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去采购中心投诉
A.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依法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B. 如果对招投标结果存在异议向哪个部门投诉
可向建委相关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综上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来说,已经很清楚了。从您的描述来看,您应该是投标方,一般来讲,就只有两种招标情况:
政府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到当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之后可再作其他考虑。
2. 市场采购行为(包括政府机构的市场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找到对该机构有管理权,即该机构的财政部进行情况说明,并讨回说法。
能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找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诉,再不行往上一级再投诉。只要证据确凿,自己做的端行的正,处理问题的方式妥当,法院会给你说法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C. 由谁来处理又是如何处理招标采购中的投诉或异议的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条款的编制是否合理是招标项目成功的关键。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水平,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避免某些技术和商务条款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过于简略。从而,可以避免给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时造成该招标项目已经内定中标人的不良印象,同时限制了某些投标人钻空子,以技术规格有偏离但关键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较低档次设备应标。
在实践工作中招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具体内容主要有:1、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2、招标文件出现专用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3、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4、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5、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先和支持政策,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若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对异议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的时间《条例》与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相矛盾。《条例》规定的时间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而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招标机构对投标截止期5日前收到的招标文件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对开标的异议
开标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条例》规定投标人应尽可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在实践工作中开标现场出现以下情况,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开标提出异议,具体内容主要有:1、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具体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知、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露信息的发布媒体、公告期、公告内容等争议;2、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的条件等;3、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过程、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开封过程、唱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的确认等;4、评标过程的争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情况、评标中的澄清和评审过程等;5、具体操作的争议,包括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服务态度等;6、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
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侯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主要有: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2、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3、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4、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等;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6、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7、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中标人;8、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9、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中标人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其它异议
招标过程除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异议以外,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1、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无故拒绝况现应支付给投标人的补偿金、招标人终止招标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2、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3、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五、如何处理异议
被异议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因异议处理不当导致被投诉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何处理好异议,首先认为须坚持三种态度,1、公正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客观、公平地对待每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2、真诚要求我们态度端正、微笑面对、悉心倾听、耐心解答,不能高高在上、口气生硬、态度疏离,让人产生距离感,不有因受收到了异议而认为投标单位无事生非,令人感到有针对性。3、换位思考,善于站在质疑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D. 没有通过政府采购怎样处理
开标后,没中标,直接去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那儿退保证金。
要是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向采购单位发出质疑函以后,什么时候可以发投诉书
1、任何时候都可以发投诉书;
2、省政府采购的项目,可以向省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发投诉书。
F. 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怎样做
查,是否属实
属实,划分责任:评标过程过错;中标供应商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
看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标无效需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公布结果,或重新采购。
G. 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与投诉
可以。
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被质疑被拒后,该供应商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将投诉书传真给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
而该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废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发布了废标公告。
(7)未中标去采购中心投诉扩展阅读:
招投标注意事项:
报价编制说明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繁简得当。
报价表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子目排序是否正确。
“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编制人、审核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综合报价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综合报价表”的单价与“单项概预算表”的指标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综合报价表”费用是否齐全,特别是来回改动时要特别注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供应商
H. 投标结果有异议,向什么部门投诉
这个需要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主管部门投诉,比如工程类招投标项目可向建委相关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综上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来说,已经很清楚了。从您的描述来看,您应该是投标方,一般来讲,就只有两种招标情况:
政府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到当地的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之后可再作其他考虑。
2. 市场采购行为(包括政府机构的市场采购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请找到对该机构有管理权,即该机构的财政部进行情况说明,并讨回说法。
I.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