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血站社会实践
A. 社会实践报告
以下是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范文: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小结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小结
活动主题:大学生就业理想
活动目的:了解大学生对职业的选择,引导大学生作出正确的职业设计,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活动成员:朱文迪 崔佳佳 张艺蕾
活动时间:7月4日-7月11
活动过程:
1.7月4日,我和小组成员拟定问卷调查的问卷
2.7月4日晚,将问卷调查的问题发在南京市的各大高校的BBS上
3.7月5日-6日,我们小组来到南京工业大学江浦校区发放问卷,我们一共发出2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85份
4.7月7日-8日,我们小组到了南京林业大学发放问卷,一共发出2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90份
5.7月9日,整理统计,分析问卷
6.7月10日晚8:00开始统计各大高校BBS问卷调查的结果
7.7月11日,我们将书面的问卷调查结果和BBS上的调查结果做了总结
活动结果:优厚待遇比专业对口重要
调查表明,在对“专业对口”与“优厚待遇”两者进行比较时,62%的毕业生看重“优厚待遇”;在“高知名度”与“高收入”之间有60.5%的毕业生看重“高收入”。47.1%的毕业生对工作后月收入的期望值是2000元以上,38.9%的毕业生对工作后月收入的期望值是1500-2000元,只有14%的毕业生对工作后月收入的期望值是1500元以下。
“吃皇粮”仍是毕业生首选
传统观念中“吃皇粮”的单位仍是今年毕业生的首选,受访的毕业生中有76.4%的人向往国家机关、事业、教学、医疗卫生等单位,其中向往国家机关的又占了近三成,只有17.3%的人向往三资、国有和集体/乡镇/私营企业(见图1)。另外,66.8%的受访者选择沿海开放城市和大中城市,30.3%的受访者选择小城市和城镇,仅有2.9%的受访者选择农村。
地区分布"愿意去西部工作"42%;"愿意回农村工作"23%;选择"沿海地区"46%;选择"家乡及附近地区"20%;选择"就学所在地"和"出国"19%和11%。认为择业是"个人今后发展"首要标准63%;认为"就业地区"重要17%。
活动建议:现在大学生的就业理想和现实差距较大,应该从实际出发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其它相关:
http://www.njxldxc.com/html/200807/04/122314633.htm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资料:
http://www.diyifanwen.com/fanwen/shehuishijianbaogao/
http://www.u2888.cn/
http://www.chinawrite.com/shijian/dxs.htm
http://www.so100.cn/html/sqsj/
以上有很多相关范文。
B. 市中心血站属于什么级别的事业单位待遇如何去了主要做什么工作有前途谢谢好人解答
市中心血站是市卫生局下属的公益性全额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一般属科级。因为是全额事业单位,编委严格控制中心血站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只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招聘入编。血站的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发放。
C. 献血可以到中心血站献吧
不可以,一般都是在献血车献血的,中心血站只是收集与做检验!
D. 急!一般的中心血站面试会问什么问题
请问下,笔试内容考的是基础护理还是血液相关知识
E. 大哥大姐们谁有去中心血站面试的经验啊,教教我好么面试有什么题目啊
经验到没有什么。
但是我想只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并且有爱心,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那么应该是会给面试的人所赏识的。
如果本人积极献血,那么机会更加大。
F. 如何写一份关于献血的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义务献血的社会调查报告
义务献血是一件非常崇高的事情。在无私地帮助了他人,给与他人第二次生命的同时,还使自己和家人从中得到了益处。随着全国义务献血高潮的来临,在河南省信阳市,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正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寒假期间,我对该市的义务献血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报告,并陪同母亲一起献了血。
首先,我翻阅了有关市义务献血情况的资料,并到市中心血站进行了访问。我了解到,作为人口只有四十多万的小型城市,信阳的血液采集情况有很多可喜之处,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据了解,该市年平均义务献血大约有一万人次,按平均每人每次献血200cc计算,年采血量可达2万cc。而且根据统计,这一数字呈每年递增的趋势,但是这还不能够满足临床上及紧急用血的需要。市中心血站的相关领导表示,为鼓励市民献血,除了从根本上提高市民对义务献血的认识外,市政部门还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比如:除了献血者及其家属可以得到一定量免费输血外,每位献血者还可得到一万元每次(期限一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另外,血站还将免费为献血者检查健康状况,如可及时地检验出是否患有甲肝、乙肝、丙肝、艾滋病等,并于十天内将检验结果送至献血者手中,等等。
然后,我在市民中进行了一次随机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大街上的行人,商场中的员工,小区的居民等。调查结果如下:
一、 对义务献血了解多少。
回答“比较了解”的占大多数,“非常了解”的也有一部分人,而“完全不了解”的几乎没有。
二、 是否参加过义务献血。
其中参加过的占8%。
三、 是否有参加义务献血的打算。
回答是的约占60%。
四、 参加义务献血的动机是什么。
其中回答帮助别人、奉献社会的人数最多;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有条件献一点血,以后万一自己或家人需用血时可以得到方便;另外,还有人以前曾经接受过别人捐献的血,现在以此作为对社会的回报等等。可见,义务献血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可,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活动。
另外,在此次调查中,我恰巧遇到一次紧急采血。那是因为1月27日市郊发生了一起重大车祸,十几名伤者急需输血抢救,但存血量却明显不足。得知消息的市民们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他们走向街头的紧急采血车。只见采血车旁排起了一条长长的队伍,这其中有不到20岁的年轻人,有接近50岁的长者,还包括两名抱着小孩的妈妈和一名外地人。据这位外地人说,在他们的城市,义务献血也非常踊跃,他在家时就已献过两次血了。我和母亲也毫不犹豫地加入了这个行列。这次B型血的需求量较大,而我恰好是B型血,于是我请求多献一些。看到400cc鲜红的血液从我的胳膊上慢慢流出时,我仿佛看到他正缓缓注入伤者体内,使他们转危为安。刹那间,我感到了献血的神圣与崇高,一种从未有过的自豪感和满足感涌上心头。
义务献血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在我国各地正蓬勃的发展起来,但目前他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例如:一、应进一步加强对义务献血的宣传,内容可以包括:各地献血的整体状况及变化;哪些人群适合献血;适量献血的益处及应注意的问题;献血后的身体保养等。二、在某些公共场合(如广场等)适当增加采血车的数量,从而使更多打算献血的市民能够就近献血。三、保证献血者安全献血,不在献血中出现异常状况,献血后不会因采血器具的不卫生而感染患病。
通过此次社会调查,我深刻地体会到,义务献血事业的迅速发展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医疗卫生条件的显著改善,更是我国居民思想认识和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的体现。任何人都应关心和支持义务献血,而作为一名即将成为医疗工作者的学生,我更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愿义务献血事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G. 去血站献血,什么流程之后有没有血检报告报告上面都什么内容要具体的!
1、献血流程:填表——体检——验血——采血——休息——发证。
2、之后没有血检报告。
3、献血前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心率、听心肺、查血型、血色素、乙肝、转氨酶(不具备条件时不查这项)。如果不合格不能献血。
4、献血后复查除了上述几项,还有甲肝、梅毒、艾滋。如果不合格,会通知献血者,如果有艾滋,会上报。但是没有检测报告。
附上献血的基本条件,希望有所帮助:
男性体重大于50KG,女性体重大于45KG;
一周内没有感冒和急性胃肠炎,没有服药; 24小时内没有饮酒; 前一晚上没有熬夜; 不要空腹,献血前清淡饮食,不要吃油食物; 女性不在月经期间和前后3天这段时间; 带上身份证
H. 中心血站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
I. 让中心血站来学校,组织同学义务献血,应注意点啥
我想如果是正规血站,应该不用考虑这个吧。
个人浅见。
献血步骤:1、献血登记 携带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2、体检问询化验 3、手臂消毒 4、采血前核对 5、采血、止血 6、献血完毕休息5-10分钟后领取险些证、纪念品等
注意劝说体弱同学不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