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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中国人李

发布时间: 2025-02-06 14:09:25

A. 刘英:比特币暴涨背后的真相是货币贬值吗

基于比特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越来越多地被全球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央行的认可,比如纳斯达克等开始推广区块链技术,直接服务各类金融交易,这给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比特币的发展带来了非常好的环境,比特币交易日益活跃。但整个比特币单个区块链的计数能力难以满足更为庞大的交易,导致市场交易开始出现拥堵。比特币投资者信心指数有所下降,最近两年比特币价格大跌,但最近有一些包括闪电网络在内的技术应用,可以迅速提升单个区块链的计数水平,甚至能将速度提升百倍,比特币的市场信心大为振奋。价格随之上扬。
供求层面的原因
比特币暴涨的经济学原因在于供不应求。比特币本身总数只有2100万个,在“矿工们”夜以继日的工作下,在比拼高端精良装备的挖矿,比特币的生产越来越不容易,生产成本也随着水涨船高。
由于比特币本身总量有限,而且根据其特殊的程序算法,且生产速度将逐渐减慢,起初约每10分钟产生50个,总量达到1050万个(2100万个的50%)时,则减半为每10分钟25个,当总量达到1575万个(则新产出525万个,即1050万个的50%)时,生产速度再次减半,以此类推,并于2140年达到极限。因此,从今年7月份以后,每日产出的比特币数量或将从当前的3600个锐减到1800个,供给受到限制,需求不减反增,这是引发比特币价格上涨的供需的重要原因。
市场方面的原因
虽然包括中国在内各国官方对比特币的合法性界定都各不相同,但这并不影响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将比特币纳入到金融衍生品交易当中。为了加快比特币交易的专业化,进一步将数字资产列为CME的新资产类别。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5月份宣布与Crypto Facilities Ltd合作推出两款以比特币为标的的金融产品,即芝商所CF比特币参考汇率(BRR)和芝商所CF比特币实时指数(RTI),BRR和RTI将于今年三季度进行贝塔测试,四季度有望上市。
比特币背后的中国人

B. 比特币创始人到底是谁

版本一:网络流传是一名化名为 中本聪的技术人员,网传是一名日裔美国人,在2009年创造了比特比。服务于美国军界。自比特币出现后,一直没有被证实。
另一个版本:计算机科学家特德·尼尔森(Ted Nelson)在YouTube上爆料化名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比特币创始人其实是京都大学的数学教授望月新一(Shinichi Mochizuki)。二、就像比特币的创造者一样,望月新一喜欢将其工作成果发布在互联网上,然后退出。
比特币由匿名程序员(或程序员们)以中本聪的名义发布,之后就从互联网消失。
但也有人反对这个,认为这个人没有任何软件开发的经验,他看起来只不过是个数学家,数学理论对比特币非常有用,但是不足以据此开发出第一代比特币。比特币有一些理论突破,也对现有的协议进行了扩展,但是其代码实现得相当合理。

C. 比特币兼职是骗局揭秘

比特币挂机赚钱、投资一个山寨币一个月能翻倍甚至更高,这都是一个传销骗局。其中,最盛行的两种:

因为比特币的源代码是开源的,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修改就可以创建一种新的 山寨币 。开发运营一种山寨只需两三个人。他们宣传推广的渠道主要是网络贴吧、QQ圈、微信以及一些论坛社社区。而且大多数山寨币只能进行内部交易,当币价被抬高时,他们会进行大规模的抛售套现,由于没有任何的实体支撑,这种山寨币一般两三个月就会消失。当然,这一种山寨币还不能称之为传销币,是一种比较高级的圈钱方法。

还有一种山寨币就是一种纯粹的传销,我们就拿波特币来说吧,平台声称该币种具有国际大公司的背景,收益主要分为两种:静态的和动态的。静态的就是你投资一定资金,到固定的时期可以获得固定的奖励,一般都是2倍左右,等到币价涨到某个价位时系统会把你一半的资金转为下一轮投资,另一半你提现的话还需要收取5%的手续费。而且这种币种只能进行内部交易。
第二种就是动态的投资,动态的投资就是人头费,你可以拥有你推荐人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这种奖励的方式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信任奖。动态收益是静态收益的15倍左右。

D. 传说中的区块链创始人中本聪为什么一直要匿名

比特币白皮书首次发表于2008年底,当时创作者将其发送给加密邮件列表中的多个收件人。奇怪的是,它的创造者假装是Satoshi Nakamoto,一直隐藏在化名后面。


中本匿名的另一个原因可以解释为,替代货币的创造者很容易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1998年,夏威夷居民伯纳德·冯·诺豪斯(Bernard von nohaus)创造了一种称为自由美元的私人货币。它已经流行了一段时间,但它的铸币在2007年突然遭到了联邦调查局和特勤局的突袭。在2009年的刑事诉讼之后,钱被没收,伯纳德·冯·诺豪斯被判“制造与美国官方货币竞争的私人硬币”。

此外,2007年,一种名为e-gold的数字货币被指控非法,因为它没有收集足够的客户信息。它的主人被判处软禁,公司被关闭。政府机构以另类货币逮捕企业家可能是中国决定匿名的一个因素。

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比特币。这意味着它可以用来支付合法和非法的服务,以及合法的投标。然而,它一直是黑网市场上流行的一种支付方式。臭名昭著的黑暗网络做市商和运营商罗斯·乌尔布利希特(Ross Ulbricht)因便利毒品和其他违禁品交易而入狱。

Ross Ulbricht于2017年12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仍在监狱中。如果中本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可以推断他可能面临类似的命运。

他会是谁?

2016年,澳大利亚程序员克雷格·赖特(Craig Wright)自称是中国人。他提供了一些证据,但后来发现,这不是决定性的,因为它可以公开从书籍中获得。他还被指控伪造公告和博客文章来展示他真实的中文版本。例如,以太坊创始人维塔利克布特林(vitalik buterin)最近称克雷格怀特是个骗子。

另一个是哈尔·芬尼。他是一个著名的密码朋克和密码学家。他也是2009年第一个从中本收到比特币的人。他也是第一个下载比特币客户端的人。然而,2014年去世前,哈尔·菲尼驳斥了他是中国人的说法。

有人认为,尼克萨博,一个著名的密码学家,可能是中本。在比特币推出之前,他设计了分布式数字货币的体系结构,他称之为比特币。尽管该架构从未被移动过,但它与比特币的设计相似。这导致了广泛的猜测。但他一再否认。

虽然中本的真实身份可能永远不会被披露,但重要的是,该技术的操作不会受到影响。

E. 当年那个买了10万比特币的小伙,如今生活过得怎么样了

货币如今作为人类社会不可获取的一个工具,它的存在极大地方便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不过现在是一个移动支付的时代,实体货币用的非常少,大部分都是用支付宝或者是微信,不过大家知道有一种叫做比特币的货币吗?它是一种虚拟货币,如今价值非常高,曾经有一个人买了10万个比特币,现在怎么样了?

之后李笑来就辞去了英语老师的工作,开了一个投资公司,身价也达到了六七十亿,还在网上开设了很多关于互联网投资的课程供大家学习,很多人都称他为“中国比特币首富”,不过可能在世界范围内,他可能都是拥有比特币最多的人之一,只能说李笑来的眼光是真的毒,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F.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G. 当初投资比特币的人,现在过的怎么样了

那些人现在日子过得很滋润,早期把玩比特币的这些“风口的猪”挣了很多钱。



一、 中本聪发现比特币,如今淡出比特币圈。

H. 9年涨了1300万倍中国“比特币”首富李笑来,如今怎样了

在网络信息时代,中国“造富”的速度是非常快的,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企业,就诞生了数十位,甚至是上百位亿万富翁。然而这样的“造富”,并不算是真正的神话,相信绝大多数的人,应该都听说过比特币,据笔者了解,在2009年比特币发行之初,1美元就相当于1300个比特币,它算是一种非常廉价的虚拟货币。

像是李笑来这一类企业家,赚到了钱,也不忘记回报社会、兴办教育的人,确实值得敬重。并且他的成功,也绝非是偶然的,如果没有精明的头脑,也抓不住创业致富的契机,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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