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矿机公司
⑴ 做乌兹别克斯坦的不可撤销信用认证付款有风险吗
首先,贸易术语DAF是边境交货(....指定地点),而塔什干并非在中国边境附近,那么,DAF塔什干显然不合理。且《INCOTERMS2010》已经用DAT和DAP取代了DAF,DES和DDU,所以,需要确认究竟是DAT塔什干,还是DAP塔什干?
所谓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或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即只要受益人(卖方)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如果理解了上述概念,那么,风险如何,就可知矣。
⑵ 急!!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客户来我公司参观
你得问清楚我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这个邀请函的要求。根据我3年前的经验,这个邀请函需要你去当地政府的外事部门申请办理,由当地外事办发统一格式的邀请公函。
⑶ 谁可以做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等等)的能源投资机会与风险研究
中电经纬吧,我们电力公司的能源信息都是来自他家的。
⑷ 求助!谁有乌兹别克斯坦的企业法律法规
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可以列举很多,但总的来说,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不完善,且得不到很好执行。频繁的总统令和内 阁文件,往往是后面否定前面;政策多变和投资环境不稳所产生的影响,不利于投资者决策;种种鼓励和 扶持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分述于后。
乌兹别克斯坦《外资法》和《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简介
乌独立后,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乌《外资法》和《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法》于1998年4月30日颁布实施。
一、外资法
(一)主要目的和任务
鼓励外资大量流入,促进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并使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吸引和合理使用外资、吸引知识和其它资源以及现代化工艺和管理经验。
(二)外国投资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境内建立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优惠;
2)独立确定和实施投资的规模、种类和投资方向;
3)外国投资者可独立与法人和自然人签订协议;
4)外国投资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资和在投资活动中取得的利润。根据投资者的决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资及其利润的权利,按照乌法律有关规定可以把投资转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权利转移时,根据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关系可自我协调;
5)外国投资者可独立和自由支配所获收入;
6)外国投资者可以吸收外资、贷款和借款;
7)外国投资者可利用自己帐户上的当地货币在乌外汇市场购买外汇;
8)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土地。
9)根据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拥有使用属于私有财产的权利。
10)由于国家管理和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和决定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补偿。外国投资者享有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
2、 外国投资者责任义务:
1)乌境内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外方比例不能少于30%,注册金额外方不得少于15万美元;
2) 遵守乌兹别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3)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规定纳税;
4) 外国投资者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投资项目的鉴定,包括遵守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卫生环保规定和其他要求;
6)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乌法律文件规定,对触犯乌法律规定的行为,外国投资者应接受相应处罚;
7)外资企业在符合乌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可自主实施进出口业务,出口自产商品时可免办许可证和配额;
8)按乌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有权进口自己生产所需的商品。
9)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国投资者为生产所需带入乌兹别克境内的物资,以及外国投资者和位于乌兹别克境内的外国人带入乌境内的个人用品免征海关税;
3、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的责任义务
乌国家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乌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一切权利,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公证、平等制度,保证其安全。按照乌法律规定,凡是被授权人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合同,乌国家以及国家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需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
(一)目的和任务
确立在乌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及保护措施。
本法的主要任务:制定一整套外商投资保障及保护措施;为部分外国投资者和外资项目确定提供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的条件。
(二)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
1、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2、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的国籍、住地、信仰、从事经济活动的地区,不得在履行乌国际协议时因投资者及投资的来源国不同而区别对待;
3、如果乌后来制订的法律恶化了投资环境,外国投资者在自投资之日起十年内可以遵循当初投资时的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自愿享受新法令中优化的投资条款;
4、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及国家政权机关无权干涉依法经营的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
5、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在合法履行职责时,发现外国投资者有违法行为,可在权限范围内采取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措施。国家管理机关和执法机构不得以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而干涉和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其它合法经营;
(三)、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投资,可充分享受向其提供的补充保护措施:
1、 能保障经济稳定增长及优化国家经济结构;
2、 能巩固和扩大国家出口潜力以及保障国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3、 向加工原材料、生产消费品、提供服务并保障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投资;
4、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也可以包括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担保、在财政上对投资项目给予的扶持、建立特殊的税务及支付制度、国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的其它保护措施。
(四)、汇款保障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金及其它费用后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出乌兹别克斯坦,其中包括下列汇款:
1、 用于维持或扩充外资的初始金或补充资金;
2、 投资收益;
3、 依该法所获得的亏损补偿金;
4、 用于履行合同的支付资金;
5、 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国投资所获资金;
6、 依法获得的其它收入;
7、如果外资企业失去支付能力、破产或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刑事调查、或者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发生违法行为,或者法院及仲裁机构裁决有必要制止抽走资金时,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可以阻止外资撤离。
如果你需要详细的法律法规,可以到书店查询。
⑸ 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中外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手续比较复杂,我们是在这边本地注册的独资公司,你应该找当地的专业律师咨询。
⑹ 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铁路运输专业公司,有从他们那里发过货的、确实好的,请推荐一下,谢谢!
这家国际铁路运输公司我和他们合作过,还是做得挺好的。是专门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铁路运输的,你就在网络输入:大洋、铁洋朱先生,你就知道他们了。
⑺ 从德州怎么运输设备到乌兹别克斯坦,哪里有这样的代理公司啊德州有吗天津北京请大家支招,谢谢。
找大一点的国际运输代理公司寻一下价就行了,他们在各国都有自己的合作代理,出口的货看是空运还是海运了,中外运,嘉里大通都可以考虑,大田集团也行,上网搜索一下就有他们的联系方式,如果不大的话又着急也可以走国际快递,联邦,UPS,敦豪都行
走铁运的话 直接找中铁快运 或者华人物流 都是做铁运的
⑻ 外贸经验,出口乌兹别克斯坦做LC
你好。我认为L/C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继进口方提前付款最保险的一种付款方式。在L/C的保障下,资金的回收是通过银行保障的而非进口厂商/公司。 也就是说,当对方收到货之后,对方确认收货,是银行直接付款给你,而非你的买主付钱。银行既然能为你的买主发行L/C,证明他的银行是相信你买主的信誉度的。银行为他垫付款后,银行是相信你的买主有能力也会偿还的。这时,您根本不必担心他与银行的纠纷,反正您是可以直接从银行拿到货款的。
那么您说的资金回收的风险的可能性就为1,由于货物质量或数量等原因对方拒绝收货。2,对方的L/C发行银行本身信誉度就不可靠。
如果为第一个原因,这就是您自己需要完成的工作,货物都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收回货款就很成问题。
如果为第二个原因,有一个方法避免,就是在L/C的整个环节中再加入一个银行(confirming bank)。 confirming bank在你的这个情况中会是您的advising bank, 你自己的银行信誉度可定是有保证的,所以这个问题就根本不成问题。 这时,付款的责任就从对方的银行(乌兹别克斯坦)转嫁到中国的银行(你自己的advising bank)。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您说火车到货之后货权就不再您手中了,那是在谁那里?进口方么?你的B/L是negotiatable 还是non-negotiable? L/C通常只接受negotiable的B/L。那么你说手的货权不在您手中时,你的B/L归谁所有???
⑼ 新疆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立公司办事处,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拿企业执煦去乌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