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数字货币可疑交易
① 比特币存在哪些交易骗局
目前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尚未纳入监管,很多新兴的交易市场、要素市场等尚未纳入监管或监管薄弱。比特币交易乱象很多。
交易骗局
2013年10月底,香港GBL平台携款潜逃,超过2000万人民币资金下落不明。这个交易网站的程序写得非常差,没有使用SSL安全协议,甚至连用户名都是明文存储,一些编程的基本常识他们都没有。GBL依靠经纪人发展新客户的“类传销”模式。
2013年10月22日,因看好比特币的行情,东阳市民乔先生在网上搜索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公司,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在该交易平台充值9万元用来买卖“比特币”。2013年10月26日,发现该网络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不在线,一些正常的交易程序也无法实施,一查才知道该公司注册地址是假的,共被骗9万元。这是东阳市第一起因购买“比特币”被诈骗的案件,警方提醒在网络上购买“比特币”的市民要注意甄别网站真假,防止被骗。
西方经济学界对当前比特币的经济泡沫现象抱有许多担忧。澳大利亚经济学家John Quiggin称比特币为“经济泡沫的最纯粹的例子("perhaps the finest example of a pure bubble")”
Mt.Gox的比特币价格从2013年11月初的200美元左右,一路飙升到去年12月4日1236美元的历史新高,在令早期参与者兴奋不已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分析师开始探究背后的原因:是因为中国人在他们的免费交易所中投机炒作?还是因为“丝路事件”发生后,比特币对政府没收行为的抵抗导致这种虚拟货币大量外流?
用WordPress搭建的Willy Report是一家仅有一篇文章的网站,上面详细阐述了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种种可疑的机器人交易活动。
② 自己建立数字货币,百姓自愿用来交易是违法犯罪吗
你好,是不违法。但国家不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只承认它是一种资产,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摘要】
自己建立数字货币,百姓自愿用来交易是违法犯罪吗?【提问】
你好,是不违法。但国家不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只承认它是一种资产,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回答】
③ 数字货币交易诈骗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被骗后,先不要马上去找他们理论,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会马上把你删除,并踢出群聊,应马上保持冷静,继续潜伏,看一下自己的资金是否还能出金, 把能够出金的分批撤出。
2.搜集公司主体的证据。要求他们将公司名字,分支机构,地址,办公场所等信息提供给你。为 了避免引起他们的怀疑,你可以换个新投资者的身份向他们要。
3.理顺自己的被骗经过,将自己的入金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老师带单记录找出来保存。
4.询问他们是否还有其他投资群,努力编各种理由,加入他们的投资群。
5.将他们这些群里的投资者Q号、联.系方式截图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④ 炒数字货币,让把钱打入个体账户是骗局吗
这个任何打入个人账户的都是骗局,建议你不要这样做,赶紧停止,如果已经汇款,赶紧报警。
⑤ 朋友用数字货币交易所给我转账他被抓了警察能查到我吗
能查到你。
虚拟货币转账是有可能被追踪的。因为现在这些黑客好多都是,在这个网络上边进行非法盗取别人的资料的。如果说是在转这个虚拟货币的同时,他们有可能就非法获取到你的这个交易信息,从而有可能盗取你这个虚拟货币。
所以说要注意加密自己的相关信息,这个交易密码的话,千万要把它保存好了。
⑥ 个人交易数字货币违法吗
因为中国政府不承认国外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所以,个人倒卖当然是违法的,风险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人民币的数字货币,也不准个人倒卖,也是违法的。就像你倒卖人民币钞票一样是违法的。只能用于个人消费或使用。不准买卖。
⑦ 买卖数字货币违法吗
买卖数字货币违法,因为不管是数字货币好,还是现实当中的流通货币也好,都不可以随便的进行买卖交易
⑧ 数字货币是怎样的骗局
不能说是骗局,而是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数字黄金货币是一种实物货币形式,它的存款以黄金而不是法定货币为单位计量。因此数字黄金货币的购买力波动和黄金价格相关。如果黄金价格上涨,那么就变得更有价值,如果黄金价格下跌,那么会价值损失。
由于还没有具体的金融条例监管数字黄金货币供应商,因此他们以自我管制的方式运作。数字黄金货币供应商不是银行,因此银行条例是不适用的。
(8)私人数字货币可疑交易扩展阅读
探讨数字货币的内涵,必须厘清一-些模 湖的概念。比如,是央行主导的法定数字货币,还是民间非法定数字货币;是加密数字货币,还是货币电子化;是否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劣币”。
新技术确实使得货币的概念边界变得更加模糊。从理论上来说,新货币经济学指出了货币消失的可能性,即法定纸币不再是惟一-的交易媒介,并最终被产生货币收益、由私人部门发行的金融资产所取代。
从现实来看,尽管法定货币的地位仍不可动摇,但历史上也出现过各种局部场景的私人货币,如20世纪20年代货币失控的德国普有过瓦拉系统。现在有去中心化特征的数字货币,更使得私人货币的挑战日益突出。
⑨ 个人在火币网兑换数字货币,在交易所买卖合法吗
火币网如果是骗子网,那么目前市面上的99%的交易所都是骗子网。
合法这东西全球没有国家,明确的支持或者法律上明确标注数字货币交易所是合法的。
只是默认它的存在也不反对它的存在。
不是单独指火币,也包括其他交易所。
至于大部分用户说插针拔网线等事故,这种做法确实很下流,但是大部分交易所都存在这种现象,前几年会比较严重,但是现在慢慢的会好很多,虽然也会偶尔发生。
数字货币交易所,因为没有Z.F背书,所以几乎是靠本身的诚信经营,用户口碑慢慢积累起来的。
而目前在非小号上面,火币无论是用户活跃度还是24小时成交量都是排行第一的。
而最具有权威证明的证书就是MSB数字货币牌照。大部分主流交易所都想要获得或者已经获得这个证书。
美国MSB牌照是由美国财政部监管知,并颁发的一类金融牌照,主要收监管对象是金钱服务相关的业务与公司,包括了数道字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发行,以及外汇兑换,国际汇款等等的业务。在美国从事上述相关的相关业务的公司,必须专向申请MSB牌照,才能合法地运营。也是属所有要在美国运营数字货币业务的公司必须所拥有的牌照。
以上就是本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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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中国物联网央行数字货币的业务拓展中将会碰到哪些常见问题将如何解决
1 法定数字货币框架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
法定数字货币尚无统一概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仅仅通过电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包括“私人的数字货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英格兰银行更进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多个公开演讲中明确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多重内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货币,采用了一系列的算法,并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为此,央行设计了一套“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系统架构,即:以数字货币为中心,设计发行库和存款库,搭配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以及登记中心。央行数字货币奉行央行发行、商业银行账户流通的方式,发行库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数字货币,存款库是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认证中心对机构和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完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生命周期以及权属登记;大数据分析中心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标检测分析等目标。
商业银行是法定数字货币框架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肩负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让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框架是更优选择。原因在于: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实现法定数字货币推广。在商业银行内部,法定数字货币和实物货币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公众倾向于将现金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以换取收益,以商业银行推广数字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避免商业银行重复建设支付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的支付场景相对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应用场景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将被浪费;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服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升级;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传统人民币的存取服务。两套系统同时运营将会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建设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单一和支付通道复杂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性。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重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角色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扮演着四类角色。第一类,账户管理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其支付账户中的金额不属于存款,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当“数字钱包”的角色。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货币钱包及其终端等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顺畅管理、使用,也不用担心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第二类,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拥有包括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农村支付等在内的大量场景开发、运营经验,和基于场景的支付市场的相对较大占有率。一方面,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智能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开发出多种产品来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场景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例如在消费者想要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投资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凭借着传统货币投资支付服务的经验和升级的数字钱包,完全可以胜任数字货币投资的专门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第三类,系统建设服务提供者角色。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辖市)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将会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长期并存的时期,NPC和CCPC将是双重重要节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的次要验证节点对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统架构进行补充,继续与NPC和CCPC完成对接。
3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技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创新伴随着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接展开,覆盖数字货币产生、储存、使用、回笼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层技术的对接和交易模块的对接。基础层技术对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基础安全技术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移动终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应用终端安全模块技术,对接统一加解密系统,提供安全存储和加解密运算的载体,为数字货币提供有效的基础性安全保护。第二,在数据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一环,在交易传输上,应采用官方统一规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术方式传输数字货币信息,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参与记账的高级节点,在交易进行中采取盲签名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并通过流水号、时间戳等多种方式杜绝重复支付的可能;并通过加解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防伪方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在与交易模块对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到:第一,与认证中心对接,获取相关数字证书,以及用户身份信息;第二,与可信服务管理模块对接,以便获取数字货币的使用功能;第三,与发行系统与储存系统对接,通过银行库进行数字货币的申请和兑换;第四,与交易通信模块对接,保证用户能基于在线交易通信通过交易网络在智能终端实现在线支付;第五,与登记中心对接,通知记录数字货币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过程的登记。
4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场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对接基于其自身角色的转化。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智能货币,因此业务创新和场景拓展是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应有之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实现的场景对接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赋能金融行业,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局限。目前,金融场景化服务存在着业务建模不具备普适性、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参与主体系统对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通过研发智能合约建立资金流向、触发条件、价值变化规则、收益权登记等行为信息以及对应的资金信息(金额、账户、币种等),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的现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数字货币的原子属性和智能合约的原子交易“组装”成业务模型,无需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单独开发平台,并避免了行业平台垄断、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第二,拓展使用场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现有支付场景丰富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拓展使用场景,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同时,通过聚合应用,用户可以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App对接大量场景和服务。
第三,提升资金安全,打造通用数字钱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数字钱包服务,通过自身技术打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钱包,保证用户资金安全。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央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一个统一的通用版数字钱包应用,或者授权若干符合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通用版数字钱包服务的权限。数字钱包可以实现用户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在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自有账户里的留存资金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互兑换。从实现角度来讲,同时,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还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数字货币钱包,达到传统账户绑定数字货币钱包的联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结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时区联盟链。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深度参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与商业银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标准及工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标准和工具的研究与设立,实现技术上的对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业务系统。以央行牵头、商业银行、有资格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加的业务系统将会有助于实现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对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确定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这是一切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行为开展的基础。第一种思路,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作为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认为,“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第二种思路,认为数字货币是电磁记录,适用数据转移与交易的法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内容的转移记录在数字货币技术架构的节点中。以节点记录的变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第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问题。除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提高技术安全等级之外,还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各类主体的数据权利。第三,如何规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是货币法律框架的必要内容。技术层面上,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应当包括相应的帮助识别、处置与洗钱、恐怖融资的相关机制的技术架构。法律层面上,特定参与者应当具备身份识别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查询等权利。
我们认为,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时还应当考虑在以下方面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参与者身份,搭建技术——业务双层权利义务体系。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次要验证节点,可以根据中央银行明确授权下进行代码修改、节点操作、架构存储、交易验证等等;业务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角色的补充,遵守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场景创新上,充分给予空间,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中,还应当遵守相关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规定。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扮演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时会创设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业法律规范和数字货币法律框架进行双重规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更多的参与主体将会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智能、加密等属性中获益,创造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有活力发展。未来我司也将会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参与科研、金融、互联网等各行业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动构建中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推动新金融时代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