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美国证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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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绝大部分交易平台都支持ETH-以太坊交易
❸ 证券立法的美国九十年代的证券立法
美国从1933年制订《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以来,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美国证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制订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
一、《1990年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
1990年,国会通过立法,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设立了新的司法和行政补充制裁措施。并授权证券委新的管理与执法权力,管理垃圾股票市场。
对于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该法授权证券委有权发出“停止和终止命令”,有权发出行政诉讼,有权对被管理的实体和关联人士实施民事处罚。该法也授权联邦法院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实施民事处罚,并有权对公司的董事、职员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股票改革条款旨在加强证券委的权力,对长期怀疑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垃圾股票市场加强管理。通常,垃圾股票是低价证券,价格不会超过每股5美元,在场外市场交易。该法增加了证券委的制裁权力,并可制定市场管理规则。
二、《1990年信托契约改革法》
1990年国会通过了《1990年信托契约改革法》(Trust Indenture Reform Act of1990),目的在于对1939年的立法进行改革和更新。在50年中间,信托契约的市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例如债务契约的担保问题,1939年法对此的规定极其简单,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信托契约,和新的信托契约发行方法。
国会通过立法授权证券委进一步加强国际证券执法的协调工作,简化《1939年信托契约法》,使之符合现代要求;缩小立法之间对提供给股东信息的法律要求的差距。在国际证券执法领域,立法授权证券委可对国外证券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保守秘密,否则这些证据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要求应予公开。如果信誉良好的国外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并向证券委说明,证据的公开违反了该国证券法的要求,这类证据可不公开。该立法明确规定,证券委可制定规则,提供外国证券管理官员掌握内部信息的情况。
改革法的目的在于使信托契约法能够适应新的时代的需要,同时也便于管理部门的操作和实施。在改革法通过之前,有关契约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按照普通法中的合同关系进行规范。
新的改革法将原来的强制性合同条款改为任何信托契约必须载明统一的法律条款。原来的条款只是合同条款,而现在信托契约协议中的条款,世纪上法律条款。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信托契约合同条款内容的认定。所有的合格信托契约将有关的法律条款载于信托契约之上。
另一个变化是该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任何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给予任何人任何登记、公开信息、发行信托契约或者进行交易以全部或者部分的豁免。
鉴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改革法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以批准外国受托人作出独立的受托人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权利,只要该外国受托人符合美国法律对独立受托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即可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独立审批。
三、《1990年市场改革法》
1987年10月19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道一琼斯指数下跌508点,1989年10月13日,下跌190点,以及股票指数的上下起伏,反复无常,都说明证券市场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化。
《1990年市场改革法》(Market Reform Act)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券市场改革作出了规定:包括增加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的处事能力,建立大额交易的报告和记录制度,简化清算与交割手续。
《1990年市场改革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个别证券停止10个工作日的交易。在遇到紧急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无须通过《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直接通过命令方式,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1990年市场改革法》规定建立大额交易的报告和记录制度,以便证券交易委员会能够对证券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证券市场改革法对证券交易法新增第13节,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证券商对大额交易的详细情况提供专门的报告。
《1990年市场改革法》要求所有登记注册的证券交易商和经记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他们持有股份的公司的财务报告。
《1990年市场改革法》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简化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手续。1987年10月19日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出现大幅度动荡后,研究表明,传统观点所区分的股票市场、指数市场和期权市场,其实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他们互相关联、互相作用。证券交易与清算、交割的关系也是如此。他们是证券交易市场整体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指出,在分割的市场中,投资者在资金无法及时运作,从某一获利的一将资金抽出,移往另外的市场作出保证金。新的立法反映出美国立法者力图建立一个相互协调和贯通的交易与清算、交割体系,使一个市场中的资金能够通过连网直接移往领一个市场的交易之中。
市场改革法要求美国财政部长与联邦储务委员会主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从1991年至1995年,每年的3月31日向国会提交一份其各自下属机构在保护证券市场方面的报告,报告的重点内容是:第一在建立美国统一、高效的金融市场方面所作的努力,第二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如何通过协调与合作确保对款项的支取。第三、在有关本国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稳定、高效、持续发展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四、《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
美国国会颂布《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证券法的行为科以经济处罚。在该法颁布以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对个别违法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除了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内幕交易问题进行调整外,对于其他一些违法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往往感到比较难以处理,要么过于轻微,没有太大的威力,要么过于眼力,取消某些证券的上市资格。
1.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采用罚金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使证券交易委员会获得更多的处罚手段,便于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2.司法处罚制度
《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违法联邦证券法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是否应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以及应该可以多少罚金,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决定。
3.行政程序中的民事救济
《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对违法联邦证券法者进行经济处罚,对违法联邦证券法的行为,或者在依法应该提交的报告或者应该披露的说明书中故意虚假陈述、或者进行误导的行为进行处罚。经过对纪录的调查取证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违法者发出通知,并进行听证。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进行经济处罚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4.行政诉讼制度
如同其他的行政决定一样,被告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其主要业务地的美国联邦法院巡回上诉法庭或者哥仑比亚地区的巡回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在美国的法律系统中,有关公司管理事务的法律规范,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联邦的这项法律并非要干预地方的立法权,而是从证券交易的角度,对那些其行为明显不能再担任公职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为此《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权联邦法院对于因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因违反《1933年证券法》或者《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反欺骗条款,该公司必须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可以停止或者暂时中止其行为明显不宜担任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职务的人担任其在公司中的职务。
《1990年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同时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行政程序,对继续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公司负责人,立即行为作出临时或者长期停止其公司职务的权利。由于这一停止当事人公司职务的决定,在操作上牵涉到很多具体的复杂问题,为此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只对证券交易商、投资咨询商以及受其制约的其他人行使这一权力。
停止职务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措施,可以避免被停止职务者继续违法、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原来的美国所有的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中,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这一直接作出停止职务裁定的权限。现在这一规定的实施,可以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无须通过繁琐的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的方式,而直接对违法者作出停止其职务行政裁定。国会通过立法,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管辖的范围内,通过作出类似于法院禁令的行政裁定,对各种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裁。除了其广泛的适用范围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获得的“停止职务”的权限,比证券交易法第15节(c)的规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更为有效。这是因为第一、违反证券交易委员会作出的停止职务的裁定,将导致民事处罚,以及对违反者导致强制禁令的结果。第二、该法还授权对违法者进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有关的利息,并附带有一个长期停止担任职务的裁定。
五、《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
《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是为了方便和加强证券法律实施中的国际合作,加强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美国境外实施证券违法行为,并需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调查进行境外取证的能力。
《加强国际证券合作法》对美国联邦证券法作出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第一、免除从外国受到的秘密文件根据《信息自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的必须公开的要求。
第二、它明确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有关规则,为执行的需要,可以向国内或者国外的执行官员提供非公开的文件的信息。
第三、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证券自律组织,对一些证券专业人员因在国外违反某些证券法律规范而受到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证券管理部门处罚的,可以对他们在美国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作出限制或者取消其资格。授权证券管理机构,经过听证以后,取消那些严重违反证券法律的成员的会员资格。
第四、它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因协助外国政府机构进行调查过程所花费的开支。
六、《股东通讯改进法》
《股东通讯改进法》(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Improvement Act)的制订是为了提高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股东通讯改进法》要求公司直接将有关信息和通知发给股东本人。
在美国,很多股东所持有股票,常常委托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代为管理,这样,这些股票在公司的记名本所记录的都是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名字,银行或证券公司代表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因此,公司在发通知时,往往直接发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1985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责成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实施规则,要求公司直接将有关资料和信息送交请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代为管理股票的股东本人。但是1985年的立法没有包括共同基金的股东。所以这样法律可以说是国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股东与公司的信息沟通方面所进行的进一步的努力。
以前的立法规定,只要求银行和证券公司影响他们代为管理证券的股东提交有关的管理报告,但是没有对投资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现在美国约有3000万人持有投资公司的股票,其中约有10%的股东将股票托付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管理,因此有相当多的人无法直接受到公司的通知。
❹ 币行以太坊回升 纳斯达克再发力部署区块链
根据国内知名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OKCoin币行的数据显示,昨日以太坊开盘价1463.00,最高价1545.00,最低价1451.01,收盘报于1490.99.截止收盘上涨1.85%,振幅6.48%。今日以太坊开盘价1487.29,基本平开。
OKCoin币行分析师称,日内来看,最近几个交易日价格有转强迹象,价格在每次调整低点出现上移特征。当下价格处于高位盘整,大部分时段交投于1480—1530区间。
综上,4小时周期的均线系统偏向多头排列,而且MACD指标在强势区域运行,日内价格在小幅调整后继续回升概率偏大。日内关注1460一线支撑,若此价位附近止跌回升说明行情依然强势,若跌破则将转弱,或将再次考验1420一线多空分水岭。
纳斯达克已经与瑞士主要的股票交易所运营方成一项协议,将区块链整合到OTC产品服务中。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布的一项申请文件显示,纳斯达克——该交易所自2015年就开始研究区块链技术——已经与SIX集团子机构SIX瑞士交易所达成一项协议。值得注意的是,SIX集团同样正在通过其SIC证券业务线来试验区块链技术。
这份SEC文件表示:“2017年7月,纳斯达克与SIX瑞士交易所签署一项协议来实施一种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解决方案用于SIX的OTC产品,进一步使用纳斯达克金融框架(NFF)来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商业化。
尽管目前还不清楚什么时候这个OTC解决方案将会被开发,也不清楚是否已经制定好部署时间线,不过这个消息是纳斯达克推动区块链商业化的最新进展。
对于纳斯达克的其他区块链项目,今年5月份,这个股票交易所与金融巨头花旗银行达成合作,共同进行区块链支付研究。更早一些,今年3月份,纳斯达克透露正在为一家数字媒体合约交易所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
此外,纳斯达克还表达了对投资更多区块链创业公司的渴望,并且是计划投资千万美元。
纳斯达克交易所可以说是全球在区块链领域最活跃的交易所之一。除此之外,伦敦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等都已经公开开发区块链解决方案。此前不久,全球四大交易所之一伦敦股票交易所宣布与IBM合作为中小企业创建一个区块链证券平台。香港股票交易所也宣布在2018年推出一个区块链私人股票交易市场。
❺ 比特币,以太坊,比特币现金交易所
以太坊是目前市值仅低于比特币的加密货币,以太坊的出现也弥补了比特币在扩展性上的不足,经过五年的发展,以太坊已经积累了众多的青睐者,以太坊简洁的功能应用凸显了自身的优势,本来发展一帆风顺的以太坊却遭遇了“打击”,在前不久,美国SEC主席杰伊克.莱顿在接受采访时,明确的表示以太坊是证券,瞬间引起了轩然大波,以太坊也迎来了信任危机。
前段日子,大家一直担心以太坊一旦被定性为证券,大部分的以太坊交易将被禁止。以太坊交易在美国市场一旦因故停止,其币价会迎来暴跌,还有其他和以太坊相关的加密货币也将接连雪崩,甚至会退出交易。这对币圈造成的打击不可想象。
混迹在币圈的人,以太坊基本上是无人不知无人不识的,如果以太坊真的是证券的话,那么后果真的是不堪设想,毕竟以太坊在币圈的地位屈指可数,大多数人的手中都有以太币,可能会让投资者手中的以太币大幅贬值,这将对币圈带来灾难性打击。以太坊能否逃过一劫,令交易所和投资者都捏一把汗。更多详情请点击
❻ 这是篇美国证券法的案例(3),能帮我翻译一下么
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此项法令,是为禁止回应者在违反法案第五条的未登记和未免除的证券(?专业词汇)的交易中使用邮件和其他跨州商业的手段。地方法院裁定该禁令无效(60F SUPP. 440),第五巡回法院同意该裁决(151 F 2d 714)。由于一份诉状宣称巡回法院的判决与联邦和美国决议相左,并在该法令下提出了一种新颖而未经批准的测验,我们同意移送诉讼文件。委员会则认为该测验在行政上是不可行的。
大部分事实已经得到了保证。回应者W.J.Howey公司和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是佛罗里达州的公司,其控制和管理直接普通。前者在佛罗里达湖县拥有大片的柑橘地。在过去的数年中,它每年大约要种500英亩的地,长成的树林一半留归己用,一半供给公众以“给予我们额外的财政发展”。后者是一家培育和种植许多这种树的公司,其业务也包括了收获并进行营销。
❼ 以太坊和以太经典的区别
关于区块链的可变性。
ETH,假如大部分人同意修改链条也就是可变性,那么就可以修改区块链记录和合约。
ETC,区块链记录和合约不可修改,也就是不可篡改性。
下面是关于两种方法的利弊。
可变性的好处是人们可以适时地改变以做出正确的决定,因此,修改规范比找漏洞更实用。
不可修改性是人们不管当时有多聪明,但也不可能会不出错,因此,应对此方案出现问题的时候,最好是通过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寻找和解决漏洞。
关于发展的不同
ETH,不管是有意安排或者从诞生就如此,区块链核心决策都是在社区的参与下由以太坊基金会制定并大部分由它开发。
ETC,区块链的决策主要是通过三个松散的,有协作关系的团队在社区参与下得到反馈而决定的。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为两种区块链提出改进建议,这正是开源之好处,也是很常见的,你会发现,这两条链的开发人员通过Github和Reddit来相互沟通,我希望为了实现共同目标,提高沟通和交流的频率。
关于兼容性
目前,这两种区块链都相互兼容,ETH写的合约,或应用程序,可以在ETC上应用,反之亦然。
ETH,专注于eWASM,致力于为越来越多的开发者提供平台,而对于合约安全性的问题是次要的,例如:Viper。
ETC,专注于让开发者创造出更安全的合约,例如:Viper,IOHK研究,代价是消耗潜在的开发者人数。
很明显,这两条链都可以互相接纳,不管它们的意愿是否相同,我的看法是,开发人员的数量并不一定与产品的质量挂钩。
关于交易速度
ETH,平均25秒,升级之后会缩短。
ETC,平均14秒,升级之后维持在10-14秒,根据ECIP-1010 和 ECIP-1036协议。
关于区块容量
ETH,随着ETH日交易量逐渐达到5百万,区块容量日渐饱和,这种情况跟最近比特币的交易费用问题类似,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对区块扩容得到解决,通过增加默认的燃料限制。
ETC,目前区块容量还有很大空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接受ETC,区块容量也会随着增加,跟ETH一样。
关于社区
ETH,主要在Reddit上讨论
ETC,主要在Slack上讨论
关于货币政策
ETH,计划供应稳步增长,导致ETH区块链在生命周期里平均有3%的通货膨胀。
ETC,2025年之前,通货膨胀达到3%,届时总供应量将达到2亿ETC,之后会通货紧缩。
关于交易量的地区分布
ETH,中国占20%,南韩25%,美国25%。
ETC,中国占50%,南韩25%,美国10%。
关于证券
ETH,目前投资者没有交易证券的选择权,最近ETH的一个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被监管层否定了。
ETC,拥有ETC交易信托基金,该基金允许投资者拥有ETC,而不用拥有这个资产本身。
❽ 什么是STO(证券性代币发行),STO与ICO的区别
STO有望成为区块链行业的下一个风口。连续两个月的行情遇冷ICO几乎是有崩盘的节奏。就拿ETH来说,持续的在200美元做有徘徊,有升有降,始终没有过大的波动。随之而来的是通证型代币发行也就是我们说的STO进入到了人们的视野。是人们看到了区块链的希望。
STO是通证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的简写。在当前大环境下很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风口。但是STO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其中最大的制约就是政策。STO是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接受监管的代币发行,但前提是当地得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做发币。就目前来看只有美国能做STO业务,并且美国也已经有STO类型的代币发行出来了。
做STO发币和传统的ICO发币差别不大,也是需要个海外主体(因为大陆禁止),只不过ICO是海外的主体即可,但是STO必须是美国的主体公司才行,因为只有在美国才能做。接下来就的做法律合规以及符合SEC规定的VIE架构,这些都是需要你将美国主体做好之后才能做的。
注册美国主体需要项目方提供一个注册人信息以及注册主体名称即可,时间的话分情况而定,因为美国50个州各州的注册时间等都是不同的。其中注册加州时间就比较长,基本需要到1个月的时间。
STO能否成为区块链的写一个风口就看这两个月的发展吧。现在越来越多的项目方看到了STO,当然有好处也有缺点,STO是属于中心化的,和区块链的含义是有些背道而驰的。或许STO会火起来,但是区块链的发展绝对不是止于STO,STO只是个过度,终将被淘汰的。区块链它的本质是去中心化的。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
❾ 为什么华盛证券以太币提现不钱
这会让你一直等 要找人弄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