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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引導挖礦企業

發布時間: 2021-03-28 07:15:13

⑴ 采礦企業佔地如何補償

1、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⑵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有哪些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
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
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業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
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
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
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⑶ 政府徵收責任地給企業采礦屬違法嗎

朋友,咱們挖的礦不一樣

⑷ 怎麼看待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被列入淘汰類產業

目前市面上,除了比特幣是有實際應用的(這個應用很多是非法交易),其他虛擬幣種多數沒有實際應用,純粹的炒作而已,價位還不如股票穩定,更有些虛擬幣都不開源就是傳銷詐騙。
挖礦,需要大量顯卡,消耗大量電力資源,比特幣礦池本身就已經接近枯竭,其他幣又沒有挖礦的價值,很可能挖出來的幣賣不出一個電費錢,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
最後,我國禁止虛擬幣交易,炒作虛擬貨幣的風險過高,所以挖礦列入淘汰產業是很正常的

⑸ 數百億的產業面臨關停,央行為什麼要關閉比特幣礦場

近期,關於「中國悄然下令關閉比特幣礦場」的消息不脛而走。一些媒體通過知情者獲悉,央行召開了閉門會議,對一些存在用電情況不規范的礦場進行整頓。

其實關於對礦場的整頓和處理,去年就開始了,尤其是在去年國內關閉交易所之後,相關監管機構也討論過關於礦場的存留問題,但結論是關閉礦場的理由並不充分,而且礦場並沒有引起更多的社會性問題,風險點並不明確,因此沒有做具體的安排。但各地方都是接到了「窗口指導」,就是當地的企業不能參與到數字貨幣挖礦當中。

2016年中國的發電量世界第一,而且發電總量佔到全球的25%,這情況下,如果按照常識,在中國挖礦電力確實是最充裕的,尤其是隨著中國經濟增速的下滑,本身被浪費掉的電力資源在增多。

電站的電是儲存不了的,但如果把電轉換成數字貨幣,就可以儲存,實際上如果把中國多餘的發電量,都能轉換成比特幣來保存,那應該是一種效率最高的生產經營方式。相當於用電在生產美元,是附加值最高的一種加工出口方式。

另外,如果按照歷史的發展,未來的電力,大部分可能要消耗在計算機上,這是我做出的一個判斷,我們這一代人是可以作見證的。人類日常的生活,對電的消耗佔比,會越來越低。人類未來要用數字化、區塊鏈化的方式解決各類問題,「礦場」只會增多,不會減少。尤其是隨著人工智慧、宇宙探索等領域的發展,對算力的要求,將會呈現指數級增長。

電力僅僅是一種能量,就像一個人,真正消耗能量最大的地方,不是四肢,而是大腦,人腦就是一台24小時工作的機器,一個愛思考的人,其大腦每天要消耗掉肝臟儲存血糖的75%,而耗氧量佔全身耗氧量的20%,大腦思考得越多,其神經元需要的葡萄糖就越多。

兩百年前電燈發明的時候,人們以為電的最好的用途就是把燈泡點亮。未來電用在什麼地方最有效,應該是市場說了算。

電這個東西,誰也看不見,到現在,很多人也很難理解其存在的奧秘,但電改變了世界。很多虛擬的東西,其影響力往往比實體的東西要大,「數字資產」對中國及世界到底意味著什麼,我覺得很多人,包括政府層面,也很難在此時搞清楚。我們需要反思的是,除了四大發明,電、電燈、電話、電腦、數字貨幣等等,正在推動人類大步向前的東西,有幾個是中國發明的?

當一個現象出現的時候,一定要研究背後的大背景和大邏輯,未來的競爭,可以說是軍事的競爭、經濟發展的競爭、金融的競爭,但也可以說,是思想和算力的競爭。關閉礦場容易,阻止趨勢比較難。

⑹ 采礦 企業有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是礦井主坑道及輔助物的稅收政策,稅務局提出來了),我是新手,請幫忙

你是開采,還是銷售,哪種礦石,說清楚

⑺ 對違規采礦企業的處理需要哪些程序

1、立案。是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認為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發生,並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決定作為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處理的程序性活動。
立案的條件:
①有明確的行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
②有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③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④屬於自己管轄的。
立案的程序:
①審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筆錄或者檢查報告等;
②填寫《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③主管領導批准;
④批准立案後,通知違法的當事人。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進行的程序性活動。
調查的准備工作:
①及時指派辦案人員,不得少於2人;
②辦案人員熟悉材料,審查案情,確認違法當事人,制定調查方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包括違法當事人。
調查方法和要求:
①向舉報的單位或個人要求提供其他證明違法的有關材料,並要求他們做出說明;
②對當事人和證人進行調查,並進行現場勘測;
③委託其他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調查。
3、審理。審理是對調查終結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審查和處理的程序。
4、告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5、聽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處理,同樣涉及聽證程序。 需要聽證的,應先發出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在組織聽證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6、處理。處理是指在調查取證、經過審理的基礎上,對案件的性質、危害程度作出正確判斷,決定給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動。
處理的方式:
①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②提請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處理;
③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④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處理的方法:
①撤銷立案;
②行政處罰;
③行政處分;
④治安管理處罰;
⑤刑事處罰。
7、送達。送達是指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定方式,將案件處理文書送交當事人的行為。
需要送達的文書包括:
①《責令停止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
②《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告知書》;
③《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④《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⑤《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決定書》。
8、執行。執行是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為實現其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所從事的程序性活動。
執行方式:一種是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結案。結案是指案件調查處理結束後,將整個工作過程中的材料綜合整理、立卷歸檔的活動。

⑻ 比特幣大礦主是誰

比特幣上演過山車行情,監管風聲收緊,挖礦「散戶」、小礦主有人離開,大礦主加碼返場,部分搬至海外。

「我們還是會選擇搬遷到海外去,但具體哪個國家或地區還沒確定。」資深礦主曉久(化名)說,「這已經成為一個趨勢,國內規模稍微大點的礦場或多或少地都在考慮這個問題。」

1月2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工作領導小組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引導轄內企業有序退出「挖礦」業務,並定期報送工作進展。還有消息稱,鄂爾多斯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發布《關於引導我區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有序退出的通知》。

「盡管這些要求應該針對的是各地大型礦場,但也給手中礦機數量不多的 個體戶 和小礦主們敲了警鍾。」老吳認為,「現在 個體戶 再挖礦的話,意義不大。」

老吳發現挖礦並不如自己想像般輕松。2台礦機每天24小時不停運作,至今沒能挖出一枚比特幣。

⑼ 《國務院關於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所涉及資源采礦權價款處置辦法》的通知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一、對於被兼並重組煤礦所涉及資源量已全部核定了價款尚未繳清的,原則上在采礦權轉讓前由原采礦權人繳納。
二、在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中,按照187號令的規定,只徵收了首期資源量(800萬噸或1000萬噸)價款,而剩餘資源量尚未制定價款徵收標准和核定價款。對於剩餘資源量的價款,仍按187號令規定的價款標准徵收,由兼並重組後的企業繳納。
對於價款數額較大、以資金方式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採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但最長不超過10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低於20%,並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佔用費。
三、對於被兼並重組煤礦在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中已批准擴界或增層所涉及的新增資源量,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已核定了價款,因價款額較大而採用分期繳納尚未繳清的,原則上由原采礦權人在采礦權轉讓前繳納。
四、關於被兼並重組煤礦已繳納資源價款的經濟補償問題。
(一)被兼並重組煤礦如按照187號令規定的標准繳納了價款,直接轉讓采礦權時,兼並重組企業應向其退還剩餘資源量(不含未核定價款的資源量)的價款,並按原價款標準的50%給予經濟補償,或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並重組後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二)被兼並重組煤礦在187號令實施前按規定繳納了價款,直接轉讓采礦權時,兼並重組企業應向其退還剩餘資源量(不含未核定價款的資源量)的價款,並按原價款標準的100%給予經濟補償,或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並重組後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五、對於兼並重組時進行擴界或增層的新增資源,按照187號令規定的價款標准再上浮100%計征資源價款。兼並重組企業繳納新增資源價款後,按照資源資本化的方式,以所繳納新增資源價款的150%折價入股,作為其在兼並重組後新組建企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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