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货币属性
1. 什么是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属于什么领域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电子货币以及纸币,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没有听说过数字货币的。其实数字货币它也是货币的一种,不过这种货币并不是政府发行的,而是相关的人事自己发行的。那小编就来解释一下,究竟什么是数字货币以及数字货币属于的领域。
总结
因为数字货币它就是一个无形的产品,是一个人们立场中的货币,是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如果没有人愿意投资他,那么他就会没有价值,就有可能从市场上消失。所以投资数字货币一定要谨慎,不要把大笔的钱都投入进去。
2.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问题
数字货币显然是物,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显然,比特币在法律上属于动产.
数字货处作为动产,能够产生动产上的权利即物权么?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某项动产为非法,如毒品等,权利人皆得因《物权法》而对动产产生物权,因国家并未制定法律宣布数字货币非法,那么依《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可见数字货币可产生物权。这在《民法总则》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更进一步讲,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
依此规定,无论是将数字货币视为数据还是视为虚拟财产,其均可能产生民事权利,在国家尚未制定特别法律对比特币予以特别规定时,其权利受《民法总则》保护,而民法总则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则自由”,具体见:
数字货币尚属新生事物,谈不上已有公序良俗,而又无特别法律予以规定,故依《民法总则》第127条、第8条及第10条及物权法第2条,数字货币为物,应受法律保护。
因交易而取得的数字货币受法律保护么?这实际上涉及对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判断。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各交易所不得从事比特币交易的公告,能否据此认定通过交易所已经发生的比特币的交易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我认为不能,原因有二:
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
3.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法律主观:
虚拟货币即非真实的货币,一般包括游戏币和数字加密货币。我们经常提到的虚拟货币一般是指比特币、莱特币、微盟币、瑞泰币这些数字加密货币。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
法律客观: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内容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早枣汪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陆仔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岩枯,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4. 什么是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指数字化人民币,是一种法定加密数字货币,其本身是货币而不仅仅是支付工具。它与支付宝、微信支付具有本质不同。
支付宝、微信支付和手机银行等其实都是电子货币,并非是数字货币。这些都是基于电子账户实现的支付方式,本质上只是一种现有法定货币的信息化过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字货币。而且,它跟Q币、比特币相比也完全不同。
平常所说的Q币、比特币,这些都属于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相比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发行者的不同。
虚拟货币是非法币的电子化,发行者不是央行,而且也只能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流通,比如网上的游戏币,主要用于的是虚拟商品的购买,但一般还是不具有安全性,所以虚拟交易平台,如某智多星威客,某某一,某某八等,都是专门为此提供安全交易保障的。而数字货币是可以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比特币是非法的数字货币。
5. 什么叫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币种类多样,目前我国内比较知名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络币、盛大元宝等;国外知名度较高的有Facebook的F币、网络游戏SecondLife的林登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且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游戏币;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
6. 虚拟货币是什么
1、虚拟货币是指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等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拓展资料:
1、本质概括
“虚拟”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鉴于问题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发点上,需要站得更高。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问题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它们之间并不共享同一基础范式。而正是范式的差异,而非虚拟现象,导致了二者的不同。
2、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推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原有含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更广义货币的一个特例。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3、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这种特例的特殊点在于:第一,参照点不变。因此,价值从一个集被特化为一个可通约的值,当参照点不变时,价值等同于效用;第二,效用相对于参照点的得失不变。这意味着,参照点所拥有的值,是一个稳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经济中,参照点也可能不变,但仍是一个散集。其不同在于这个散集中的每一个点(实际成交价)都是不稳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稳定的;但在虚拟货币的价值集中,每一个点都可能是稳定的,相反是那个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稳定的。反映到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7.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8.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加密货币、代币、通证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不同:
1.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为指非真实的货币。
2.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为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
3.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为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
4.代币(通证):
一种形状及尺寸类似货币,但限制使用范围、不具通货效力的物品,其通证则为代币英文Token的谐音。
二、特点不同:
1.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
2.数字货币:
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
3.加密货币:
加密货币基于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 ,与依赖中心化监管体系的银行金融系统相对。
4.代币(通证):
通常需要以金钱换取,用在商店、游乐场、大众运输工具等地方,做为凭证以使用服务、换取物品等。
(8)虚拟数字货币属性扩展阅读
现阶段数字货币更像一种投资产品,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担保机构维护其价格的稳定,其作为价值尺度的作用还未显现,无法充当支付手段。数字货币作为投资产品,其发展离不开交易平台、运营公司和投资。
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所依托的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中心化,可以用于数字货币以外的其他领域,这也是比特币受到热捧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如果数字货币被作为一种货币受到公众的广泛使用,则会对货币政策有效性、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市场、金融稳定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
9. 数字货币功能属性
虚拟货币具有三种功能属性,从货币角度,虚拟货币可以替代法币的支付工具;从投资角度,虚拟货币是证券投资;从反洗钱的交付,虚拟货币是价值转移的手段。因此,无论虚拟货币以何种创新标榜,其功能上的三种属性并不因为其形式上的变化而改变。
10. 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区别是什么投资币种有哪些
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可以用来描述所有电子货币的总称,包括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数字货币是不存在任何物理形式的电子货币,因其功能和内在的属性都和标准非法定货币相同,也可简称为网络版现金。数字货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需要通过可以连接到特定网络的设备来使用和持有。
T1:ETH(目前的公链之首,山寨币孕育的底层平台,并且在炒作ETH2.0)EOS(社区共识+DApp可能的大爆发+DeFi也能加入+跌出了极高性价比) ZEC(匿名龙头)
T2:YAS (ubi理念,目前市值低,潜力大)ATOM(也就是cosmos,优势新型公链),XRP(2019跌的基本没涨起来过,所以向上空间还是挺大的)Polkadot DOT(波卡,目标超越以太坊)KSM(波卡先锋)
T3:ADA(有潜力)NEO (上轮牛市1000倍神话),ONT(强庄),IOST (IOST首先目前估值偏低,目前Dapp也在良好发展中)
币圈还有平台币,对应的也就是HT,BNB,M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