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制度规范
㈠ 关于数字货币最全面的一篇文章(上)
看点: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数字货币要来了。
商务部近日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其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据新华网消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将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东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也就是说,如果顺利的话,北京2022年冬奥会上也许能“一睹芳容”。
其实,央行早在 2014 年便设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7 年末,经国务院批准,央行组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和中钞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等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 DC/EP)的研发,并于 2018 年 2 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营;2019 年央行在召开下半年工作电话会议时,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 DC/EP)研发步伐 。
那么,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本期的智能内参,我们推荐国海证券和新时代证券关于数字货币的两份研究报告,揭秘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逻辑。
1、数字货币原理及各国发展状况
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属于货币 4.0 阶段 。货币是人类发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发明,在经历了物物交换、金银本位制之后,信用货币成为货币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交易效率极低,供需耦合难度较大,缺乏统一价值衡量标准,极大限制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贸易范围,因此逐渐被金银等贵金属所代替,这一交易体制在货币发展史上经历的时间较为漫长,由于存在天然损耗、币价不足额、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纸币——纯信用货币开始出现,纸币不仅节约了发行成本,也克服了贵金属货币携带不便等难题,极大促进了近代史的贸易发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也成为可能。
如果说纸币实现了信用货币从具体物品到抽象符号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建立在区块链、人工智能、 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基础上的数字货币实现了信用货币由纸质形态向无纸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数字货币并没有改变货币背后的信用背书,而是改变了货币的存在形式,至此,货币完成了商品货币——贵金属充当一般等价物——信用货币——数字货币的演进,因此货币存在形式的演进意味着货币体系运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从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
数字货币不是电子货币的替代,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目前,关于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按照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定义来看,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
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其中,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亦称虚拟货币,是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监管、在一个虚拟社区的成员间流通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Bitcoin)等。
广义数字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封闭的、与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且只能在特定虚拟社区内使用的货币,如虚拟世界中的 游戏 币;二是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真实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如 Facebook 推出的 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赎回,既可以购买虚拟商品服务,也可以购买真实的商品服务,如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的货币发展形态。2020 年疫情以来,以“新投资、新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为主要特点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 社会 平稳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虽然第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了 6.8%,而数字经济领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其中,电子元件、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增长16%和 13.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13.2%,电子商务服务投资同比增长 39.6%。
在经受住了疫情带来的考验之后,我国数字经济进入了提速快速发展时期,亟需实现数据、技术、产业、商业、制度等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新型生产关系,通过要素市场改革进一步激发数字生产力,而数字货币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是为了迎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是其具体的货币发展形态。
数字货币建立在复杂网络理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充分体现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点,实现底层数字货币,中间层数字金融账户体系,覆盖了央行支付体系、商业银行、非银机构等垂直化总分账户体系,同时实现了各国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的互联互通,顶层数字身份验证体系等,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实现传统货币体系向数字货币体系的转变。
最早数字货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 1982 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和密码学家 DavidChaum 创立了 DigiCash,同时推出了两种数字货币系统:E-Cash 和 cyberbucks,这两种系统均基于 Chaum 的盲签合约建立的,能保持用户匿名且身份难以被追踪。但当时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终得以失败告终。
1996 年,著名肿瘤学家 Douglas Jackson 发起了有真正黄金的支持 E-gold,因此大受欢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数百个国家吸引超过 500 万个用户。不幸的是,后来平台持续遭遇黑客攻击并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钱交易,该公司在 2009 年陷入了困境。
1998 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 Web Money 这一种通用数字货币,能够提供广泛的点对点的付款解决方案,涵盖互联网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数幸存的尚未加密的数字货币之一。时至今日,该货币仍被数百万人广泛的使用和接受。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转换为法定货币,如卢布,美元,英镑,甚至比特币。
2008 年 11 月,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并发布著名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文中首次出现区块链,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去中心化的电子交易体系。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币正式诞生。比特币是一种 P2P 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采用开源的区块链技术,将交易信息存储在分布式账本中,这使得破解网络几乎成为不可能;另外,其点对点的传输构建了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此后,比特币系统逐渐成熟,官方又陆续发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 年,以太币(ether)诞生,它基于以太坊技术衍生出的一种虚拟加密货币,是目前仅次于比特币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以太币以区块链为基础,跟比特币类似,但使用的 科技 完全不同,是具有开源智慧合约(smart contract)功能的公共区段链平台,双方达成合约条款就能执行。2010 到 2014 年间,比特币多节点挖矿和点点币( PPcoin)诞生,在采矿方面发挥了作用。2013 年 8 月,德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化。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虽本质上不具备货币职能,但已对现行的货币与金融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各国央行正在积极研发或推行法定数字货币。早在 2013 年 Shoaib et al.就提出官方数字货币的概念,英格兰银行( BOE)2014年发布的报告明确以分布式账本技术(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作为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一类是加密数字货币,即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生成的数字货币,并指出比特币是史上第一个加密数字货币;
另一类是非加密数字货币,以瑞波币为典型代表;随后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 CPMI)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根据存在形式是否基于央行账户,将法定数字货币分为央行数字账户和央行数字货币。根据国际清算银行( BIS)提出的“货币之花”模型,明确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即央行数字货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中央银行货币,且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保证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存放的数字资金。
▲“货币之花” 模型
数字货币与政府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国政府既恐惧又好奇。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讨论、实验和试点将持续进行,因为如果有经济体开始使用数字货币,那将在全球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各国经济体都将越来越重视这种新的现象和新趋势。
1、美联储 Fe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可与美元进行等价兑换(即汇率是 1:1)。该货币协议与比特币有诸多相似之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 Fedcoin 中,有一个用户(美联储)拥有特殊权限,能够随意创建和撤销账簿使用权。二是发行数量不像比特币那样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而是可以像现金一样调整发行量。
2、 加拿大央行的 CA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个基于分布式账簿的大额支付系统, CADcoin 是在这个系统中使用的货币。近日在卡尔加里的内部介绍会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们正在开发的电子版加元—CAD-Coin。这项代号为“Jasper”的创新初衷是帮助央行通过分布式总账 科技 发行、转移或处臵央行资产。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银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 TD 银行及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均参与了该项目。
3、 瑞典央行的 eKrona 项目。 目前,瑞典正在逐渐转型为“无现金 社会 ”。数据显示,自 2009 年以来,瑞典纸币及硬币的数量已经下降了 40%,居民更倾向使用银行卡、智能手机和电子钱包来处理日常的各种交易。随着现金使用量持续减少,瑞典央行尝试为民众提供一种不通过零售银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 eKrona 必须能够用于小额购买。由于目前尚未确定使用哪种技术, eKrona 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一种是存款货币单位(即个人直接在央行开户,而非在商业银行开户),另一种是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
▲海外各国或组织数字货币的最新动态
每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体制不同,是否需要采用央行数字货币利率这一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海外各国又不想失去在数字货币占得一席之地的机会,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是经常变换,时宽时严。
国际清算银行 。2015 年 11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DigitalCurrencies》报告,详细介绍了数字货币作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响等内容;2018 年 3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支付、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的报告,对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了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017 年 6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发布了一份关于金融 科技 行业发展的报告《Fintech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Initial Considerations》,针对如何有效监管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及以其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提出了建议。2018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和 20 国集团 G20 共同发布一份中期报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提出要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进行监管。
英国 。英国的财政委员会对加密算法进行了评估,认为他们目前不会对英国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然而,加密算法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任何购买加密算法的人都应该准备好丢掉所有的钱。
日本 。日本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日本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谓是非常积极。从去年开始,日本就免除了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税,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2017 年日本开始实施《资金结算法案》,承认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后,日本金融厅( FSA)颁布《支付服务法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全方位监管。所有在日本境内运营的交易所必须获得财政部与 FSA 的牌照授权。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对金融 科技 “不寻求零风险,不扼杀技术创新”的原则指导下,新加坡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新加坡是亚洲区域内最支持数字货币发展的国家之一。由于新加坡的积极良好的制度环境,多家交易所选择在新加坡开展业务,例如 WBF EXCHANGE 就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 年 3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正式公布关于支付服务经营牌照的豁免企业名单,名单上的实体已取得豁免期内的特定支付服务或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许可证和经营权,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宝、亚马逊等大型机构的新加坡实体均在名单之列。
关于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豁免许可,包括币安、 OKCoin、 BitStamp、币信、Coinbase、 CoinCola、 TenX、 Upbit、 ZB 等近 200 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达牌照前以豁免状态合法运营。
泰国 。为了更好的监管数字货币行业, 2018 年 6 月,泰国颁布了《数字资产法》,宣布为合规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牌照,开始实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亚 。由于金融犯罪不断增加, 2017 年 10 月,澳大利亚通过了《财政法案 2017 年修正案( 2017 措施 6)》, 2017 年底,正式通过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 年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并不是货币资产,而是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 AUSTRAC)提交申请,取得相应监管牌照与准入许可。交易所应根据反洗钱/CTF框架下的制度标准,对业务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违规者将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 500 英镑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或 2000 英镑罚金。
海外央行数字货币实践的启示 :
1)、 央行应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基础设施上,从与现有金融体系的链接中获得合法性的外表,这是其明显的特性。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央银行的监管应该加强, 将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分离,确保数字货币没有寄生在实体货币上。
中央银行应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挥“数字前线”的监管作用,禁止商业银行做出充当“比特币自动取款机”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不允许这些数字货币与整个金融体系现有的基础设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2)、 技术方面需要加强。应适当地采用数字货币的新技术,来改进国家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支付方面。新兴国家中央银行可能会从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实施中获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为现有的财务流程和技术系统不是很高效,可以通过实施数字货币或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来实现更大的金融包容性,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消费(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层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现金业务完全电子化之后,用户转场手机银行 APP 等线上渠道,那么银行之前的硬件渠道建设也将面临转型的考验。
3)、做好应对冲击的准备。数字货币由于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传统的货币,但其一旦全面发行,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央行必须积极做好技术进步对金融冲击的相关准备。同时,披着合法外衣的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机构和基础设施上,可能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中央银行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好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风险应对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数字货币及相关技术的发展。
2、 国内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人民币作为中国通行流通的央行货币已经历经 71 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已经逐步实现电子化,迈入 2.0 时代。流通在银行等金融体系内的现金和存款早已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数字化,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大规模普及,让流通中的现钞比重逐渐降低。现在国人日常消费几乎不需要使用现钞。移动支付已经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快速便捷的支付体验。人们开始畅想未来的“无现金 社会 ”,中国也成为最接近无现金 社会 的国家之一。
但中国的移动支付更多是商业驱动,是一种货币的电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人民币” 。从贵金属到纸币替代贵金属充当货币,再到未来的数字化货币,是经济和 科技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随着网络通讯技术日益发达、 社会 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与活跃,加上民众购物消费习惯的变化及对货币流通安全性的考虑,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使用电子银行、电子支付而不愿携带纸币,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纸币更快捷、低成本的数字化货币媒介工具,是顺应时代发展之必需。
中国人民银行从 2014 年开始成立专门研究小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至今已有五年。当前央行数字货币( DC/EP)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数字人民币体系在坚持“央行-商业银行/-货币使用者”双层运营、 M0 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 并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功能。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当前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处于内测阶段, DC/EP 采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投放体系以及“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一币”指的是央行担保发行的 DC/EP,“两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DC/EP 首先在央行和商业银行间发生转移,即 DC/EP 的发行与回笼,之后再由商业银转移到居民与企业手中。“三中心”则是 DC/EP 发行与流通的技术保障,包括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
其中,登记中心负责记录发行、转移和回笼全过程的登记;认证中心负责对 DC/EP 用户的身份进行集中管理,这是 DC/EP 保证交易匿名性的关键;DC/EP 的一个关键是在于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和反恐怖融资等做出较大改进,大数据中心通过对于支付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利用指标监控来达到监管目的:
▲“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我国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可以说,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不仅是顺应货币演进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护人民币主权地位的重要举措。具体来看:
1、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 。由于纸币的发行、运输、存储等各个过程均耗费人力和物力,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货币无纸化可以节省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便利。
另外,传统纸币不记名的特点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掌握纸币的使用流通情况,利用纸币进行偷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是现实中无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实行可控匿名,在保证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当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数字货币的来源可追溯。因此,能够有效打击洗钱、逃漏税等违法行为,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数字货币具备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质均是传统纸币所不能比拟的。正如纸质货币最终替代了金属货币一样,货币无纸化也是大势所趋,是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等已经实现了 M2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而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替代传统的纸币,可以实现 M0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当然,所有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货币无纸化也将是一个逐步发展的漫长过程,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选择推出部分数字货币,替代部分纸币的重要原因。
2、 降低全球美元货币体系的不利影响 。20 世纪 70 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货币发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美国凭借强大的军事、经济能力使美元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但美元在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过程中,美国获取了诸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给其他国家经济造成各种负面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即美国可以通过发行美元向世界征收通货膨胀税。
而且,当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统 SWIFT、CHIPS、Fedwire 均被美国一家独揽, 不论是美元、欧元、日元还是人民币,美国都可以实时获取各国货币的资金交易信息,美国利用该金系统对许多国家和企业进行制裁的行为屡见不鲜,欧洲与其他国家怨声载道。目前,除了中国之外,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在研究如何构建数字货币支付网络,以推动“去美元化”进程。
3、保护货币主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2019 年 6 月,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试图打造一种超主权的“世界货币”。Libra 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以一篮子银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债券为储备资产,为Libra 稳定币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币值波动风险,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中,一篮子货币中美元占50%,欧元占 18%,日元、英镑和新加坡元分别占 14%、11%和 7%,但是没有人民币。
由于 Facebook 在全球拥有 23 亿的用户,若 Libra 成功被广泛使用,Libra 跨境资金流动将不受限制,这也意味着在非储备国家可以随意使用 Libra 进行支付,那么,非储备货币国家的货币主权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对于中国而言,人民币和外汇管理均会受到冲击,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也将受阻。因此,中国必须未雨绸缪,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便是应对 Libra 的重要举措。
㈡ 姚前:“央行数字货币” 并非简单的货币数字化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信任、数字货币,正在影响经济和金融发展模式。区块链技术在经历了十年飞速发展后,央行数字货币如今逐渐成为新的关注焦点。
在昨日举办的第五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姚前表示,各国央行都在研究法定数字货币,不仅研究现有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未来还可以修补现有货币体系的一些弊端。
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在会上表示,数字货币在未来的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居于核心地位,当前有必要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和实施方案。
“尽管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范围并不大,尚未形成规模化效应,但诸如可以增强商业信用的数字信任、可以穿透金融中介的数字链接、可以超越主权的数字货币等渐渐崭露头角的结构性创新正在蕴藏变革的力量。尤其是Libra的出现,掀起广泛的关于数字货币的讨论热潮。”李礼辉表示。
姚前虽然已经离开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但一直对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保持关注。在此次峰会上,他表示,中央银行一向被认为不适合承担数字货币供给这一角色。除了狭义银行化的顾虑,主要担忧当数字货币向社会公众发行流通时,中央银行可能会面临极大的服务和成本压力。这是各国在研发法定数字货币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之一。
“我的理解是,央行数字货币不仅仅只是法币的数字化,就像数字资产不仅仅是资产数字化那么简单。未来的数字货币需要修补现有货币体系的弊端,从而升级换代。”姚前表示。
姚前同时提出了未来“自金融”的概念,他认为“自金融”的典型特征有三个:一是用户自主掌控数字身份;二是用户自主掌控数字资产,承担交易责任;三是用户之间点对点交易,可以独立于第三方中介机构。
需要关注的是,随着数字资产发展,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均在发力数字货币。姚前认为,虚拟货币正在矫正缺乏价值支撑这一根本性缺陷。从比特币的缺乏基础资产支撑,到近期脸书的Libra出现,虚拟货币价值不稳定和不合规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表面上,虚拟货币的价值锚定央行货币,其实是在“去虚拟化”。未来加密货币已有可能挑战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在货币层次上,它不一定是数字M0,也有可能是更具有想象力的货币。
“数字货币在未来的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居于核心地位。当前很有必要抓紧研究发行中国主导的全球性数字货币的可行路径和实施方案。同时,中国应该大力促进和规范制度创新,加快数字金融制度建设。立足于保证数字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抓紧建立数字信任机制,制定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数字金融市场监管、可信任机构数字货币监管等数字金融制度。”李礼辉说。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郑重声明: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
㈢ 我国对数字货币的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时间2013年12月5日央行网站消息,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㈣ 数字货币交易违法构成犯罪吗
国内买卖数字货币违法。
买卖数字货币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目前虽没有禁止数字货币,但是不承认数字加密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使用其进行交易是违法的。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央行表示,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
央行货币金银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称,近日个别企业冒用央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或是谎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推广团队,企图欺骗公众,借机牟取暴利。
数字货币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认定标准
基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点和违法性认识的构成要素,对于数字货币违法性认识的判定,应按照以下顺序与内容进行判断。
首先,数字货币交易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就法定数字货币而言,其实质上为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因此应当遵守现行的关于法定货币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法定数字货币为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已就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展开试点,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赋予了数字人民币法定地位,如若该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国将依照该法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者应当明确了解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主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数字货币而言,其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这使得其与虚拟货币不同。私人数字货币并非由网络运营商进行调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调控,私人数字货币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适用虚拟货币或者虚拟财产的法律监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法规范,对于涉及私人货币交易的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只能参照适用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范及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政策。
其次,数字货币交易者应当明确认识到相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数字货币交易者在进行法定数字货币交易时,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定,但基于生活常识,也应当明知不能私自进行伪造、发行和募集国家法定数字货币,此类行为会危害到国家金融秩序。如有类似行为时,可以认定行为人能认识到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可知,我国禁止在国内市场进行私人数字货币的交易,不能进行私人货币交易市场的注册和人民币兑换。私人数字货币交易者私自开设交易所以及进行人民币兑换,无法通过国内银行支付系统实现,而是需要借助境外账户进行二次结算,此时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该行为为国家禁止行为,一旦实施则破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最后,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判断。具体为:第一,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具有认识法律的客观条件。这主要可通过行为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状况以及生活环境予以认定。对于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其对于数字货币交易知识的获取学习能力相比一般社会民众较高,与之类似的人群为金融机构以及涉及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具有较高的针对数字货币政策和法规变动的敏感度。对于上述两类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能力。第二,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已经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法规范。数字货币交易者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持不确定态度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就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申请行政答复。对于向商业银行以及专家进行咨询并获得答复的效力,由于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复缺乏公信力和权威,不能认定为已经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法规范。实际上,多数市级地区都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因此,查证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法规范具有现实可能性。总之,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者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应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㈤ 数字人民币发行机制
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它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具有等价性和法律补偿无限性的特点。今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R&D工作组发布了《中国数字人民币R&D进程白皮书》(以下简称E-CNY白皮书),数字人民币将成为未来重要的支付基础设施。相关数据显示,中国数字人民币探索步伐领先全球,应用前景机遇与挑战并存。
拓展资料
数字货币的制度保障
1.加强法律保护。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央行可适时出台数字货币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效发行,坚决打击利用数字货币实施的欺诈行为。处罚规则可参照已制定的《数字货币法》,确保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在央行内部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管理机构,对合法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者给予支持和法律保护,有效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使用数字货币从事非法活动的主体将受到专门部门的处罚,央行应该作为主人出现。
2.加强宏观管理。为了加强数字货币的金融控制,政府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央行负责发行数字货币,其主导地位不可动摇。这可以有效控制数字货币私下发行的无序状态,更好地控制数字货币中的发行数量,引领央行制定数字货币发行实施细则,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推出的中国数字票据实验平台已经成功测试,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已经投入试运行,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将成为第一家发行数字货币并进行实际应用的央行。
3.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技术能力。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对现代互联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如果采用区块链技术,只要掌握全部网络的51%,就可以控制所有节点,目前的技术处理和备份都需要更新。数字货币证券交易所近年来接连被黑的原因是网络的系统性安全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未来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技术能力。数字货币系统通过现代密码学、完善的加密功能和系列组合,可以识别货币持有者,防止数字货币被盗用和重复使用,可以极大地帮助数字货币参与各方的正常权益。保障流通领域数字货币的安全。
4.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数字货币,由于区块链建设的数字货币系统在与其他平台的连接上会出现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密码服务需要与其他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特别是密码学技术,实现数字货币中的网络节点与实物货币绑定到账户的方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货币在国际结算中的收款业务,通过数据加密实现数据交换,提高身份验证和网络安全性,加大数据库建设,确保数字货币的区块链平台稳定,完善区块链技术,为数字货币发行后进入流通领域创造有利条件。
㈥ 关于央行数字货币,这是周小川迄今最深入的一次公开解读
数字人民币渐行渐近。继深圳红包之后,有消息称,近期数字人民币可能还会在其他城市进行公开测试。
但大多数人对于央行数字货币依旧陌生,各种误解、误读也不可避免。
在不久前举行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澄清了人们对于数字人民币最大的一个误解,他表示:“ 微信、支付宝和数字人民币不是一个维度上的,微信和支付宝是金融基础设施、是钱包,而数字人民币是支付工具、是钱包的内容 ……同时,腾讯,蚂蚁的各自的商业银行也属于运营机构,所以和数字人民币并不存在竞争关系。”
11月27日,在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举办的“数字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新格局”系列研讨会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活动上,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则进一步厘清了中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数字人民币(e-CNY)以及全球央行数字货币(CBDC)之间的关系。
周小川表示, DC/EP是一个双层的研发与试点项目计划,并非一个支付产品。DC/EP项目计划里可能包含着若干种可以尝试并推广的支付产品,这些产品最后被命名为e-CNY,即数字人民币 。
此外, DC/EP与CBDC的开发思路并不相同。比如,在CBDC的设想中,货币所有权和负债责任都归央行,而在DC/EP中,第二层商业机构实际上拥有e-CNY的所有权以及可支付的保证。
周小川还强调,在DC/EP的双层运营体系中,作为第一层架构主体的中央银行与第二层主体之间,并非人们所理解的简单的批发-零售关系。事实上, 第二层机构需要承担KYC、反洗钱以及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等一系列合规责任,而一般的CBDC往往认为这些责任都归属于央行。
周小川介绍, DC/EP是一个双层的研发与试点项目计划,并非一个支付产品。DC/EP项目计划里可能包含着若干种可以尝试并推广的支付产品,这些产品最后被命名为e-CNY,即数字人民币。
DC/EP双层运营体系指的是:第一层是中央银行,第二层为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公司等 。目前来看,已经开始运行的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以及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蚂蚁、腾讯等都在第二层之列。
周小川认为, 第二层机构至少应该承担以下责任:第一 ,要有适当的资本以减少风险。 第二 ,了解客户,即KYC(Know your customer)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也要承担起反洗钱和数据隐私保护的责任。 第三 ,技术和设备方面的投入、设备的运行保养等责任。
作为第一层架构的主体,央行的责任则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维护数字人民币的币值稳定。 央行可以通过对第二层机构做出资本金或发行准备金上的要求来维持币值稳定。
其次是建设可靠的结算与清算等基础设施 。周小川认为,理论上来说,央行内部也要从事研发,但央行自身的研发重点并非数字货币产品本身,而是应更加注重建设可靠的结算与清算等基础设施。
第三,央行有责任促进不同支付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 。当不同支付产品使用的标准或参数不一致时,央行可以在其中进行协调,从而提高产品的通用性,这对消费者将更加有利。
第四,央行要在动态演变系统中准备好应急和替代方案。 无论是系统故障还是升级换代,都需要有替代品或应急方案以保证支付功能不被中断,否则整个市场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从这一角度看,央行自身也应研究一种能够起到应急或替代作用的数字货币。
总体来说,周小川认为, 在DC/EP这个双层运营体系中,央行需要通过自身的角色设计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从而使得各主体的长处都能够充分发挥。
周小川表示, DC/EP的开发思路与国际上一直在提的CBDC并不完全一致,DC/EP并非CBDC体系中的一种想法 ,二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DC/EP中的第二层机构事实上拥有e-CNY的所有权和可支付的保证,同时也拥有相应的系统、技术和设备。
周小川透露,这一思路在一定程度上研究借鉴了香港三家发钞行(汇丰、渣打和中银香港)的情况。发钞行每发行7.8元港币,就要交给香港金管局1美元,同时金管局会发放一个100%备付证明书。从资产负债表来看,各银行发出的钞票是其负债,资产则是准备金,而中央银行的负债是其发出的备付证明。由此,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这种发行模式和CBDC所设想的货币所有权和负债责任都归央行有所不同。
周小川也提出,为了维持币值稳定,央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要求现钞100%的准备金,又比如采取类似于香港的做法提供证明书,也可以尝试安慰函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方案之下,央行的支持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此外, 即使是100%的准备金,其针对的也只是现钞,在中国就是M0,其他的准现金类均不包含在内,更遑论M1和M2。
其次,DC/EP中双层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并非部分人认为的“央行搞批发、二层机构搞零售” 。正如前文所述,第二层机构需要履行包括KYC、反洗钱以及数据隐私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合规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CBDC通常认为这些责任都归属于央行。周小川也同时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持系统稳定性,了解系统运行状况,央行应该掌握其所需的交易数据,但这只属于备份性质,央行本身不涉及直接的商业利益。
曾有人用这样一个比喻来解释央行和第二层主体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发央行数字货币好比是发了一个信封,信封里的钞票是中央银行的钞票,但不同的银行设计的信封、防伪等都不一样,但本质上,信封里放的都是央行的货币。对此,周小川表示,“这个比喻很有意思,但并不完全准确。”
他进一步解释称,信封里放的可以是央行的货币,也可以是央行发放的备付证明书或安慰函,甚至也可以放商业银行自己设计的东西。 但无论如何,最终都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有效性。从这个角度看,第一责任人是第二层机构,而非央行。
事实上,早在2015-2016年,人民银行就在国际上提出了双层体系的设想。 之所以考虑双层体系,主要是因为结合国情来看,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更适宜采用一种竞争性、多方案、动态演进的经营体系。
中央银行是否有能力判断并选择最优技术路线?对于这一问题,周小川给出的答案是“很难”。此外,从一种方案切换到另一种方案,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将耗费极长时间。从纸币换代经验来看,每代人民币切换都需要十年左右,而且还有很多遗留问题。但同时,我国的超大规模市场可以容纳或试行多种技术方案。因此,一个竞争性、多方案的央行数字货币体系更适合中国。
DC/EP还是一个动态演进体系。 金融 科技 的发展十分迅速,支付系统也必须适应这种发展速度,不断演进迭代。周小川提醒, 在这一过程中要重视反垄断,因为垄断可能会对新的技术路线形成阻碍。
周小川还谈到对于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DLT)的看法。就区块链和DLT的一些技术特性,如去中心化,周小川认为, 需要考虑去中心化是不是支付体系现代化所真正需要的特性 。
他的观点是,其实不见得,而且搞不好还可能带来不少弊端 。
再如不可篡改性,周小川指出,现有系统特别是账户系统,被篡改的概率极低。而且,也要考虑交易出错时如何主动修改的问题。“在支付领域中偶尔会发生错误,需要更改,但这种更改并不只是通过一笔负向交易做对冲,而是要同时彻底更改或抹除原本错误的交易记录,否则错误的交易信息可能会被误用,比如错误地进入征信系统。然而,目前区块链强调的不可篡改性恰恰和这种需要存在矛盾。”
周小川同时表示, 区块链和DLT一直是央行数字货币体系中的方案之一,但是其仍有技术问题待解决,尤其是支付处理能力亟需提高。从零售系统应用的角度来看,这一技术暂时无法占据主流,仍需进一步发展完善。
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周小川表示, 数字货币交易要求可控匿名,这意味着既要有匿名性,但又不能完全匿名,需要保证监管机构特别是反洗钱机构能够掌握这些数据,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保护客户隐私。
周小川主张,要充分研究和吸收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中的一些规则。
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此前大数据交易盛行时,很多个人隐私数据已被泄露,而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数据已被泄露或买卖。尽管可以删除一些信息或者更换密码和账户,但这类操作非常复杂耗时,且无法有效保证安全。周小川提出,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些风控手段来保障数据隐私安全,比如对账户进行分层次的限额管理等。
在谈到央行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问题时,周小川认为, 类似Libra的以跨境汇款为侧重点的应用存在一定问题,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还是应注重在零售系统中的应用,同时重点解决跨境 旅游 等经常项目的支付问题。
在以零售为基础的前提下,周小川强调,要尊重各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一个国家如果十分强调其自身的货币主权、强调其自身的汇率制度和有关兑换和汇款的规定,那么数字货币在推行时也应对其给予充分尊重。有的国家会担心本国“美元化”或“人民币化”,对此,周小川认为, 央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跨境支付合作的清算环节。
本文据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举办的“数字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新格局”系列研讨会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活动上的演讲写作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㈦ 国家数字货币是如何管理
1、建立“共票”理论,正视数字货币的作用
梳理数字货币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可以认为数字货币的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基于区块链的新的组织方式之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权益凭证及分配机制。
然而,数字货币一词意蕴丰富,却不能够准确表达出这层含义。实际上,区块链带来的更多是理念上的创新,本质上是众筹理念的体现。所谓数字货币是吸引系统外自愿投入后给予的回报,这种回报通过区块链系统的运行实现价值。
这种“回报”的所有者、系统参与人既是区块链系统的贡献者(投资者),也是区块链系统的使用者(消费者),同时还是基于民主参与的区块链系统决策者(管理者)。这种三位一体的特征,充分实现了众筹的价值。
为了借助众筹制度引导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回归本源,拨乱反正,笔者提出“共票(Coken)”理论。“共票”是区块链上集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三位一体的共享分配机制,同时也能对数据赋权、确权、赋能,能为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激发新动能。
“共票”对于数字货币治理而言,更重要的是指明了数字货币发展的前景回归初心,释放技术创新驱动力,服务实体经济。 在数字货币的治理中,应当应用“共票”理论,正视数字货币在数字经济时代中的价值,引导数字货币健康发展。
2、建立法链,以链治链
数字货币作为区块链上的激励工具,具有革新意义,其规制需要跳出传统思维。有效规制区块链及数字货币,还需要引入区块链技术作为工具,建立法链,以链治链。
基于区块链的规制系统将有助于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管理科技,能够解决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问题,并考虑技术自身特性的有机管理路径。 唯有更好运用技术治理的方式,才能有效应对新型技术带来的的风险与挑战。
3、以交易平台为抓手,传递政策意图
总体看来,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管理还需继续加强,社会现实与管理目标之间仍有距离,一些交易平台在我国仍旧十分活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维持着微妙的平衡。
交易平台目前是整个数字货币的关键和龙头,几乎把持着数字货币全产业的话语权,管理好交易平台能够有效地向数字货币市场参与者传递政策意图,应在具体的管理操作层面把握其对社会的影响和执行的难易。
一方面,应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管理头部交易平台,提出严格的管理要求;
另一方面,应严格中小交易平台执法。大量中小交易平台的运营方人数少且专业程度低,不法分子将投资者的本金视为目标,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供参考。
㈧ 如何稳扎稳打推进数字货币进程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东方IC 图
数字货币现状
1983年,DavidChaum提出eCash(电子现金)系统与1998年WeiDai提出b-money(B币)构成全球最早的数字货币系统。随着2009年初比特币的诞生和热炒,数字货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近年来,数字货币蓬勃发展,狗狗币、元宝币、以太坊、IOTA、Cosmos、Libra等项目接踵登场,而一批大的传统金融机构也推出数字货币,如高盛的SETLcoin、摩根大通的JPMCoin等,截至目前,市场上已经有超过2000多种数字货币。
在这些超主权的数字货币蓬勃发展的同时,具有法定地位、由国家主权背书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也应运而生,各国央行都在加紧布局和发展主权数字货币。在一项针对66家央行的调查中显示,目前超过80%的国家央行正在 探索 主权数字货币,特别是全球主要货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和人民币都已走在各国 探索 的前列。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数字经济和数字 科技 逆势蓬勃发展,全球主要国家都抓紧借机迅速发展其主权数字货币。
如“数字美元”被纳入美国最新财政刺激法案,美国文莫公司数字支付业务较去年增长52%;俄罗斯提出建立以黄金为锚定物的数字货币方案;法国央行5月完成首个数字欧元测试;日本央行在7月让其首席经济学家负责研究数字货币;厄瓜多尔、乌克兰和乌拉圭等3国已完成了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试点,而包括巴哈马、柬埔寨、中国、东加勒比货币联盟、韩国和瑞典在内的6个国家及组织正在进行央行数字货币零售试点。
目前,传统银行只占全球银行业和支付业股票市值的72%,低于2010年的96%。
六大特点
首先是二元账户结构主导。在 探索 主权数字货币的过程中,稳妥可靠是重要考量因素。因此,为减少给现行货币体系带来动荡或不确定性,大多数央行数字货币计划都维持了从央行到商业银行的二元账户结构。这样一来,各国央行基本可以保留对货币发行和交易处理的严格控制,包括掌握改变和逆转交易的能力。此外,二元账户结构也延续了现有的客户服务模式,不仅更加容易同现行法律结合,同时也便于公众接受。
其次是多技术路径并行。数字货币同其他新兴技术一样,并没有唯一可行的技术路径,因此各国在 探索 中也使用了不同技术方式。如在数字货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区块链加密技术和传统加密技术分别被使用。而在接入方式上,出于监管考虑,完全以令牌为基础的匿名接入并不受欢迎,以账户为基础的接入相对常见,但也有央行在使用账户 令牌的方式。
三是基础设施配置高。鉴于数字货币巨大的潜力、不确定性和重要性,开发央行数字货币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建设一个有韧性、安全、高性能、有潜力的良好基础设施,以此来承载庞大的用户规模,保障安全性,同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当前需要和未来需求的扩展。
四是对货币政策影响有限。由于数字货币推出时间较短,因此央行数字货币零售业务是否会对所在国的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尚没有确定性答案,但总的来看,发行数字货币不会改变央行可信度、不会掩盖财政支配地位及其他影响货币价值的因素,因此对一国的货币政策影响目前看不会很大,但是各国在推进过程中也保持着谨慎。
五是加紧开展国际合作。虽然各国央行数字货币计划目前均侧重于国内使用,但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就其标准和规则进行国际协商。如国家清算银行与加拿大、英国、日本、瑞典、瑞士、欧盟六家央行建立数字货币研发工作组;世界经济论坛发起创立“央行数字货币政策制定者工具包”;G7峰会也将数字货币列为固定议题。
六是不易改变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和货币之间的竞争本质是国家综合实力、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家信用的竞争,仅凭借一种新技术,大概率上不足以动摇美元在中短期内的主导地位。美国凭借其技术、金融能力、国家综合实力等优势仍在未来数字货币竞争领域占得先机,特别是在连美国监管机构“收编”脸书的Libra后更是增强其竞争力。
风险与挑战
首先,公众参与不积极。对于年轻人,数字货币因其便捷性深受欢迎。但老年人无论对数字货币还是其所依靠的智能手机都很陌生,学习、应用都较为困难。根据统计,在美国智能手机使用率也仅为75%左右,欧洲则更低。此外,数字货币所代表的新的理念也不是被所有人接受,欧洲 社会 目前整体保守,对于数字经济和数字化 社会 都比较排斥,推动并培训民众使用数字货币难度不小。
其次,公私权力边界模糊。与使用现金时高度的匿名化、隐秘性、自由性相比,数字货币的高度中心化、可追踪化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会强化国家或监管机构对于民众数据信息的掌握能力。据媒体披露,美国情报机构CIA已经试图利用数字货币和电子交易不仅对本国民众而且对其他国家使用者进行情报搜集,引发国际 社会 普遍担忧。
再次,法律监管不足不当。当前针对金融行为的监管法律或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数字货币。法律的立法过程不仅较长,同时存在滞后性,需要在实践中一步步加以完善。如何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好之时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可控成为一大挑战,特别是因为货币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血液,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增强相关领域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迫在眉睫。此外,有些国家过度立法,严重制约了数字货币的有效 探索 ,成为了限制其发展的罪魁祸首。
第四,对金融系统造成安全隐患。数字货币发行十分简单,可能会使部分本就财政纪律松弛的国家通胀水平进一步恶化,进而威胁金融系统安全。另外,在遇到金融危机时,数字货币最容易被人们大量抛售,增加银行被挤兑的风险,破坏金融稳定。鉴于央行可以直接发行数字货币给个人,两个主体在不需要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就能完成交易,去中介化的风险不容忽视。最后,数字货币有可能对银行存款产生挤占,部分侵蚀银行信贷渠道。
第五,存在全球金融体系分裂风险。虽然各国也在加强数字货币国际协调,但是目前各方在技术标准、隐私保护、数据流通等方面监管和规则都不同。这背后反映了各国经济实力、价值观的不同,同时也是对自身货币主权、金融主权乃至国家安全综合考虑的结果。而数字货币的差异化会加速本就不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不排除将来出现碎片化状况。
第六,数据安全堪忧。数字货币的使用严重依赖数据,而数据本身的安全性广受质疑。特别是近年来频繁爆出的数据泄露、黑客攻击、恶意买卖客户数据等事件加剧了民众的担心。此外数据的存储也面临挑战,虽然存储设备一般位于央行或者大型数据平台的专业场所且通常拥有备份,但即使如此,在战争或灾害等极端挑战下,如何保护数据仍是重要议题。
第七,冲击传统金融机构。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大量金融 科技 公司蜂拥进入这个行业利润丰厚的领域,而由于落后的信息技术、本已较低的贷款利率、昂贵的合规成本等因素,传统的放贷机构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金融 科技 巨头巧妙结合金融与技术,将各项成本降至更低同时还可以管控好风险,这样就将低收益与高风险转嫁给传统机构。
启示及建议
要加强监管明确边界,有前瞻性地开展立法,完善相关制度,不仅规范发行者的行为,同时保障使用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立法过程中可以选取特定区域作试点,推出地方性法规,发放特别牌照,不断 探索 什么可以做、什么坚决不能做。在立法中要为通过尽职调查、身份核查、交易追踪等方式打击洗钱、非法筹资等老大难问题留出政策空间,发挥数字货币优势。特别需要注重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安全,立法切忌管得太死,要为业务后续发展留出空间。
央行的主权数字货币因其透明度和追溯性可以为政府观察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提供更为直观、客观的视角,从而为科学施政提供重要依据。此外,央行数字货币支持智能合同,如果利用好可以强化货币政策杠杆,包括央行制定负名义利率、创造有时限或附带其他支出条件的货币,以便更精准地对国民经济进行货币干预,放大货币政策影响。
此外,笔者认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也非常重要。一是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配合我自贸和开发区战略,在各项条件逐步成熟后进行央行数字货币跨境结算实验;二是积极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着力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尝试建立以央行数字货币为中心的支付结算体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致力于建立一个规范、统一、互利的国际规范,从而保障国际金融体系在数字货币时代稳定有序。但也要防止个别国家独霸规则和话语权,进一步强化其金融霸权,避免其动辄使用金融方式制裁其他国家。
央行主权数字货币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属于新鲜事物,特别是人们在接受全新货币方式并逐步取代沿用上百年的纸质货币时,难免会有不信任和抵触心态,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有诸多技术性问题。鉴此,需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活动,生动、全面、客观介绍央行数字货币各方面情况,便于民众增信释疑,提前扫清障碍,为日后全面推广奠定良好民众基础。
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高校、协会等各主体的独特优势,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广泛吸引各方面人才投入,创建创新友好的政策和 社会 氛围,共同致力于在 探索 主权数字货币领域形成合力。在 探索 过程中不仅要积极进取,同时也要树立边界和底线,不能无原则只追求利润,在守法基础上也要注重道德和 社会 风俗,切实服务用户。此外,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 探索 数字货币对货币理论、法定货币机制、定价理论、企业治理等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㈨ 数字人民币设计原则
数字人民币坚持“安全普惠、创新易用、长期演进”设计理念,综合考虑货币功能、市场需求、供应模式、技术支撑和成本收益确定设计原则,在货币特征、运营闭芦明模式、钱包生态建设、合规责任、技术路线选择、监管体系以及影响等方面形成了初步设计思路。
第一,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轿告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主要用于满足国内零售支付需求。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都是央行对公众的负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经济价值,以国家信用为支撑,具有法偿性。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管理方式一致,人民银行不对其计付利息,不向指定运营机构收取兑换流通服务费用,指定运营机构也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费。
第二,数字人民币采取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人民银行在数字人民币运营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向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并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定运营机构及相关商业机构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和流通服务。目前,参与数字人民币研发的运营机构主要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移动和工行,联通、电信和中行分别成立联合项目组参与研发,蚂蚁和腾讯两家互联网企业旗下网商和微众银行也参与研发。招商银行近期亦已获准加入。
第三,数字人民币设计充分考虑便捷性、安全性、普惠性、隐私性、合规性等特性。在便捷性方面,数字人民币兼容账户和价值特征,具有可编程性,实现数字人民币线上线下全场景应用,满足用户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别、多形态的差异化需求。在安全性方面,数字人民币综合使哗胡用多种技术,实现不可重复花费、不可非法复制伪造、交易不可篡改及抗抵赖等特性,并已初步建成多层次安全防护体系,保障数字人民币全生命周期安全和风险可控。在普惠性方面,数字人民币具有与银行账户松耦合、支付即结算、低成本等特性,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公众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为更广泛群体和更丰富场景提供法定货币。在隐私性方面,数字人民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原则,满足公众对小额匿名支付服务需求。在合规性方面,数字人民币适用现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及国内法律要求,同时,还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专门的监管要求。
第四,通过业务、技术和政策设计,确保数字人民币对货币政策、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等影响最小化。为引导数字人民币主要应用于零售业务场景,降低对银行存款的影响,避免套利和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数字人民币不计付利息,分级分类设计数字人民币钱包,分别设置交易金额和钱包余额上限,建立大数据分析及风险监测预警框架,提高数字人民币管理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货币法是什么都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的刘向民撰文指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人民币的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对于‘无形’的数字货币而言,既无‘印制’的可能,也没有‘纸币和硬币’的载体。
应当立法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并对相关的定义做适当调整。 一是对现有的《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部分修订;二是由全国人大出台特别决定,宣布发行数字货币,并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三是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所涉及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物权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进行逐一修改;四是制定专门的《数字货币法》。
什么是法定数字货币
通俗解释,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某个国家发行和认可的数字货币,这个数字货币的信用是国家信用,类似于我们现实生活之中的纸币,也是每个国家发行的货币。
纸币或货币,都是由这个国家的央行发行,在中国是人民银行负责发行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对跨境支付的影响
1,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必将重塑支付体系,也包括境内和境外。
现在大家出门不带现金,就是移动支付技术带来的变化和方便,那么,在未来,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之后,我们的世界和生活将发生更大的变化。
2,法定数字货币,比传统货币、移动支付有更大的优势,依托互联网直接点对点完成交易,交易速度更快,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更加方便。
3, 法定数字货币,在未来的世界,成为最重要的支付方式和载体,属于历史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