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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池公司武汉

发布时间: 2025-04-01 01:13:30

Ⅰ 什么是nuls区块链

区块链案例|背顶北大想做老鼠屎——难!

故事得从区块链项目说起,我们知道,而今区块链资本方创始人很多有着名校高府背景,以北大清大及国外顶级高府更甚,这不是偶然,据我所知,企业家或合伙人比你想象中勤奋多了当然有良好教育背景居多,自然会关注趋势。

但少数资本方喜借教育背景灌糖衣于高府。

为何?相信你我皆心明未说或难以说破罢了。

今儿就以历时大半年链圈币圈因空气币恶名传播甚广的英雄文娱链作例:

英雄链公众号已停更多时。

“今年5月,央视新闻直接点名英雄链项目,指其以代币的名义进行虚假诈骗。而作为英雄链的销售总监,北大才子刘洪元在事发后成为了众矢之的。

事发后,刘洪元跑路到新加坡,英雄链CEO高准也带领团队跑路柬埔寨。”——隔壁小怪兽。

英雄文娱链是什么?站台人有哪些?

“英雄链(HEC)是今年1月上线的,支持数字加密货币的博彩游戏平台,项目CEO为高准。”

英雄链白皮书:

刘洪元何许人,如何卷入英雄链的?

刘洪元,原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会的会长。作为天使投资人的陈满丽,有着方便链接高校学子的清大教育背景,看中了正在为创业而焦虑的刘洪元。

“参与代投的人除了刘洪元以外,还有王大炮、白总、比特吴等,这些人对英雄链的销售起到推波助澜的做用。”

从白皮书可以看到,英雄链代币被规定在一年内不可以流通,将被锁定。所募资金用于开发。

而英雄链文娱链背后的操纵者实是哈希资本陈满丽。

那么,陈满丽何许人?

她,身在梦想之颠科技有限公司等成十家公司,并且任高管等职位。亦有能以师长身份链接高校学子的的清华麦考瑞应用金融硕士学位。

陈满丽所在哈希资本-背景介绍

HashCapital哈希资本是由邓德言先生和Nick.Fu(付小明)先生共同创立数字资产投研机构。创始人邓德言拥有清华麦考瑞应用金融硕士学位,曾任澳洲知名金融机构外汇分析师,具有多年证券外汇、现货交易经历。付先生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及武汉理工大学通讯工程双学位。

哈希资本与亚太区块链商业应用

HashCapital哈希资本自成立以来已募集3期基金,总额数千万美元,重点关注亚太市场的区块链商业应用和数字资产相关项目。HashCapital哈希资本所投项目已逐步形成对区块链全产业链覆盖,包含智能合约、证券交易结算、身份证明、分布式记账、电子商务、数据API以及区块链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包括IPTChain、KTrade、Loopring、Qcash、CoinMeet、HalalChain、Nuls等诸多优质数字资产。

相克相生点评:

冗长的头衔在项目方创始人中属正常。毕竟区块链项目不一定需要实际公司,像牛顿项目那样提的巧克力办公是可以的。创始人如何让广大投资人认识是个问题。因而各项目方创始人都会单独弄头衔。有过项目领头经验的人更容易赢得投资人信赖。

造个不算笑话的对话:

“你有什么?”

“我有Title”。

可见头衔在区块链行业的重要性。对话归对话,项目创始人们还是很厉害有专业知识背景的。

从投资全产业覆盖看,给人专业和宏大的感觉。就是这么一个看上去蛮高大上的机构藏着英雄链文娱链的幕后操纵者陈满丽。

背顶北大想做老鼠屎——难!

为何陈满丽等少量资本方喜驻扎、灌糖衣于高府?!

北大具行政地位和国人意识中的潜在价值

提起北大,是否和我此刻一样胸有莫名热气氤氲,不曾承其恩泽,亦似受其大惠环抱。欲言之又恐言不尽。北大北大,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之义。概因北大实属国人,而非你我。

1、以北大为例,它的行政地位促使其不仅仅是一所学府

北大曾具首府地位,起于北大创立之时的定位。按定义,它是中国近代以来唯一以国家最高学府身份创立的学校。最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部职能,统管全国教育。

可见北大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有历史渊源的。

即使你我一时不记得,觉得是个普通的学子或老师。但有些东西真的是潜移默化的,很多百姓及乡村家长潜意识里会有烙印般的影响,就像传播甚广的奶奶庙。

2、国人之北大清大情怀即使不深,亦不浅

小时候作为一个正常的中国孩子,相信大家一样,童年肯定被灌输过文不同但意一样的北大清大人大等北京高校殿堂颂词。不可否认,我也有北大清大情怀,此情怀多时是对人的情怀,概因大师们曾于北大演说。对北大的印象不多,但也不浅。这种影响以至于当年四川省理科状元想描述自己是一个立体的人而不是学习的机器的时候还是选择起了个《北大是我美丽羞涩的梦》这样用当人的词汇来说是为北大做PR实则深谙北大在国人心中地位的标题。

因而,此时此刻前波不平,北大未宁是可以理解的。

她,陈满丽,还是那个她,容颜不变,头顶师衔,外披全球高校区块链创业领袖联盟(全球高校区块链创业领袖联盟启动仪式是7月25日下午14:00-16:00,在北京海淀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C座601室举办的区块链领袖活动)顾问导师,再次瞄准北大等高校学子。

若今朝创业师辈学辈背顶北大,想做老鼠屎——难!!!

因京师大学堂老鼠屎,梁鸿志石平章宗祥个个皆非等闲之辈?!

若问北大些许兼具管理层的老校友有涉足区块链,真否?

文章有所删减,完整版请移步公众号【OnlyTimeKnow】回复“背顶北大想做老鼠屎”。

顺颂安琪~

NULS的POC共识与POS和DPOS共识机制有和区别?

POC:(Proof-Of-Credit)信用共识机制,由NULS团队首创并运用,共识机制为:节点信用达标的情况下,锁定一定保证金即可加入共识,共识节点重新排序后每轮轮流出块,退出共识时保证金解锁。NULS的POC分为委托共识和节点共识,委托共识抵押2000NULS,节点共识抵押20000NULS。节点建立者维护节点,收取委托共识的部分佣金,共同维护NULS主网节点健康运行。

POC共识机制综合了POW/POS/DPOS的优势特点,把区块链中难以统一的去中心化、效率、一致性在不同方向上的特点做到了更好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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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中心化:在POC共识机制的中,没有节点数量的硬性限制,节点的数量是动态的,任何满足条件的都可以加入节点,这里每一个出块节点都类似POW中的矿池,通过持有权益的方式来加入这个矿池中共识。在POW中矿池根据算力来获得记账权益,在POC中,所有的矿池获得记账权的机会是随机对等的,这使得POC共识机制的节点分布相对更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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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率:影响区块链网络效率的两个关键因素是节点分布广泛的程度和提供节点的硬件网络资源。在协调这两个参数中,POC共识机制引入了信用系数机制,直接会影响到节点的稳定,所以每一个节点以及参与到这个节点的委托人都会做出对网络最有利的选择,保证节点能高效稳定的提供服务,另外通过权益的方式来加入节点共识,使得节点的数量会在一定的区间内浮动,可以通过更改激励参数来调节,参数一定的情况下市场会进行自动的调节。在这些节点中,融入了DPOS的随机排序后出块原则,保证了网络的的安全和高效,可提供较高的TPS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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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致性:在POC共识机制中,全员皆可以参与共识,节点只能向参与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有的人参与共识的机会是均等的,获得的激励根据权益和节点信用系数来决定的。节点和所有的参与者都会为了提供稳定的节点服务达成共识。

2018-10-04小白学区块链——什么是母链

一,什么是母链

简单来说就是万链之母,能生链的链就叫做母链,可以说是底层的底层了。

二,母链的特点

1,母链是整个商业生态的代表,母链上产生子链,是和侧链很相似的子链,而不是说区块链技术中涉及的分叉。

2,母链只记录创建子链相关的数据结构,也可以说只记录一部分子链运行结果的数据,这样使母链本身保持健康灵活、不臃肿,这种架构设计有利于子链对物联网多应用场景的灵活匹配。

三,母链的应用

可定制区块链的基础设施,可以是一个区块链可以发展成生态的项目,如本体、NULS、MixinNetwork等

区块链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有哪些?

(1)趣链

趣链区块链底层平台是趣链科技研发的国产自主可控区块链底层平台,以高性能、高可用、可扩展、易运维、强隐私保护、混合型存储等特性,配合数据共享与安全计算平台BitXMesh、区块链开放服务平台飞洛FiLoop、供应链金融平台飞洛供应链FiloLink、存证服务平台飞洛印FiloInk、智能合约安全研发平台MeshSec,能更好的支撑企业、政府、产业联盟等行业应用,促进多机构间价值高效流通。

(2)京东链

智臻链(JDChain)是京东自主研发的企业级区块链底层框架,其诞生标志着京东全面开启基于区块链BaaS平台和“JDChain”底层链的“智臻生态”建设。京东智臻链服务平台依托多项优化实现的“一键部署”能力,做到了领先的秒级区块链节点部署。此外,它还具备开放兼容多种底层、企业级动态组网等成熟应用的核心优势。京东智臻链的适时推出,将有效提升各行业企业级区块链应用的大规模落地,推动中国及全球信任经济的建设。

(3)迅雷链

迅雷链(ThunderChain)是迅雷旗下网心科技自主研发的区块链应用项目,具备百万tps高并发、秒级确认能力。迅雷在研发高性能区块链产品的基础上,搭建了迅雷链开放平台,助力企业或个人开发者部署智能合约,轻松实现产品和服务上链,使得区块链应用开发更为便捷。

(4)井通链

井通区块链是井通科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块链核心底层技术,它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构建的有效去中心化互享生态的互联网交易网络,采用分层设计(5层)的底层平台,以及多语言的智能合约体系,并已实现跨链功能。其具备私链、云链、联盟链等多层次、全方位、一站式服务能力,行业和区域生态的布局已初步成型。

除上述区块链产品外,还有社区主导的LTC、Cosmos、IOTA、Nervos、NULS、MOAC等,企业主导的Ripple、Stellar、微众BCOS、网络XuperChain、华为、平安、万向、蚂蚁金服、众安、布比、矩阵元、秘猿、众享比特、复杂美、上海链景等众多区块链产品。

(1)矿池公司武汉扩展阅读:

区块链,远不止是一项技术,其背后牵涉到的是“多方协作”的精神。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事情必须依靠大家通力合作才能达到1+12的效应,但在合作中需要尽力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之类的问题。

因此联盟成员之间共同记账、共享数据,将一切公开化以消除“信息不对称”,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让营商环境良性发展。诚实做事将获得应有的收益,如果作弊自然就会路人皆知,千夫所指。技术就是帮助实现这种模式的基础。这就是更重要的“区块链思维”。

Ⅱ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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