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在党建工作的启示
⑴ 数字乡村建设六大内容是什么
具体如下:
1、乡村信息基础设施
乡村信息基础设施是数字乡村的基石,包括网络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以及传统基础设施 数字化改造三部分建设内容:
(1)网络基础设施要实现高速、泛在、安全的基础通信网络在乡村的深入普及,网络能力满 足乡村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民生数字化等应用场景不断提升的数据传输质量需求。
(2)信息服务设施是向村民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生活事务、就业劳保、知识技能培训等方面 信息化服务的站点和设施,是数字乡村的触点,包括益农社、农村电商服务站、村级供销店等。在数字乡村的建设中,信息服务设施要充分发挥线下触点作用,随着整个数字乡村体系供给侧内 容的丰富,不断更新和拓展服务功能。
(3)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是通过传感设备、物联网等数字化手段对水利、交通、电力、 农业生产和物流等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改造,使之具备信息采集和智能感知能力,成为数字乡村数 据采集体系的重要来源之一。
2、乡村能力支撑平台
支撑平台是支撑数字乡村业务和应用的中枢,包括数字乡村大数据平台和通用能力平台两大 部分:
(1)数字乡村大数据平台着重实现数字乡村相关数据的统一汇聚、治理、分析和应用,汇聚 的数据资源包括农业农村各级各类数据,以及其它政府部门的涉农数据资源,基于汇聚的数据资 源实现数据的治理、分析和共享调用服务,数字乡村大数据平台是支撑数字乡村整个体系的核心 ,发挥着重要作用。
(2)通用能力平台集成数字乡村体系使用到的各种通用能力,包括:AI能力(自然语言处理 、语音识别、视频图像识别等)、区块链BAAS平台、物联网使能平台等,以平台化形式向数字 乡村应用体系赋能。
3、乡村产业数字化
在产业数字化方面,数字技术将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各个环节,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1)农业生产上,进一步深化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在农业生产领域的融合应用,实现种植 、养殖数字化,现代设施农业等绿色农业实现规模化发展,智慧农田、智慧牧场、智慧渔场等新型 农业生产载体成为主流,同时实现农产品加工领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升农业生产环节的效率。
(2)农业经营上,进一步发挥“互联网+”优势,提升农村电商作为农产品出村进城和工业 品下乡重要渠道的作用,消除农产品生产侧和消费侧的信息屏障,以消费促生产;借助直播带货等 手段形成农产品营销新模式,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品牌化和价值化。
(3)农业管理上,用数字化手段助力农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和农业投入品追溯管理,实现绿 色农业。
(4)农业服务上,利用互联网、智能手机等技术手段,将政策、科技、市场等信息快速精准 传达给农民群众。
(5)农村产业新业态上,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 融合发展,主要包括智慧乡村旅游、智慧认养农业等领域。
4、乡村治理数字化
在乡村治理方面,通过数字技术有效融入乡村治理过程,提升治理效率,助力推进乡村治理能 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1)乡村党建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农村党务、学习、活动、监督、工作、宣传 的全面整合,实现村级党建工作的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不断提升党建管理效率和科学化水平 ,着力实现智慧党建。
(2)乡村政务上,加快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实现涉农政务服务“网上 办”、“马上办”、“一网通办”,打通乡村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
(3)村务管理上,借助“互联网+村务”实现村务、财务网上公开,利用数字手段不断创新村 民自治形式,农民自治能力显著提高。
(4)乡村综治上,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实现智慧综治,构建立体化基层综治联动体 系,提升基层综治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实现平安乡村,提升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5)乡村应急上,构建乡村智慧应急体系,实现灾情有效预警、预防、应急事件快速处理、应 急资源高效调度,最大程度保障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5、乡村民生数字化
在乡村民生方面,着力消除城乡差距,加快推动数字化公共服务在乡村的普及,实现城乡民生 服务均等化。
(1)乡村教育上,借助“互联网+教育”推动城市优质教育资源与乡村的对接,实现城乡教育 资源均衡配置。
(2)乡村医疗上,借助“互联网+医疗”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与乡村的对接,解决医疗资源分布 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提升乡村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普惠性和通达性。
(3)乡村数字素养上,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提升乡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手机应用、数字 内容创建、数字安全等方面素养,使手机成为“新农具”。
(4)乡村文化上,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乡村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主流思想 和文艺创作在乡村的传播,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6、完善乡村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打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安全适用的乡村信息基础设施。
“数字乡村”集约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梳理现有系统,查漏补缺:
根据现有系统,进行梳理、查漏补缺,24项工作保证全面建设不漏项,任务模块主次分明、突出重点应用、新业态优势明显,保证质量完成“数字乡村”任务。
2、重点应用,试点先行:
种植、养殖、农产加工、智能农机、农产溯源、物联网等模块突出一两家作为重点、试点。农商数字大集等其他模块进行服务外包,保证系统全面应用及数据及时更新。
3、内部评测,及时调整:
重点针对数字乡村各个模块系统落地应用为主,重视终端操作意见进行实用性、易用性、便捷性的全面调整,保障数字乡村系统落地,杜绝只建不管,有而不用的情况发生。
4、总结建设保障运营经验:
通过试点项目,总结建设经验及保障运营经验,形成具有可推广的可行性报告,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与手段,大面积推广“数字乡村”工作经验。
⑵ 雄安新区: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租赁业务
6月13日,财经网从中国雄安官网了解到,《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
《意见》指出,多形式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租赁业务。支持北京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疏解到新区发展。
同时,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集中建设、配建、改建等方式提供租赁房源,引导规范个人、企事业单位闲置住房对外出租,形成多主体供给格局,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意见》提出,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在房源筹集、装饰装修、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意见》还谈到,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承租人凭备案合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赁租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基础上再提高30%,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以下是《意见》全文:
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租购并举、房住不炒的住房制度,建立“一网统管、一网通办”的管理服务机制,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满足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员和新区各类人员住房租赁需求,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北雄安新区条例》《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雄安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在严格执行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使用、管理等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一)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雄安新区和北京疏解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社会机构参与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市场供给主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租赁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租赁住房市场。
(二)多形式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租赁业务。支持北京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疏解到新区发展。
(三)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集中建设、配建、改建等方式提供租赁房源,引导规范个人、企事业单位闲置住房对外出租,形成多主体供给格局,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四)提高租赁住房供给组织化程度。允许个人和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出租闲置住房,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长租、受托管理等方式筹集房源,稳定租赁关系和租金水平,为出租人提供长期可持续租金收益。
(五)提高租赁住房供给质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结合新区智能城市理念,在住房租赁活动中推广应用智能家居。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按照疏解转移人员、引进人才等不同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结构合理、质价相符的租赁服务。
二、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13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在房源筹集、装饰装修、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八)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承租人凭备案合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赁租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基础上再提高30%,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三、严格规范住房租赁全流程服务
(九)建立投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集市场主体备案、房源发布、信息展示、交易撮合、网签备案、租赁价格监测、信息整合、资源共享等业务功能于一体的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平台简化办事流程,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掌上办、一键办。鼓励水、电、气、暖、网等公共事业和服务企业与平台进行对接,为承租人提供便捷生活服务。
(十)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将政府持有的租赁房源、企业运营的租赁房源和个人租赁房源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自有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实时同步租赁房源基本信息及发布、下架、签约等状态,实现各平台之间租赁交易信息的互联共享。
(十一)强化合同备案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住房租赁交易均需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备案,借助新区“一中心四平台”、区块链等平台的赋能,实现政务信息共识互认。备案信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可按新区有关政策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以及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发挥租赁价格指导作用。新区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租赁住房市场需求和参考相关同类地区适时公布租房指导价格,以及上下浮动幅度。充分利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租赁价格监测功能,对历史成交价格、挂牌价格进行动态发布,并按住房区位、类型、户型等进行分类,供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参考,引导租金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
四、严格监管住房租赁行为
(十三)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在新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开业报告。对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机构,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十四)规范房源发布与核验管理。新区范围内的租赁房源实行人员、住房信息“双核验”,房源信息发布前,须完成出租人身份、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状态的真实性核验。核验通过并在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取得唯一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根据房屋交易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等共享政务信息,对拟发布房源进行系统核验,核验通过后自动生成房屋核验码。对住房信息不够明晰、系统无法自动核验的租赁房源,平台提供人工核验通道,由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或出租人提供证明材料,核验通过后生成房源核验码。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对房源核验情况进行复验或抽查。
(十五)实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双方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当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备案信息实时同步至公安、公服、税务等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可作为承租人享受新区各类公共服务功能的凭证。房源未经平台核验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在合同网签备案时进行补充核验。
通过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即签即备案;通过租赁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的合同,实时同步至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备案;线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补充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等材料后完成网上备案。
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和出租主体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同时,为双方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实名登记,并由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与居住社区和所在公安派出所互联互通。
(十六)严格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给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应与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时限相一致,一般不超过半年,具体由租赁双方协商,依据合同约定。防范“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模式产生的经营风险。
(十七)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应当使用新区住房管理部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处理方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或承租人改造、装修房屋应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租赁期间应保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住房租赁合同的解除及租金调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住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住房租赁合同效力,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变更。
(十八)防范租赁金融风险。住房租赁企业要审慎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承租人确需贷款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合同,住房租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十九)保护信息安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信息受法律保护,各参与主体应严格保密,对违反国家安全规定、保密规定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五、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机制
(二十)认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新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进行,各县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市场管理、矛盾纠纷调处、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街道和社区加强对居民住房租赁的指导服务,结合社区党建联建工作,深化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排查调处机制,预防化解住房租赁纠纷;协助居民做好信息采集、核验发布、网签备案等工作。
(二十一)严格行业监管职责。新区住房管理部门是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服务、监督,牵头落实住房租赁管理制度。市场准入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督促当事人依法报送租赁房屋居住人口和治安管理相关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打击查处隐匿在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网信部门负责对违法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二十二)健全租赁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有关要求,完善新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⑶ 鏀垮簻闇瑕佷粈涔堟牱鐨勫尯鍧楅摼鐢ㄤ綔閭d釜鏂归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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