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币矿池
A.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B. 求完整马克思的货币起源说,不要简单概括
马克思研究货币起源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只要理解了货币的根源在于商品本身,货币分析上的主要困难就克服了。”对于货币的形成与发展过程,马克思始终围绕着商品的内在矛盾及其外化这一中心来展开。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几千年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史上,货币的价值形式经历了四个阶段:简单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
(一)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
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是指商品价值只是偶然地、简单地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出来。例如:1只羊=3把斧子。这个等式表明了一只羊的价值通过三把斧子表现出来。
(二)扩大的价值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换成为一种经常现象。这时一种商品已经不是偶然同一种商品相交换,而是经常地和许多商品相交换了。这样,价值形式便发展到第二阶段,这就是扩大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是指商品的价值通过许多商品表现出来。这一价值形式较简单价值形式更能充分反映价值的性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
(三)一般的价值形式。人们从无数次的交换中认识到,在某地区市场上,什么商品是大家愿意接受的。这样只要用自己的商品先换到这种大家比较乐意接受的商品,然后用这种商品再去换自己需要的东西,交换不仅成功,而且省事了。这样就有一种商品会自然而然地从许多商品中分离出来,变成一切商品的等价物。价值都通过这种商品表现出来。这种价值形式便称为一般价值形式。它的出现是价值形式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
(四)货币形式。交换的发展,使一般等价物固定地由金银来承担。金或银之所以能够固定地担当这个重任,首先是因为它本身也是商品,也有价值;其次,是因为金银具有体积小、价值大、便于携带、不易变质损坏、质地均匀、易于分割等方面的特性,最适合充当货币材料。因此,马克思指出:“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当金银从商品世界分离出来固定地独占一般等价物地位时,就成为货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货币是价值形式发展的结果,它是在商品交换的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商品世界中游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货币是价值形式的完成形态,这就是货币的起源。正是基于此,马克思认为货币的本质无非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
货币的本质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种本质只有通过货币的职能才会充分表现出来。货币有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货币、世界货币。前面两种职能是基本职能,后面三种职能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产生出来的。
(一)价值尺度。所谓价值尺度,就是货币充当计量其它一切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尺度。货币能有价值尺度的职能是因货币本身也是商品,也凝结着一般的人类劳动,也有价值。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就是把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一定的价格,因而不需要实在的货币,只要有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就行了。(二)流通手段。流通手段指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的职能。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就是商品流通。用公式表示是:商品—货币—商品(W—G—W)。执行流通手段的货币必需是实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金银在逐步为纸币所代替,有形的纸币又为无形的电子货币所代替。(三)贮藏手段。贮藏手段指货币退出流通领域而被人们当作社会财富的一般替代品和独立的价值形态保存和贮藏的职能。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必须是实在的和足值的货币。(四)支付手段。支付手段,指货币作为交换价值而用于清偿债务、缴纳赋税和租金等方面的职能。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由于各种商品的生产时间和销售时间各有不同,必然会出现赊销赊购现象。在这里,货币不是直接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货币的支付只是为了偿还以前的欠款。货币执行支付手段时,必须以交换双方的信用为前提,并借助一定的契约形式。(五)世界货币。世界货币指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一般等价物作用的货币。世界货币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一般的支付手段,用来支付国际收支的差额;二是作为一般的购买手段,用来购进外国商品;三是充当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如支付战争赔款、输出货币资本等。随着货币形式的发展和国际经济联系的加深,黄金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形式大为减弱,某些经济实力雄厚国家的货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世界货币的作用。货币的五种职能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它们共同体现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本质。
最后,马克思还详细阐述了货币流通规律问题。货币流通规律即一定时期内流通中所需货币量的规律。其基本内容是,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量,取决于需要流通的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与商品的价格总额成正比,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用公式表示就是: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待售商品价格总额/单位货币流通速度。公式中的商品价格总额又取决于待流通的商品数量与商品的价格水平的乘积。因此,价格水平、待流通的商品量和货币的流通速度这三个因素,决定着货币的流通量。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产生以后,出现了赊销赊购现象,在这种条件下,上述关于货币流通量的公式应作适当补充。用公式表示为: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待销售商品价格总额-赊销商品价格总额+到期应支付的价格总额-相互抵消的总额)/同名货币流通次数。
货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尤其是对于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首先,我们必须自觉遵循货币流通规律,以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为依据,严格控制货币发行,保持货币流通与市场商品可供量的大体平衡。其次,对于货币执行的信用职能来说,我们既不能回避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面,又不能让其自由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待逐步完善和成熟、我国金融体系还很脆弱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渐进式的金融领域的开放和改革。除此之外,还要合理和规范发展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要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以防止虚拟经济盲目扩张。
C. 马克思货币需求公式是什么
执行流通手段的货币必要量= 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数量
公式:M=PQ*V
D. 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主要有哪些主要内容
可以说马克思的货币理论蕴含着非常现代的洞察力,它从各个方面预示了凯恩斯的理论。这在马克思对待信用和金融危机上面表现得最明显。然而,只有在一般的价值理论背景之中马克思的货币理论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也就是说,在作为交换价值的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形式与职能间建立紧密联系是必要的。货币的衍生物成为独立的价值形式,成为了价值尺度。货币其自身是先于资本主义出现的,它在历史的演进中完成交换领域和一般流通领域中的各种职能。这些货币的各种形式与一般货币等价物所执行的职能是不可分离的。本文将要提出,特定的资本主义货币形式与货币循环理论相结合提供了更为系统连贯的分析框架,它加强了马克思最初的对信用货币的分析。与这些特定的资本主义货币形式对应的是现代银行和复杂信用创造工具的演进。
货币的形式和职能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货币衍生物以价值采取它自主的形式为条件。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构成了可度量的“一般等价物”。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与货币间的交换比例(例如扩大的价值形式),它是由在一般等价物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相对量所决定的。从这个方面来说,价值形式代表了商品的社会形式,以其内在的能力进入到交换过程和表现货币价格。对象化到使用价值中的劳动时间只能通过货币的形式被社会承认,作为交换价值通过市场实现。根据马克思,一般等价形式对象化为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确实,货币系统本身能够作为一种延迟支付的手段或者信用循环的现代表现。但货币在资本主义以前是以商业资本或商人资本形式出现的。马克思认为社会习惯和规定会决定何种商品货币被选择,通过排除其他所有商品,而赋予某种特殊的商品一般等价物的角色。货币于是获得了商品购买力的垄断力量。一般等价物作为具有垄断力的购买手段是商品所有者的社会纽带,资本主义社会的神经(nexus rerum)。
只要抽象劳动需要社会承认,一般等价物就必然表现为自主的、独立的价值形式。在马克思那个时代,金是一般等价物,马克思将纸币作为金的“符号”。货币作为共同属性,作为价值的度量和作为商品价值量的社会表达的必要手段来起作用。流通中货币的数量遵循“回流定律”(law of reflux)来与价格总额相适应,方式为金融系统中的贮藏或抛售,或者流通速度的变化。流通过程创造了货币本身能使得商品可以通约的幻觉。但是在表面或者交换价值的“现象形式”之下,抽象劳动决定了价值的物质实质。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因为一切商品作为价值都是对象化的人类劳动,从而本身可以通约,所以它们能共同用一个独特的商品来计量自己的价值,这个独特的商品被转换为他们共同的价值尺度或货币。”[1]在M-C-M′的一般循环中,货币作为循环过程的中介,在这个过程中真实的社会生产特征被归入到了买卖中个体的行为之中。货币积极地将商品当作价值。这预先假定了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关系中为卖而买(M-C-M′)是占统治地位的。在M-C-M′中,货币不能看成是被动的,因为货币的增加是被设定为流通的目的。货币在经济中是最积极的东西,任何货币理论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解释这个现象。
与李嘉图不同,马克思认为货币不能仅限于作为交换和流通手段。确实,甚至在凯恩斯批判萨伊定律之前,马克思就反对古典的货币中性教条,后者认为货币仅仅是盖在物物交换上的“面纱”。在纯粹的商品经济中,货币作为被动的角色反映物物交换过程中商品间的交换比例。在这个物物交换的经济中,购买和出售同时进行,也就是说商品使用价值是主要目的。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萨伊定律——认为普遍的生产过剩是不存在的——能够被验证。肯定的,即使假设商品交换是通过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只要货币不被闲置贮藏起来或作为价值的储存,萨伊定律就会有效。古典体系混淆了纯粹的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货币经济,马克思的体系显然与之相反,他从货币的最初形式开始。就主要目的是以货币形式实现交换价值而言,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一般等价物决定了市场经济的逻辑。最终驱动单个资本家的是以货币形式来创造和实现剩余价值。资本的货币形式与商品形式之间的矛盾预示了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信用货币的贬值(更不用说它的只是幻想的货币资格的丧失)会动摇一切现有的关系。因此,为了保证商品价值在货币上的幻想的、独立的存在,就要牺牲商品的价值。一般说来,只要货币有保证,商品价值作为货币价值就有保证。因此,为了几百万货币,必须牺牲许多百万商品。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它的妙处之一。在以前的生产方式中没有这种现象,因为在它们借以运动的那种狭隘的基础上,信用和信用货币都还没有得到发展。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而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生产之外的东西,货币危机——与现实危机相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表现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很清楚,只要一个银行的信用没有动摇,这个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增加信用货币就会缓和恐慌,但通过收缩信用货币就会加剧恐慌。”[2]
马克思确认了货币的三种基本职能。首先,货币被当作计算单位,通过确定价格来作为价值尺度行使职能。马克思的商品货币理论使他将金作为价值尺度。金自身的价值由生产这种特殊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与其他所有商品不同,金具有一般交换价值,这是通过社会承认和作为价值尺度由国家认可的。第二,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例如现代的纸币),是由私人银行发行,并最终由中央银行通过其储备的高能货币来调节。第三项职能可以描述为价值的抽象代表或简单地说,“作为货币的货币”。在这个观点上,马克思区分了三种货币的功能:(1)以货币贮藏的形式储存价值:“资本的一定部分,必须不断作为贮藏货币,作为可能的货币资本存在,这就是:购买手段的准备金,支付手段的准备金,一种在货币形式上等待使用的闲置资本;而且资本的一部分不断以这种形式流回。”[3]货币以潜在资本的面貌出现。作为价值的储存,货币取得了固有的购买力,并且通过M-M′的循环,获得了自我扩大的价值;(2)作为支付手段或者以信用形式延迟支付;(3)作为世界货币、国际支付手段和储备资产。在马克思自己的时代,这个功能是由英国强权所支持的国际金本位来执行的。一旦货币被作为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货币就取得了作为流通手段的地位。作为流通手段,货币法定的清偿手段被国家承认并担保,被作为法币发行。也就是说,国家获得了占有铸币税的特权。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是社会承认的。仅仅是在流通过程中货币才能以价格形式充当一般等价物。马克思的分析框架建立了一个因果联系,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是以其作为流通手段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货币的各种职能也与其特定的历史形态相一致。银行业务的出现和信用创造与资本主义演进的高级阶段相一致。相反,法币和贵金属自发演进或金属货币形式出现在资本主义之前,其起源就如同文物一般古老。这些不同的货币形式深刻地影响着货币中介的决定。于是,货币作为价值的抽象表达与资本主义交换更发达的、更高级的货币中介形式一致。现代银行演变见证了支付和信用创造管理手段的融合。现代的信用创造工具和金融媒介,可以说是价值抽象表现的最近的形式。它们是信用的形成和调节发生的地方,处于资本家和工人以及资本家之间货币流通的中心。但是,必须强调不考虑货币形式,基本职能仍然是相同的。商品货币仅仅是一般等价物历史形式的一种。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他具体形式的资本主义货币如信用、不可兑换的法币、银行存款等等,逐渐成为了占统治地位的形式。
E. 《资本论》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资本论》全书共三卷,以剩余价值为中心,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第一卷研究了资本的生产过程,分析了剩余价值的生产问题。
第二卷在资本生产过程的基础上研究了资本的流通过程,分析了剩余价值的实现问题。
第三卷讲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分别研究了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这一卷讲述的内容达到了资本的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和分配过程的高度统一,分析了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
(5)马克思币矿池扩展阅读:
《资本论》是马克思用毕生的心血写成的一部光辉灿烂的科学巨著,这部巨著第一次深刻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全部发展过程,以数学般的准确性证明这一发展的方向必然引导到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确立。
《资本论》武装了无产阶级,成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是马克思“整个一生科学研究的成果”。
它凝聚着马克思的全部心血和智慧,是他献给全世界无产阶级的一 部最重要的科学文献。它在世界各国广泛流传,成为工人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强大思想武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资本论
F. 马克思关于货币的定义
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也是货物,但在商品经济中单独脱离了出来,和现在用的纸币不同,纸币是货币的符号,没有价值。
G. 如何认识马克思的货币本质观
马克思的分析是从商品入手的,马克思运用历史的和逻辑的方法,以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阐明了货币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货币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是价值形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产物。
▲逻辑的线索:商品及其价值二重性与货币产生的关系: 商品定义与产生的原因;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货币成为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
▲历史的线索:交换发展过程浓缩为价值形态的演化过程: 简单价值形态→扩大价值形态→一般价值形态→货币形态.
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理解:
货币首先是一种商品,具有商品的共性;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一切商品价值的表现材料,具有与其他商品直接相交换的能力。
△货币外在形式的变化不改变货币的本质,也不改变货币与商品的对立均衡关系。
H. 马克思是如何说明货币的本质和起源的
关于货币起源和本质的理论,在《资本论》第1卷中得到了完整、准确而集中的阐释。马克思首先分析的是商品及其二重性,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由于商品的二重性是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而劳动的二重性又是由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正是通过对商品内在矛盾的揭示,说明了这种内在的对立必然发展成为外在的对立。
经过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最终确定为货币形式,发展为商品与货币的对立。所以货币的产生,不过是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
(8)马克思币矿池扩展阅读:
相关延伸
马克思关于金银货币说过一句经典的话,即“货币天然不是金银,但金银天然是货币”。历史上充当过货币的商品有很多,而金银最适合固定充当货币的真正原因,正是在于生产货币的私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
这种属性的内在必然要求便是,充当货币的那种商品,最好是不论产自何人何地,其质量都是无差别和同一的。此外,这种货币交易的高频和普遍性特性,还要求货币最好具有均质无差、耐磨损、便保存、易分割等等特性,而且较小的体积能包含更多的社会劳动(可称为社会劳动密度)。
正是由于对充当货币的商品的特殊属性要求,而在实物商品生产领域中,金银具有其它一般商品所不可比拟的自然属性优势,便使得其更适合充当货币了。
I. 马克思主义如何解释金钱关系
马克思是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货币商品关系的。他首先从商品的二因素入手,指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交换价值只是其表现形式),价值是商品本质,它是无差异的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你不懂得商品就不懂得货币(俗话称为“钱”),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由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存在,相互需要交换,又必须尊重对方的劳动(商品归不同的所有者拥有),所以要想得到别人的商品,实现其使用价值就必须让渡自己的商品和人家交换。相互以劳动者的平等姿态相对待。这就需要比较劳动量的多少。所以商品的价值就是体现劳动者平等交换劳动的关系。商品的价值形式经历了四种形态: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最后是货币形式。对了,你该不会是没有学过这部分内容吧?最后商品的内在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最后被外化为商品与货币的矛盾。货币成了衡量一切商品价值的尺度和流通手段。货币成了价值的化身。所谓货币,就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是商品内在矛盾解决的结果。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平等交换劳动的关系。当然有用它成为一般等价物成为价值的化身,就成为人们一直追逐的对象,商品生产一个致命的环节就是售卖,把商品变成货币,这个动作是“惊险的一跳”,决定着商品和商品生产者的命运。所以谁有钱就意味着谁是“老大”,谁最“牛”!当然,如果离开了商品世界,它就是去了光环。它的本质不在这个“物”(货币)本身,而在于这种物背后的社会关系。当然商品和货币关系被推到极致的要数资本主义了。因为赚钱或者说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但只有在一定情况下货币才转化为资本。资本可以体现在“物”上,体现在钱上,也可以体现在生产要素上,还可以体现在商品上,但这些东西本身不是资本,只有当劳动力成其为商品的时候,货币才转化为资本。那种把商品和货币本身当着神灵来顶礼膜拜的观点就是“货币拜物教”或者“商品拜物教”。看看《资本论》吧。
J. 对马克思”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的理解
因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金银都是货币,但对发展起来的商品交换来说,金银的自然属性使它们最适合充当货币。自然界并不出产货币,正如自然界并不出产银行家或汇率一样。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生产必须把财富在一种唯一的物的形式上作为物神结晶起来,金银就成了这种财富的相应的化身。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一方面,银质或金质的货币结晶不仅是流通过程的产物,而且实际上是流通过程留下的唯一产物。另一方面,金和银是现成的自然产物;它们既直接是前者又是后者,没有任何形状的差别可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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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货币的商品价值可分为实物货币和形式货币,实物货币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包含价值量,比如羊、贵金属等;而形式货币本身没有价值量,它的价值是契约约定的,只有契约价值。两者形式不同,但是本质上是统一的,即都被约定作为交换媒介, 都存在契约价值。货币的购买力决定于货币的契约价值,但实物货币的购买力也会受到自身商品价值的影响,通常实物货币的商品价值小于其作为货币的契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