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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璟东比特币矿机

发布时间: 2023-02-02 01:08:11

1. 挖矿收入猛涨!比特币矿机价格翻倍仍供不应求,谁才是真正的幕后推手

由于2021年疫情的影响,现在很多的经济都进行了相应的萎缩,而这个时候人们就会选择一个相应的虚拟产品进行相应的存储,在这个时候,比特币就变得非常的火热。而截止到2021年的1月9号,比特币的价格已经突破了将近4万元,这样的感觉给人还是非常震惊的。

同样我们还也值得注意的就是关于这个疫情的影响,所以说现在很多要是都会进行一些大放水,同时这样也是因为新冠病毒对于这个经济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可怕的。同时也有很多国家进行相应那个融资解决的措施,而这样的措施也正式向把相关的资产放在比特币,这个储存最终也是很多人都会理解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也好多人表示对于这个比特币,而言它真正的幕后推手就是一个国际上的形式。

2. 小区地下车库疑似藏着“比特币”工厂,事件调查怎样了谁要对此负责

蚌埠恒大御景湾小区有很多业主反应,小区里16号楼地下车库里面的噪音很大 ,直接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相关部门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原本的车库经过改建成了地洗车库,属于违章封闭行为,现场发现,这个地下车库竟然是个比特币工加工生产点。

地下停车场的停车场,原本在车位上封闭起来的房间都已经全部拆除了,里面的机器也都全部搬走,只剩下空空荡荡的一排排货架。小区业主对物业的这种做法表示不能理解,在地下车库建造了密闭的空间,这么明显的建筑,小区竟然没有发现,再者就是房间里的通讯网络和用电是通过物业才能接通的,物业没理由不知道。小区业主要求有关部门能够检查,希望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给他们一个交代。

3. 你听说过最奇葩挖比特币的方式有哪些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可以在虚拟世界用来购买游戏衣服、皮肤等装备。如果有人愿意,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可以使用它。

比特币的交易网站较为脆弱,而且普通大众无法理解。

4. 利用挖比特币传销案例

利用比特币挖矿进行传销的案例有没有我不知道,但利用比特币矿机进行诈骗的还有的。去年,随着比特币价格过山车式的增长已经媒体的广泛报道,比特币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比特币造就了一批批一夜暴富的神话,面对利益的巨大驱逐,比特币挖矿业日益受到热捧,但比特币矿机出现了狼多肉少的局面。以市场上的阿瓦隆矿机为例,从8000千元一度被炒到30多万。自从南瓜张开源了除芯片以外的所有阿瓦隆矿机硬件解决方案以后,大批矿机代工厂商应运而生,也不乏一些利用矿机的预售的诈骗活动,今年4月份广元旺苍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抓获利用互联网出售“比特币挖矿机”、2个月诈骗1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龙小广(化名,男,27岁,旺苍县东河镇人),破获川内首起系列利用比特币挖矿机进行网络诈骗系列案。

如果要进行挖矿,还是需要购买专业的ASIC矿机,因为算力一直在上涨,即使你购买的是真实的矿机,但如果矿机的整体性能跟不上,还是很难回本的。矿机是一个更新换代极快的行业。在国内建议你购买阿瓦隆三代矿机。

5. 蚂蚁矿工ETH有提现成功的吗

可以。
蚂蚁矿机提现可以提到支付宝或者微信里面的去,但是可能要1~2天。在数字货币领域,我们想要获得一种数字货币的话,我们可以直接买入它,我们还可以通过挖矿来获得,蚂蚁矿池就是这样一种可以帮助我们通过挖矿获得数字货币的东西。自2010年首个矿池成立到现在已经有11年的时间,有不少矿池的发展都很不错,蚂蚁矿池也是其中之一,有很多刚入门想要挖矿的小伙伴们都会选择蚂蚁矿池。
蚂蚁矿池比特币取出也比较简单,很多的挖矿程序都可以选择, GPU的计算很明显要超过于CPU,而且各种不一样的显卡会拥有可用的客户端,在下载好程序之后就可以进入到挖矿运行的阶段,如此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比特币,尽管比特币听起来好像很容易挖掘,但是这些年来挖掘的难度还是比较高的,而在挖到比特币之后随时都可以取出,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性,只是在我们取出来的过程中也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因为平台还需要审核,审核的时间估计是1~2天左右。所以在等待审核的过程中,还请一定要保持耐心,不要过于的担心。
拓展资料
什么是蚂蚁矿机
蚂蚁矿机是全球市占率第一的加密货币挖矿机品牌,市占率约为70%。矿机由比特大陆研发,在中国内地拥有专利。蚂蚁矿机初时只有比特币矿机,后来业务拓展至其他加密货币,如以太坊、达世币、莱特币、门罗币等等。蚂蚁矿机采用比特大陆设计的ASIC芯片,该芯片由台积电生产。所有芯片均以BM字头作为型号。每一步矿机里都有3至4块的电路板,电路板上则有数十块芯片,因此每一部蚂蚁矿机都只能够用以挖掘一种或多种利用相同算法的加密货币。蚂蚁矿机需要配合专门的挖矿软件,不能使用第三方软件。另外,蚂蚁矿机由于功率甚高,也需要配合专门火牛使用。

6. 比特币矿机价格翻倍,你对比特币有了解吗

因为这个世界上赚钱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在网上赚钱是最不靠谱的。因为自从步入了21世纪以来,各个行业的发展都得到了质的飞越。尤其是电子信息产业,它的发展是最为迅猛的。短短10年,直到如今,电子产品已经完全地走进了让大众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得一切的事物都变得不再困难。但是有利就有弊,任何的事情都逃不过这个规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极其简单的生活,但是同时网上也充斥着一些不好的,骗人钱财的东西。这些东西是防不胜防的,因为制作精良的网页和足够诱人的诱惑可以使人沉沦于其中。而网上挖矿赚钱就是这样的,在形式上是非常的相似的,尽管最后可以赚钱,但是其数额是非常小的,其实到了最后根本就赚不到任何的钱。



而未来的数字货币相信会和比特币类似,但绝不是有限供给。而是当人类的生产财富的能力完全可以由计算机的计算能力匹配的时候,电子货币的发行速度和计算机计算速度成正比或者略微超出一定比率以制造温和通胀,在未来挖矿的同时也是在创造价值而不是现在的浪费电力。最终数字货币实现生产力的微小变动和计算能力难度所匹配,这或许就是人类货币的最终形态吧!

7.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8. 比特币机器是怎么运转的

很多朋友对于比特币的算力比特币的矿机矿场以及挖矿的回报率都是比较陌生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科普一下比特币以及区块链记录之间的运行机制。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区块链?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分布式的账本以及构成的一个相对应的信用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每个人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记录在链上,并且支持验证和回溯调查,多个链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区块,而负责把这个信息记录在链上的我们把它称之为矿工。


所以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就能够理解什么是比特币的算力,什么是比特币的挖矿?另外提一句,当前的矿场基本上已经被大机构所垄断,或者说所谓的入门门槛非常之高,没有几百万元的投资或者上千万的投资,基本上在当前的比特币挖矿行业中都属于散户,而散户矿工经常会因为算力波动较大以及电费成本的上升入不敷出而放弃挖矿。

9. 有对以太坊矿机了解么,有推荐的么区块链太火了,心里痒痒,了解了下区块链挖矿,比特币价格惊人,但是

你好,你说得对,比特币比较火,所以很多看到的都是比特币矿机,以太坊矿机相比较而言确实比较少

10. 什么东西“原价万元现价两千!”

9月份,多部委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相应虚拟货币的价格也发生了较大波动。

在各大比特币交易平台陆续关闭交易服务的同时,部分国内开采比特币的“矿机”也失去用武之地。用于挖比特币的“矿机”和显卡正在被抛售。


据了解,此前,还有部分低素质的“挖矿”者购买了显卡后,将其用于挖矿,挖了几天后,利用购物平台的退换货政策,将使用过的显卡退还给购物平台。购物平台一般都会检查显卡,发现无损坏后重新包装出售给下一位消费者。这无疑是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只是挖了1-3个月的矿的话,连显卡厂商自己也没法用绝对准确的方法来判断显卡是否有挖过矿。有一些买二手显卡的买家,如果是用来打游戏,买到‘矿卡’肯定是带不动机器的。”前述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最近这一波的变动,市场变化太大了,我认为显卡最终的价值不在挖矿。毕竟比特币挖矿也要看规模效应,这是未来趋势,少数人的显卡挖矿最终会被淘汰的。希望市场回归理性吧。”另一位比特币“矿工”则如此认为。

国家明文规定限制,肯定只会越来越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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