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机厂职业病防护知识
⑴ 职业病防治知识有哪些
http://ye.riskmw.com/2011/07-28/mw66249.html风险管理世界网,做为一名劳动者,在参加生产劳动的同时,应注重自己的职业健康保护及安全。了解掌握生产劳动中的一些职业卫生知识,无疑会对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
⑵ 采石场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护包括哪些
1.粉尘防护措施;
2.噪音防护措施;
3.高温防护措施;
⑶ 煤矿职业病的防护设施有哪些
在相关规范上的说法是: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作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发生职业危害的一切技术措施。包括:a. 防尘、b. 防毒、c. 防噪声、振动、d. 防暑降温、防寒、防潮、e. 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f. 防电离辐射、g. 防生物危害、h. 人机工效学
一般常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有:
a. 防尘:集尘风罩、过滤设备(滤芯)、电除尘器、湿法除尘器、洒水器
b. 防毒:隔离栏杆、防护罩、集毒风罩、过滤设备、排风扇(送风通风排毒)、燃烧净化装置、吸收和吸附净化装置
c. 防噪声、振动:隔音罩、隔音墙、、减振器
d. 防暑降温、防寒、防潮:空调、风扇、暖炉、除湿机
e. 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屏蔽网、罩
⑷ 求职业病防护知识顺口溜,急
职业病防护知识顺口溜
管理机构须建立,专职兼职配人员
职业卫生要培训,岗前岗中不能缺
制度规程要健全,作业场所合要求
危害项目要申报,建设抓好三同时
日常监测专人做,定期评价和检测
危害因素要告知,防护用品穿戴好
岗前岗中离岗前,健康体检不能少
监护档案须建立,发生危害早治疗
齐抓共管抓落实,共同防治职业病
⑸ 矿山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上采取哪些措施
矿山职业危害,最普遍的是防尘,导致疾病主要是矽肺:
6.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6.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
英文:Free-silicast(Crystalline silica st)
俗称: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6.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1.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阻塞性肺病
(3)慢性间质性肺病
(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6.1.1.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
吸困难、气短等症状(可参考附录C 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6.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6.1.2.1目标疾病
(1)职业病 矽肺(见GBZ70)
(2)职业禁忌证 同上岗前
6.1.2.2检查内容
(1)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可参考附录C
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
(2)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 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b.选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6.1.2.3健康检查周期
(1)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年1次;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1年1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医学观察时间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
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6.1.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6.1.3.1目标疾病 职业病:矽肺
6.1.3.2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
6.1.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6.1.4.1随访对象 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矽尘作业人员和矽肺患者
6.1.4.2随访目的 监护矽尘作业人员离岗后矽肺的发生和矽肺患者的病情进展
6.1.4.3随访目标疾病 矽肺
6.1.4.4随访检查内容
(1)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2)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 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
6.1.4.5随访时间
(1)接触矽尘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若接触矽尘工龄在3年(含3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矽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其他安全措施“8字方针”:“宣、革、水、密、风、护、管、查”。
⑹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与振动,以及某些深度井工煤矿的气温高、湿度大等不良的气象条件,还有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正确等。
⑺ 矿山职业病如何防治
第二十条矿山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对准备接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对矽肺病人进行定期复查。对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接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定期健康检查和复查的受检率必须在90%以上,检查时间规定如下:
一、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病患每年检查一次,合并活动性结核的每半年或一个疗程后检查一次。
二、井下接尘工人及井上破碎工人每二年检查一次。
三、井上其它接尘工人及井下管理技术干部每三年检查一次。
四、对接尘超过当时矽肺最短发病工龄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改为不定期,再检时间由矿职防部门确定。
五、接尘人员健康检查的首检时间,井下工与井上破碎工为满四年,其它为满五年。
第二十一条对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二年检查一次,如职工自觉症状明显或设备发生跑、冒、漏时,可随时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人员,受照范围接近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检查一次,低于十分之三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其它职业危害,矿山可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职防部门或卫生所职防专(兼)职人员提出名单,同受检人员的管理单位一起组织实行检查,对于外地还乡休养的矽肺病人由职防部门负责委托当地医院就近检查、诊断。
第二十四条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对肺功能明显障碍者,实行住院治疗或疗养。对可疑矽肺人员,原则上也应作脱尘安排,时间可从宽。
第二十五条对于职业性中毒及其它职业病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它确定为职业病患者均应脱离原职业性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或休养,凡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治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因工处理,残废状况的确定和变更,由残废审查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的医疗用药和药费开支。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违章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矽肺疗养院归矿职工医院领导,疗养办法由矿山自定,疗养院应重点收治矽肺合并结核和有其它严重合并症者,要保证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组织好他们的娱乐活动。对无疗养院和尚无条件安排疗养的人员,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职防部门派医生分段定期巡回医疗和进行保健指导。
第二十八条凡在医院、疗养院(所)住院医疗的职业病人均享受伙食补助待遇,目前暂定为国家公出补助费的50%,住院人员另应交补助费的一半,由疗养院统一安排伙食。对安排家庭疗养的病患补助费根据疗养规定时间按住院人员的80%发给。
⑻ 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有那些
煤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有:
a. 防尘:集尘风罩、过滤设备(滤芯)、电除尘器、湿法除尘器、洒水器
b. 防毒:隔离栏杆、防护罩、集毒风罩、过滤设备、排风扇(送风通风排毒)、燃烧净化装置、吸收和吸附净化装置
c. 防噪声、振动:隔音罩、隔音墙、、减振器
d. 防暑降温、防寒、防潮:空调、风扇、暖炉、除湿机
e. 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屏蔽网、罩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矿安监科、矿办室设专人负责各职业病危害点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车间和人员给予奖励。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矿办室为我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
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