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没收比特币
⑴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出现崩盘式行情,比特币这是大势已去了吗
说起比特币很多人都不陌生,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都属于虚拟投资品,既然是投资品涨涨跌跌就是常态。这一次跌幅较大出现了崩盘式的行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比特币就大势已去,彻底退出投资品的舞台。
在此之前,比特币已经连续上涨一年多,虽然已经有很多投资者预料到比特币势必迎来一轮下跌时调整,但是加密货币的集体崩盘并不常有,而这次跌幅如此巨大就更加少有,也因此引起了很多投资者和网友的关注。众说纷纭之下,导致这一次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崩盘的原因也逐渐显现。
这一行为也严重刺激到了普通投资者。有许多人认为,这一行为对加剧此次加密货币的崩盘功不可没。
虽然种种不利消息之下,人民对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未来也充满了怀疑和审视,但是只要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品,其盈利效应存在,那么就依然会引得无数投资者趋之若鹜。崩盘之下也将引起人们的反思,对于价值,对于安全边际,我们是否需要保留有更多的敬畏。
⑵ 禁用比特币的国家
越南、俄罗斯、埃及、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印度等。以越南和俄罗斯为例:
1、在越南,因为比特币对投资者的风险过高,政府便明令禁止信贷机构使用比特币。
2、在俄罗斯,中央银行和国家政府已经提到,不会有除了卢布之外的法定货币,并且屏蔽了比特币的网站。
⑶ 印度拟颁布全球最严苛加密货币法律,比特币带来的风暴还有哪些
从今年来看数字货币市场也是十分火爆,现有特斯拉购买比特币,会有美国支持三点多亿美元进行比特币的购买,就连NBA的一些战队也是对比例进行购买,所以在摄影曝光以后,全球各国也是加强了对此事情的监督。
日本近日也是发布了一款法案,就是封杀所有加密的货币,包括数字货币,对于加密货币的交易或者持有人都会进行罚款,这一法案也可能对印度数百万企业的数字货币投资人带来重创,据悉目前这一法案已经获得了印度政府会议中的大多数赞成的票数。印度的一个工作组也是表示对于参与加密货币的曝光,持有交易或者转移的印度人,最高判刑可以进行10年的处罚。
⑷ 中信银行禁止比特币、狗狗币等交易,这些货币为何不能交易
近期中信银行在他们的官方也是发布了,他们禁止使用任何数字的加密货币,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狗狗币或者是其他的数字加密货币。当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也是引起了很多人的讨论。
为什么中国禁止相关的货币进行交易?主要是它破坏了一些金融市场,都是对于中国的一些实体产业的建设也是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在疫情的原因下,本身实体产业就受损严重,再加上这些包括环境市场的货币,那么对于整个全球经济以及。其他方面也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很多国家也是表明了严厉禁止相关数字交易货币的交易。
⑸ 中信银行宣布,禁止账户用于比特币交易,这会给货币市场上带来什么影响
由于近期比特币等一些数字货币或者加密货币的热度提升,导致现在比特币等一些虚拟货币的价格在不断提高,所以很多人都跟风进入进行挖比特币或者是其他的虚拟货币,这也导致了各个国家对于监管相关货币越来越严格。
除了中国在内,及时包括印度等很多国家都是明确禁止比特币经营交易,甚至禁止本国人拥有比特币。
对于比特币以及数字加密货币来说,它始终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它的出现也是导致了全球很多产业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一些芯片产业。所以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应该遵守当地的法律,嗯,以中国为例,虽然中国是明确禁止的,但是对于很多国家他们都有开展相关的比特币的服务,所以比特币是否违法,目前仍然不可以完全的确定。
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他确实破坏了全球的金融市场,特别是对于现在疫情所导致的经济下滑,还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
⑹ 比特币和黄金究竟是什么关系
比特币和黄金的关系
比特币这种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经常被认为能够像黄金一样成为全球避险资产。在这个全球动荡的年代,甚至黄金也变得不靠谱,都可能会像印度那样被没收。一些人已经开始认为比特币可以取代黄金,因为比特币除了具备黄金的储备能力之外还有一些黄金所没有的能力,如低手续费,快速转移能力,去中心化性质等。随着比特币使用的不断普及,波动率不断降低,黄金的地位已经开始受到威胁。
比特币会撼动黄金的地位吗
黄金有着悠久的历史,几乎和人类文明史一样长,经受了历史上无数次的考验。而比特币只有不到十年的历史,价值却已经大幅上涨。比特币背后没有任何支撑,当然,自金本位结束后,其它货币也同样没有,只不过比特币背后连央行的支撑都没有。很难预料下一个十年、百年甚至千年后,比特币还存不存在。
⑺ 比特币为什么遭遇多国监管高压
近日,德国财政部长彼得·阿尔特迈尔和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在巴黎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在今年阿根廷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中联合推动全球对比特币的监管,将警告这一世界最流行的加密货币正在被非法团体利用。
比特币的监管问题很有可能成为今年二十国集团峰会的新议题。勒梅尔就多次表示,他将提议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讨论比特币的问题,对于投机风险,成员国都需要一起讨论管理比特币的规制。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日前也表示,他将与二十国集团合作,防止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成为匿名瑞士银行账户的数字等价物。
专家建议,二十国集团和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应加快制定相关原则和准则,为各国建立相协调的监管政策提供案例和遵循。同时在监管方面实现全球协同,共同打击非法的加密货币交易和犯罪。
⑻ 比特币海外交易通道或遭全面封杀,其他国家怎么监管比特币
澳大利亚
2013年10月澳大利亚比特币银行遭黑客攻击,损失价值超过一百万美元。此事件引起了澳大利亚比特币安全问题的关注。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和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表示,他们希望像征收商业转账税一样征收虚拟货币税。
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在2014年9九月已禁止使用虚拟货币。使用比特币将受法律惩处。
巴西
巴西是世界少有的几个制定了电子货币各支付系统相关法律的国家。巴西并未禁止比特币。
玻利维亚
考虑到监管问题,玻利维亚中央银行(BCB)禁止使用比特币。BCB认为加密货币会帮助商业实体逃税。
加拿大
比特币未被视为合法,即比特币并不受加拿大法律承认。加拿大的税务机构计划对比特币施行与易货贸易和投机交易相同的税务计划。
中国
中国是世界少有的几个全面禁止比特币,并禁止金融机构和银行处理比特币交易的国家。2013年12月,中国央行发出通知,称比特币为"虚拟商品",并阻止其成为货币。
现已暂停交易
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已禁止比特币,但选择设立新的国有电子货币及货币系统,货币将以厄瓜多尔中央银行资产为保障。
欧盟
欧盟目前就比特币的分类仍有不同看法。2012年10月欧洲中央银行针对虚拟货币的报告涉及欧盟法律框架下比特币的合法性问题。欧洲银监局发布比特币风险警告,表示比特币使用目前仍未受限制。
芬兰
芬兰有针对使用如比特币等的虚拟货币的相关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由芬兰税务机关Vero Skatt发布。任何有涉及比特币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将缴纳资本收益税。
香港
香港并没有针对比特币或任何其他虚拟货币的法规。不过政府在密切监控比特币的使用,以禁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行为。
印度
印度并未明确规定或禁止比特币的使用。但是,印度储备银行(RBI)(相当于印度央行)发出通知表示比特币使用可能引起洗钱和安全问题,印度的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因此被迫关闭。
以色列
以色列税务管理局正在考虑征收比特币交易所得税。以色列银行甚至有敲诈比特币付款的情况。
吉尔吉斯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以缺乏集中管理、货币风险大以及法律问题等原因为由禁止使用的数字货币和比特币。
俄罗斯
俄罗斯央行认为比特币可能会被用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因此,俄政府禁止使用比特币。
台湾
台湾金融监督委员会对比特币的不确定性和投机性表示担忧,因此台湾反对安装比特币ATM机。
英国
英国目前没有出台针对比特币的相关规定。比特币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亏损都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购买比特币的交易中仍需缴纳VAT(增值税)。
美国
美国或许是最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国家了。目前没有最终关于比特币的规定。但是,也有许多新提出的针对建立比特币管理框架的规则。
⑼ 印度大银已经行暂停主要比特币交易所部分账户了吗
继中国之后,印度也开始重拳监管比特币交易。
据印度经济时报,包括印度国家银行在内的一些印度银行对包括前十大交易所在内的本土比特币交易所账户暂停交易,他们认为这些账户存在可疑交易。
这些银行还要求比特币交易所就其借款提供额外担保,“上个月以来,银行们就一直要求额外的一比一担保”。而且,他们对仍在运作的少数账户采取了限制提现的措施。
印度比特币交易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大约一个月前,印度税务机关对比特币交易所开展了现场检查,调查比特币用户和交易者的身份及记录。
税务官员发现,一些交易所并未提供财务数据,他们从未交过营业税及增值税。另一些交易所则提交了非常可疑的数据。税务官员还称,他们提供的资料前后矛盾。
如果按照18%的商品税来缴税,比特币交易所需要支付的税款总额或达11.3亿美元。
根据税务官员的估计,包括zebpay、Unocoin、CoinSecure和btcxindia等在内的前十大比特币交易所年度总计收入可能高达4000亿卢比(约合63亿美元)。
知情人称,很多比特币交易所的利润率接近20%,利润主要来自于交易溢价、买卖价差和交易所参与交易的盈利。
⑽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