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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风险预警

发布时间: 2021-03-29 19:59:56

Ⅰ 金融壹账通的区块链技术怎么样

金融壹账通已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实际的商业场景中,涉及金融、房产、汽车、医疗、基建、环保六大生态圈的多个领域。拥有三大优势,包括一是依靠区块链打造的电子凭证,可以在公开透明、多方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灵活拆分和转移。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信任机制,在供应链条交易场景的起始点就插入抓手,利用区块链可追溯、去中心化的特性,在原始交易数据上可以加盖时间戳,从而解决信用危机。三是将区块链技术嵌入供应链金融产品中,风险管控的等级也得到提升,采用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壹账通产品会在贷前审查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以及核对是否进行过交易,并于贷后持续跟踪,对参与者可能参与重复融资进行提前预警。这就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将赋予供应链金融更高的安全级别。

Ⅱ 大数据产业发展明确四大重点

大数据产业发展明确四大重点
在23日召开的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分论坛上,一系列关于促进大数据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政出炉,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路线图更加明晰。
在大数据分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陈肇雄提出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四大重点方向。一是推动大数据创新发展,支持前沿技术创新,加快关键产品研发,推进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深度融合,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造就一批明星企业和人才。二是推动大数据融合发展,深挖融合潜力,加快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建设,培育数据驱动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三是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建立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深挖细分市场,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建设,推动大数据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四是推动大数据安全发展、强化保障能力,加强大数据安防产品开发,维护数据的可靠性,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高效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其中,加快布局工业互联网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当日举行的数字经济分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李冠宇提出,在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方面,将加强顶层设计,并将制定出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工程实施指南》,统筹推动平台培育、企业上云、百万工业APP培育等重点工作。此外还将制定出台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指南,分期分批遴选10家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地方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本区域本行业平台,形成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独立运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在完善公共支撑体系方面,工信部将建立涵盖标准、监测分析、数据管理、质量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在内的公共支撑体系,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环境。
数字经济既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局长张望在数字经济分论坛上指出,近年来,地下数据交易猖獗,“熔断”“幽灵”等安全漏洞频出,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事件频发,给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家安全都可能带来新的挑战。同时,数字经济对原有的行业秩序、利益格局和治理体系也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加强制度设计,提升数字经济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势在必行。张望指出,坚持包容与监管并重,支持与规范并行,逐步建立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加快推动促进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营造公平、有序、创新、活跃的数字经济市场环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技术与管理并举的数字经济治理模式,提升数字经济领域态势感知、风险预警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数据共享,促进协同治理,实现决策科学化、精准化,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推动制定跨境电商、市场准入、数据流动等国际贸易和投资新规则,推动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Ⅲ 区块链刷屏是炒作吗

最近,虚拟数字货币行情走热,区块链技术也火了。目前,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及国内外多家行业巨头都组建专门团队或实验室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

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相关企业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目前,不仅众多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科研团队正在积极投入研究区块链技术,包括工信部等多个部委也组建专门团队或实验室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

市场普遍认为,区块链技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

——金融领域,能够在金融交易中记录所有的交易方信息、流程步骤、时间序列等核心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

——供应链管理,可实时记录货物状态、资金流向,确保交易的真实性。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同时有效防止伪造品进入市场。

——食品安全管理,大型连锁超市可以利用数据区块链技术追踪食品产地,提高食品可追溯性,能以更低的成本追踪并审查食品的生产与运输过程。

——媒体及公共传播,在互联网舆论环境下,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追溯信息来源,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抑制虚假信息生产和传播。

但德勤亚太区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秦谊认为,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大规模应用上低于预期。在建立数据开放联盟体系、生态圈建设、物联网应用支持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突破,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特点对数据开放的强烈需求上更是阻力重重。

对“买椟还珠”式炒作强化监管

区块链技术引来投资潮,与之关联的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更是“火得一塌糊涂”。这引发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更是在2018年新年伊始连发三文,直指虚拟货币

早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即日起,已发行的ICO(首次代币发行)项目要清退,新的项目则不准再发行。

进入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并定期报送工作进度;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风险提示,防范变现ICO活动,并点名迅雷“玩客币”。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即日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区块链技术发展与数字货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数字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之一。”郭峰认为,区块链是珍珠,而数字币不过是盒子。虚拟数字货币炒作失控是因为有人认为“盒子”精美,价格不透明,获利能高过“珍珠”。“这就是典型的‘买椟还珠’。”

“对风险的监控和治理,并不代表我们拒绝创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认为,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区块链是技术中立的,不直接存在金融和法律上的风险;目前关停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与当前大力发展区块链并不冲突。

需要的人才关注,不需要的人不会上当。

Ⅳ 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

金融科技发展应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科技这种轻资产重服务的网络模式慢慢渗透到金融模型、业务类型中,逐渐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并推动金融机构产生变革。然而,网络虚拟环境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透明度低、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使传统金融机构在原有声誉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宏观风险的同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微观风险。

金融科技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科技和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时,面临诸多的问题,总结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金融科技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监管的滞后,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如e租宝、大大集团等风险的频发;其二,互联网虚拟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确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其三,金融科技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可篡改性、受攻击性,容易引发技术风险;其四,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交叉性、综合性、替代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分类和风险识别

金融科技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离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金融科技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主要风险类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基于平台自身制定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合作,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资网上货币市场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等,支付机构会利用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从而导致备付金数量剧增,支付机构违规操作挪用备付金引发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与违规经营企业合作导致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发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搭建金融科技综合经营平台,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将金融投资、融资服务、证券交易、基金购买等金融业务植入网上平台,通过打通银政保业务界限,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并便于用户操作,然而,一方面由于网上开户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容易引发投资者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交叉容易引起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或身份信息泄露,进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是金融机构与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银行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P2P、互联网理财违规采用拆标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集中兑付等,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账户活跃度较高并投身到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因素,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挤兑,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风险识别技术、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技术。近年来,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事件频发,如果防备不当,极易发生信息技术风险。

(六)是金融机构涉及宝宝类货币基金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导致产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从监管标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投资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不属于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被一些人士认为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机制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金融科技行业跨界互联网理财和跨界金融业务规范的制定,传统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互联网业务在确立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方面通过创新科技监管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资金端、投资者的分类保护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势在必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无论是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的协同,或是其所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都必须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管控。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或者与相关企业合作时,为防范风险跨业传染,同样必须将金融科技的风险类别融入现行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表后总体风险状况。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内控风险,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其次,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三,加强账户和资金流转监测,严格身份识别、交易审核、大额对账等;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子公司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最后,建立风险预警应急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警、早处理、早报告,一旦发现采取清收措施,并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如维护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金融信息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等,防范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技术风险;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配合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防止信息泄露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构建金融科技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首先,运用量化指标,分析金融科技运行、强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金融机构可在资产品质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块,定期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资本等量化指标风险监测。其次,可依托现行风控指标模型选择指标,例如经由横跨银行?证券与保险采用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防范兑付流动性风险,利用资产组合的五级分类监测防范信用风险,或者通过关键风险敞口提列资本来防范操作风险。最后,从综合统计的视角构建风险数据采集的基本框架,通过汇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关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形成一套与现行风险管理制度融合统一的监测框架,作为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补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风险传染发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户的相互迁徙和交叉等日趋复杂化下,应制定单一用户画像?个别交易对象或关联企业所属集团?特定商品风险头寸?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等风险集中型态的限额,抵御交易过于集中而产生交叉传染的风险。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不同网贷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关联人或同一关联企业的信息系统,运用平台间借款金额阀值的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有效防范跨平台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违约或者恶意诈欺风险。最后,建立金融科技板块重大突发信用事件通报机制,及早防范危机发生时的交叉感染风险。

Ⅳ 金融科技会解决哪些存量风险,又会带来哪些新增风险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分类和风险识别
金融科技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离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金融科技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主要风险类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基于平台自身制定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合作,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资网上货币市场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等,支付机构会利用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从而导致备付金数量剧增,支付机构违规操作挪用备付金引发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与违规经营企业合作导致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发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搭建金融科技综合经营平台,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将金融投资、融资服务、证券交易、基金购买等金融业务植入网上平台,通过打通银政保业务界限,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并便于用户操作,然而,一方面由于网上开户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容易引发投资者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交叉容易引起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或身份信息泄露,进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是金融机构与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银行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P2P、互联网理财违规采用拆标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集中兑付等,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账户活跃度较高并投身到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因素,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挤兑,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风险识别技术、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技术。近年来,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事件频发,如果防备不当,极易发生信息技术风险。
(六)是金融机构涉及宝宝类货币基金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导致产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从监管标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投资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不属于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被一些人士认为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机制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金融科技行业跨界互联网理财和跨界金融业务规范的制定,传统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互联网业务在确立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方面通过创新科技监管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资金端、投资者的分类保护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势在必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无论是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的协同,或是其所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都必须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管控。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或者与相关企业合作时,为防范风险跨业传染,同样必须将金融科技的风险类别融入现行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表后总体风险状况。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内控风险,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其次,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三,加强账户和资金流转监测,严格身份识别、交易审核、大额对账等;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子公司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最后,建立风险预警应急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警、早处理、早报告,一旦发现采取清收措施,并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如维护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金融信息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等,防范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技术风险;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配合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防止信息泄露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构建金融科技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首先,运用量化指标,分析金融科技运行、强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金融机构可在资产品质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块,定期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资本等量化指标风险监测。其次,可依托现行风控指标模型选择指标,例如经由横跨银行?证券与保险采用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防范兑付流动性风险,利用资产组合的五级分类监测防范信用风险,或者通过关键风险敞口提列资本来防范操作风险。最后,从综合统计的视角构建风险数据采集的基本框架,通过汇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关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形成一套与现行风险管理制度融合统一的监测框架,作为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补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风险传染发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户的相互迁徙和交叉等日趋复杂化下,应制定单一用户画像?个别交易对象或关联企业所属集团?特定商品风险头寸?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等风险集中型态的限额,抵御交易过于集中而产生交叉传染的风险。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不同网贷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关联人或同一关联企业的信息系统,运用平台间借款金额阀值的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有效防范跨平台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违约或者恶意诈欺风险。最后,建立金融科技板块重大突发信用事件通报机制,及早防范危机发生时的交叉感染风险。

Ⅵ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防伪溯源的意义

——印链回答:

区块链能够实现数据的可追溯、不可篡改,是由于其基于由密码学链接建立起的分布式数据库,从而形成不可篡改的数据源。因此在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可实现完整信息记录,为监管部门提供产品全面数据信息,使其更高效地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及数据互联互享,在此过程中,区块链可以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信息不可篡改,达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在由各个参与方组成的网络节点中,业务过程形成数据记录,在产品的物流、仓储、生产环节,包括原料来源、加工、组装等信息存储在区块链网络中,为监管部门、合作企业或机构提供各个环节的数据信息。

第二,流程公开透明。在业务流程环节实现产品的防伪、流通,可通过给产品植入识别芯片,并注册到区块链上,使其拥有一个数字身份,再通过共同维护的账本来记录这个数字身份的所有信息,比如来源、流转等,以达到验证效果。

第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区块链上的数据记录在保密的情况下,由监管部门对产品信息储存、传递、核实、分析,并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流转,达到统一凭证、全程记录、企业征信,能够有效解决多方参与、信息碎片化、流通环节重复审核等问题。

第四,信息共享。企业产品认证流通依赖于商务、海关、质检、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而在区块链搭建的审查环境下,各部门同步获取信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及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从而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传统防伪溯源的弊端已经十分明显,防伪溯源一直是区块链应用中的重要场景,典型的如印链,也从防伪溯源场景切入,希望打造适合商用的区块链。

与传统中心化的防伪溯源技术相比,印链使用区块链底层技术,由商家自己生产防伪码,去除中间防伪商作弊的信任问题。其主要流程如下:

Ⅶ 为什么要使用大数据风控大数据风控有什么用呢

风控即风险控制,大数据风控是指通过运用大量多重数据构建模型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析,以给客户端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

传统的风控技术,多由各机构自己的风控团队,以人工的方式进行经验控制(因为每个团队不同,风控质量参差不齐,最关键人工的无限制是数据处理能力弱,数据中的异常分析能力差);而大数据风控是借助互联网海量数据,对数据进行多维度,智能化,标准化处理,数据处理结果越来越精准。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去银行贷款,传统的人控,只去看下最近三年的贷款和银行的流水记录,但大数据风控,可以调查你最近10年的记录,再分析你有没骗贷的可能。)

Ⅷ 大家都关注的区块链,法律人如何看

法律作为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它能够简化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规范、有序地进行交易。
区块链技术基于法律框架,通过预设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使交易信息更加安全透明、数据更加可追踪,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成本,呈现出法律和技术的相互补充,法律与经济融为一体的态势,使法律的约束与执行逐渐走向智能化。
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其本身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多次比特币网络交易有效确认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外国关于区块链的法律规制
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尚在探索阶段,也未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因此,仅有部分国家针对区块链技术出台专门的立法。
美国
佛蒙特州和亚利桑那州通过法案,明确定义和支持用于公共使用的区块链技术,该法案规定了区块链和智能合同的使用规范,同时声明所有与区块链相关的数据都“被认为是电子格式并成为电子记录” 这是该州予以认可的。
英国
《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提到英国联邦政府将会投资区块链技术,来分析区块链应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潜力。
新加坡
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企业持支持态度,并推出监管沙箱,为区块链初创企业提供较为宽容的发展环境。
我国关于区块链的法律规制
除上述针对区块链本身的政策外,国际上更多是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定。
而在我们国家,除了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等出台的政策以外,针对区块链政府也出台不少政策性规定。
2016年12月27日,区块链技术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中。同时,国务院也发文《我国区块链产业有望走在世界前列》支持区块链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律师眼里区块链技术存在的法律风险
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系统,属于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就目前的探索成果来看,其技术理念能够为各个行业发展带来巨大变革。
但是,由于法律尚未针对区块链出台明确的行业标准及适用规范,因此,其未来仍存在国家监管与法律规制等问题。
以比特币为典型的数字货币为例,首先面临的就是监管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从逻辑上来说,是去中心化、反对集中监管的。
其次,区块链技术应用也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风险。仍以比特币为例,遗失、盗窃、攻击、投机、洗钱以及各种风波、质疑和事件,一直伴随着比特币的发展历程。
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智能合约,所谓的智能合约就是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定义承诺。交易的双方无须彼此信任,一切交易都由代码强制执行。
但智能合约的形式及其内容的效力,还没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正式认可,其作为数字编码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合同文本,尚无法确知,是否可以构成生效合同的要件,是否可以符合司法拟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去中心化的天性,其自身规则必然会与社会规则、国家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与矛盾,也正是有冲突和矛盾,有风险与问题,才更能激发动力与想象力,包括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动力与想象力。
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虚拟货币在其交易过程中,对各国的法定货币及金融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并引发投资风险,甚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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