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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中心去港原

发布时间: 2022-06-10 22:00:30

㈠ 国家发改委高科技节能减排办公室

设立国家节能中心。
该中心为国家发改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政府实施节能管理的技术支持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节能政策、法规、规划及管理制度等研究任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组织开展节能技术、产品和新机制推广;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及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能效标识管理;开展节能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㈡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和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加强交通行业的能源科学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有计划地对费能型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交通行业各层次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能源,包括煤炭、焦炭、原油、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蒸汽、电力和薪柴等。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生产结构、设备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章节约能源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节约能源管理办公会议和节约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能源管理决策的领导机构;各级节约能源管理职能机构,是节约能源管理办公会议或节约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执行机构。
各级节约能源管理领导机构,都要由单位主管能源工作的领导主持。研究和审查本行业或本企业节能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措施和改革方案;部署节能工作任务;协调分析和解决有关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均设专职节能机构,编制不少于四人。第五条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节约的领导机构的任务,按第四条执行。日常工作设独立的节约能源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不少于五人(不包括单设的热工人员)。
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下,二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编制不少于二至三人。年耗能二千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体系和专职人员。
各级企业都要建立能源管理网。第六条各级节约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的干部和技术人员。第七条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地方、部门发布的有关节能的规定。
(二)编制节约能源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要把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基层,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三)负责节约能源奖金分配使用和节能措施资金的归口管理。审查编制节能应用科研、节能技措、节能基建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效益考核。
(四)完善节能科学管理手段,监督和管理能源的利用情况,督促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组织企业热平衡工作。
(五)搜集和传播节能信息,组织节能技术、经验交流。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八条部属船舶、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任务:①大力开展节能应用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②协助能源管理机关做好企业的能源普查与监测,协助企业能量平衡和设备热工测试工作;③指导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受理节能技术咨询,开展节能技术情报工作;④组织节能技术交流,推广优选的节能项目,对重点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考察和论证,向主管机关提供分析、评价报告;⑤承担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节能技术服务任务。
地方节能技术检测站应参照上述规定协调地方企业搞好节能服务工作。部属船舶、汽车运输节能技术培训中心要以提高节约能源管理水平为目标进行智力开发,有计划地为企业培养师资力量和领导骨干。第九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机关。第三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各种能源数据。
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制度,健全收、发、耗、节、存的原始记录,逐级按月、季、年进行结算,对能源消耗和节能量进行能源审计工作,做到供应、财务、统计数字三落实。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全部耗能设备的能源消耗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工作。第十二条制订企业能源平衡表、能源流程图和能源网络图,分析节能潜力,采取对策。根据需要对重点耗能设备进行能量平衡工作,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第十三条能源标准化是企业合理用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发布的各项节能标准。能源计量应按照交通部、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执行,并制订实施细则和升级规划。对企业的运输、工程、港作船舶要积极配备可靠的计量器具;各级汽车运输企业对装卸、运输、入库、保管、领发、盘存各环节都要严格计量。

㈢ 国家节能中心待遇怎么样

应该是很好的地方,以后越来越重要,地位会越来越好。

㈣ 全国高科技节能减排促进中心的简介

依托全国高协九大部委协作背景,中心作为政府部门节能减排产业化联合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调各相关部委资源、依托高新节能减排技术、按照市场规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动节能减排“新事业”向“新产业”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为贯彻十七大报告的精神,依托专家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节能减排领域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心成立以来利用政策优势,服务宗旨和高科技平台促进了一批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突破原有经济增长模式。
中心设立了相关的专家工作平台,以两院院士和政府领导为先导,以相关产业学科带头人为主体的专家库。依靠国内外高科技领域的专家,通过组织专家共同协作,为企业和社会节能减排事业提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性解决方案。通过由中心组织的相关专家对产品的论证,为企业提出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解决方案。
中心先后在黑龙江、南京、徐州等地组织召开了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与地方政府部门交流经验,提供思路,帮助相关政府、企业部门有效地降低单位GDP能耗,减少排放,增加效益。
在金融合作领域,中心已经与中信集团、国家开发银行、渣打银行、中国人保等中外大型金融机构进行接触,正在组织筹建以中心为核心的节能减排金融工作平台。在推广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同时,为应用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机构提供金融扶持。

㈤ 国家节能中心 怎么样

发改委直属事业单位,类似公务员。比较稳定吧

㈥ 国家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法律依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㈦ 国家节能中心怎么样

国家节能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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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国家节能中心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人事处)
主要负责中心行政、后勤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承担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文秘档案、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管理中心财务和资产,负责中心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及共青团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
承担节能政策、法规、规划及管理制度等研究任务;掌握全国能源利用效率状况和各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综合分析全国节能工作运行态势,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编制中心工作动态、简报;承担公文核稿及综合性文字材料的汇总、核审和起草工作。
(三)评审处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论证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建立和管理专家库。
(四)节能管理处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能效标识管理;承担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自愿协议等专项工作,推广节能新机制;为部门(行业)、地方节能中心、节能监察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宣传培训处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负责有关节能展览、展示以及媒体宣传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编写教材以及宣传材料,组织实施相关活动;负责中心网站的建设和运行。
(六)推广(信息传播)处
组织开展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建立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信息平台;开展节能咨询服务。承担节能信息传播中心相关工作。
(七)国际合作处
开展节能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外节能机构的合作、联系及协调;组织承办节能领域的国际交流、培训、考察等;承担有关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研究开发国际合作项目,扩大国际合作领域;掌握和汇总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动态及成果;承担中心外事管理工作。

㈨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是什么机构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成立于199O年,由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是负责对全国节能监测工作统一组织、管理的权威部门。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在业务上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隶属于中国计量科学院。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法规(或行业、地方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监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执法活动。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的监测范围涉及电力、煤炭、石油、机械、电子、冶金、化工、铁道、交通、建材、有色、环保等众多行业及部门。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检测中心、培训中心、企业服务中心、专家委员会、国家节能评审办公室、节能(CMA)实验室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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