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监管问题研究
『壹』 试述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在于国外它的这种监管有的特别严格啊,有的特别松,国内就是监管来说的话相对也是比较完善的。
『贰』 中国人民银行正研究对比特币监管规则,比特币将成法定货币吗
绝对不可能。
你可以想象一下这幅画面:发薪日到了,你的冷钱包到账了0.05的比特币,按照比特币6万美金一个,你这个月收入了3000美金,共20100人民币!你很高兴,正当你准备去吃一顿大餐犒劳自己的时候,比特币突然就从6万美金暴跌到5万美金了,而且它还在不断下跌!!你的0.05的比特币还是那么多,但是你的收入瞬间就减少到了16250,将近4000块蒸发了,不仅如此金额还在以肉眼可见的幅度持续走低!!这时候恐怕没谁有心请吃大餐了,而是紧张的拿出手机赶紧把比特币卖掉!当交易完成,1万6人民币打到了你的账上,你才终于放松了……
那么为何比特币便于藏钱和转移资产呢?这是因为其设计原理决定的。专业知识太复杂,简单来说,比特币是一段无法被黑客攻破的代码城池,这座城池里参与比特币买卖的所有用户都无法通过任何技术手段追查其现实资料,因此比特币成为了各国政府都无法管控的资产净土,在这座城池里你的私人财产永远是你的,谁都别想拿走,如果你忘记的自己的密码,那就惨了,因为你也别想拿回你自己的比特币了,它会永远的被存放在这座城池里。所以,比特币的极端安全性和隐秘性,很容易让私人财产彻底摆脱主权国家的控制,所以各国政府研究监管方法也是理所应当的,因为比特币就是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可以在经济上对抗国家的敌人。
『叁』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 央行推行的数字货币在监管上是否有冲突
Q:什么是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A: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可以理解为一种公共记账的机制,它的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是一款具体的产品。基本思想是通过建立一组互联网上的公共账本,由网络中所有的用户共同在账本上记账与核账,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之所以名字叫“区块”链,是因为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结构是由网络上一个个“存储区块”组成一根链条,每个区块中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网络中全部的信息交流数据,随着时间推移链条不断增长。Q:区块链和比特币是什么关系?A:比特币曾经是区块链技术最成功的应用之一。具体来说,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多次比特币网络交易有效确认的信息。可以说,比特币是区块链思想的一个“杀手级应用”,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不过作用绝不仅仅局限在比特币上。Q:区块链的技术特点有哪些?A:基于开源软件和建构上的点对点网络,在和货币相关的例如交易支付等领域,区块链可以带来相比传统网络更具优势的支持方式。这些优点包括:去中心化、无须信任系统、去中介化、不可篡改、加密安全性。Q:区块链技术是如何提升数据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的?A:不断新增的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线性地被补充到原有的区块末端,就构成了区块链。这个过程中的数据是分布式保存在每个电脑里的,这种去中心化的储存方法提升了数据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当发生一笔交易时,全世界的用户都可以担当监管者的角色,如果大家不认可交易的合法性,则交易无法达成,区块链上的数据由大家集体去维护。Q:如此烧脑的“区块链”,有没有潜在缺陷?A:区块链也存在着诸如安全隐患问题、工作效率问题、资源消耗问题等缺陷待解决。由于区块链的监管依靠网络中所有的节点共同完成,因此理论上说,如果掌握全网超过50%的算力就有能力成功篡改和伪造区块链数据。其次,由于采用的分布式存储,区块链内的每个节点均需保存一份数据库,并且网络中发生的任何一笔交易其它节点均需进行认证并做记录,系统的工作效率较低。最后,由于区块链的运作较为依赖网络节点贡献的算力,这些算力并不产生实际社会价值,因而一般意义上认为这些算力资源是被“浪费”掉了。区块链在各领域的应用当区块链技术被发表后,很多人认为有可能实现DAC。DAC(全称:)中文可以翻译为分布式自治系统,是指:通过一系列公开公正的规则、在无人干预和管理的情况下自主运行的组织系统。DAC的形态非常多,它可能是某种数字货币,也可能是一个系统或者实体机构,甚至可能是无人驾驶的汽车。这种组织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服务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传(如比特币)、资产交易、域名服务,或者其他任意一种商业模式。因此,通过信息共享的思路,区块链技术将有可能给各行业带来成本降低、安全提升的深刻变革。现有的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的应用场景:存在性证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可以用于确权,即区块链真的可以实现“证明你妈是你妈”。智能合约保证合约的有效性,如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物联网区块链可以让物联网对物体的编码标准交互接口的问题得以解决。身份验证签署电子签名时,签名数据仅由签名人专属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也能被发现。市场预测股市预测社区Augur就是一个例子。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访问和使用Augur,这可能给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流动性和交易量。资产交易NasdaqOMXGroupInc正在测试区块链技术,纳斯达克认为该技术有机会让传统的金融交易方式变为和比特币类似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比特币的模式直接套用就可以了,电商是不是有可能变成没有监管但是“和谐”的市场?社交通讯MagmaVC已经向去中心化社交通信应用初创项目GetGems(原名Gems)投资了40万美元。文件存储直接冲击甚至颠覆传统的云计算架构。数据API区块链API服务提供商Chain已经获得由KhoslaVentures领投的950万美元投资。华尔街的金融公司正在投资区块链、抢滩布局。Visa、纳斯达克、花旗风投也投资这家旧金山区块链初创公司Chain,涉及融资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在金融领域,区块链可以做什么?具体到金融领域,除了为比特币提供交易平台以外,九鼎投资认为,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大幅改善现有数字货币以外的各种资产交易系统。例如,在金融衍生品、外汇、私人股权、能源信用挂钩投资品等资产的清算、结算等交易后市场程序中大显身手。在速度方面目前美国证券市场内普遍的结算审核所需时间是2到3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望将结算审核时间从小时级降低至分钟级、甚至是秒级,从而将结算风险降低99%,同时降低资金成本和系统性风险。区块链中,交易确认和结算同时进行,节点交易受系统确认后自动写入分布式账本,并同时更新其他所有节点对应的分布式账本,自动化的运作机制可以大幅缩短结算所用周期。在费用方面在目前的结算机制下,要想达到更短的结算周期,必须大幅增加的结算成本和初始投入开支。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更加效率快速缩减结算周期提供了可能,缩减交易中间程序方面,从而节省大笔费用,而这笔巨额费用就是相关区块链产业的市场空间。安全性方面区块链技术融入智能合约技术,可以程序化处理复杂的衍生品交易,将清算变得更为标准化、自动化。区块本身时间线形堆进的特点可以帮助监管层鉴别发现违规操作,同时智能合约可以将合规检查变自动化,从清算之初就将违规的可能性降为最低。区块链技术24小时不间断运转的特点也可以将泛州间交易所数据互换处理变得更为稳定和值得信赖。除了证券交易结算,区块链还可以用来注册并发行数字资产所有权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幅提升程序自动化,而智能合约则可以将众多复杂的衍生品交易条款写入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注册发行程序中,当交易发生时区块链网络可以迅速地进行正确执行。2015年11月,纳斯达克和Chain合作的区块链技术新项目Linq已利用基于区块链的发行交易平台完成了第一笔私募股权交易。区块链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前景也吸引了大量业内人士的关注会计、审计和编纂对于全球企业和四大会计事务所成本巨大,基于区块链技术上的自动化会计可以大幅削减相关成本。公司不需要招聘专门审计人员来公司内部审核账本,所有交易可以集中记录储存在内部区块链。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可逆性和时间邮戳功能,四大会计事务所等外部审计人员和监管机构通过跟踪这些区块链可以实时监控公司账本,同时机构可以借此大幅减少对于审计员审核金融交易的依赖,将审计业务变得更有效率。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应用的扩展,各发达国家的区块链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全球领先的区块链公司普遍集中在交易、支付、清算、物联网等痛点业务。一些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规模,并已经发展出了比较清晰的商业模式,同时多个公司业务在区块链产业链实现延伸,涵盖支付、交易、风控等,充分利用多点协调效应。九鼎投资目前也在重点关注各类区块链技术的项目及应用。
『肆』 怎样分析当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
就目前而言,国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处于关闭状态,不能够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虚拟货币缺乏监管性,太过于自由;所以,当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仍处于严重监管范围;当然了,对于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方面的研究,还是值得尝试的。
『伍』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陆』 李波:正研究对比特币监管规则,到底该如何监管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表示,通过这一次的市场波动,将会研究比特币的监管规则。我们都知道,比特币的价格水涨船高,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比特币的暴跌。而这样的虚拟货币因为没有办法被监管,导致其资金流向成为了一个谜题。那么这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在采访的时候表示将会研究这样的虚拟货币,很明显释放了一个信号。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比特币的监管到底难在哪里。
第三,如何看待这一次的采访?
这一次的采访不仅表达了我们将会对比特币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表达了另外一个态度。那就是比特币作为一个投资货币,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纳入到强制监管范围。同时也需要大家明白一点的事,那就是比特币虽然是具有投资属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够替代货币的。
『柒』 如何看待虚拟货币交易所关闭
由于去中心化的特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监管机制,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的工具;因此,国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已经陆续发明声明将关闭交易。
虽然说国内关闭的虚拟货币的交易,但交易平台本身及虚拟币并没有禁止;同样,对于涉及到的区块链技术,其本身也是有研究价值的。
『捌』 央行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1、加强对虚拟货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2、防范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3、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4、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5、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