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安币圈发展趋势
『壹』 币圈演讲的几个名人
李笑来 他是币圈的元老级人物,其事迹不必多言,他参与或站台的项目有EOS、BigOne、SBTC分叉币、雄岸基金、硬币资本等等。他是许多人进入币圈的引路人之一,在币圈是接近信仰的存在。 但李笑来老师也一直争议不断,EOS项目仅用5天时间就融资了1.85亿美元,2017年最火热的时候,该项目的市值一度冲到50亿美元。但2018年,被陈伟星点名批评为“史上最大空气币”,一路下跌。 7月李笑来老师炮轰币圈的录音流出后,他也坚决否认自己将散户看做“韭菜”的说法; 不过没过多久,《韭菜的自我修养》就上市销售了; 9月30日凌晨,李笑来老师在微博上退出币圈; ....... 从今年年初为杭州百亿区块链基金演讲,到7月震撼整个币圈的录音门事件,紧接着与陈伟星互怼怼到丢掉雄岸基金合伙人的高帽,再到9月高调宣布出走币圈从此无站台,最后新书发布会上公开解疑区块链热点。 李笑来一个人就足以承包币圈一整年的流量。 2.陈伟星 他是出身于币圈的嘴强王者,曾与比特币首富李笑来共同开创了互怼时代。 善于抓住每一个上位走红的机会,屡屡口出狂言,在毁誉参半的浪潮里怼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特色网红路。 即使打车链最终难逃夭折的命运,陈怼怼的名号也应被币圈铭记。 3.张健 来时挟万钧雷霆之势,去时则安安静静,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他是火币前CTO,离职后创立了Fcoin交易所,并引领了“交易即挖矿”的风潮。在FCoin最风光的时候,上币投票可以把以太坊网络堵塞,交易量比币安、OKEX、火币三家交易所的总和还要多。 Fcoin的平台币FT在当时也是风光无限,有宝二爷等人呐喊助威,价格一路上涨,大量投资者纷纷买入。可惜好景不长,6月15日FT开始下跌,在7月20日更是十几分钟跌了90%,不少投资者倾家荡产。 但面对维权者,Fcoin和张健神奇地消失了。8月就有投资者发现公司位于望京的办公室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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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如果世界各国都不承认比特币会发生什么事
我想理性的请大家看清楚,比特币何曾让各国承认过?
比特的诞生本就是对金融霸权主义的抗议,今天美国印个5000亿全世界都得跟着买单,比特的建立是希望通过人与人的共识信任创造出一种新的流通货币,是全员共同参与制定的价格,通过市场的自由机制决定价格,而他的生产成本则是投入的设备和挖矿耗费的电力费用等。
没有人强迫任何人去加入币圈,但是2020年5月比特第三次减半将会是一个里程碑的时刻,他会不会像你们说的无人接盘我不知道,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无论有多少非币圈人质疑他是传销也好,没有实际价值也好,都不可能将比特消灭,因为他的价值属于所有持有和信任的共识者共同制定,如果大家有质疑那么,安安静静的看着他就好,剩下的对错不妨交给时间来证明。
『叁』 劝说别人和我一起投资币圈.我也赔了.我犯法吗
不犯法
1、参与中心化交易所、defi类型的dapp、钱包的除了收付款外的其他多余功能都是违法行为,对其中的中国国籍人员明确违法2、发币明确违法3、nft有炒作风险,可能违法,国家已经在重点关注,这种特殊的币4、币商,otc违法5、币圈咨询、给出炒币指导的软件违法6、用币洗钱违法。大概就是这么多违法的,但是个人炒币绝对不违法,只是你基本没有太多的手段可以让你继续炒币了,不要和我杠,国家的目标是让我们所有人都不炒币,炒币很可能会导致资产流出,上当受骗。普通人还是多安安心心奋斗或者炒股吧!
炒币顾名思义就是买卖数字货币,炒币的投资方式分为两种,短线炒币和长线炒币,短线炒币就是快买快卖,长线炒币则是长期持有数字货币,在到达期望价值的时候抛出,两者炒币方式相同,只是持有数字货币的时间不同。在任何投资市场,绝大多数人都喜欢做短线而不喜欢做长线。在数字货币市场,这个现象就更明显:绝大多数人喜欢炒币而不喜欢屯币。很多人都认为炒币实际上很难挣钱,但实际上在行情的诱惑下还是有很多投资者会不由自主地去炒币,也许这是距离暴富最近的一步!简单点说,现在的炒币就是炒加密数字货币的意思,不过在炒币的时候,一定要严格筛选有价值的加密数字货币,同时要有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对于币圈的最新消息,一定要关注,早知道可以更好的调整炒币方案。
『肆』 炒币犯法吗
1、炒币是违法的。具体如下:
(1)炒币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受骗。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之更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工具。
(2)另外,利用虚拟货币跨境转移非法资金也是一个典型场景。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宴卖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槐祥做铅衡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