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数字货币
㈠ 江苏比特币第一大案破获,上缴国库31万个比特币,案由是什么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审在江苏·盐城宣判。案件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年初 ,盐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盐城市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㈡ 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案,涉案金额达到了多少
区块链是一种带有数据“散列验证”功能的数据库,目的是为了验证信息的有效性,一般适用于金融、保险、公益、公共服务、移动通信等领域,所以,近年来有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区块链,用于网络赌博,来谋取巨大的利益。2021年1月15日,盐城建湖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的赌博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参赌人员高达7.3万余人,涉案资金更是高达80亿元,涉及境内外17个国家和地区。
一、区块链犯罪初露矛头2020年10月,建湖警方接到的线索称,在柚子币的公链上有一款叫“Biggame”的赌博应用,其每日的交易量都位居榜首,柚子币是由国外组织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允许应用在公共区块链。这款赌博应用日参与人员有一万余人,日投注金额1000余万元,参与赌博方式就是我们常见水果机、红黑大战等。
你有被引流去参与虚拟货币赌博的经历吗?
㈢ 数字货币传销与传统的传销究竟有何不同
最传统的传销,简单的就是,上层(组织者)收入了控制了第一级“会员”收其“会费”,并且利用某一些手段让他们发展二级“会员”。但是这种传统的传销会把人都控制在一个地方里,强制按照他们的方式执行。比较传统的空手套白狼。
无论是传统还是现在的数字货币传销,都是“庞氏”骗局。利用新进来的人的钱去支付原来的那批人的收益和利息。各位投资人们清醒一下吧,想要投资必须要找合法合规的,避免上当受骗。世界上没有白吃的午餐,每一种投资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没有百分百的盈利。
㈣ 为什么最近加密货币洗钱事件不断,赃款纷纷流入几家头部交易所
这在币圈都不算什么新鲜事了,因为其匿名的特征能把黑钱从法币转移到数字货币从而“洗白”。此前币圈很多人因为参与加密货币OTC(法币)交易,银行卡和支付宝被冻结引发了社会关注,这波冻卡潮起源于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加密货币在OTC进行洗钱,导致和洗钱账户有关联的账户纷纷被冻结,这也说明这几家交易所确实在币圈口碑不错。
㈤ 2416名比特币藏富偷税者,韩国查获后会怎么做
韩国国税局收走了2416名以BTC等方法掩藏财产的偷税者,如今以现钱和债务的方式收购 了366万美元(约2.97亿人民币)的税费。韩国国税局表明,她们在虚拟资产交易所搜集了经营者的资产信息内容,并对有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缴税。搜察行政机关查验虚拟财产后,大部分状况下,由于没法得到登陆密码而没法完成。因而,国税厅临时扣留了偷漏税人对交易中心的提款要求债务和偿还要求债务,偷漏税人因为没法完成而补交税金,宣布消除扣留。另外,韩国将从2023年逐渐征缴虚拟财产收益。交易中心应按时向国税厅汇报数字货币拥有状况,更合理地避免 虚拟财产运用的掩藏个人行为。BTC的数据信息表明,近24小时各大网站有19.2万人发生爆炸,发生爆炸资产做到23.27亿美金(折合rmb151.25亿人民币)。
对于此事,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表明,除房地产业、个股外别的财产的抵扣均值为250万韩元,合乎一般别的财产出让收益的基本上扣减规范。除此之外,虚拟财产在国际会计规范上并不被视作资产,因而不可以与股市投资等投资理财收益对比。
㈥ 传销被披上数字货币伪装,如何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近几年,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传销的手段也越来越先进。许多传销都披上数字货币进行伪装,从而骗受害者加入传销组织。虽然公安机关在这方面极力打击,并且也多方面的宣传传销组织的常用伎俩和手段,但是仍然有许多人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陷入传销组织的诡计。而且特别是随着这几年数字货币的兴起,许多人对于数字货币不是很了解,很容易就陷入传销组织的陷阱当中。
第二,警惕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只要是在网络上认识的所谓的好友、老乡等在涉及到金钱方面纠葛的时候,一定要及时谨慎的理清这个人是否是自己值得相信的?钱一旦拿出去之后,还有没有机会拿的回来。对于所谓的带你一起投资、炒股等活动,一定要擦亮双眼,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而且,购买基金和股票这种行为最好去正规的证券市场,基金市场去购买,而不是相信网上所谓的特殊渠道。
第三、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发送验证码的时候,一定要警惕。因为一旦将验证码发送工具,很有可能就是在扣划自己银行卡上的存款。但是自己却并不知情。面对这样类似的情况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辨别,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低投资,高回报,低风险,这样的话,只要记住。风险和回报都是成正比的,越高风险就意味着高的收益,而且不要贪图小便宜,就能够防止自己被骗。
㈦ 人民币水印多棵痣 这是不是传说中的错版币
社会上经常发现一些“错版币”,如文字倒置、图案倒置、图案左右颠倒等,据说是印钞厂由于印刷错误造成的废品,由于数量稀少,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首先这样的货币是不存在的。因为印钞厂印制钞票时使用的印版、制造硬币使用的钢模等,是一个整体,在印制过程中,不可能出现局部倒置或颠倒的问题。到2015年为止发现的所谓“错版货币”,不仅有人民币纸币,还有硬币,包括纪念币,还发现有外币。但无论什么币种,都是在原有货币的基础上,经过人工制作的。对所谓“错版货币”如果认真的观察或借助放大仪器观察,就会发现刀切、粘贴、修刮的痕迹。截止到2015年破获的案件看,社会上确实有一些利欲熏心之人,为牟取暴利,专门制作、兜售所谓“错版货币”,希望广大群众引起警惕。
群众遇到“错版货币”要“一不相信,二不上当,三要抵制”。[1] “错版货币”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就更谈不上所谓的收藏价值。
㈧ 从手机网络里面骗取1400元报案能受理吗
跟金额没多大关系的。
看别人会不会给你处理而已。
我以前被偷包,差不多几百块吧,立案了,然后距离现在有四五年了吧,从来没有一个回应。
就是给你备案而已。
㈨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㈩ 怎样识别数字货币中的传销
我认为所为传销是和货币有直接关系的,而是拉进一个人给上面的那个人多少提成,说白了就是金子塔形势,跟直销完全不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