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仲裁第一案
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编辑 孙琳智
❷ 首起比特币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缴获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对于这样的情况,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在逃案犯坚决不容姑息!
近期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虚拟币总值逾400亿元,首起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正式告破。
希望大家在理财方面可以更加谨慎的去选择一些比较合理的理财方式!
❸ 币圈“抢劫”第一案始末
源头
2018年,OKEx敌敌畏维权的风波还没过去,币圈“抢劫”第一案就爆出来了。抢劫 打 双引号 ,因为 判决 是定 非法拘禁罪 。
公告说矛盾源头是6月初对账时,Skycoin项目方发现EVOLAB存在私自挪用、侵占10万个天空币的情况。Skycoin采取冻结等处理措施后,EVOLAB相关人员非法闯入创始人家中、非法控制、殴打创始人夫妇并造成轻伤,抢劫了比特币和天空币。公告还说,EVOLAB当时还试图盗取天空社区生态链的全线设计原型并控制天空链上所有资产,只是最终没有成功。
公告还说明了处理措施:
替换中国社区运营团队,建立新的中文社区圈子和联络群;追踪了EVOLAB团队钱包地址,向各大交易所发出了申诉,请求各交易所配合临时冻结嫌疑人相关资产,以及冻结可疑账户的数字资产充提交易权限;截至618当天18:00,嫌疑人的交易所全部持币账户均被冻结,场内交易市场逐渐回稳,价格回升30%;以及上线天空币临时黑名单功能。
翁某说自己在2017年6月支付100万,托朋友李某(岑李闫孙中的李)购买10万个天空币,并且委托李某保管。一年后,天空币在币安上线后,翁某想卖出一部分套现,联系李某后却发现“钱包被冻结、无法完成交易”。李某当时立刻联系Synth询问缘由,Synth说是钱包出了bug,需要时间来排查。但后来,李某得知钱包是由Skycoin方面主动冻结,目的是找回被中国团队挪用的代币。
关于6月12日的事,翁某说他和岑里闫孙四人以及其他四名Skycoin投资者去Synth家里找他,是想把事情搞清楚。Synth一开始拒不承认,后来又说罪魁祸首是他的合作伙伴Steve。
翁某还说,当晚只是想拿回钱,一直坐在沙发上谈话,没有肢体接触。半夜三点左右,Synth迫于压力把比特币、天空币打入他们账户后,他们知道想拿回全部损失不可能了,就只能离开。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岑里闫孙和(投资人)翁某、李某1等人到了被害人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等方式,要求Synth解锁被冻结的天空币账户。期间,闫、李对Synth夫妇有殴打和威胁(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被迫将持有的比特币、天空币转入闫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后,一行人才离开(13号凌晨3点左右)。
6月20日,被告人闫岑孙被传唤到案,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闫某拒不交代,岑李孙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岑某说自己只有威胁,没有殴打,自愿认罪。孙某说自己没有殴打行为,自愿认罪。(投资人)翁某、李某1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证人”,作证证实闫某有殴打行为、岑某有威胁行为。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四被告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书中还提及,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尚无法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被害人。
01 财产损害纠纷
四被告当庭表示愿意退还比特币和天空币,但是判决后一直没兑现承诺,创始人夫妇就在2019年3月26日提起了财产损害民事诉讼。2019年胜诉。
02 名誉权纠纷
2019年6月27日,Skycoin创始人去法院起诉了李某,案由是名誉权纠纷,最终胜诉。
案件清单
我们看一下Skycoin在上海有哪些诉讼:
01 非法拘禁案——审结
2018年6月12日案发,2018年12月24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岑里闫孙四人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5日,上海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02 Synth和岑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按撤诉处理
2019年2月18日,Synth单独在闵行法院立案起诉岑某,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4月12日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他补缴诉讼费,后因他未及时补交,在4月26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03 Synth和岑某、孙某、闫某的委托合同纠纷——状态不明
2019年的某个时间点(立案日期不明),Synth在徐汇法院起诉了岑某、孙飞和闫向东。岑某认为Synth把孙、闫一起告了的原因是想把案件弄到徐汇区审理,从证据来看,这两个人和案件无关,这个案子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岑某在上海的住所地对应的闵行区法院审理。
徐汇法院认为孙、闫有没有关系,要在实体审理中认定,被告之一的户籍在徐汇,徐汇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在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岑某的管辖权异议。岑某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2020年4月17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由徐汇法院审理。2019年12月16日,一审驳回岑某起诉,2020年4月17日维持原判。
目前还不清楚这个案子是否还在审理。
04 Synth夫妇起诉岑李闫孙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审结
这个案子是针对6月12日非法拘禁案中涉及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提起的诉讼。
Synth和李某艳,2019年3月26日去闵行法院起诉了岑里闫孙,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2019年6月5日,闵行法院一审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8月29日,一审判决四被告向李某、Synth返还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若不能返还,则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2020年5月6日,一中院二审改判为仅返还比特币(因为被上诉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
05 Synth妻子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撤诉
2019年6月18日,Synth妻子李某艳认为李某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和微信群中的言论侵犯她的名誉权,在2019年6月18日起诉了李某,后来撤诉了。
06 Synth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审结
2019年6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一审判决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6000元;2020年8月3日二审调解结案,从网络新闻看,调解部分应该是免除6000元的赔偿款。
附:名誉权纠纷
名誉是对自然人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 社会 性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方面,来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02 李某在公众号文章中写道:
03 随后,李某在微信群“EVOLABCommunity”转发了这篇文章,并请求群成员帮忙转发。她在群里还发表了一系列言论,内容大致是:
原告认为李某的言论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发表诋毁性言论,恶意贬损他的人格,让文章阅读者把他和骗子、准备跑路、坑人等负面印象相关联,造成他的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
李某在庭审时辩解说公众号的文章已经删除了,微信群里(那个用户名)的发言很多不是我说的,我也记不清哪些话是我说的了。
李某还说:
她认为这些言论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01 构成诽谤,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涉案文章中出现的原告被美国政府谋杀逃来中国,原告当时很落魄,被告提供了救济以及由于原告系美国公民,被告等人才被详细调查等内容。微信群中被告发表了原告的海外账户有存款,办理好护照随时准备跑路等言论。
法院指出:
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文章内容及言论 构成诽谤,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 ,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02 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对于李某主张属于个人 情感 宣泄的“坑人钱,还把受害者弄进监狱,这个实在太没底线了,比黑 社会 还坏”、“荒唐可笑至极,明明是我们要告他们诈骗,结果他们告我们诈骗”等内容, 法院认为 ,从被告使用的词语来看, 上述言论所传递的系被告个人情绪的非理性宣泄 , 且表达的内容也并无事实依据 ,上述言论亦 会令他人将负面形象与原告相关联 , 导致原告 社会 评价降低 ,因此上述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认为被告披露的他的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等隐私,捏造他承诺给报酬等事实,同样构成侵犯名誉权。
至于原告认为李某 以宣扬隐私(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的方式侵犯他的名誉权,依据不足,不予确认 。
❹ 北京仲裁委:比特币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个条件
比特币在国内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呢?
近日,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则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表示,“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仲裁委称,本案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实际上,类似的仲裁曾经发生过。
只不过,两年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推翻了上述裁决。而原因是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
可见,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受到法律认可的,但是绝对不能涉及交易。在法律上,虚拟货币交易流转或当作支付工具都不被许可。
早在2013年12月5日,包括央行在内的五部委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通知》同时指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终极人民法院决定推翻“首例比特币仲裁案”的依据之一。
说到这里,其实就比较清楚了。比特币在我国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要分两方面来看:一是从财产属性而言,比特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是从所谓“货币”属性来看,是不受保护的。
把比特币作为财产或者说是一种商品,这时候是把比特币其价值跟你的的手机、电脑、电视机其实是一样的。
但是你绝对不能将比特币视为“货币”,去和法币做兑换,或者进行公开交易,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其实,就算在发达国家,比如欧美日韩等国,也没有承认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只是认可了数字金融产品的地位,并允许进行交易。没有法币地位,比特币是无法真正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进行流通的。
虽然在美国一些州以及瑞士国内一些地区允许用比特币进行缴税,但是这仅仅是在局部认可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还没有到国家认同的地步。
目前,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还只有萨尔瓦多这一个国家。当然,墨西哥、美国部分议员正在积极推动比特币的法币化,但是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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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65-北京仲裁委认为比特币合同合法有效,元芳你怎么看
最近,北京仲裁委处理的一桩委托购买比特币纠纷案件,引起了区块链圈、法律圈和币圈的关注。北京仲裁委的结论中,有两个观点吸引眼球:一是认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正确名称:加密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二是认为委托购买比特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这个判决,意味着加密货币的春天来了。其实,这是误解。某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异常。习以为常的事情,不会引起大家注意。舆论关注什么、强调什么,往往意味着 社会 缺乏什么。很多人脑子里对加密货币的认识,恐怕会跟违禁品划等号。北京仲裁委突然给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发了一张“好人牌”,确实让大家喜出望外。
咱们国家的仲裁委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织分类可阅读《53-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眼中的孩子们》一文。严格来讲,仲裁属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民事经济类争议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让仲裁委帮助解决纠纷,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员一般由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学者担任,他们均具有较高的法学造诣。与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同,仲裁员对案件的裁决,不会受到司法体系中“类案同判”规则的限制,仲裁裁决结果往往带有仲裁员鲜明的个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币纠纷案例,就是独任仲裁员自我意见的表达。没毛病!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类似法院那种“二审”程序。一裁终局制度还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决,当事人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不得再到法院起诉。
不过,考虑到,仲裁委裁决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的裁决。比如伪造证据、违反程序、索贿受贿、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这个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如果这个案例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的裁决,法院很有可能以“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对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及其金融活动,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面对具体的加密货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欢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可,显然不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笔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货币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的很多判决案例,法院均认定合同无效。在较少的涉及加密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中,法院认可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很显然,在加密货币的问题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监管部门这一边。
加密货币的底层逻辑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世界的未来,大势所趋,不可阻挡。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属于加密货币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已经形成了某种生态。其中,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们既渴望创新的力量(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也担心国家安全和 社会 稳定受到威胁。我们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契约自由和财产权,也担心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反噬群众利益。
如何在各种利益选择中,寻求最佳平衡状态,既是政策难点,也是行业痛点。而这些难点和痛点,最终都会投射到司法裁判中来。
一是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虽然对加密货币及其金融活动,表达了强烈的监管态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监管部门都没有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证监会表达了对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管意向,表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所都是“受监管的虚拟资产活动”,任何寻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必须获得SFC的许可,该修正案或将于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给香港立法会。
如何在技术创新、金融创新、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契约自由与财产安全等矛盾冲突中,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我想,面包会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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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江苏比特币第一大案破获,上缴国库31万个比特币,案由是什么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审在江苏·盐城宣判。案件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年初 ,盐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盐城市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❼ 什么是区块链一幅漫画让你看懂(小白必看)
“区块链”一词其实在早期的密码学圈子里,对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就是称为“比特币”,英文则用大写的B开头的Bitcoin指比特币这个网络系统或者网络协议。
但是由于大众的混淆,现在一谈起比特币人们就十分抵触,认为比特币就是违法、骗局、传销的代名词,是互联网金融又一个现象级泡沫!于是乎,人们只好将所有的底层技术(时间戳、工作量证明机制等等等)合并起来,为了跟比特币区分,重新取了个名字叫Blockchain,翻译过来就成了“区块链”,这才有了“区块链”一词的出现。
区块链不是一个单一的技术,而是一系列技术的集合。
那区块链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呢?我们首先用大家都爱谈的恋爱,举个简单的例子。建立一个简单的区块链模型,那么在这个区块链模型里面谈恋爱将会出现一下情况:
未来所有适龄男女恋爱,结婚的承诺全过程都被其他所有适龄男女共识,两个人在一起发生的所有故事就会形成区块。
其他所有男女就是链,如果有第三者来插足或自身违背另一半,其他人都能看到,以后就再也找不到对象了。
区块链准确的说就是“全中心”体系,就是链上的每个节点都是中心。
试婚男女谈恋爱,晒朋友圈,秀恩爱,承诺相爱一生一世并被其他所有适婚男女所知就是区块链的应用。如果有一天某一方违背诺言,不要以为删除照片就有用,因为桩桩件件都被所有适婚男女记录在案。
不可删除,不可更改,这就是区块链技术。
❽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能够幸免——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若干份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采购和管理“挖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以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此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除了不保护相关财产权益,还在于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 司法建议 ,建议 排查该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该建议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该通知的起草,明确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是加害者。 该案只是开始,而且不仅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会渐渐趋向于明确和统一。后续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判决。
所以,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请远离虚拟货币。
❾ 一小区地下车库疑建“比特币”工厂,该事件调查的怎么样了
目前正在对租房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且也已经将违章搭建进行拆除。
我们都知道小区里面是不能出现违章搭建的行为。但是有一些人在小区购买房子之后,通常都会选择通过自己的私心在小区里面进行一些违章搭建行为。从而会让小区的市民出现比较反感的状态,而且也会选择举报这种现象。
物业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
其次就是当这件事情在网络上拥有比较高的热度之后,就有相关记者采访小区里面的物业。然而物业的回应让很多网友都觉得特别的吃惊。因为物业对这件事情一无所知,从而让很多网友都觉得物业的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推荐责任的表现。并且也让很多网友开始质疑物业的一些相关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