虚拟货币保证还本
Ⅰ 虚拟货币可靠吗会有什么风险吗
虚拟货币这个当然是不靠谱的了,这个是一种炒作的行为,这个风险还是非常大的,就像头几天出的那个鱿鱼b也是非常风险,非常大的一夜成为零了
Ⅱ 虚拟货币有哪些
除了比特币之外,虚拟世界还存在很多别的虚拟货币。
Litecoin
Litecoin(LTC)发布于2011年10月7日,是目前市值最高的山寨币,约为 BTC 市值的2%。目前单价为2.31美元,总币值 3800 万美元。
这同样是一种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不同于比特币使用的 SHA256 挖矿算法,LTC 采用 scrypt 算法。独特的算法也是从山寨币中脱颖而出的关键,scrypt 算法使用 SHA256 作为其子程序,而 scrypt 自身需要大量的内存,每个散列作为输入的种子使用的,然后与需要大量的内存存储另一种子伪随机序列,共同生成序列的伪随机点而输出哈希值。在 BTC(Bitcoin)的开采依靠单纯的显卡挖矿已经力不从心(利用一般配置显卡挖到一个 BTC 大概需要十几到数十天),各种价格不菲挖矿机的出现提高了普通人通过挖矿获得 BTC 的门槛,而 LTC 在使用 PC 显卡挖矿上具有一定优势。(本段来源于知乎。)
Litecoin 对比 BTC 在技术上做了一点的改进,如果现在 BTC 是金,那 LTC 暂时是银。
Litecoin 的最大优点是能更快确认真伪,该虚拟货币由 Charles Lee 设计和维护。比特币的交易需要验证,验证的时间平均在10分钟以上,大多数交易网站验证需要1个小时。Litecoin 交易确认平均为2.5分钟,开发者声称缩短验证增加了虚拟货币的实用性。定制机器和 AMD GPU 的比特币采矿效率最高,令使用 CPU 采矿的矿工几乎无利可图。Litecoin 的采矿排除了 GPU 和定制处理器,因此不过于依赖少量专业矿工。
PPCoin
PPCoin(PPC) 发布于2012年8月19,在 BTC 原有技术上有所提升。使用 proof-of-stake,并加入 coin age 概念。
PPCoin 是 Bitcoin 的分叉项目,目标是实现能源效率,并尽可能保持原 Bitcoin 的最好性能。PPCoin 单价0.22美元,总币值 400 万美元。
PPCoin 没有一个固定的货币供应量上限,但这并不意味着 PPCoin 比 Bitcoin 有明显通胀。可以将 Bitcoin 比做黄金,黄金每年的通胀是1-3%左右,虽然黄金并没有已知的货币供应量上限,但我们仍知道它是可靠的稀缺品。
PPCoin 的铸造有两种类型,工作证明及股权证明。工作证明的铸币率受摩尔定律影响,这取决于我们的工作证明能力的成倍增长。而大家都知道的是摩尔定律最终会结束,到那时通胀的 PPCoin 可能已经接近黄金的水平。而股权证明铸造每年最多通胀 1%。与此同时,PPCoin 的交易费用被销毁以抗衡通胀。所以整体来说, PPCoin 的铸币设计仍是未来一个非常低的通胀设计,可以达到和 Bitcoin 相媲美的程度。
PPCoin 的奖励方式类似彩票,会根据矿工持有的 PPCoin 数量决定获胜几率,创始人之一的 Sunny King 说,他们的设计是基于长期能量效率的新概念。
Terracoin
Terracoin(TRC)发布于2012年10月26,总币量 4200 万。每块速度为2分钟,比 LTC 稍快一些。技术上没有太多特别之处,类似 BTC 每4年产量减半。
不过运营团队似乎有较强商业背景,可能会在流通上优于其他比特币。虚拟货币现在的发展越来越得到重视,现在一些有商业背景的团队进入,会加速虚拟货币的发展。
Namecoin
Namecoin 是一个基于比特币技术的分布式域名系统,其原理和 Bitcoin 一样, 这个开源软件首次发布的日期是2011年4月18日。
Namecoin 产生于一个不同于 Bitcoin 主交易区块的起源块, 使用一个新的区块链(blockchain),独立于 Bitcoin 的区块链之外,因为是基于 Bitcoin,域名的安全性, 分布性, 鲁棒性, 加密性, 迁移都有数学保证。可以用挖 Bitcoin 的方式,同时挖 Namecoin。
这个项目由 bitdns 讨论并提出,主要是对目前 DNS 的缺陷不满。Namecoin 惟一的顶级域名是 .bit, 注册 .bit 域名需要花费 Namecoin。
另外,什么q币,盛大币,起点币,各种网络游戏币等也是虚拟货币。
Ⅲ 虚拟货币投资靠谱吗是区块链吗会不会被骗
现在虚拟货币各国都处于研究阶段,区块链都是大公司在研究,大公司有风险投资,不会去找个普通人投资,所以普通人能投资的虚拟货币和区块链,都是假的。
Ⅳ 虚拟币合约交易是什么意思怎样进行虚拟币合约交易
虚拟币合约交易是持有一定数量的币,然后用这些币做保证金去交易合约。假设你持有100个币,你用100个币做多,再买500个币。那这100个币就变成了保证金,逆向波动20%你就把你持有的币亏完了。总的来说合约和杠杠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就是杠杠交易你只持有稳定币,合约交易却要持有你买入或卖出的币种做保证金。
一、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1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二、虚拟货币分类
虚拟币种类多样,在国外接受度比较高的虚拟货币有Facebook的F币、网络游戏Second Life的林登币等,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络币、盛大元宝等。
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Ⅳ 买卖虚拟货币不仅要自负盈亏,还面临法律风险吗投资者要注意什么
买卖虚拟货币不仅要自负盈亏,还要面临和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原因还是它只是一种虚拟货币,只能够通过购买并不获得不具备基本的货币属性,这样只有虚拟货币行业和一些喜欢混货币交易的群众,才会去买卖或者收藏虚拟货币,并不能够当真正的货币进行交易,而且虚拟货币需要极高的钱财才能购买,意思就是买卖虚拟货币需要自负盈亏,而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原因则是将虚拟货币当成现实货币使用,或者是通过货币交易提供相关不正规的信息,甚至说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人具有洗钱罪等刑事犯罪。
在买卖虚拟货币时,不仅要考虑到收益,还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还要格外注意在买卖虚拟货币时是否容易吃亏,是否遭到诈骗,总而言之这个领域都具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也是一种投资交易,要像投资房地产等其他产品一样保持警惕。
Ⅵ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Ⅶ 成都大佬用虚拟货币洗钱属于非法集资吗
成都大佬用虚拟货币洗钱,属于非法集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网络上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并且在我国明确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属于违法活动,而且我国是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流通和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