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矿机知识 » 比特币矿机退货退款赔偿

比特币矿机退货退款赔偿

发布时间: 2025-03-14 20:32:33

㈠ 南瓜张的南瓜张比特币矿机

在众多接手南瓜张芯片的公司中,以由原校内网创始人杨曜睿创办的ASICME作为有名,据ASICME介绍,目前其推出的产品分为三档,售价分别为3000元/11500元/45000元,ASICME目前每月接到订单总价值超过700万元,预计将在9月份集中出货。
F君表示ASICME的挖矿机属于典型的“期货矿机”,期货矿机的特点是用户先付款、再出货,发货时间不定且一旦订金转化为货款,则不接受退款。F君曾在4月份就掏了9000元购买了美国的比特币挖矿机(蝴蝶机),如今到了7月份,蝴蝶机仍没有送到F君手里。
即使这样,F君并不打算要求退款,他表示,如果他现在手里有一台数万元的比特币矿机,一个月就可以赚回成本,之后的日子则是净赚。
除了南瓜张的比特币矿机和美国的蝴蝶机,期货矿机领域还活跃着一家深圳厂商,这家厂商的代言人叫做“烤猫(Friedcat),比特币挖掘者也称这家公司为“烤猫”。烤猫在去年年中宣称研发比特币矿机成功,向全球网友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其称之为论坛IPO)生产矿机,矿机生产成功后,其获得的收益将向投资者分红。
烤猫一份官方宣传资料显示,烤猫在2012年8月通过众筹模式筹集到约10万美元,年底制造出矿机的芯片样品,在今年1月19日第一次分红。烤猫宣称仅一次分红后,
当初投资者就都已赚回成本,目前烤猫股票交易市值已经超过1.3亿美元。
目前,比特币矿机确实能够产生大量利润,但一位比特币矿机从业人员坦言这种日子不会持续太久,Avalon矿机每天产生20万利润已经是过去时,如今花数万元购买一部矿机,回本至少需要30天,等到9月份矿机集中出货后,需要多长时间回本非常难说。
这位业内人士还表示,从长远来看,这一代比特币矿机被超越只是时间问题,未来会有技术更先进、运算能力更强的比特币生产设备,一旦这些设备出现,现在卖到数万元的比特币矿机将与曾经的挖矿显卡一样被淘汰。

㈡ 2018矿机挖币是骗局吗

矿机挖币是骗局。

近年来,比特币成为投资新宠,比特币挖矿机价格也是水涨船高,暴利引诱一些人走上犯罪之路。2019年,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通过销售比特币挖矿机进行诈骗的阿伟。

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虚拟货币,可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理论上,只要有一台电脑,任何人都可参与比特币挖矿。

但由于比特币的总量被限制在2100万个,数量稀缺,因此要想挖到比特币,就必须配好挖矿机。今年5月,比特币价格一路飙升至1.9万元,一些骗子也借此编织出新的骗局。

“90后”男子阿伟通过社交软件寻觅比特币挖矿机买家,碰到意向买家便主动沟通交流,声称低价售卖比特币高级挖矿机。

因市面上一台普通挖矿机至少需要3万元,更高级的挖矿机耗电少、挖矿速度更高的则需要60万元,抱着捡便宜心理的买家很容易上当。

㈢ 有人在币印矿池挖矿吗收益怎么样

有,收益不错,相对其它矿池收益较高,主要是服务好。

别的矿池都找不到客服,有问题也不管,掉算力也不赔偿的,币印有问题又能及时联系上,币印小可爱也很可爱挺神秘的,矿池出现问题该赔偿就第一时间赔偿不想别的矿池,磨磨唧唧,没有保障。

由于比特币全网的运算水准在不断的呈指数级别上涨,单个设备或少量的算力都无法在比特币网络上获取到比特币网络提供的区块奖励。

在全网算力提升到了一定程度后,过低的获取奖励的概率,促使一些“bitcointalk”上的极客开发出一种可以将少量算力合并联合运作的方法,使用这种方式建立的网站便被称作“矿池”(Mining Pool)。

在此机制中,不论个人矿工所能使用的运算力多寡,只要是透过加入矿池来参与挖矿活动,无论是否有成功挖掘出有效资料块,皆可经由对矿池的贡献来获得少量比特币奖励,亦即多人合作挖矿,获得的比特币奖励也由多人依照贡献度分享。

截止2019年1月,全球算力排名前五的比特币矿池有:BTC.com 、Poolin、AntPool、slush pool、、F2Pool,全球约70%的算力在中国矿工手中。

在中本聪论文描述的比特币世界中,全网平均每10分钟产出一个区块,每区块包含50(现在是12.5,比特币每四年左右减半一次)个比特币。

而一个区块只可能被某个幸运儿挖走,直接拥有里面的50(现在是12.5,比特币每四年左右减半一次)比特币,其他人则颗粒无收,挖到的概率与矿工投入的设备算力大小成正比。

这就注定了如果比特币挖矿参与人数庞大且分散到一定程度后,挖到比特币的概率将无限接近于零,跟中彩票差不多。或许投入一台矿机挖矿,按照概率,要5~10年才能开采到一个区块,这使比特币挖矿陷入尴尬境地,让普通人几乎没有参与的可能。

㈣ 矿机挖币是骗局吗

矿机挖币不是骗局,能成为骗局的是矿机和矿池,通过夸大矿机的算力骗取投资者购买,也就是说只要选择正规的矿机和矿池,那么,矿机挖币就不是骗局,首先挖矿机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说比特币挖矿机,里面部署了挖比特币的算法,是用来挖比特币的,挖矿机的算力越高,挖到比特币的数量越多。
现在挖币的小平台有很多,花几百元就可以注册一个网站弄一套制度就可以开始了,等加入的人多了,投入的钱多了,到一定时候平台就会卷钱跑人。 挖矿机一般都是骗人的特别是要充值VIP会员才能提现的,或者说一天赚一两百的,这些都是假的。 比特币用家用的普通电脑配置是达不到比特币矿机的要求的。挖一天的电费成本都难赚回来。
拓展资料:
1、 算力暴涨: 算力暴涨是挖矿投资最大的风险,算力增加导致挖矿难度增加,导致收益减少,但由于自由市场中,无法避免竞争,算力增加的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
2、 币价下跌: 当币价下跌到一定程度时,挖矿的产出收益小于产生的电费时,就会出现亏损。不过根据测算,电费 5 毛,币价 6000 以下才可能亏本,现在的币价接近 40000.除非有特殊原因短期内币价下跌到 6000 的可能微乎其微。比如监管。
3、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在比特币这个里面非常常见,最常见的当属于分叉。分叉会导致币价下跌,挖矿收益锐减。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分叉反而让矿工收益,分叉出来的竞争币也需要矿工的算力来完成铸币和交易的过程,为了争取更多的矿工,竞争币会提供更多的区块奖励及手续费来吸引矿工。风险反而成就了矿工。
4、政策风险: 早期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如今的《七部委联合公告》都昭示了数字货币的政策风险,目前国内的政策并不明朗,但比特币是世界的,所以大部分的矿场都认为风险影响不大

㈤ 挖矿机怎么挖比特币

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电脑,这类电脑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用户用个人计算机下载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

比特币挖矿机的价格从一台两三百元到20万元不等。从2011年到2013年,高配置的比特币"挖矿机"从1万元涨到了30万元,但性能也比此前好了不少。据业内人士介绍,以前的老机器100天才能挖到1个比特币,如今(2013年)的机核誉器,100天就能挖到3.5个。按照国内组装团队公布的矿机资料,一台售价3000元的最低配置挖矿机,按照比特币挖矿速度,30多天便可以回本。采矿速度10G/s的机器每天陵运24小时能挖到大约0.03个比特币,而13G/s的机器按照2013年的全网算力和难度,每天24小时能挖大约0.035个比特币。

㈥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㈦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编辑 孙琳智

㈧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能够幸免——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若干份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采购和管理“挖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以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此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除了不保护相关财产权益,还在于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 司法建议 ,建议 排查该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该建议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该通知的起草,明确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是加害者。 该案只是开始,而且不仅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会渐渐趋向于明确和统一。后续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判决。

所以,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请远离虚拟货币。

㈨ 比特币矿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比特币矿机本身是不违法的。若用比特币矿机作为噱头,来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就属于违法的工具。比特币挖矿机是指,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在比特币的世界里,大约每10分钟会向公开账本记录一个数据块。矿工们则利用其所拥有的挖矿机,争夺打包这个数据块提交,谁最终成功生成那个交易记录块,谁就可以获得伴随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费用,外加一笔额外的报酬,这笔额外的报酬就是比特币新币的发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㈩ 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被判无效:违反公序良俗和生态文明

本文由团队李佩佩律师撰写。2023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中,第三件“胡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聚焦于比特币“矿机”买卖。

在2021年10月,胡某与王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胡某购买三台神马M20S型机器,即用于在网络上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交易过程包括胡某转款62220元,双方确定交货和收货信息,以及王某通过微信提供货物快递单号。然而,2021年10月23日,胡某发现机器无法使用,随后联系王某要求协商解决。2021年10月25日之后,胡某无法再联系上王某,于是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设备款。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焦点在于买卖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财物如何返还。法院指出,胡某购买“矿机”的目的是挖比特币,此类活动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也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多种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胡某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被认定无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胡某货款62220元,胡某需返还“矿机”。

点评专家程啸教授表示,此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立场,对防范金融风险、贯彻生态文明原则以及指引市场主体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案,法院有效预防了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同时强调了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此外,此案对社会大众起到了价值引领和警示作用,提醒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最终,法院对合同无效做出判决,胡某主张的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及王某的抗辩并未得到支持。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被告银行存款并支付给原告,将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表明,尽管胡某最终完全追回货款的前景艰难,但此案对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公众具有警示意义,提醒他们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热点内容
比特币矿机退货退款赔偿 发布:2025-03-14 20:32:33 浏览:165
币圈张健五行币是中国数字币吗 发布:2025-03-14 20:27:18 浏览:207
自动挖矿赚钱游戏 发布:2025-03-14 20:10:48 浏览:573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政策解读和备案指导 发布:2025-03-14 20:08:00 浏览:891
我的世界粘液块挖矿机教学 发布:2025-03-14 19:49:12 浏览:340
交易所的矿池币有啥作用 发布:2025-03-14 19:26:31 浏览:473
比特币交易快不快 发布:2025-03-14 19:18:53 浏览:86
比特币表情包真香男孩 发布:2025-03-14 19:08:02 浏览:493
币圈中的元宝是啥 发布:2025-03-14 19:03:39 浏览:45
区块链让这些区块连起来的是 发布:2025-03-14 18:59:18 浏览: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