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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区块链合法吗

发布时间: 2024-06-25 05:21:23

㈠ 贵州盛智美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 是否合法!

贵州盛智美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是不合法的。

贵州盛智美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6月29日,注册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第(14)1单元16层20号,法人代表为龚陈,但已于2019年05月17日注销,且注销后再次经营是不合法的。

(1)2019年中国区块链合法吗扩展阅读:

2018年8月17日,观山湖市监局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关于建议对贵州盛智美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核处的函》,随即对当事人贵州盛智美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盛智美链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初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当天观山湖市监局立案,指定专人调查。

经查,2018年6月29日龚某成立盛智美链公司,开设官方网站宣传智美链(ZMC) 区块链技术和运用场景,并将盛智美酒等产品铺向各地经销商,以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的方式对公司产品进行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反传销网-盛智美链区块链网络传销案被破获

㈡ 中国区块链可交易么

数字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

亚夏控股通过发行债券获得了较好的财务流动性,然后向其上下游的一大批中小建材供应商、建筑施工单位及时伸出了援手。其具体做法就是,运用浙商银行提供的应收款链平台,亚夏控股的供应商采购时,通过在线签发区块链应收款偿付货款。

供应商收到区块链应收款,即可在线实时转让给浙商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而浙商银行将这类基于区块链的应收款打包成理财产品,出售给理财客户。

例如:

互链脉搏以投资者的身份向浙商银行方面了解相关产品情况,据透露,和大多银行理财产品不同,区块链应收款的产品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对底层资产的穿透性,即理财客户可以看到钱款买的是哪两家公司的应收款,从而更了解产品的风险。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8月,趣链科技与浙商银行合作,推出业内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应收款链平台”。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官网显示,“浙商链融2018年度第一期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发行金额4.57亿元,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从2019年开始,陆续有上市公司披露使用闲置资金购买区块链应收款。据互链脉搏统计,包括普洛药业、海默科技、华源控股、雷迪克等公司共计使用5.45亿元,购买了17款浙商银行区块链应收款产品。

㈢ 虚拟货币被禁交易违法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2、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交易是不违法的,投资虚拟货币也是不违法的。但是如何拉人头参与虚拟货币交易,那就是违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㈣ Plus Token是什么

PlusToken平台是由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通过架设搭建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网络传销平台。2020年3月,公安部将PlusToken平台相关的主要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开始架设搭建“PlusToken平台”。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其实质便是传销。

(4)2019年中国区块链合法吗扩展阅读:

2019年2月份长沙市天心区文源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对“Plus token”宣传窝点进行了查处。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宣传窝点无任何相关资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打着“区块链”的牌子从事虚拟货币等相关宣传培训,疑似通过此方式引诱群众投。假借“区块链”名义,收取门槛费、发展下线。

2019年3月份Plustoken操盘手之一谷智江被列入在逃人员,原因是:谷智江与陈波、谷智江、丁赞青、陆万龙、彭一轩等人伙同“王仁虎”操盘Plustoken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9年6月份多位Plustoken投资者表示,从27日晚开始Plustoken钱包已无法提现。

2019年7月份部分受害者通过盐城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咨询了关于Plustoken诈骗团伙被抓的消息,得知PlusToken项目已经在盐城以“组织和领导传销罪”被立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盐城警方关押。如果被骗了,可以上当地所管辖的派出所进行报案。

㈤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㈥ 区块链金融前景有多大

1、实际上,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并非偶然。简单来说,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追溯等特点。金融是基于信任的合作,区块链的这些特点为创造信任奠定了基础。在解决信用风险大、资金运用效率低、支付处理成本高等金融领域难题上,区块链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2、从现实来说,比特币不等于区块链,数字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之一。在供应链金融、支付清算、贸易金融、金融交易等领域,区块链+”拥有丰富的应用场景和想象空间。

3、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广阔,但目前真正落地并产生社会效益的项目数量不多,区块链技术处在早期发展阶段,仍需理性看待。下一步,要利用区块链技术探索数字经济模式创新,为营商环境优化增加动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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