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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货币论文

发布时间: 2022-02-03 02:01:30

数字货币挖矿风云如何

“一币一别墅”的财富神话依然在币圈里广为流传,不断有新的投资者跃跃欲试。但其实,从矿机厂商到大矿场主,再到矿池,这个小圈子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权力结构。

制售矿机、挖矿、建矿场、搭矿池,“矿圈”成为区块链世界里另外一条发财之路,矿机也成为一门鲜为人知的“大生意”。

按照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的设想,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去中心化”的,算力分散在全球各地。但是,与去中心化背道而驰,矿池是绝对的中心化,越来越多的矿机接入到矿池里。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如果说炒币是一条不归路,那么投资矿机就是一笔稳赚不赔的生意,回收成本只是时间问题。”深圳爱播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钟熙算了一笔账,一台矿机每天200元收益,120天可以回本,之后就是利润了。

2017年10月,钟熙在主业之余,加入了挖矿大军,并迅速成为矿圈大佬,他在江西、四川、贵州等地运营着多个大矿场。

其实这个“稳赚不赔”的生意仍然依赖于币价的持续高涨。过去两个月时间,比特币币价从15000美元跌到了10000美元左右,甚至一度跌破6000美元,使得矿机回本周期延长,如果一直跌下去,盈利也就遥遥无期了。

在比特币问世4年之后,也就是2012年,可以量产的矿机才出现。在此之前,挖矿主要是私人行为,家用电脑就可完成。“那时,家用电脑就是印钞机,每天都能挖出不少比特币。”资深数字货币玩家、早年卖过矿机的黄世亮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

矿机出现后,挖矿开始“社会化”,出现了矿场和矿池,挖矿成为一件集体工作。单独的矿机被矿场托管,就像生产线上的工人,只要摆在那里,就可以每天领薪水。

制售矿机、挖矿、建矿场、搭矿池,“矿圈”成为区块链世界里另外一条发财之路,矿机也成为一门鲜为人知的“大生意”。

中国则成为全球最大的矿机生产地。从2012年开始,在中国诞生了一批矿机生产商,如生产烤猫矿机的深圳比特泉有限公司,还有现在赫赫有名的比特大陆、嘉楠耘智和亿邦通信。在深圳华强北,到处也都可以看到外国人带着翻译询问矿机价格。

近期,比特大陆CEO詹克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个成立仅4年的创业公司,2017年的营收规模约25亿美元。比特大陆号称全球最大的矿机生产商,他们的蚂蚁矿机一直都是币圈和矿工世界的硬通货。

与币圈一样,矿圈也需要信仰——要坚信矿机每天机械地数学运算能够创造巨大财富。

不过,与比特币所宣扬的“去中心化”背道而驰,矿工的世界正在走向“中心化”。矿机销售商自己建矿场,投资者买完矿机之后,又被销售商托管;而生产商则自己建矿池,又将矿场给管起来。

这种“中心化”的过程,使得矿圈的财富被少数人攫取,钟熙要想进入到核心圈子,也并不容易。

算力“中心化”

矿场的主要作用,是给分散的矿机提供一个运转的地方。但真正起到整合作用的则是“矿池”。

所谓“矿池”,可以简单理解为“合作挖矿”。矿工和矿场们,把算力交给矿池,由矿池作为唯一的地址,来接入数字货币网络进行挖矿,再按照矿机的算力,给矿工分发红利。

矿池的历史要比矿机更悠久。2010年11月,名为Slush的矿池出现,它的官网在今天还写着是“世界上首个矿池“,这个称号也被币圈所公认。与矿场相比,矿池的搭建需要一定的技术,门槛相对更高。

国内一家知名矿池的负责人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矿池的原理。他把挖矿比作买彩票,一个人挖,中奖的概率很不稳定,可能今天中了10万,以后半年都不中。

“把买彩票的人聚到一起,统一买,无论谁中,根据出钱比例来分成。在币圈,矿池就发挥这个作用。”该负责人说。

矿机连接矿池并不复杂,根据各大矿池的操作指南,一般只要几步就可完成,然后就根据自己提供的算力,从矿池获得收益。矿机就像一个站在生产线上的工人,每天领取固定的薪水。

掌握巨大算力和众多矿机的矿池,在币圈和矿圈都有着绝对的发言权。比如,如果要发行新的数字货币,或者要主导比特币分叉,一般要获得矿池的支持,没有矿池的支持,新币种没人挖,也就没有了意义。

此外,当一个抢手的新币面世时,矿池也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矿工,快速打包,在这些新币的抢购中占得先机。

2017年6月份,SNT和EOS两大代币发行时,南方周末记者就见证了矿池抢购代币的场景。由于投资者太多,很多个人投资者无法将资金打入到指定位置,但一家矿池的负责人,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这一操作。

按照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的设想,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去中心化”的,算力分散在全球各地。但是,与去中心化背道而驰,矿池是绝对的中心化,越来越多的矿机接入到矿池里。

2018年1月18日,康奈尔大学计算机教授埃敏·允·西拉什等5人合著一篇论文,直指两大数字货币比特币和以太坊背后存在隐性的权力结构,挖矿过于集中,其中比特币50%的算力被四大矿池所控制。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存在。4年前,以太坊创始人Vtalik在写以太坊白皮书时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写道:“这个问题可以说很严重,在本文写作时,最大的两个矿池,间接地控制了大约全网50%的算力。”

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也没能解决。一位以太坊白皮书的早期翻译者向南方周末记者无奈地表示:“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5

隐性的权力结构

在矿圈,食物链顶层就是矿机生产商。目前,公认的三大矿机生产商均位于中国。他们通过生产销售矿机,获得大量的利润,同时也涉足矿场和矿池的建设,布局在整个币圈的话语权。

蚂蚁矿池是全球排名前二的大矿池,它的算力占据全网算力的17%,但根据工商资料,该矿池是由比特大陆一手创办;嘉楠耘智的几位投资人,同时也是杭州矿池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后者有自己的矿池Hash和挖矿平台,不过矿池已于2017年底停止运营。

亿邦通信则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海市,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成立了三家区块链公司。亿邦通信的一位销售人员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他们在这三地都有矿场和挖矿业务,但这些矿场也已全负荷运转,没有机位可以托管新的矿机了。

“我们正在俄罗斯的伊尔库茨克搭建新矿场,那里电费低很多,新矿机可以在那里托管。”该人士说。

在矿机厂商之上,则是芯片巨头的收割。“矿机的核心技术在芯片上,谁有矿机芯片,谁就可以生产更多矿机。”丁杨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芯片主要掌握在几家巨头厂商手中,如台积电、英伟达、AMD等。

从2015年开始,台积电一直都是嘉楠耘智的最大芯片供应商。2015年,嘉楠耘智从台积电采购的芯片,占据嘉楠耘智所有采购量的69.62%,此后这个数据一直维持在60%左右。嘉楠耘智的大部分利润,均被台积电赚走。

2018年1月18日,在台积电第四季度财报的说明会上,董事长张忠谋就称,虽然今年的移动业务前景较弱,但公司的营收依然会增长10%—15%,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持续稳健的加密货币开采对芯片的需求。

在矿机厂商之下,则隐藏着另外一种权力结构。嘉楠耘智2017年的招股书上,透露了这个秘密。2017年前4个月,嘉楠耘智的前五大客户中,有四大客户属于“个人”。而根据公开资料,其中有三人均是币圈鼎鼎大名的“腕儿”。

第一大客户吴钢是最早的一批矿工,后来创办了Haobtc,该公司拥有一个全球前十的矿池;第二大客户林志鹏是小强矿机的创始人,很早便从事矿机的生产销售,其与第六大客户谢维钦,一直是合作关系;第三大客户王晋创办了币圈资讯网站比特帮。

这些大客户均不是单纯的矿工,他们都在币圈拥有着自己的影响力。机械运转的矿机给他们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话语权。

据比特大陆一位内部人士介绍,比特大陆的大客户中,也多为币圈的大佬。不过,比特大陆官方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该公司公关部回应称,由于与客户签署了保密协议,该方面内容不方便透露。

“一币一别墅”的财富神话依然在币圈里广为流传,不断有新的投资者跃跃欲试。但其实,从矿机厂商到大矿场主,再到矿池,这个小圈子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权力结构。

新入局者,大多只能做被收割的“韭菜”

Ⅱ 帮别人登录btcc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有风险吗

有啊,数字错了,钱包地址填错了,价格输错了,都是风险啊,是你承担还是别人承担?有时候,尽量不要代操作!

Ⅲ g ucs是一个什么样的数字货币

初入币圈的朋友,看到林林种种的数字货币,真是眼花缭乱,这些加密货币是什么来头,有什么特点呢?这里来简要介绍一下一些主流加密货币。

比特币系

比特币是最早诞生的加密货币,2008年,化名中本聪的网络极客发表了一篇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2009年,第一个创世区块由中本聪挖出,一直发展至今。比特币最初的区块大小只有 1M,拥堵问题日益加剧,手续费也不断上升,于是区块扩容被提上了日程,Core开发组主张用隔离见证和闪电网络实现扩容,而大区块派主张直接扩大区块。双方争执不下,最后,2017年8月1日,比特币现金(BCH)从比特币(BTC)上分叉,以扩大区块的方式实现了扩容。这次分叉开了一个分叉币的头,之后,比特黄金、比特钻石、超级比特币、比特上帝等一众分叉币纷纷涌现。到了后来,BCH 自身也碰到了一次分叉,自称中本聪的澳洲人CSW又要继续扩大区块,还要锁死比特币底层协议,他号称要做出一个符合中本聪愿景的比特币,这次分叉的币叫BSV。

除了 BCH 和 BSV 外,其他分叉币大多已经式微,BTC、BCH、BSV 分别代表了对三个不同方向的探索,BTC 最为保守谨慎,BSV 最为激进,BCH 相对温和渐进。目前 BTC 享有事实上的比特币之名,市值也最大。



以太坊系

2013年年末,94年出生的天才程序员 Vitalik Buterin(V神) 发表了以太坊白皮书,提出了可以在加密货币上添加各种智能合约的设想,可以用于社交、交易、游戏等领域,以太坊市值一路飞升,很快就仅次于比特币了,加上了智能合约的以太坊,也被称为区块链2.0。

2016年,以太坊碰到了一次严重的黑客盗币事件(DAO),V神决定使用回滚的方式删掉这次盗币记录,但有一些坚持区块链不可篡改的人反对回滚,于是以太坊也发生了分叉。与比特币不同的是,以太坊原链成了少数派,被称为以太坊经典(ETC),进行了回滚的新链成了多数派,成为了事实上的以太坊(ETH)。

稳定币系

稳定币一般锚定法币,可以用稳定币向发行方1:1兑换法币,币值比较稳定,但有时交易也会有少量溢价,在加密货币交易中应用很广。现在最常见的稳定币就是Tether公司发行的 USDT,1 USDT =1美元。稳定币一般发行在其他加密货币网络上,有比特币Omni协议、以太坊ERC20协议等好几种USDT。



匿名币系

比特币上,每条交易都是清晰可查的,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地址背后对应的人是谁。有人认为比特币隐私性还不够,于是一些能够掩盖用户信息的匿名币又横空出世了,像门罗币(XMR)、达世币(Dash)、大零币(Zcash)等。门罗币使用了环签名技术,达世币采取了混币技术,大零币使用了零知识证明,都可以起到不同程度的匿名效果。

平台币系

一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往往会发布自己的平台币,使用平台币交易有一定的优惠,比如 OKEx 的 OKB,火币的HT,币安的 BNB 等。

其他一些主流币种

莱特币(LTC)复制了比特币的代码,更换了共识算法,缩短了出块时间,比特币要升级时往往也先在比特币上面做实验,莱特币号称“比特金,莱特银”。

瑞波币(XRP)是目前市值第三大的币种,它本身是一种互联网交易协议,允许用户快速低廉地全世界转账。

柚子币(EOS)号称区块链3.0、以太坊升级版,试图在上面引入更多的功能和应用拓展。

编辑



「比特袋鼠」是全球首家以自有矿场矿机分配理论收益,并且永不停电的数字货币金融服务平台,平台以云算力产品为主,由战略合作伙伴万有算力旗下专业矿池「1THash」每日定时分配理论收益,集高收益、安全性、流动性、透明性、专业性为一体。

高收益:平台以“让用户的资产增益“ 为经营目标,客户可选择多种衍生品防止系统性风险。

安全性:团队将备用数字资产存储于多重签名的冷钱包中,若发生意外将启用备用金为客户发放收益。

流动性:平台每日分配收益,达到最低取币标准后可随提随取。

透明性:矿场数据、矿场日志公开透明,用户可通过数据中心监控系统随时监管矿场的算力实况。

专业性:矿场由深耕矿业多年的专业人员运维管理,每个机组进行专业网断隔离防止病毒入侵,机房中采用多重备用网络全方位杜绝非系统性风险

Ⅳ 数字货币的种类

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数字货币种类繁多,由最初的比特币,法发展到各市数字货币繁复多样如:莱特币,狗狗币,元宝币等等,如想详细了解,可去BTC100,各种数字货币种类丰富。

Ⅳ 数字货币股票有哪些龙头股

数字货币的股票龙头股具体有如下所示:
一、数字认证:股票代码为300579。
二、聚龙股份:股票代码为300202。
三、广电运通:股票代码为002152。
四、美盛文化:股票代码为002699。
五、四方精创:股票代码为300468。
六、科蓝软件:股票代码为300663。
【拓展资料】
数字货币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与纸币和硬币等实物不同)。它展示了类似于实物货币的属性,但可以允许即时交易和无边界所有权转移。实例包括虚拟货币、密码货币以及中央银行发行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记账的货币(包括数字基础货币)。像传统货币一样,这些货币可能被用来购买实物商品和服务,但也可能在某些社区被限制,例如在网络游戏中使用。
数字货币是电子记录在储值卡或其他设备上的货币余额。电子货币的另一种形式是网络货币,它允许在计算机网络,尤其是互联网上进行价值转移。电子货币也是对私人银行或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1983年,大卫·乔姆(David Chaum)的一篇研究论文引入了数字现金的概念。1990年,他在阿姆斯特丹创立了电子现金公司DigiCash,将他研究中的想法商业化。该公司于1998年申请破产。
数字货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泡沫。另一个著名的数字货币服务是自由储备,其成立于2006年;它允许用户将美元或欧元兑换成自由储备美元或欧元,并以1%的费用相互自由兑换。一些数字货币业务被认为被用于庞氏骗局和洗钱,并被美国政府起诉在没有MSB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
q币或QQ币,是在腾讯QQ的信息平台上被用作一种基于商品的数字货币,出现于2005年初。q币在中国非常有效,据说由于投机,它们对人民币产生了不稳定的影响。
近来对密码货币的兴趣促使人们对数字货币重新产生兴趣,比特币于2008年推出,成为使用最广泛、被接受的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既可以是集中的,即有控制货币供应的中心点,也可以是分散的,即控制权可以有不同的来源。

Ⅵ 求一篇关于法律论文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
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Ⅶ 数字货币是否会引发纸币缩水 有关论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市场经济离不开货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货币不仅充当着商品流通的媒介,其本身也在作为财产的代表成为信用活动的工具.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与货币收支有关的交易和借贷等经济活动,就是金融活动.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商品交换是直接的物物交换,以物换物.没有货币的物物交换往往颇费周折,如果甲需要乙的商品,乙却不需要甲的商品,两人就不能成交.其缺点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而日益明显.1.货币执行交换媒介的功能在交换的实践中,人们逐渐习惯与用某种比较容易为大家接受的商品来充当商品交换的"中间人",先把自己生产的商品设法换成这种商品,然后再用它去换回自己需要的商品,从而导致了货币的产生.2.货币执行计价单位的功能货币执行计价单位功能,就是赋予商品一定的价格.市场上的商品有千万种,个人对同一种商品效用的评价又千差万别,因此人们往往难以弄清各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交易自然也就难以做到公平.由于某个商品出卖后可以得到的货币就是该商品的价格,一旦该商品在市场交易中形成了被广泛接受的价格,人们再也不必一一记住各种商品相互之间的交换比例,只要一看价格就一目了然.货币经历了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从金属货币到纸币的演变过程.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进步,票据形式的记帐货币和近年出现的各种电子货币取代了部分纸币进行流通.货币可以随时方便地换成各种各样的商品和财务.因此,货币除了在商品交换中执行交换媒介和计价单位的功能,货币本身也成为了财产的代表.货币作为财产的代表,不仅可以储存起来作为未来的购买力,而且可以通过出让给别人收取利息实现增值.让渡货币在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就是货币的借贷活动.在让渡货币使用权的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暂时出让货币在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货币的使用人(债务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之后归还,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Ⅷ 数字货币有什么发展前景,能否将它视为一种骗局

由于比特币的持续火爆,让人们开始高度关注这种数字货币,然而让各界更为关注的是比特币背后的技术架构—区块链技术,这项技术被众多机构认为它很可能是继继蒸汽机、电力、信息和互联网科技之后最有可能引发第五轮科技革命的核心技术。

比特币或许会出现下跌,而数字货币的长期方向必然是上涨,而且会涨的特别激烈。2017年全球数字货币的总市值不过是6470亿美元,不到全球实物黄金市值的10%,占全国股票总值还不到0.01%。AAC的推出可谓时机正好,而矿工都知道越早进入就能挖到更多的代币,赚取的利润也更丰厚,Acute Angle Cloud的诞生将给它的合作伙伴带来丰厚的回报。

2017年可以认为是区块链技术的元年,而2018年很可能成为区块链技术的爆发年,Acute Angle Cloud搭上区块链技术的快车很可能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在CES2018上发布的Acute Angle PC很可能成为区块链的又一个爆品。

Ⅸ 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区别

1、应用不同

数字货币:快捷、经济和安全的支付结算;票据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抵押品物权数字化。

电子货币:卖方将买方的支付指令通过支付网关送往卖方的收单行;收单行通过银行卡网络从发卡行获得授权许可,并将授权信息再通过支付网关送回卖方;卖方取得授权后,向买方发出购物完成信息。如果支付获取与支付授权不能同时完成,卖方还要通过支付网关向收单行发送支付获取请求,把该笔交易的资金由买方转账到卖方的账户中。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支付系统完成最后的行间结算。

2、特点不同

数字货币特点是交易成本低、交易速度快、高度匿名性

电子货币特点是匿名性、节省交易费用、节省传输费用、持有风险小、支付灵活方便、防伪造及防重复性、不可跟踪性。

3、种类不同

数字货币分为三类:完全封闭的、与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且只能在特定虚拟社区内使用,如魔兽世界黄金;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真实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如 Facebook 信贷;可以按照一定的比率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赎回,既可以购买虚拟的商品服务,也可以购买真实的商品服务,如比特币。

电子货币:基于互联网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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