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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比特币

发布时间: 2023-01-07 02:35:29

① 如何看待特斯拉上海维权的西安车主事发时的视频以及特斯拉的回应

觉得那个在上海车站抗议特斯拉刹车失灵的女生真的是一个英雄。她让全中国人都知道了特斯拉刹车失灵。真的是给特斯拉做了一个好的广告,要不然所有人都会以为特斯拉是充满高科技的车。

特斯拉的回应还是非常令人气愤。特斯拉回应说,特斯拉绝对不会对任何不合理的诉求有任何的妥协。特斯拉的回应仿佛他们是受害者一样。那些被影响的消费者他们全然都不顾了。他们真的不谈给别人的赔偿,反而还一副自己是受害者的模样。真的是非常可恨。这个态度真的让别人接受不了。仿佛就是把中国消费者当做冤大头一样。感觉消费者真的应该有骨气一点。不要买他们的东西。

② 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

8月17日16时许,随着载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车辆开进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大院,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正式告破。这个由高智商、专业化网络技术人员组成的黑产不法团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西安市反诈骗中心初步侦查发现该团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达6亿元。据悉,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案值。

8月15日,抓捕时机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个抓捕组同时展开行动,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经过。

经讯问,3名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供职于国内知名网络科技公司。该团伙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违法收益,初步侦查的涉案金额已达6亿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通过分批抛售部分虚拟货币后提现,并将这些钱财用于购买高档别墅、高端汽车以及理财产品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③ 简单的解释一下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在全球各地、能够协同运转的数据库存储系统。

区别于传统数据库运作——读写权限掌握在一个公司或者一个集权手上(中心化的特征),区块链认为,任何有能力架设服务器的人都可以参与其中。

来自全球各地的掘金者在当地部署了自己的服务器,并连接到区块链网络中,成为这个分布式数据库存储系统中的一个节点;一旦加入,该节点享有同其他所有节点完全一样的权利与义务(去中心化、分布式的特征)。与此同时,对于在区块链上开展服务的人,可以往这个系统中的任意的节点进行读写操作,最后全世界所有节点会根据某种机制的完成一次又依次的同步,从而实现在区块链网络中所有节点的数据完全一致。

拓展资料

区块链是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像一个数据库账本,记载所有的交易记录。这项技术也因其安全、便捷的特性逐渐得到了银行与金融业的关注。

2018年3月31日,《区块链技术原理与开发实战》正式引入高校讲堂,首次课程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校区开讲。

2018年4月,一群来自牛津大学的学者宣布创办世界上第一所区块链大学——伍尔夫大学。5月29日,网络上线区块链新功能,以保证词条编辑公正透明。

④ 我是在网上以通过淘宝帐号转账的方式交易比特币被骗,被骗了13000我所在的地区是陕西西安对方的帐号所...

在陕西就可以直接报警了.陕西警方会知道怎么处理的。

⑤ “10+1”地区开始试点,数字人民币距离我们有多近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建议,尽快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提议多座城市已经开始数字人民币试点进程。

根据2020年8月,商务部发布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深圳、成都、苏州、雄安新区及冬奥场景先行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目前,试点地区为“10+1”,新增上海、长沙、海南、青岛、大连、西安六处。

自2020年10月以来,北京、深圳、成都、苏州四个试点城市以预约、抽奖方式,累计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1.5亿元。

中奖者按照中奖信息指引,下载“数字人民币App”,可在指定线上网站、线下商店消费。目前数字人民币处于试点阶段,上述App尚未在各大应用商店上架。

数字人民币作为流通中的现金,与纸钞、硬币等价,具有法偿性、不计息等特征。它和支付宝、微信有所区别,后两者是一种钱包工具。


关于数字货币,大家应该听说过“比特币”,如果是比较关心 科技 新闻的朋友,还会听说2019年6月,全世界最大的社交网站Facebook发布了自己的数字加密货币“Libra”。

那么我们国家央行发行的货币叫什么呢? 我们这个数字货币叫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也就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


央行的数字货币DCEP,功能和属性跟纸钞完全一样,只不过它的形态是数字化的。 换句话说,就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

什么叫具有“价值特征”呢?简单来说,就是“不需要账户就能够实现价值转移”。 就跟我们现在一样,用纸钞进行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账户的,DCEP也是这样。

你可以想象这样的场景: 只要你我手机上都有DCEP的数字钱包,那连网络都不需要,只要手机有电,两个手机碰一碰,就能把一个人数字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一个人。

也就是说,你在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的。不像我们现在用微信也好、支付宝也好,都要绑定一张银行卡,但DCEP不需要。

当然了,除非你要往数字钱包充钱,或者你想从数字钱包里取钱出来去理财,除此之外,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相互转账是不需要进行账户的绑定的。这就意味着,DCEP能像纸钞一样流通,你可以把它简单地理解成“纸钞的数字化替代”。


> 第一点不同,央行的数字货币属于法币。

所谓“法币”,就跟我们现在使用的现金一样,央行的数字货币也具有无限法偿性,就是说你不能拒绝接受DCEP。

我们看到现在私营的支付机构或平台,会设置各种支付壁垒。有些地方,用微信的地方不能用支付宝,用支付宝的地方不能用微信,但对央行数字货币来说,只要你能使用电子支付的地方,就必须接受央行的数字货币。

> 第二点不同,央行数字货币的效力和安全性更好。

我们现在用的纸钞是央行货币,DCEP也是央行发行的,但支付宝或微信做电子支付时,用的是支付宝的电子钱包、微信的电子钱包,它们的货币是从哪儿来的呢?它们不是用央行货币进行结算的,而是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进行结算的。当然,在备付金集中存管以后,情况有所变化。

理论上讲,商业银行都可能会破产,所以这些年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假设微信破产了,微信钱包里的钱,它没有存款保险,你就只能参加它的破产清算, 比如你之前有100块钱,现在只能还你1毛钱,你也只能接受,它是不受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保护的。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你不能完全排除。

> 第三点不同,央行数字货币能做到“双离线支付”。

举例,如果一个城市发生了突发情况,例如大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网络通讯都断了,那么现在支付宝或微信等电子支付,肯定用不了。

那个时候,只剩下两种可能性,一个是纸钞,一个就是央行的数字货币。 不需要网络就能支付,我们叫做 “双离线支付”,是指收支双方都离线,也能进行支付。只要你手机有电,哪怕整个网络都断了,央行的数字货币也可以实现支付。

你可能会好奇,央行推出数字货币之后,会对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地位产生影响吗?

答案是:不会的。 因为目前支付宝、微信也是使用人民币支付,其实也就是用商业银行存款货币进行支付。央行数字货币推出后,只是换成了数字人民币,也就是用央行的存款货币,虽然支付工具变了,功能也增加了,但渠道和场景都没有变化。


> 第四点不同,央行数字货币支持“匿名支付”。

现在移动支付那么通行,为什么还有的民众选择现金支付?因为他们不想别人检测到他的支付轨迹。

但现在的支付工具,比如说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支付都是跟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紧紧绑定的,它满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现钞的支付,也就是纸钞支付。

但央行数字货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它支持“匿名支付”,既能保持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的价值特征,又能满足便携和匿名的要求。


央行的数字货币,走的是“双层投放”和“双层运营”,即“双层运营体系”。

什么叫“双层运营体系”呢?就是上面一层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下面一层是商业银行或商业机构对老百姓。

对于运营方面,数字货币电子支付采用“央行--机构”双层模式,保证央行中心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为第一层,六大国有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腾讯、蚂蚁集团参与运营的网商银行、微众银行)构成第二层。央行依据机构缴纳的准备金,按1:1比例向机构发放数字人民币,再由机构发放给公众。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首先,是人民银行不想因为数字货币,而取代商业银行,要让出充足的发展空间给商业银行。其次,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和发挥 社会 力量。

人民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像中国这样大的国家,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发展、资源禀赋和人口基数,差别都比较大,所以在设计、发行和流通的整个环节,就要充分考虑所面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如果采取单层投放、单层运营,相当于人民银行一个机构就要去面对全中国所有的消费者,环境复杂,考验非常严峻。

另一方面,虽然央行也建立了很多自己的系统,比如现有的大额支付系统、零售支付系统、超级网银、银联、网联等,但如果人民银行要搞这么大一个直面老百姓的系统,既要满足用户的体验,还要实现系统的高效,人民银行自己的预算、资源、人才,都会面临客观的约束。

而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机构,在IT基础设施应用和服务体系上,都已经比较成熟了,在金融 科技 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人才储备也比较充分,完全没有必要抛开现有的商业银行IT基础设施,再去另起炉灶、重复建设。所以央行选择了双层的运营体系。

至于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投放过程,跟现行纸钞的投放过程是一样的,人民银行把纸钞印出来以后,商业银行给人民银行缴纳货币发行基金,然后把纸钞运走,运到网点。

数字货币的发行也是遵循这个逻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户,按照百分之百全额缴纳准备金,个人和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商业机构开立数字钱包。

而且,中央银行要求是进行M0替代,也就是纸钞的替代,不能是M1和M2,这样也就意味着公众所持有的央行数字货币依然是中央银行负债,由中央银行进行信用担保,具有法偿性。

那么对于民众来说,其实也不需要跑到商业银行去,只要下载一个App,注册一下,这个钱包就可以使用了,比如接收别人的付款,再比如你要兑换数字货币,那么只要用你的银行卡进行兑换就行了。

目前,央行数研所加入了“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研究项目(m-CBDC Bridge)”,旨在通过开发试验原型,进一步研究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实现央行数字货币对跨境交易全天候同步交收(PvP)结算,便利跨境贸易场景下的本外币兑换。

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仍面临诸多管理壁垒,涉及兑换管理、汇率制度、货币主权和美元化类似问题等多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指出,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可以稳步向前推进跨境支付,先重点解决跨境 旅游 等经常项目支付,把精力放在跨境支付清算环节的合作上,避免被说成人民币化。


自2020年10月以来,北京、深圳、成都、苏州四个试点城市以预约、抽奖方式,累计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1.5亿元,数字人民币离我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近了。

我们今天详细解释了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运作的原理,以及跟现有电子支付(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有什么不同。

数字人民币将会创造新的支付场景,掌握未来的支付环境,就能更好地完善自己的商业模式。

⑥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⑦ BTC 比特币 内涵

1、区块链和比特币的概念、内涵、本质等。

2、区块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通知公告等。

第一,笔者眼中的区块链:

如同它名字一般,是指一个区域连接成一块,最终形成很多区块的拼接,而每一个区块都有一个节点可以承载不同的事物,比如说你买一箱苹果在这个节点上销售者给你卖100块,你就可以通过这个链条知道上一个种苹果的农户是50块卖给销售者的,信息公开并且透明化,可以揭开交易、服务、沟通过程中的层层面纱;个人认为区块链不是去中心化,而是所有中心化的联合,因为每一个节点就是一个小中心,将所有中心连接起来形成一整个区块链数据库,而不是传统的将一个事物孤立为一点从而发散,是需要每一个节点配合联动,是一种思想模型,一种载体建立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上,只是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意节点的权利和义务均等,一个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

网络和360网络的解释,和根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的定义:其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

2018年3月31日,《区块链技术原理与开发实战》正式引入高校讲堂,首次课程在西安电子 科技 大学南校区开讲。2018年4月,一群来自牛津大学的学者宣布创办世界上第一所区块链大学——伍尔夫大学。5月29日,网络上线区块链新功能,以保证词条编辑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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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笔者眼中的比特币:

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数字货币,非法定货币,向法律规则发起了挑战,引发诸多 社会 和财产风险。需要我们慎重评估区块链技术应用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思考对策。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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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

广义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方式。一般说来,区块链系统由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和应用层组成数据层封装了底层数据区块以及相关的数据加密和时间戳等技术;网络层则包括分布式组网机制、数据传播机制和数据验证机制等;共识层主要封装网络节点的各类共识算法;激励层将经济因素集成到区块链技术体系中来,主要包括经济激励的发行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合约层主要封装各类脚本、算法和智能合约是区块链可编程特性的基础(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智能合约,所谓的智能合约就是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定义承诺。交易的双方无须彼此信任,一切交易都由代码强制执行。但智能合约的形式及其内容的效力,还没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正式认可,其作为数字编码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合同文本,尚无法确知,是否可以构成生效合同的要件,是否可以符合司法拟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用层则封装了区块链的各种应用场景和案例。

区块链已经从区块链1.0——数字货币到2.0——数字资产与智能合约,发展到现在区块链3.0——DAO、DAC(区块链自洽组织、区块链自洽公司)-->区块链大 社会 (科学,医疗,教育,区块链+AI)。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到追踪中国放养肉鸡。专门跟加密货币相关的专利申请——不包括在区块链专利类别中——在2017年增长了16%,达到602项。中国2017年申请了225项区块链项专利,而2016年为59项,

其次是美国(去年为91项,2016年为21项)。其体系结构的核心优势:任何节点都可以创建交易,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确认之后,就可以合理地确认该交易是否为有效,区块链可有效地防止双方问题的发生。对于试图重写或者修改交易记录而言,它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区块链实现了两种记录:交易以及区块。交易是被存储在区块链上的实际数据,而区块则是记录确认某些交易是在何时,以及以何种顺序成为区块链数据库的一部分。交易是由参与者在正常过程中使用系统所创建的(以加密数字货币为例,一笔交易是由b将代币发送给a所创建的),而区块则是由我们称之为矿工的单位负责创建。

...

(部分)区块链的特点:

1. 去中心化:使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意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

2. 开放性:系统开放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私有物被加密,公有物透明)

3. 自治性:区块链采用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比如一套公开透明的算法)使得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自由安全的交换数据,使得对“人”的信任改成了对机器的信任,任何人为的干预不起作用。

4. 信息不可篡改:一旦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就会永久的存储起来,除非能够同时控制住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因此区块链的数据稳定性和可靠性极高。

5. 匿名性:由于节点之间的交换遵循固定的算法,其数据交互是无需信任的(区块链中的程序规则会自行判断活动是否有效),因此交易对手无须通过公开身份的方式让对方自己产生信任,对信用的累积非常有帮助。

综上笔者认可的观点是区块链是一种系统,是一种算法技术的创新应用,只要不涉及伦理问题和道德风险,本不存在国家监管与法律规制问题。

...

参考文献

1. 郑惠敏:《区块链法律:部分国家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性质认定》大风号自媒体。

2. 曹磊:《区块链,金融的另一种可能》.首席财务官.2015年24期。

3. 王文嫣:《安全透明的公共账本——区块链》.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2016年2月26日。

4. 蒋润祥;魏长江:《区块链的应用进展与价值探讨》.金融视界.2016年Z2期。

5. “区块链”到底是什么?和普通人有什么关系?.网易 科技 .2016年8月5日。

6. 刘晋豫:《 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提醒数字货币风险 称其会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凤凰网 财经 金色 财经 .2018年2月9日。

7. 苏德栋:试论区块链法律规制与风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⑧ 西安比特币交易所在哪里

比特币在国内是灰色地带,怎么可能会有交易所

⑨ 肽链矿机挖矿产T币是传销吗

T币全名钛克币已经被西安警方证实为传销行为,警方以对钛克币公司进行查封。中国警方已经抓捕了大量声称矿机挖矿的传销行为,央行也以发出公告央行从未推出任何虚拟货币。

以下为权威媒体报道:

2018年11月23日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互联网催生了许多新经济形态,但是“新”未必是创新,需要冷静分析。我们要鼓励创新、倡导创新、包容创新,也要特别注意维护创新。而这个维护就是剔除虚假虚火,撕开面纱,揭露真相,批判那些像“炒作明星”一样炒作“创新”的现象和观点。

“其实,网络这东西,现在想想也是很后悔的。我连人都没有看到,就参加了矿机的众筹,连账号、密码我都不知道,现在想报案都没法报。”安徽的李先生,这段时间非常郁闷,今年6月份被人拉到QQ和微信群,继而又被忽悠着花了八九万参与六台钛克币矿机的众筹。

钱还没有挣到,钛克币公司涉嫌传销,8月底被西安警方查封了。现在群主告诉他和其他十几位参与矿机众筹的投资者,钱要不回来了。

李先生说:“会员特别多,像我们这样的人,QQ群群主都在洗脑,说传销的钱没收了都上交国库的,即使报案了,也拿不回来了。”

其实,李先生说的挖矿机就是看起来高大上的伪创新,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传销迷局,让他像着了魔一样把钱投入到山寨币挖矿机的众筹之中。李先生被说动掏钱投资钛克币挖矿机,就是因为群主声称,钛克币与比特币一样,产生于网络世界复杂的算法,具有不可复制性,靠矿机才能挖钛克币。

“它的宣传力度非常大,广告做的特别好,区块链啊什么的,我们以为钛克币的模式是跟比特币一样的技术。”李先生说。实际上,据警方透露,这家公司的钛克币产生技术就掌握在公司高层的手里,只要点一点鼠标,数万枚钛克币唾手可得。

在伪创新的包装下,钛克币成为诱饵,这家公司构建了两个交易平台,一个平台负责钛克币交易,另一个则负责虚拟的矿机交易。在金融界人士看来,这两套网络交易系统实际上已形成了自己独立的金融生态圈,更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

在实际操作中,像李先生这样的“投资者”首先要注册成为会员;接下来需要支付人民币来购买虚拟货币。

李先生告诉记者:“三千个钛克币才能买到一个矿机,我们想要买矿机,就要在它的交易所买钛克币。钛克币不就一直往上涨了嘛!7月到8月份之间,钛克币价格一直在上涨,从20多元,上涨到60多元,都是我们的钱。”

用人民币买钛克币,再用钛克币买矿机,这个规则是钛克币公司精心布的一个局。因为投资者想买矿机才买钛克币,花钱买钛克币,又炒高了钛克币价格,更加刺激人们买矿机的欲望。因此,在短短的一个半月内,李先生疯狂投入八九万元,参与了6台挖矿机的众筹。

“QQ和微信群,群主拉了十几个像我这样的人,众筹矿机。VIP3000型的矿机大概22万。矿机生产币,把币挖出来有盈利,刚开始的一个多月,能分到盈利两三千元,所以十几个人众筹了6台20多万的矿机。”

像李先生这样的投资人,购买了虚拟货币后,还不能直接进入矿机交易平台,必须要有拥有一个或多个“矿机”的“老客户”介绍。至此,传销卸下了伪创新的面具。这些“客户”最终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客户”会得到巨额非法所得。

在深度剖析后可以看出,挖矿机传销依然采用的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统模式。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受损投资人现在终于看清了矿机伪创新,真传销的本来面目。

“由于有区块链、P2P、虚拟货币等新概念做包装,还在高端商业区设置富丽堂皇的公司作支撑,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请专业的宣传公关团队,虚拟币传销有非常强的迷惑性,加上微信组织我们,不见面传播又有隐蔽性特征,所以才导致我们这些受骗的投资人,被骗了却还不自知。”

像这样的伪创新,数不胜数,全国多地都在上演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的惨剧,动辄几十万涉案金额,数万投资者损失惨重。

(9)西安比特币扩展阅读:

2018年4月17日晚,一起披着“区块链”外衣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主犯郑某被西安警方从上海押解回西安,该传销组织头目将“区块链”打造成传销噱头,建立“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发展下线。

据介绍,该平台今年3月28日上线,截至4月15日,已发展注册会员1.3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8600万元。“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的破灭,打着“区块链”名义的全国首例传销案也成功告破。

早前,比特币的蹿红,让作为比特币技术基础的区块链聚焦在镁光灯下。2018年伊始,区块链再次走红,一时间成为行业大热的概念。

“现如今,虚拟货币市场的野蛮生长,让“暴富”一词着实刺激了人们的神经。在“一夜暴富梦”的背后,滋生出了一批打着“区块链”的名号,实则搞着传销勾当的非法组织,实打实的“挂羊头卖狗肉”。”

民间反传人士韩兆磊告诉记者:“时代不一样了,骗子们都要紧跟潮流了。于是虚拟货币、区块链,这些没几个人能搞懂的概念成了他们的“新宠”。”

不久前,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正式发布了《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和ICO项目也成为新型网络传销的主要模式之一,许多组织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回报,但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

由于不受国内机构监管,一旦崩盘、跑路或者失联,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还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平台,平台参与人数高达3176万,且每天新增识别传销平台30个左右。

对此,《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指出,从传销组织出现时间的分布来看,近年来传销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2017年新出现的传销平台占比高达58%,超过之前的总和,可谓是“互联网传销元年”。

据此次破获“区块链”特大网络传销的民警介绍,“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自行操纵虚拟货币升值幅度,设置“持币生息奖”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实施28级分代管理,设置“分享收益奖”进行奖励;对10个层级148人组成的营销团队设置“团队业绩奖”,根据营销团队业绩进行奖励。

而关于以“区块链”为名的非法传销,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7年4月就已经更新了《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其中就新增了“数字货币”传销。

并指出传销分子利用投资人未能准确理解数字货币的特点进行行骗,传销式数字货币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机构控制,早期为吸引投资人投资,可能会将货币价格炒得很高,一旦时机成熟,机构进行集中抛售,价格一落千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或者机构直接跑路。

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负责人李旭阳说道,“最近利用所谓的区块链概念搞的代币、虚拟币这一块,我们发现非常活跃的这种代币有2000多种,这种传销平台已经超过3000多家,这类犯罪因为涉案金额非常大,所以危害很大。”

“在他们的眼中,你心中牵挂着的账户里,不过是一串串没有价值的“数字垃圾”。你想要的样子,他都能给你操控出来。这不是重点,毕竟是搞传销的,根儿还是脱离不了“发展下线”四个字。”

中国反传联盟会长凌云跟记者表示:“关于传销的案例,“暗黑币”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这种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由全国各个地区的负责人及会员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投资虚拟货币“暗黑币”为名;

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级别的“暗黑币”矿机租赁费用即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每一名会员下线分为三条线(即三个区)的顺序组成固定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并通过出售虚拟货币“暗黑币”的方式直接获利。”

据了解,这种类似的利用区块链概念进行投机的行为,国际上也不乏案例,比如区块链上卖虚拟猫。区块链上的一只猫价格已经高达12万美元,这种卖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赌博或者击鼓传花游戏。

据了解,随着我国对非法传销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此类传销活动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随着金融创新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速普及,非法传销明目更加繁多、组织更加严密。尤其是,在日益火热的区块链风口下,资本市场概念炒作盛行,投机氛围浓厚。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说:“随着数字货币受到热捧,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旗号经营,去年就出现过有着400多种名目的传销币。还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进行虚假宣传开展业务。”

吴震认为,区块链要想成功,有四个必要条件:必须多方参与;参与的多方都有积极性,数据真实性问题;实施难度。此外他认为,如果激励机制形成不了,就会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要么区块链建成后难以运行,要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今年1月中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在2018年守护者计划大会上表示,各部门将采取联合治理模式,携手更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打击网络黑色产业链力度,共同构建“网络安全共同体”。

总而言之,资本市场对区块链概念的爆炒,正在让这一创新技术走向失控的边缘,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使其得到良性发展。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应该认清此类项目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⑩ 数字人民币重磅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的发布,数字人民币已面向显示,走向实现世界。至于“数字人民币与纸币、电子钱包”到底是什么关系?有着什么不同?怎么使用流通?如何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数字人民币

引言

数字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国家做信用背书,有偿还能力的法定货币。当然这里说的数字人民币,字母缩写按照国际使用惯例暂定为“e-CNY”,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央行或者货币当局紧密跟踪金融 科技 发展成果,积极 探索 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态,法定数字货币正从理论走向实现。

在2005年支付宝就推出“全额赔付”支付,提出“你敢用,我敢赔”承诺,在2008年发布移动电子商务战略,推出手机支付业务,支持水、电、煤、通讯等缴费。2013年财付通与微信合作推出微信支付,2014年滴滴打车接入微信支付,3天突破10万单,2014年移动支付盛行开来。也就在这时人民银行开始筹备法定数字人民币的研究小组,2016年数字货币研究院,完成第一代原型系统搭建。2017年国务院批准法定数字人民币研发试验,目前已基本完成顶层设计、功能研发、系统调试等工作,在深圳、苏州、成都、雄安新区启动试点,并且在2020年增加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6个试点。


运营机构

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7月16日,招商银行加入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构成了7大运营机构,未来应该还会增加其他银行授权运营。

数字人民币与纸币、电子钱包、比特币的差异

根据“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此文统称白皮书)披露的信息中,数字人民币与纸币、硬币长期共存,也就是说纸币和数字人民币构成了未来两大体系的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经济价值,共同统计、协同分析、统筹管理。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呢?跟我们日常接触的支付宝钱包、微信钱包和比特币有哪些差异呢?

首先数字人民币和纸币、硬币才是真正法定的货币,用来衡量商品的价值和可流通的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人民等同于纸币,不同之处在于在市场流通的方式、形态上的差异(数字人民币电子化、数字化存在形态、纸币、硬币是实物的存在形态)。

支付宝、微信等电子钱包我们目前移动支付中经常使用,比如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都有一个账户钱包。电子钱包不生产货币,它们是货币的搬运工,搬运你银行卡里面的资金,未来还可以搬运数字人民币。而银行卡资金只是你账户的存款的数字体现,钱在银行里,不在你的手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钱包的余额也只是在期账户上体现你银行资金中的部分资金。

比特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虚拟货币还有类似Q币、 游戏 币都是非货币性质的资产,由私人发行,不具备法尝性和强制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一般是私人发行,仅限于商业公司内部的相关服务使用,比特币大火的原因是商业的炒作,为了割韭菜。

Q币

其次还有一个重要的差异为,数字货币、纸币的流通不会产生计付利息,但是虚拟货币或者电子钱包服务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平时个人的交易金额小,不一定都会涉及,在对公支付或者提现超过一定限额就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未来数字人民币也有在线支付的功能, 数字人民币“碰一碰”离线支付更加人性化支付。

碰一碰支付

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

白皮书指出,数字人民币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重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但是同时大额交易也满足监控违法交易等。

数字人民币也有防范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逃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交易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要求。

数字人民币体系会采集交易的信息,但是信息少于传统电子支付模式,同时不会提供第三方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数字人民币信息系统及存储设备等通过专人管理,业务隔离,分机授权,岗位制衡,内部审计等制度安排,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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