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应对比特币
㈠ 中国央行对比特币开始报道,是否已经承认比特币作为固定投资资产
2021年2月21日消息CCTV-2(央视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称,近日,比特币价格持续上涨。19日,比特币市场规模突破1万亿美元;20日晚,比特币价格更是一度突破5. 7万美元,再次刷新历史纪录。至此,与去年3月时3800多美元的低点相比,比特币价格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上涨幅度已超过1300%。伴随比特币价格一路上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公开宣布将比特币作为资产配置。有机构分析称,特斯拉上个月通过比特币获得了近10亿美元的账面利润,已经超过去年出售电动汽车的收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称: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据链乔教育在线调查和分析,从2021年陆续每个省法院会把比特币作为一种具备法院效应的资产品种。
㈡ 中国中央银行对比特币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㈢ 比特币在中国合法吗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文件主要有两个:
1、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这两个文件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各金 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那对于普通人,能不能买卖比特币呢?文件里面其实也有说明:
我们来看看公告第五条的第一句话: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从这句话中可以得出:国家也只是提示了风险,并没有说普通老百姓不能投资,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禁止就是可以。那如何认识比特币呢?我一般去币查查app查关于比特币的信息,用起来还不错。
㈣ 解读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政策
昨天3月21日晚上10点许,国务院金融发展委员会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金融领域的重点工作,很多朋友让我解读一下,其实很多人关注的是第二条,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人风险向 社会 领域转移。大家也在问我怎么看这个事。
如果说让我来看这个事情,这一条当然是比较重点的工作,但是他作为整体的一部分,不可能单独存在,这是其一
其二这种报告的每一个字都有来历的,有缘由的,不能单看一条叫整体报告,那么要看这个报告首先要想一想这个报告的目的,这是很重要的,因为知道了他的目的就知道她之后出的细则,还有这些细则落地的力度。
那么你要想知道这份报告的目的呢,你就需要了解一下它产生的原因,也就是他为什么要出这个报告或者当前的背景是啥
那么我们看一下当前的背景,那么第一个背景是已经进行了很多轮的放水,而且包括美联储也好还有欧洲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没有明确量化宽松政策退出的时间,也就是说现在国际通胀很严重,而且这种通胀还会继续,,因为放水有可能没结束。那么这种情况下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些输入性通胀。啥意思呢?就是美元印多了,这钱会跑到我们国家买买,这也就是美元收购全世界的一个整体的套路。
第二个就是我们的经济抗风险能力一直很强,因为美元进出有管制,但是现在存在一个漏洞就是美元可以通过买卖比特币来侵入到我们国家来买卖各种资产,而且之后也可以通过出售比特币的方式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把美元抽走
那么第三点受到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飞涨的影响,国内的各种生产材料也在价格上涨,那么这就给很多实体企业带来比较大的一个压力,因为成本上升了,而且缺钱没钱融资也比较难,那么主要是这三个大的一个环境。
所以我觉得这个工作部署的核心要素有两条。第一条,就是要解决实体经济存在这种压力,也就是说我们可能会放水,那第二条,可能会容许人民币升值,有可能会逐渐放开汇率,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我们通过会议要求的原文来验证一下,看这样理解对不对。
首先这个要求的第一句话就是开宗明义
你看这段话,很明白,大的环境就是流动性退潮,消费抑制原材料上涨,各种实体企业市场经营遇到很多挑战。那么我们怎么做呢,先看后一句,利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合理充裕,也就是说流动性不够需要放点水,合理充裕就是咱方式也别放多了,这也就是说稳字当头的一个意思。而且你放水一次别放的太多,结果你觉得多了一下就猛收回来,那就成急转弯了,他说不要急转弯嘛,所以呢我猜可能会分阶段分批次的进行放水。
那么他说科学精准实施宏宽调度啥意思呢,也就是说咱放水是救实体企业的,不是要让水流到股市,楼市、币市的,流通到那些地方你就增加了整个系统的金融风险
那么接下来具体第三条就是对这个总纲具体的一些要求和解释。
第一点是进一步服务好实体经济,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继续实施直达实体经济的 ,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大力支持普惠小微乡村振业制造业 科技 创新和绿色转型发展。这句话说得很清楚,放水要放到哪些实体经济说的就是中小微企业也好,创新性也好,执照业也好。而且前段时间有个货币政策很有意思,他叫精准滴灌,啥叫滴灌呢?就是要把水一滴一滴直达这些实体经济,不能流到其他地方。
那么我们来看下第二点,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的扫描预警,推动中小企业、机构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加强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风险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稳定,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密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有效应对输入性通胀,加强预期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主要啥意思呢?其实就是把当前遇到很多困难,由于疫情影响,实体经济不咋地,把钱都跑到虚拟经济上去了 ,而且泡沫越吹越大,泡沫一吹破,就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也就是说你自己投资那属于个人的风险,结果投资都是垃圾东西,泡沫越吹越大,一破可能会影响其他方面,就变成了 社会 领域的风险。另外国外放水一下停不下来,国内有可能也会放水。那么美元就会过来收割,通过比特币买卖把美元提走,可能会留下一地鸡毛,这也是一个问题点。
第三个点呢,叶飞事件还在发酵,股市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可控的风险,所以一方面要想办法把钱从虚拟经济往实体经济赶,第二方面放在新的水由实体经济再流到虚拟经济,增加新的风险。这段话主要意思是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进入机构改革回归本源坚守定位,遵循绿色理念。开展投融资行为,继续扩大高水平的金融开放。
这第三点其实要说的就是汇率要逐步开放,因为他说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问题,遵循绿色理念开展融资活动,继续扩大高水平的金融开放,说的意思就是金融改革开放还会继续坚持下去,不会收手。而且人家做投资和融资也是鼓励和支持的。
但是你需要是绿色的,还是绿色的,你要对整个经济体系是无害的,不能又耗能又耗电又没啥价值。
那么整个工作要求就解读完了,那么怎么看待市场的变化呢?
我觉得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比特币可能会成为美元侵入和收割中国实体经济的工具,必须要严格管控,而且马上要到了用电的高峰期,各省都有比较大的用电缺口,所以像比特币这种高能耗的挖矿将会被严厉打击。
第二:各大银行各大金融机构各大平台都可能回出详细的政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这些实体经济,同时要抑制虚拟经济的发展,以应对接下来的输入型通胀,分阶段放水、汇率放松等行为。
第三:随着 各种政策的出台,市场情绪可能会被进一步的打压,不过当所有政策落地之后,可能还会有部分水到处乱流。当然整体还是要看美国下半年的是否放水成功。
以上的各种分析仅仅是我的一些瞎猜。
㈤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㈥ 比特币是合法的嘛
不违法。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比特币违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比特币并不违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比特币从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㈦ 中国比特币禁令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㈧ 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2.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3. 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相关业务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机构所开展的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不得继续开展该类业务,并稳妥做好该类业务的市场退出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切实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三、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
㈨ 中国法律封杀比特币吗文规定吗
中国目前没有法律封杀比特币明文规定,所以挖矿,赚比特币不违法。
在中国买矿机挖比特币是不违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联合出台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有相关规
定,其中写明,比特币虽然并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民众在自愿承担风险的情
况下,可以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活动。
(9)中国证券报应对比特币扩展阅读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比特币网络虚拟货币
㈩ 网上查找相关"比特币"资料,讨论我国对待比特币的态度,为什么
在2013年1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这就是网上俗称的中国政府关于比特币的五部委联合公告。公告明确写清楚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这是中国官方文件从政策上明确规定了民众有持有和买卖比特币的自由,也是官方给比特币的定性文件,将比特定义为“商品”。人民日报也从2013年起,一共发了13篇关于比特币的评论文章,近期的文章都呼吁政府参与监管,也从侧面肯定了比特币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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