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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中心去行政化

发布时间: 2021-03-27 00:43:52

Ⅰ 怎样理解“去行政化”

去行政化,简单地说,就是淡化行业、职业或某项工作的行政色彩,尽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缚,突出行业、职业的主导地位。

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在提到改进人才管理方式的时候,有提到去行政化的问题:

1、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2、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人事制度。鼓励地方和行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国际人才管理体系接轨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1)公共服务中心去行政化扩展阅读:

各个政府单位在去行政化上的改进:

一、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1、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

要去除事业单位行政化,必须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企业三类组织形态的职能定位,将相互交叉的职能剥离归位:将政府职能中对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微观管理的职能剥离出来,分别还给事业单位和企业。

将事业单位承担的政策制定和监管的职能还给政府,将事业单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交由企业提供。通过职能剥离归位,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组织的职能更加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履职尽责。

2、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政府机关向事业单位分权,退出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承接政府机关下放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监督机构,事业单位对公共服务的质量、数量、品种等拥有话语权,其代表在理事会中要超过半数。

3、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政府分权的过程还必须是问责机制建立的过程,要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分权到位、彻底,必须对下放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问责。在问责机制中,事业单位作为下放权力的承接者和公共服务主体,是必须接受问责的责任人,同时必须设立问责人,赋予其问责的权力。

并建立问责人对责任人法定的问责关系。此外,须明确问责的范围和标准,通过有效的问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力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确保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大学去行政化

1、校一级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

按照《高教法》的规定,校一级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那么院一级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教授委员会,而校长和院长是不能出任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学校学术资源配置权力,应该交给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这类机构。

2、大学的行政管理必须适合大学

而不是将社会上的行政管理移植到大学。现在有些大学校长被任命前或是在行政系统或其他系统,从来没有在大学工作过,当他走上校长或党委书记岗位,就会把他之前的工作理念移植到大学,造成学校工作行政化趋向。

从这个角度上看,比“去行政化”更关键的是大学校长要职业化。

三、国企去行政化

1、将国企高管纳入行政系列管理

人的行为都要追求最大化利益,可以有效促进行政效率。这里的利益不单指货币收入,也包括行政职级。给国企定行政级别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有助于政府与国企的干部交流。

2、有助于政府与国企的干部交流

若国企行政级别被取消,高管没有对等的级别,无疑就堵住了国企与政府交流干部的通道。以后国企高管进不了政府;政府官员也进不了国企。如此老死不相往来显然对政府与国企皆不利。

3、完善治理结构

让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混合,通过投资多元化改组董事会。国企由国家控股不能含糊,但控股要分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对国家安全与自然垄断领域的国企,国家应绝对控股;对其他国企,国家只需相对控股

Ⅱ 事业单位如何去行政化

事业单位行政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分权不到位、不彻底,要去除事业单位行政化,必须聚焦于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分权,关注政府下放了哪些权力?谁来承接下放的权力?这些权力以什么形式下放?下放后的权力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督?当前要去除事业单位行政化,应当从以下方面思考:
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当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的职能依然存在交叉,有些政府机关忙于微观事务的管理,干预了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运行,同时忽视了监督管理职能,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越位、缺位;有些事业单位既承担政府机关的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又从事具体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对其他公共服务主体形成不公;还有些事业单位同时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容易形成二者之间的利益输送,挫伤了企业主体的积极性。要去除事业单位行政化,必须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企业三类组织形态的职能定位,将相互交叉的职能剥离归位:将政府职能中对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微观管理的职能剥离出来,分别还给事业单位和企业;将事业单位承担的政策制定和监管的职能还给政府,将事业单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交由企业提供。通过职能剥离归位,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组织的职能更加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履职尽责。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机关向事业单位分权,首先是下放决策权和管理权,退出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事业单位要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承接政府机关下放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监督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对象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消费者,对公共服务的质量、数量、品种等拥有话语权,其代表在理事会中要超过半数;管理层,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在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各项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力。

Ⅲ 去行政化的定义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门对于高校的管理过多过细,大包大揽。在学校里是以一个权利为中心,而不是以学术为中心。
行政化不仅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
6月6日颁布的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再次提到备受关注的“去行政化”问题: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据新华社6月6日电)在近两万字的纲要中,媒体显然对这一条情有独钟,很多报纸和网站都把它单独拎出来,置于头条位置。
“去行政化”,在今年两会期间和教改规划纲要公布时,曾激起激烈的讨论。多数意见都认为,过度行政化已经成为诸多教育问题的总病根,必须尽快革除。不少大学校长也直言,并不在意学校和本人的行政级别;但也有一些高校中人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在泛行政化的社会环境下,高校无法单独去行政化,否则将面临无法与社会接轨的尴尬。
此次,《人才规划纲要》从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出发,重申去行政化。可见,过度行政化现象不仅在大学存在,而且在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也广泛存在,已经影响了我国的人才战略。纲要中明确,事业单位都要摘除“官帽”,表明中央在这一问题上已有了共识,并开始向过度行政化宣战。
不过,去行政化的方向虽然正确,但“无法接轨”的担忧也非常现实。统一取消行政级别或许容易,但去行政化却非一日之功。
首先,长期形成的“学而优则仕”、“官本位”的思想基础依然深厚,很多人还喜欢以“官位”和“级别”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哪怕离行政权力很远的部门,也热衷往官本位上靠。以至于最不应该行政化的学术和科研单位,也爱上了官位。很多专业技术人员也喜欢在名片上印上“相当于正处级”,还有人推导出院士相当于什么级别、主任医师相当于什么级别,真不知道是对学术的抬举还是矮化。其他诸如奥运冠军“集体当官”等信息,也在不断强化这种社会思维。
最关键的,行政化不仅是一个思维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特权。在高校、医院或科研单位,行政权力不仅掌握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还可以判定学术水平的高低。行政权力一家独大,缺少制衡,整个社会自然要按照行政的逻辑来运转。
其实,行政权力原本不应该成为一个“贬义词”,大学等单位一刻也离不开行政管理。之所以要去行政化,是因为行政权力超出了一定边界,在所有领域都成了支配力量,这样的趋势很可怕。权力如果越界,不受制约,缺乏规范,就会放弃自身的服务职能,明火执仗谋取私利,甚至会成为伤人的猛兽。
《人才规划纲要》指出,改进人才管理方式的主要任务,是规范行政行为。因此,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大家肩膀一般齐,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同时,在学术领域,还要建立一套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评价体系,让学术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出高低,以其对人类的贡献赢得尊重。这样,学术才能摆脱行政权力的束缚,“去行政化”才能获得有力支撑。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28日在“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核准高等学校章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东南大学副校长林萍华表示,章程制定有利于解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交织、行政权力泛化等问题。
事实上,中央和政府对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早有要求。1985年我国就提出“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都明确学校等事业单位“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许多教师都是持美国绿卡或国籍的“海归”,但国家对公派出国规定必须持公务护照才能报销,一张“绿卡”就卡住了教授们的国际交流;没有行政级别就没有事业编制,也没有养老金,需要给工作人员发一种事业年金,但这一制度还没有得到上级批准……

Ⅳ 去行政化是属于什么管理方法

我觉得不断啥管理方法,都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服务客户的最高原则,设置一些流程,同时考虑人的职业化

Ⅳ 什么是学校去行政化

学校去行政化,就是淡化学校的行政色彩,突破学校的行政束缚,突出学校教育的主导地位。学校去行政化的目标是实现“教授治校”。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门对于高校的管理过多过细,大包大揽。在学校里是以一个权利为中心,而不是以学术为中心。

行政化不仅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行政权力往往还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去行政化的精髓,不仅是取消行政级别,更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督促权力恪尽职责、恪守边界。

去行政化”的目标是实现“教授治校”。高校“去行政化”与“教授治校”,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方式,都是针对“大学治理机制”而谈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够自我创新的大学治理机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体制”(亦称“行政化”),这已经被大学千年的生成和发展历程所验证。


  • 参考:

http://ke..com/link?url=fkuT9OQe4NBbsjtx5gmncga4-rTNv2DTAf55MKvnfsZeIIU_

Ⅵ 去行政化的治理机制

高校“去行政化”与“教授治校”,这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方式,都是针对“大学治理机制”而谈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够自我创新的大学治理机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体制”(亦称“行政化”),这已经被大学千年的生成和发展历程所验证。
教育部近日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去行政化倾向明显。“去行政化”改革多年 副部级高校未减一所。
从我国现有高教体制改革历程来看,大学面临的最根本的一条规则就是几十年计划体制延伸下来的国家包办大学和统管大学办学事务,即所谓的“行政主导一切”。包括大学的办学经费、建设计划、教学课程、招生计划、校长等官员的任命(引申出有些校长被定为副部级)等等。
国家层面的“行政主导”,反映到大学内部,就是行政部门在校园内的“行政做大”。因为行政权力掌管着教师的命运,包括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申请、教学课程多少、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获得以及住房等等。这样一来,大学运作与政府部门的运作一样,其结果必然偏离其终极目标——学术自由、创造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
在笔者看来,讨论高校“去行政化”,实为变“行政化”为“服务化”的问题。
而教授治校是大学运转的体制保障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治学和治校,这两个方面同属大学良性运转的必备支撑条件,就像一驾马车的左右车轮,须并驾齐驱,缺一不可。
首先,教授治学是从教授的职业而谈的。大学教授是大学共同体中的主体,承担着教学及科研等积累、发现和创造人类文明的职责,俗称“做学问”,也可称之为“治学”。如果教授不治学,就如同农民不种田,工人不在生产线上做工,渔民不去打鱼,而都成了游手好闲之辈,实为不务正业。正因为如此,“教授治学”的口号,自打它产生时起,就几乎销声匿迹了。
“教授治学”这个职业过程有着独特的存在内涵,最为鲜明的就是勇于打破各种框框和有形无形的限制,才可能逐步做好。它与追逐经济利益、短期效益等行为有着鲜明对照,它要求有尽可能明晰和严格的程序以及权力控制。因此,“象牙塔”的运作才与众不同,那就是尽量减少外在权力的干预,而由这个职业群体自己管理自己的学术事务,由此产生“教授治校”。
教授治校中的“治”,是明确指向“与大学教学和科研等相关的、遵循教育特殊规律的、积累发现和创造人类文明的”学术事务。只有教授群体才更好地懂得这一事务的内涵,就像渔夫清楚何时何地撒网捉鱼,而围观者不能轻重不分地乱加指挥,否则不但鱼儿不上网,渔船也有沉没的危险。
诚然,任何一个群体组织,只要有共同的目标,集合在一起,就离不开支撑其运作的行政事务。教授治校不是教授群体给大学打一般行政琐事的工,而是教授们真正拥有决定大学自身探究学问的决策权。这可能效率低,也可能有失误,但它是做学问的本真,求实的必然,完全不同于“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追求“大效率”的政绩工程。

Ⅶ 人民日报:教育如何去行政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这让教育去行政化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要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按教育规律办学,排除外部和内部因素对教育的干扰和制约,让学校回归本色。
从外部来讲,主要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改变政府把学校当作下属行政机构来管理,改变“统、包、管”模式,转变政府角色。对于基础教育,政府教育部门的责任主要限于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保障对学校的投入,解决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素质不高、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二是监督学校依法办学,尤其是政府部门要带头依法示范,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干预学校的办学,动辄用行政权力,对学校指手画脚。
对于高等教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放在宏观管理方面,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的质量等。探究学问、追求真理、培育人才、崇尚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本质特征。只有在民主、平等、自由的氛围里,才能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才能充分发挥大学人的聪明才智。从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改革要坚持的一个基本目标导向,就是减政放权,政府只做应该做的事情,而应该由学校来做的事情坚决交由学校来做。因此,政府应改变直接管理高校的机制和对资源的分配方式,可成立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可通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高校评估。当然,这做起来是比较难的,但它决定于我们能不能构建一种比较好的政府和学校的关系。
从内部来讲,主要是应理顺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学校管理不能行政化,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行符合教育本质要求的管理模式,充分尊重教师的意见,集中教师的智慧。对于基础教育而言,学校的民主管理,主要是指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并参加学校的管理活动。学校的民主管理,就是集中广大教职工的智慧来管理学校;就是在学校内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有参与管理学校的权利,有监督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使教职工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
对于高等教育,大学的民主管理主要是理顺党委、行政(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4方面的关系,关键是必须清晰区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范围与界限。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是指政治领导,把握办学方向,谋大事,如负责干部选拔聘任、培养教育工作以及党建工作。除此之外,检验党委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能否大胆放手、大力支持校长和行政的工作,确保他们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开展工作,而不是事无巨细,包揽一切。检验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好坏的标准,是管理者能够遵循学术发展的规律,让教师们能够安于教学与科研,而不是用行政思维来管理学术事务,实现学术自由;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真正为学生服务,真正做到以生为本,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思想上的规训和行为上的约束。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应以教授、学科带头人为主体,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中起领导和指导作用。高校要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对分开,清晰区分两种权力的范围与界限。要明确区分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是两个不同的系列,避免行政人员因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为自己谋取学术地位的情况,还要尽量减少所谓“双肩挑”的现象,坚决防止行政权力和学术地位两者之间的“通兑”。同时,应充分发挥高校教代会的作用,学校的规划、经费使用等要提交教代会提出意见建议,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度等重大问题要由教代会讨论通过。
总之,教育去行政化,应当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让学校从只对上负责变为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变以往的注重追求政绩为追求教育本质和宗旨,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

Ⅷ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保局为何划为公益一类而不是行政类

2012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计划在5年内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保局为何被划分到公益类涉及因素复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以下简单说下。
第一,控制行政编制数量,这个不用细说。
第二,从历史上来看,原社保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公益性质。
第三,社保局承担着社会保险相关事项的管理和服务,虽然也有部分行政性质的职权,但总的来说还是服务性质,划到公益类更合适。
第四,去行政化,对包括社保局在内的其他公益类单位都会逐渐剥离行政性质的职权,逐渐成为独立的公益团体。

Ⅸ 政府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推进高校去行政化

政府切断和高校之间的一切控制措施,才能解决去行政化问题,而不是采取什么措施,现在的问题恰恰是采取的措施太多了。

Ⅹ 大学去行政化,还是去行政化

教育部官员:大学去行政化不能等同于去行政级别
大学去行政化不是去掉行政管理
众所周知,任何社会组织都离不开行政管理,大学也不例外。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质不是取消大学级别和层次,而是改变目前政府与学校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资源配置方式,让学术权力参与其中,发挥作用。对教授学术水平的评价应以学术同行为主,而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政策。高等教育要深化改革,当大学的办学经费、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不是政府拨款时,大学的过度行政化甚至官僚化会自然消亡。很明显,民办大学去行政化的呼声就并不高。
大学的去行政化不能简单地与国外类比。中国的大学是在靠政府主导和提供主要资源的条件下逐步发展的,而国外的大学是在经费自筹的基础上不断自主发展的。中国大学行政化色彩越来越浓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费分配和人事任命的掌控,为了防止和减少大学的腐败现象,政府通过层层上收审批权限使监管越来越严,不能把政府加强监管等同于行政化。
大学的去行政化并不是要去掉大学的行政管理,而是应该去掉学术权力按照行政权力的逻辑来运行的管理模式,去掉给教学和科学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应行政级别,去掉行政机构对学术事项的决定权,去掉掌握学术权力者也套用官僚作风的行权方式。其实,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两种不同的结构模式。行政权力是金字塔结构,每上一级台阶都会增加权力范围;学术权力则不同,研究越深入细节,越有发言权。所以,应该去掉行政管理对教师授课、学生培养和学术研究的非科学性制约。
大学去行政化不能等同于去行政级别
历史上,给大学校长确定行政级别是为了解决教育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这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有人认为,大学行政级别的存在,限制了学校独立行使自主权的空间,用行政规则管理学术,会让学校充斥衙门作风。那么,取消了行政级别就没有衙门作风了吗?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行政管理,管理学理论认为管理的有效幅度是7~8人(或机构),两千多万的在校学生、巨额的经费开支,不分管理层级的依据是什么?
有人认为,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后,让政府和高校之间保持距离,能增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让高校学术地位受到尊重。只讲从政府拿钱的权利,又要与主办者保持距离,这算什么逻辑?只要大学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大学校长就只能是委任制;只要大学校长采用委任制,大学校长就自然有委任机构的相应级别。
大学的去行政化关键不是取消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而是要改变目前大学内部按照政府机构设置的管理部门,避免大学成为政府的下级机构,要在大学内部按照教学和科研的本质规律设置相应的服务部门;大学的去行政化还体现在教师自身的观念上,教授不要自觉或不自觉地去与处长、科长工资待遇或社会地位挂钩。
依法规靠章程才能去行政化
从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要实现大学系统的良好运转,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大学的发展行为,来明确大学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大学,在法律的基础上办大学,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研发出创新成果,使大学真正担当起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急需高质量人才的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为了使大学科学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前几年,教育部组织了各大学制定大学章程,进一步规范大学的运行模式,使大学的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大学要依据《高等教育法》理顺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大学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依据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理顺大学党委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真正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依据大学章程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实现大学由行政主导,转为行政服务学术发展;靠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内部制度建设与各机构之间运行的关系,实现科学高效管理,避免大学的行政化。
大学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首先要有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人员组成和明确的议事规则,机构和程序规定是学术委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第二是要有与行政权力交叉相配套的若干制度,对于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的行为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第三是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规章制度要结合学校学科和文化特色。
大学行政管理的内涵决定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只有当大学行政管理服务于教学与科研,服务于广大师生,大学的人才培养才能得到科学发展。只有当教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被尊重,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被认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习权利才能被关注和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才能提升,行政管理也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大学去行政化的根本,就是要使行政管理确保学术权力的良好运作,监督学术权力的不当偏离,保证教师的教学、科研权力,从而最终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使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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