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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财产属性首获司法机关认可

发布时间: 2021-05-18 14:54:22

① 中国法律对比特币是怎么定义的

中国法律对比特币的定义: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
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
2013年10月15日,网络旗下网络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

② 比特币是否具备货币属性

就货币属性来看,比特币因为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没有发行商,所以在现实里被认作是没有价值的货币,如今也还是有很多国家在限制它的流通,所以还是有很多并不了解它。但是它确实有货币的属性。

首先货币的本质是在长期交换的过程中形成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也就是说,去掉所有修饰词,货币本身就是商品,用于交换。那比特币也是可以用来做交换的,它同样可以充当交换的媒介,作为交换的商品。它同样可以使得在线支付能够直接由乙方发起并支付给另外一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金融机构。

其次,比特币诞生于金融危机时期,它是去中心化的,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的数字货币,它不依赖于任何组织或国家,也没有发行方,完全由P2P网络、密码学、共识算法等已有技术的区块链系统融合构成,而且强调了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这就是比特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特征。

而之所以很多国家并不承认比特币能够作为一种流通货币,是因为它的想象空间太大了,作为国家层面不好管控,尽管他很便利,但是它很抽象,所以被很多国家拒之门外。

③ 中国政府是否承认比特币

中国央行于2013年12月5日下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央行在这一通知中称比特币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通知一出,比特币在中国的交易平台上旋即暴跌,三周时间已跌去60%。这才是比特币被中国央行限制的开始。2014年,中国央行于3月中旬向又央行各分支机构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4月15日前关闭15家境内比特币平台的交易账户。这表明,在中国金融机构为比特币网站平台的交易账户开户不合法,除非现金交易,比特币的投资者无法在中国境内为交易进行银行转帐、第三方支付。

④ 现在如何把几千个比特币变现而且证明财产合法

除特殊人员(例如国家干部)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合法,如某些特殊人员无法对财产来历有合法说明并加以证明,将构成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一般人的财产在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情况下,都是合法财产,这也是存在洗钱的原因,洗钱的目的就是让财产无法查清楚其真实来历,持有即合法。

⑤ 中国央行对比特币开始报道,是否已经承认比特币作为固定投资资产

2021年2月21日消息CCTV-2(央视财经频道)《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报道称,近日,比特币价格持续上涨。19日,比特币市场规模突破1万亿美元;20日晚,比特币价格更是一度突破5. 7万美元,再次刷新历史纪录。至此,与去年3月时3800多美元的低点相比,比特币价格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上涨幅度已超过1300%。伴随比特币价格一路上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公开宣布将比特币作为资产配置。有机构分析称,特斯拉上个月通过比特币获得了近10亿美元的账面利润,已经超过去年出售电动汽车的收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称: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
据链乔教育在线调查和分析,从2021年陆续每个省法院会把比特币作为一种具备法院效应的资产品种。

⑥ 比特币是什么属于什么资产为什么

比特币,英文名BitCoin,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由一串串计算机生成的复杂代码组成。和人民币的¥、美元的$一样,比特币也有自己的符号,下图的那个“B”。

比特币的发明人,是中本聪。中本聪(英语:Satoshi Nakamoto),是比特币协议及其相关软件Bitcoin-Qt的创造者。他于2008年发表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论文,描述了一种被他称为“比特币”的电子货币及其算法。

2009年,他发布了首个比特币软件,并正式启动了比特币金融系统。

2010年,他逐渐淡出并将项目移交给比特币社区的其他成员。

中本聪据信持有约一百万个比特币。如果按每个比特币2W美元,其身价一度达到200亿美元。到现在为止,他的真实身份仍然不为外界所知,也就是说,没有人知道中本聪到底是谁。

比特币的出现时间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其实,在此之前,很多人已经进行了电子货币、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尝试,但都没有成功,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经济背景方面的原因。而某种程度上说,正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催生了比特币。

⑦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⑧ 空中比特币的案件人民政府能查询得到吗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同时,它不具备货币的法偿性与强制性属性,与现存通行的人民币等法币不是一个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而比特币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因此,在民事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保护拥有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相关权利的合法权益。
就虚拟财产而言,最新近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将其列入权利客体,但在立法过程中的广泛争议,使得法律只以宣示性条款的方式加以保护,致使不论是虚拟财产的范围,还是其法律性质均未明确。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并且各地司法机关裁判观点差异的情况下,各地区政府对于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并没有统一的认知,往往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因此,虚拟货币的性质有待未来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出台以及司法实践的逐渐统一,予以确定。监管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虽不具备法律地位,但其仍反映出了主管机关的监管态度并可能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落实。
从机构职权的角度,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管理机构,它有权发行货币,有权承认和否认货币的形式和形态。但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立法机构,无权制定法律,央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并不能作为确定物权的法律依据,央行对比特币的定性是没有效力的。央行没有直接否定比特币,并不是承认其地位或作用,而是作为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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