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币钱包有病毒
⑴ 区块链钱包哪个最好用,最安全
我一直用TokenPocket,安全性可以,支持比特币、以太坊、eos、iost、币安等十一种底层,而且里面DApp应该是钱包里面最丰富的,我用这一个钱包就能解决很多问题
⑵ 莱特币钱包只备份一次就行了吗还是有币进去就要备份
理论上备份一次即可。
将你的钱包备份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地方,能够保护你的钱包免于电脑故障和很多人为错误。如果你对钱包进行过加密,当你的手机或电脑被偷,它还可以用来还原你的钱包。
备份你的整个钱包
有些比特币钱包内部使用很多隐藏私钥。如果你只备份了可见比特币地址的私钥,资金中的很大部分可能都无法从备份中恢复。
加密线上备份
任何线上备份都容易遭致被盗。甚至一台连上网络的电脑也容易遭受恶意软件的侵害。因此,为任何暴露在网络中的备份进行加密是一个良好的安全习惯。
使用多个安全的存放处
单点故障不利于安全性。如果你的备份不限于仅一处,发生坏事情导致钱包无法还原的可能性就会更小。你也可以考虑使用不同的存储介质,比如U盘、纸和光盘。
定期备份
钱包需要定期备份,以确保所有最近的比特币找零地址和新创建的比特币地址都包含在备份中。不过,很快所有的应用程序将使用只需备份一次的钱包。
⑶ 鑾辩壒甯侀挶鍖呮庝箞鏍峰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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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比特币病毒有什么样的发展历程
勒索病毒的前世今生
其实最近的wncry病毒已经不是勒索软件第一次发威了。前不久,安卓系统也出现了一款勒索软件,将手机加密后索要赎金。而这款软件被查杀后,很快又带着升级版卷土重来——这波新版的勒索软件是用随机密钥感染文件的,连攻击者都不知道如何解锁,用户即使交付赎金也是徒劳。
我们看到随着IT技术的不断发展,IT从业人员虽多,但是主要的就业人员基本都集中在移动平台、云端以及人工智能等领域,最流行的编程语言也由面向底层操作的C和C++逐渐演变到托管型的JAVA甚至是面向建模的GO语言。而信息安全领域是个直接面向底层的技术,从事底层编程的人员越来越少,也就代表着信息安全的从业者基数是越来越小,这个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世界出现了落后的技术可以攻击先进技术的情况,这点与人类社会中落后蛮族对高级文明的侵略非常相像。最近爆出wncry病毒很可能源自朝鲜,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这种趋势,某些组织甚至是国家是没条件搞高端技术的,但是他们写的病毒却能横行全世界。勒索软件的黑手进一步扩展了可攻击的范围,如网游、智能汽车和可穿戴设备纷纷大量爆出漏洞。回顾此类软件的历史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从目前的情况看比特币的分叉之争并没有缓和的迹象,但是比特币ETF以及wncry病毒的出现迅速将比特币的价格不断推出新高。个人觉得比特币短期大概率要突破2万RMB,但是考虑目前莱特币等变种没有所有分叉之争,所以从投资的角度来说呢,如果比特币再次受分叉之争而下跌,那么这其实是对莱特币的利好,所以如果有读者大量持有比特币又不想卖出的话,可以考虑做多莱特币来进行对冲。
如果从信息安全角度来说,分叉问题很可能会影响比特币继续做为勒索病毒赎金的地位。笔者认为接受莱特币、以太币为赎金的病毒即将诞生。
但是区块链货币都或多或少会有处理速度的困扰而且加密算法升级不容易,长期来看风险比较高,短期价格被操纵的迹象也比较明显。心理承受能力不强的话,静看他们的运行轨迹就好了。
⑸ 莱特币钱包哪个好
Ledger Nano S。
Ledger Nano S是法国著名货币钱包制造商Ledger旗下的主打产品,Ledger Nano S支持多种数字货币交易。
2、Trezor。Trezor被称为“冷存储”,Trezor被认为是目前储存比特币的最好方法之一,除了比特币Trezor还支持比特币现金,莱特币,达世币,零币等多种数字货币交易。
3、KeepKey。KeepKey是一种具有独特机制的比特币钱包,正式因为这种独特的机制使KeepKey的安全性高于其他的货币钱包。
4、GreenAddress。GreenAddress是区块链技术公司Blockstream 旗下的一款APP钱包,GreenAddress以极高的私密性和安全性著称。
5、Mycelium。Mycelium钱包也是一款移动设备上的钱包,Mycelium是比特币官网非常推荐的一款钱包,Mycelium钱包使用起来既快捷又安全。
⑹ 数字货币放到哪里更安全
2013年,当时处于全球比特币第三大交易平台Vircurex曾遭到了两次黑客袭击,让Vircurex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中,迫不得已,在2014年的3月份停止了比特币、莱特币以及其他虚拟货币的提款。
在2014年2月25日上午,世界第一交易所Mt.Gox,在一次重大比特币失窃案中,被盗了 744,408 个比特币。按 28 日比特币均价计算,合 4.75 亿美元。Mt. Gox 宣告了破产。
2018年1月26日,Coincheck在当天02:57左右非法移除约26 万名NEM持有者,随后发生后暂停了一些功能。
2018年3月7日,世界第二大交易所,「币安 Binance 交易所」。大量用户的账户被盗。面对这次突入起来的黑客攻击,今早币安对所有异常的交易进行了回滚处理。
上述血琳琳的教训告诉我们,再牛B的交易所,都不能保证核心资产,用户数字货币的安全。
下面我要说的是,您的数字货币提币到Epay区块链钱包更安全。
为什么这样说呢?
1、Epay钱包采用多重加密,离线冷存储
2、银行及风控系统,反洗钱系统
3、担保交易更安全,是全球首家支持担保交易的加密数字钱包
Epay钱包是Epay全球支付开发的一款数字货币加密钱包,Epay全球支付是全球加密货币最佳支付渠道,Tether官方合作伙伴和全球第一大USDT充提平台,占比超过USDT总量80%,并且是全球首家支持五大法币的数字货币钱包。Epay全球支付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2亿元。Epay全球支付凭借着支付方式多样性,费用低,安全信任度高等一系列优势整合最新区块链技术和电子钱包,为全球用户提供方便灵活的电子支付,全球银行电汇和支付网关等服务。
⑺ coinbase钱包安不安全coinbase钱包有哪些特色功能
coinbase钱包安全性如何,相信使用coinbase钱包的小伙伴都会有这样的问题,这个钱包到底安不安全,这个钱包有哪些特色的功能,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此文章能帮到你。
coinbase钱包安不安全
Coinbase钱包很安全,Coinbase钱包正是因为其安全性和加密性较好广受投资者喜爱。Coinbase是全球较大的数字货币包。它位于旧金山,但为190多个国家/地区的加密货币资产存储提供支持。它还支持32种不同的法定货币交易。特别是由于可以在其平台上存储大量的加密货币,该钱包已变得很受欢迎。
Coinbase钱包,CoinbaseWallet是由Toshi钱包更忙而来,CoinbaseWallet正在重新定义用户所期待喊返掘的加密钱包。这不仅仅是一种访问加密货币的工具,你可以将其视为探索分散式网络的一个立足点。通过CoinbaseWallet,世辩你可以:管理ETH和所有您的ECR-20货币(很快将支持BTC,BCH和LTC);接收空投和ICO货币;购买和存储加密货币(不可替换货币,但可在游戏中使用这些货币,或者在市场上交易);可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进行无手续费的货币交易;通过大众分散交易所或代理方以买卖货币;可访问任何第三方dapps,通过进行验证、执行服务或完成任务来实现区块链中的他人借贷或贷款到赚取加密货币等等功能。
全文导读说起2018年11月16日凌晨的那场硬分叉,币圈应该没有人不知道吧,当时因为BCH的两个开发团队对于BCH的部署更新不能达成一致,本就是由BTC分叉出来BCH不得已又得再次分叉,这次分叉可谓是备受瞩目,整整持续了一周多,最终以SV方认输告终
CoinbaseWallet已经成为加密企业家构建移动应用程序的首选平台,该平台可通过加密钱包或浏览器直接访问——其中许多访问者也是其投资者。
CoinbaseWallet是团队推进在全球范围普及加密货币和dapps的一部分努力。团队将继续在该领域构建最安全郑核且易于使用的加密钱包。
coinbase钱包功能
1.发送和请求比特币,以太币和莱特币
2.使用比特币价格预警,来跟踪BTC,ETH和LTC的价格
3.一目了然查看所有账户的余额,交易历史和交易细节
4.通过电子邮件,QR码发送BTC,ETH和LTC
5.银行级别的安全意味着你的BTC,ETH和LTC是安全的
6.设置密码来保护应用程序
7.如果您的手机丢失或被盗,远程禁用您的手机访问
8.实时和历史BTC,ETH和LTC价格图表
⑻ 比特币钱包值得信任吗
比特币钱包还是能够值得信任的。
当前,国内比特币交易处于关闭状态;有继续从事比特币交易的用户只能选择国外的交易平台进行。
一般来说,国内的比特币钱包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就像是币包,它提供有电脑端、手机端两种钱包形式,可以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手机APP等几种形式访问钱包。
另外比特币钱包也都提供有相应的加密算法及安全保证,这也是比较重要的,用以保障帐户安全。
同时,比特币钱包一般都提供有多个币种,比如说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达世币等。
⑼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