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已中的区块链
⑴ 挖矿挖的是什么
首先,网络里挖矿是指矿工通过特定的设备进行一定工作量的运算,计算出符合要求的区块哈希值从而争取记账权,并获得相应的奖励,也可以将其看成是一个向记录着数字货币过往交易的账本中添加新交易的过程。
上面的定义,局限性在于:没有明确指出挖矿挖出的到底是什么。挖矿挖出的是区块,既然这些区块由数字符号组成,那么也可以说挖出的就是一串数字而已。但是,这些数字代表着矿工可以获取的奖励,或者说是收益,所以,挖出的又可以说成收益。但是区块奖励随着币价的波动而波动,影响币价的最大因素在于受众范围的大小。比特币在诞生之初,随便一台电脑每月就可以挖出成百上千的比特币,由于无人问津,矿工买个披萨都需要上万枚比特币。但是,随着接受比特币的人群增加,比特币的价格翻了上万倍!所以,最终我们可以说:挖矿挖的就是未来社会对某一数字货币的共识预期。
矿工,是指一群专注于“挖矿”的人,可以指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矿工不再仅仅局限于使用硬件设备挖矿,投入时间、精力、甚至脑力等,都可以在一些项目中挖出数量不一的数字货币。既然挖的是未来社会对某一数字货币的共识预期,这个收益也就充满了不确定性。为了更好区分,笔者从“硬件”挖矿和“软件”挖矿进行区分。
一、“硬件”挖矿
这个挖矿由于需要投入大量的硬件设备,所以基本上是前期接触的人群获利最大,而且要求很高,逐步向专业化过度。目前,单独的某一个矿工已经很难在拼算力、拼硬件、拼迭代速度的矿工军备竞赛中生存下去,所以大部分矿工会选择合作,通过共建的矿池来达到盈利的目的。
由于是挖的共识预期,这让价格波动尤为剧烈,而硬件矿工的设备投入、维保、迭代、场地租赁、人工、水电费等都需要真金白银的付出,所以这类矿工压力巨大,一不小心可能会血本无归。影响共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为了实现稳定、可持续、最大化的利益,硬件矿工通常的选择是:牛市将手中的币卖出,换成法币或者其他稳定币,静静等待熊市;熊市中,则尽可能的屯币,并用之前的积累的法币或稳定币来“过冬取暖”。
作为硬件矿工,对牛市期盼,同样也不拒绝熊市的到来。牛市中,矿工大量增加,同样会提升挖矿的难度,奖励锐减;熊市中,币价腰斩,但是挖矿的奖励会因为矿工的减少而增加。通过牛熊交替,他们才能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而牛熊交替,即使四年一个周期,也需要付出常人难以忍受的坚持。
二、“软件”矿工
这类矿工,是指通过投入资金、时间、精力、脑力等非硬件进行挖矿的行为。
随着技术进步,POW机制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目前市面上已经被大量应用的共识算法有三十多种,POS、DPOS、POI、POB、POA等可以看成是对POW机制的补充。在这类挖矿行为中,矿工通常是需要买入、持有一定量的数字货币,并通过数字货币的增值来获取收益。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个持有时间通常也是以年为单位,以币市的牛熊交替为大周期,所以没有耐心的矿工,注定会被淘汰出局。
这里面还有一类矿工,藏宝阁想重点阐述一下:就是不投入资金而在各个项目初期进行撸糖果、薅羊毛的矿工(后面为便于阐述,统一用Token代替),当然在UGC平台进行创作,也归于这类矿工之中。
数字货币目前除了有主流币、山寨币之分,还有世界币、竞争币之分。目前我们撸糖果、薅羊毛获得的Token基本为竞争币:项目方为了项目发展融资、推广而发行的数字货币(不是为了弥补数字货币技术的不足)。这类数字货币首先会有一个中心化的团队进行管理;其次会经历一个由幼小到强大的成长过程;最后,是该项目的成长结果影响用户手中币的最终价值。这类挖矿中,矿工付出的是时间、精力、脑力等,获得的Token 可以看成是股权、或者带有分红性质的权益证明。那么,决定矿工收益的就是这个项目能否落地活下来,并最终被越来越多的群体所接受,如果能成长为区块链行业中的独角兽,那带给矿工的收益就足以实现财富自由了。
但是,有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竞争币的项目方中,注定会有大量的项目死去,这样矿工手里的Token就是数字而已,不能产生任何的价值。所以,矿工通常面临的选择是:尽早卖出手中的Token换成BTC等主流币或是耐心持有,等待这些Token像瑞波币一样,实现惊天大逆转。五元投资,上亿收益,这样的机会用白日做梦已经不足以形容,但是币圈就是一个造就神话的地方,所以藏宝阁的做法就是屯!毕竟手中的Token卖个十块八块的也没什么意思,藏宝阁更愿意陪着项目一起成长,同时广撒网,想办法获得更多的项目Token,提到钱包,静静等待项目成长带来的红利。
三、结语
从文中可以总结出:不论是采用 “硬件”,还是 “软件”,挖矿挖出的都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期:未来认可的人多,该币带来的收益就好;未来无人问津,这个币就有可能归零,矿工收益为负。但是预期,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来验证,包括随之而来的机会,也往往蕴藏在最初的平淡无奇之中。区块链必然带来颠覆性的社会变革,这是加入币圈的矿工最基本的信仰,所以不妨放弃眼前的鸡毛蒜皮,耐心持有数字货币,以牛熊更替的周期为操作频率,这样,才能获取最大的收益。
⑵ 《三十而已》王漫妮花了海王一百多万后分手,表面赚实则亏,你怎么看
梁正贤酷帅,富有,又渣。王漫妮好看,却穷,虚荣。《三十而已》中,这一对情侣是十分醒目的存有,令人过目难忘。有些人说王漫妮历经这一次谈恋爱,尽管没能走到最后,但好赖花了男朋友100多万元,也是很非常值得。但是其实王漫妮花了海王一百多万后分手,表面赚实则亏。
⑶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区块链备案是指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不论是公有链,还是联盟链、私有链,理论上都是在备案范围的;“信息服务”,不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运行的区块链媒体、行情资讯、社区等服务,不属于备案范围。区块链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只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包括BaaS平台、元宇宙、数字藏品、NFT服务也属于区块链,都需要做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区块链备案办理流程:
1、进入备案系统官网,注册账号,填写基本信息,注册完成,就可以用手机号登录备案系统了。
2、登录备案系统后,申请人应根据系统引导逐步填写申请主体信息、负责人信息和服务信息,上传备案系统要求的材料图片,然后提交完成。
3、等待网信办的审查,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4、通过办公室的审查后,取得注册号码。完成归档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在其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明显位置显示其归档号码。
法律依据: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⑷ 三十而已:赵静语为何找王漫妮麻烦,却不惊动梁正贤
因为梁正贤和赵静语有共同的朋友,如果梁正贤想隐瞒消息,没有王漫妮也可以去参加聚会,但是梁正贤不但没有避嫌,反而催促王漫妮不要迟到。
他们有着七年的感情基础,有着共同的陪伴,他们的关系得到了身边亲朋好友的祝福。他们在香港浅水湾拥有豪宅,甚至梁正贤在上海也有房产。赵静语知道,王漫妮不知道。
⑸ 《三十而已》中王漫妮招惹上了梁正贤,你身边还有哪些有“这样的女孩子
一个邻居,这个邻居她自身的颜值很高,她挑男朋友的时候也是专挑有钱人。
⑹ 文版通是合法的吗
文版通是合法。文版通是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文产商城基础上利用区块链技术改造后的新系统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文化资产的确权、确价、确真、确信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分布式存储实现文化资产的信息全节点存储、确保文化资产的流转有序、不可逆,不可篡改。
平台职能包括:
1、资产的确权信息上链:通过区块链技术打造出可信账本,实现版权资产的确权、溯源,以解决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艺术品征信的问题;
2、资产的链上发行流转:通过部署智能合约,构建项目方发行与资产相对应的版通,完成资产和版通区块链技术的结合。
社会意义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文化资产在链上、将极大促进文化资产的信用,提高供给侧与消费者的信息透明,促进我国文化企业的融资、文化产业的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国企国资】国有文化企业应当立足主业,巩固并发展内容生产优势和传播主渠道优势,发挥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国家建立健全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等挂钩的制度,提高国有文化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文化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用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
国家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文化设施用地类型,增加建设用地复合使用要求,保障文化产业发展。
⑺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什么和什么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逗衫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芹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嫌指返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