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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卖比特币

发布时间: 2024-01-17 13:52:31

比特币一度突破4万美元,是否有人暗箱操作

现在比特币的价格已经突破了4万美元一枚。在这背后是否有着暗箱操作?还不得为之。毕竟在比特币背后,所有的操作都是比较隐蔽的,根本没有办法进行追踪。不过从种种现象可以表明,比特币背后肯定是有一个团体在进行运作的。随着现在比特币价格的一路飞涨,相信很多人在日常生活当中都已经听到啦关于比特币的投资方法。很多人已经进入到了比特币的投资市场当中。根据一些官方给出的数据显示,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在比特币的交易论坛上开设了新的账户。那么在比特币背后到底有没有人进去按人家操作?今天就来分享一下我对于这件事情的一些看法。

第三,如何看待比特币的疯涨?

说实话,比特币的涨价可能就是市场的原因。在之前比特币已经进行过好几次这样的涨幅。我们不能单方面的否定比特币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毕竟作为区块链的代表,比特币还是有一定意义上代表作用,但是它的现有价格肯定是有很大水分存在的,根本不能够代表区块链现有的价值。毕竟如果换算成股票的话,现在比特币已经快要相当于一个特斯拉公司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会选择投资特斯拉还是投资比特币?

⑵ 帮朋友买卖虚拟货币银行卡被冻结怎么解决

如果现在冻结的,那麻烦了,因为现在中国公民买卖比特币等虚拟币是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所得可以处于没收,冻结等。

要是在之前,个人持有买卖还不管的,之前被冻结大部分是OTC或者场外交易对方洗黑钱,你被拖累了.一般几天或几个月会接除。

而现在,现在,现在,不管交易对方是什么性质,只要是中国公民,参与交易虚拟币,都可能被冻结,被冻结,被冻结,重要的说三遍。

⑶ 帮助别人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操作BTC交易犯法么

帮助别人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操作BTC交易,如果是货币的兑换,并不犯法。如果是其他情况,可能就是犯罪的。
比特币属于一种数字货币,注册使用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操作的法律风险就是不能从事违法交易。

⑷ 以比特币交易形式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只要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 社会 性,即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不管打着什么旗号,以什么形式吸收资金,只要符合上述四性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案是被告人以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的名义,以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承诺集资参与人在该投资平台以每个工作日获取投资额的2%为静态收益,以发展下线获取下线投资额之1%、3%、5%的鼓励金为动态收益的方式向 社会 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揽资金。其中投资人的投资是通过比特币交易的形式完成投资,看起来很先进、高大上,但实质仍然构成犯罪。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证实,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不属于该局所监管的机构。该投资平台以网络宣传的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投资获取收益。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存在二种收益分配方式,一是静态收益,即按照投资人在该投资平台的投资数额分配日息2%的收益;二是动态收益,即按照投资人发展的第一代下线投资额的5%、第二代下线投资额的3%、第三代下线投资额的1%作为奖励收益。投资人通过登录网址在该投资平台注册账户获取会员资格后,以最低投资50美元为标准,每个工作日获取投资额的2%为收益。投资人通过以下二种方式完成投资, 一是投资人先将交纳的投资款在比特币交易网站兑换成相应数额的比特币,后登陆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网站,以比特币的形式将投资款充值到自己在该网站注册的账户内,账户会自动根据当时的汇率将比特币兑换成相应数额的美元,以此完成投资。二是投资人把投资款交给自己的上线,通过上线将人民币兑换成比特币,将该比特币充值到上线在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网站注册的账户内,将兑换来的比特币兑换成相应数额的美元后,其上线再通过该投资平台网站内的转账功能将该兑换来的美元转到投资人自己的账户内,以此投资人完成投资

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萍通过微信好友韩某介绍,通过登陆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网址完成注册,建立账户并投资后获取会员资格。后被告人朱某萍以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外宣传该投资平台的投资项目。被告人朱某萍发展被告人管某丽为第一代下线,非法向被告人管某丽吸收存款,经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向被告人管某丽吸收存款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2000元,并通过被告人管某丽发展其下线集资参与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采用上述投资方式,非法吸收徐某、王某等十三人的存款人民币216440元,以所获收益名义返还给部分集资参与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269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1元。被告人朱某萍单独、伙同被告人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844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管某丽经被告人朱某萍介绍在美国第一资本财富计划投资平台建立账户并投资获取会员资格。后被告人管某丽以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宣传投资信息、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外宣传该投资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集资参与人。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管某丽通过被告人朱某萍或直接与韩某联系,采用上述投资方式,对外非法吸揽徐某、王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16440元,并以所获收益名义返还给部分集资参与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269元,给集资参与人徐某、王某等十三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1元。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朱某萍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公安民警赶至事发地被告人管某丽的居住地进行处置。2017年8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


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 社会 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朱某萍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指使被告人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朱某萍单独向被告人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2000元,通过指使被告人管某丽、提供上线服务的方式与被告人管某丽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6440元。综上,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8440元。被告人管某丽伙同被告人朱某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16440元。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行为,给徐某、王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171元,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管某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朱某萍、管某丽退赔给涉案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971元,其中退赔徐某10737.5元、王某23000元、李某6100元、马某26560元、黄某6210元、王某16210元、张某9510元、肖某9705元、丁某2950元、高某6800元、王某221600元、张某122118.5元、姜某20470元。

⑸ 一个人让你帮忙交易比特币有风险吗

说实话,当然有风险呢,他自己为什么不交易比特币而让你来交易呢?出现了问题的话,肯定是要你负责的。

⑹ 据说比特币价格已经上四万了 ,有没有人知道比特币到底有啥用

比特币(Bitcoin:比特金)最早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它的特点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数字世界使用,不属于任何国家和金融机构,并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兑换它,也因此被部分不法分子当做洗钱工具。2013年,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使得比特币价格大涨。而在中国,2013年11月19日,一个比特币就相当于6,989元人民币。
2014年1月7日,淘宝发布公告,宣布1月14日起禁售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等商品。西维吉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乔·曼钦(Joe Manchin)2014年2月26日向美国联邦政府多个监管部门发出公开信,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就比特币鼓励非法活动和扰乱金融秩序的现状予以重视,并要求能尽快采取行动,以全面封杀该电子货币。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等对比特币中国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资金安全隐患等。2017年1月12日,央行营业管理部也在北京进驻“火币网”、“币行”等交易平台。
2017年5月12日,全球突发比特币病毒疯狂袭击公共和商业系统事件!全球有接近74个国家受到严重攻击!
2017年8月1日起全球比特币交易平台将暂停充值、提现服务。比特币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9月14日起停止新用户注册,9月30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将停止所有交易业务。

⑺ 疯狂的比特币传销!层级3000,案值超500亿,两百万人卷入


文 | 华商韬略 杨扬

这是中国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利用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交易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案。

案件案值超500亿,涉及31万余个比特币、917万余个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200多万人参与,传销层级竟然高达3000多个。

老套的作案手法,不同的交易媒介。这个“价值连城”的案件,就是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 Token”网络传销案。

该案目前已进入审理阶段,这是我国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利用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交易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案。

2019年初,盐城市公安局首次发现Plus Token平台涉嫌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同年6月,专案组民警分赴多个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抓获躲藏到境内外的28名主犯。隔年3月又一举将涉案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这个曾被业内称之为“币圈第一大资金盘”的Plus Token平台来头确实不小。据悉,当该平台主犯被抓时,一度使得比特币价格狂跌30%。

据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梅继军介绍,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这一年多时间里,Plus Token平台共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其中还有相当数量的境外会员,层级关系错综复杂最高可达3000余层。

为了掩人耳目,Plus Token不接受现金交易,会员必须通过比特币、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入会。但收益和佣金却是以“Plus币”的方式支付给会员,而所谓的“Plus币”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创的“虚拟货币”,根本不受市场认可。

据悉,该平台收取的会员比特币达31万余个,另外还有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917万余个。按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这些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总值500多亿元。

和以往的各种传销案件相似,此案也是通过制造一个“高大上”的概念来掩盖背后的骗局:犯罪嫌疑人们将Plus Token包装成一个集 科技 与梦想的钱包。让这个国内的传销平台成了披着羊皮的狼,摇身变成国外知名品牌开发的数字货币增值平台。

不过要想加入这个“高大上”的平台,必须要获得平台的“智能搬砖收益”,也就是必须要交出至少500美元的数字货币“门槛费”。而会员后续为了多赚钱,则必须发展更多层级的下线。

外人看来如此明显的骗局,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上当?事实上还是人们的防范意识不够强,总幻想着“不劳而获”和“一夜暴富”,最终理想破碎,还落得个害人害己。

近年来通过创新与实践,经侦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尽管我们已经在此类新型涉网经济犯罪中取得了进展,但警方也特别提醒,在各大传销活动中,除组织者和少数等级较高的骨干成员外,绝大多数人都是血本无归。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对此有网友呼吁:“炒币的,炒区块链的,炒通证的都差不多是这种模式,监管部门和民众都要擦亮眼睛,继续严抓打数字货币擦边球的不法分子。”

——END——

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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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拉人做比特币合约违法吗

做比特币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币做非法的事情。
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猜碰伏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吵厅参与的自由。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穗携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⑼ 帮别人买虚拟货币违法吗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如果打着比特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那就是违法的。现在创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必须进行网站的备案,对用户实行实名认证。全球除了一些小国家明确禁止比特币以外,比特币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是合法存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⑽ 拉人做虚拟货币犯法吗

违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传销,比如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是合法存在的,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但如果打着比特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那就是违法的。现在创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必须进行网站的备案,对用户实行实名认证。全球除了一些小国家明确禁止比特币以外,比特币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是合法存在的。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价格波动剧烈,消费者保护缺失:
虚拟货币是网络化的产物,在网络内流动的数字化信息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网络空间的代码是虚拟货币运行的基础,投资者只能通过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着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运营者可能通过控制代码而成为虚拟货币的实际操控者。
2、躲避监管,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交易是不违法的,投资虚拟货币也是不违法的。但是如何拉人头参与虚拟货币交易,那就是违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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