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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盗取

发布时间: 2022-01-10 20:01:32

数字货币的合约交易安全吗

数字货币的合约交易不安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依然存在诸多漏洞,比如最常见的就有以下六种:

一、拒绝服务攻击

拒绝服务攻击是目前最主要的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攻击方式,攻击者通过拒绝服务攻击,让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访问,而用户因为无法准确分辨攻击程度,往往会造成恐慌性的资产转移,从而带来一定的损失影响。

二、钓鱼事件

即使是目前最好的技术措施也无法让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避免钓鱼攻击,一些黑客和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虚假的域名或者仿冒页面的方式迷惑数字货币投资者,而一般的投资者又无从辨别真伪,因此很容易就造成资产上的损失。

三、热钱包防护问题

很多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使用单个私钥来保护热钱包,如果黑客们可以访问单个私钥,他们就可以破解与私钥相关的热钱包。例如,2017年首尔交易所Yapizon的攻击,攻击者一年内前后两次对交易平台发起了针对平台上热钱包的盗取,总共造成交易平台近50%的资产损失,并最终导致了交易平台破产。

四、内部攻击

由于没有完善的风险隔离措施,或对于员工权限监督不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存在员工监守自盗,部分拥有平台操作权限的员工利用内部信任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例如,2016年交易平台ShapeShift发生的员工盗取比特币事件,通过私下盗取和将敏感信息转卖给他人的方式给交易平台共造成23万美元损失。

五、软件漏洞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软件漏洞则包括单点登陆漏洞、oAuth协议漏洞等。目前各国都有法律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信息安全措施,以保护客户的存款。但由于区块链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缺少适用于加密数字资产的此类规范。因此,许多交易平台在缺乏安全规范约束的条件下,存在大量漏洞并非偶然。

六、交易可锻性

区块链的技术支持者常常认为区块链交易是高度安全的,因为它们被记录在据称不可更改的记录上,但是每个交易都需要有相应签名,而在交易最终确认之前,记录是可以被暂时伪造的。

(1)数字货币盗取扩展阅读:

合约交易的规则

1、交易时间

合约交易是7*24小时交易,只有在每周五16:00(UTC+8)结算或交割期间会中断交易。合约在交割前最后10分钟,只能平仓,不能开仓。

2、交易类型

交易类型分为两类,开仓和平仓。开仓和平仓,又分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买入开多(看涨)是指当用户对指数看多、看涨时,新买入一定数量的某种合约。进行“买入开多”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增加多头仓位。

卖出平多(多单平仓)是指用户对未来指数行情不再看涨而补回的卖出合约,与当前持有的买入合约对冲抵消退出市场。进行“卖出平多”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减少多头仓位。

卖出开空(看跌)是指当用户对指数看空、看跌时,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合约。进行“卖出开空”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增加空头仓位。

买入平空(空单平仓)是指用户对未来指数行情不再看跌而补回的买入合约,与当前持有的卖出合约对冲抵消退出市场。进行“买入平空”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减少空头仓位。

3、下单方式

限价委托:用户需要自己指定下单的价格和数量。开仓和平仓都可以使用限价委托。

对手价下单:用户如果选择对手价下单,则用户只能输入下单数量,不能再输入下单价格。系统会在接收到此委托的一瞬间,读取当前最新的对手价格(如用户买入,则对手价为卖1价格;若为卖出,则对手价为买1价格),下达一个此对手价的限价委托。

4、仓位

用户开仓成交后,即拥有了仓位,同种合约同一方向上的仓位会合并。在一个合约账户中,最多只能有6个仓位,即当周合约多仓、当周合约空仓、次周合约多仓、次周合约空仓、季度合约多仓、季度合约空仓。

5、下单限制

平台对单个用户某个周期合约的持仓数量、单笔开仓/平仓的下单数量会做出限制,防止用户操纵市场。

当用户的持仓数量或委托数量过大,平台认为可能对系统和其他用户产生严重风险时,平台有权要求用户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撤单,平仓等风控措施。平台有权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总仓位数量,限制总委托数量,限制开仓,撤单,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② 数字货币有什么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数字货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第一是技术层面,数字货币依赖于区块链技术和一个系统,这就会使其遭受安全冲击,比如计算机系统的黑客攻击,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看到过很多实际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快捷性和不可撤销性,加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高流通性,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将数字货币作为新型洗钱渠道。而且,通过数字货币洗钱有很多种不同的实现方式,总体而言,新型洗钱方式被发现、查处的几率比以往更低,很多国家还没有有效地打击数字货币洗钱的手段和技术。这些因素导致不法分子更青睐这种洗钱方式。

③ 央行数字货币有没有防盗功能

为用户提供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存储方案,钱包密钥和所有类型货币的地址私钥信息都存储在用户本地系统里。同时,钱包提供便捷的密钥备份方案—用户只需进行一次备份,保存到安全的地方。即使后续增加数字货币种类,用备份就可恢复所有类别数字货币资产。除了让用户完全控制钱包密钥,钱包还针对不同规模的数字资产管理,提供多重签名技术保障和两步授权验证,用户可以选择在转账交易时进行手机验证码、指纹、活体等验证方式,全方位保证数字货币资产安全。

④ 盗窃数字货币怎么处理

如果你朋友在还钱之前,你已经知道这是盗窃来的钱,自然是要退还的。

⑤ 数字货币存在哪些风险

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 。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境内没有批准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根据我国的数字货币监管框架,投资者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自由。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应答时间:2020-12-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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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数字货币被盗如何报警

⑦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⑧ 现在数字货币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就是说公司有员工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了几个 就是说能不能制裁

现在交易数字货币是非法的,不值得干!

⑨ 数字货币个人持有安全吗,会不会被盗

目前黑客都盯上了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他们眼中这都是肥肉,盗取里面客户信息的资产安全.很多交易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隐患,推荐可以去币易交易所上面把财产安全转移,币易在安全系统上和系统效率上实现平衡点,至今没有出现过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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