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合同有效吗
Ⅰ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能够幸免——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若干份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采购和管理“挖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以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此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除了不保护相关财产权益,还在于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 司法建议 ,建议 排查该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该建议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该通知的起草,明确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是加害者。 该案只是开始,而且不仅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会渐渐趋向于明确和统一。后续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判决。
所以,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请远离虚拟货币。
Ⅱ 比特币合约是什么意思
比特币合约,是指无需实际拥有比特币也可进行交易的合约。 它与必须实际持有数字货币才可进行的币币交易有很大不同。
比特币合约使你能够预测比特币的价格走势和对冲风险。 这种交易方式,意味着你投资的是价格趋势,而非资产本身。
在交易比特币合约时,你可以决定做空还是做多。 选择做多,表明你预计比特币价格将会上涨。 另一方面,选择做空表明你预计价格将会下跌。
杠杆交易
可以选择高杠杆率进行交易,是比特币合约的一项特性。 使用杠杆, 意味着你在进行合约交易时,不必投入100%的交易金额。 相反,你只需要存入初始保证金,而保证金额度仅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小部分。
杠杆交易让你在风险管理的同时,用少量的资金占有较大敞口。
永续合约
虽然合约有许多不同类型,本文主要关注永续合约。 顾名思义,这些合约没有到期日。 使用永续合约做多或做空的交易者,可以无限期持有头寸,除非合约爆仓,这意味着他们遭受的亏损不会超过初始保证金。
永续合约中,比特币的定价以特定的指数价格为基础。 指数价格基于多个币币交易市场上比特币的平均价格。
比特币合约已成为一种非常流行的交易工具。 许多传统投资者尚未准备将资金分配到数字资产上,但仍希望从诱人的价格波动中受益,而合约交易为他们打开了大门。
如要开启比特币合约交易,需要找到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 AAX平台,在合规和安全的环境中,为你提供比特币合约交易服务。
Ⅲ 比特币合约和现货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值得投资
简易举例说明表明现货屯币获利的方法,比如现在比特币价格要在12000美金一枚,如果感到这也是底点,付款12000美金购买一枚比特币,随后等着比特币增值,假如市场行情确实发生拉涨,例如涨至13000美金时售出,纯利润便是1000美金,这也是现货的唯一获利方式,低位买进,上位售出,和股票类似。那样合约交易的获利方式是什么呢,简单点说就是在现货的获利方式上,加了容许看空的机制,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比特币价格波动很小,市场对于现货来讲便处在股市熊市当中。合约交易由于存有看空的机制,因此就无所谓现货中所讲的牛市熊市。如果你有足够的等待符合你量化交易策略的机会(多和空的方法是一样的,相反用就可以),及时一个月起伏等级都不得超过100点,那么在合约交易中,就可以在高位看空,低位开多,获得双重的交易价差盈利。只需销售市场还存在,那么就一直是“大牛市”,就一直还有机会。
Ⅳ 甲方要买比特币跟乙方借钱这个合同要是写了合法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特币在我国是不承认的一种货币,所以属于上述法律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签订合同后,由于其中一方过错,导致违背了合同内容,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Ⅳ 北京仲裁委:比特币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个条件
比特币在国内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呢?
近日,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则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表示,“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仲裁委称,本案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实际上,类似的仲裁曾经发生过。
只不过,两年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上述裁决。而原因是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
可见,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受到法律认可的,但是绝对不能涉及交易。在法律上,虚拟货币交易流转或当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许可。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内的五部委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通知》同时指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终极人民法院决定推翻“首例比特币仲裁案”的依据之一。
说到这里,其实就比较清楚了。比特币在我国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要分两方面来看:一是从财产属性而言,比特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是从所谓“货币”属性来看,是不受保护的。
把比特币作为财产或者说是一种商品,这时候是把比特币其价值跟你的的手机、电脑、电视机其实是一样的。
但是你绝对不能将比特币视为“货币”,去和法币做兑换,或者进行公开交易,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其实,就算在发达国家,比如欧美日韩等国,也没有承认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只是认可了数字金融产品的地位,并允许进行交易。没有法币地位,比特币是无法真正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进行流通的。
虽然在美国一些州以及瑞士国内一些地区允许用比特币进行缴税,但是这仅仅是在局部认可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还没有到国家认同的地步。
目前,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还只有萨尔瓦多这一个国家。当然,墨西哥、美国部分议员正在积极推动比特币的法币化,但是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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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65-北京仲裁委认为比特币合同合法有效,元芳你怎么看
最近,北京仲裁委处理的一桩委托购买比特币纠纷案件,引起了区块链圈、法律圈和币圈的关注。北京仲裁委的结论中,有两个观点吸引眼球:一是认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正确名称:加密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二是认为委托购买比特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这个判决,意味着加密货币的春天来了。其实,这是误解。某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异常。习以为常的事情,不会引起大家注意。舆论关注什么、强调什么,往往意味着 社会 缺乏什么。很多人脑子里对加密货币的认识,恐怕会跟违禁品划等号。北京仲裁委突然给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发了一张“好人牌”,确实让大家喜出望外。
咱们国家的仲裁委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织分类可阅读《53-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眼中的孩子们》一文。严格来讲,仲裁属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民事经济类争议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让仲裁委帮助解决纠纷,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员一般由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学者担任,他们均具有较高的法学造诣。与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同,仲裁员对案件的裁决,不会受到司法体系中“类案同判”规则的限制,仲裁裁决结果往往带有仲裁员鲜明的个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币纠纷案例,就是独任仲裁员自我意见的表达。没毛病!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类似法院那种“二审”程序。一裁终局制度还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决,当事人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不得再到法院起诉。
不过,考虑到,仲裁委裁决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的裁决。比如伪造证据、违反程序、索贿受贿、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这个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如果这个案例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的裁决,法院很有可能以“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对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及其金融活动,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面对具体的加密货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欢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可,显然不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笔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货币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的很多判决案例,法院均认定合同无效。在较少的涉及加密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中,法院认可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很显然,在加密货币的问题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监管部门这一边。
加密货币的底层逻辑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世界的未来,大势所趋,不可阻挡。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属于加密货币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已经形成了某种生态。其中,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们既渴望创新的力量(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也担心国家安全和 社会 稳定受到威胁。我们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契约自由和财产权,也担心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反噬群众利益。
如何在各种利益选择中,寻求最佳平衡状态,既是政策难点,也是行业痛点。而这些难点和痛点,最终都会投射到司法裁判中来。
一是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虽然对加密货币及其金融活动,表达了强烈的监管态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监管部门都没有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证监会表达了对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管意向,表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所都是“受监管的虚拟资产活动”,任何寻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必须获得SFC的许可,该修正案或将于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给香港立法会。
如何在技术创新、金融创新、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契约自由与财产安全等矛盾冲突中,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我想,面包会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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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编辑 孙琳智
Ⅷ 比特币挖矿是否保护法院明确不保护
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本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且违背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的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对挖矿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得先了解一下比特币是什么以及它是怎么创造出来的。比特币是一种虚拟数字货币,它没有任何的国家甚至个人信用背书,最早是由一群技术极客推出并在很小的一个范围内传播流动的小众数字货币。在它还没有被资本炒作起来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个比特币换一个比萨(想想现在一个比特币都达到3万美元不知道当初换比萨的哥们现在是什么想法)。因此,从本质上说,比特币现在之所以能有如此的高位,是由资本、炒客、以及一群狂热的信仰者共同推动的结果。与这些小众群体对比特币的狂热相反,目前全球主流国家对比特币大多持否定态度。
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比特币总数一共是2100万个,且不可增发。它是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杂的运算最终得到,这个过程也被称作“挖矿”。而挖矿的难度也随着比特币数量的减少不断的增加,就拿那个用比特币换披萨的程序员来说,那个时候比特币还没有那么火爆,他当时一个人每天可以挖几千个比特币,而现在一万台矿机(就是专门用来挖比特币的计算机)一个月也就只能挖300个左右。据业内人士介绍,十台神马68T的机器(挖比特币的计算机,简称“矿机”)跑一年耗电是306600度电,差不多可以挖2个币,并且这个难度还会不断的提高。因此比特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虽然是一门十分复杂深奥的科学,但真正对这些科学感兴趣的只是少部分圈内的技术专家,而大部分人关注的仅仅是比特币的炒作,因此比特币及区块链技术虽然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但因它而生的纠纷却并非多么的复杂深奥。
解释完上面的问题回到本案,本案本质上是一个卖矿机的A公司卖给一个炒作比特并的B公司一些矿机,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运营这些矿机一年,一年中产生的收益也就是比特币双方之间再行分配。而B公司又在四川某地的矿场租赁场地进行实际的挖矿(因为四川、云南、西藏等地电费便宜,所以大部分矿场都集中在这些地方)。后来B公司仅仅支付了18枚比特币给A公司,与预期的300枚相差甚远,因而A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观点是,比特币挖矿行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节能减排,及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突出,目前我国也禁止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主张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而驳回了B公司的诉求。
Ⅸ 中国比特币合法吗
比特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拓展资料: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 。
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 。比特币的交易记录公开透明 。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
2021年6月,萨尔瓦多通过了比特币在该国成为法定货币的《萨尔瓦多比特币法》法案。 9月7日,比特币正式成为了萨尔瓦多的法定货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赋予数字货币法定地位的国家。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2021年11月9日,比特币突破67000美元,市值超3亿美元。
货币特征
去中心化: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
全世界流通: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
专属所有权: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
低交易费用: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
无隐藏成本: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
跨平台挖掘: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