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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挖礦l新聞

發布時間: 2022-09-12 13:11:48

『壹』 各地比特幣挖礦項目被要求關停,這是為什麼呢

各地的比特幣挖礦的項目都被要求暫停,因為比特幣挖礦真的很消耗能源和資源,比特幣挖礦的這個資源消耗,每年它比整個瑞士所消耗的電能還要高,比瑞士全國消耗的電能都要高,但這個東西它其實不能創造現實的生產力,與人們的現實生活沒有任何的幫助,只是資本市場或者說金融市場快速發展之下的一個產物而已。

挖礦不光消耗顯卡,更多的還是要消耗電能顯卡,高速運行的時候它不要電能的嗎?你不能既叫馬兒跑又叫馬兒不吃草,而且顯卡高速運行的時候它會發熱,尤其是滿負運行的時候,它雖然算力提高了,但這一定程度上會縮短它的壽命,更容易造成慈善區損壞,還要有相應的降溫設施,這個也是能源上的消耗,更何況挖礦的工作室那可不是一個兩個的卡,那都是成百上千的。

『貳』 國家為何打擊比特幣的挖礦和交易比特幣有什麼風險

專業礦機的資金分配風險大。數字加密貨幣,大多數都是基於優化演算法和硬碟存儲的生產方法來獲取收益,所以對設備(挖礦機)的要求很高,特別是Cpu,像IPFS分布式系統則是對電腦硬碟要求很高,這種資金分配想當大,一台高端的礦機動性則十幾萬呢!選定貨幣爆礦率的風險性。每一個貨幣爆礦率是不一樣的,這個和挖幣的競爭商圈很有關,當你挖幣是BTC,如今比特幣挖礦機越來越多了原本競爭能力就大,加上BTC每四年都是在下降出礦率,假如你礦機算力不夠將難以挖出BTC。

民用電的資費標准來挖幣,虧損的很有可能非常大。挖幣期內還要考慮挖礦機的毀壞,維護保養等。現階段獲得比特幣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直接到二級市場(交易中心)購買比特幣(優點:24h可買賣,流通性好;缺點:二級市場與挖幣成本費高些,本人實際操作非常容易高拋低吸,經常風險管控比較大),另一種是根據選購挖礦機,資金投入設備成本費來獲取BTC(優點:得幣低成本,購買比特幣時打折,一般5折,盈利平穩;缺點:前期投入成本,相對而言,3-5年生產效率,歸屬於輕資產)。

『叄』 比特幣有被完全挖完的一天嗎比特幣是如何挖出來的

每10min就會有一塊BTC被挖掘出來,因為市場競爭這么劇烈,12.5比特幣的區塊鏈獎賞將根據其在這一過程中的哈希率奉獻在競爭者中間進行分配。大部分BTC採掘也被挖幣大農場和開采池所取代,因而,為了獲得一些BTC,你必須加入其中一個或另一個開采池,並奉獻你所能貢獻的一切哈希率。應用傳統的個人計算機,乃至GPU服務平台可能需要好多個月的時間才可以掙到BTC,由於ASIC晶元目前在BTC採掘行業佔有主導性。

調整後的難度系數促使每形成一個區塊鏈的預期時間為10min。現今難易度約為480PH/s,約是創世區塊的680億倍左右,換句話說,以現在的算率,各大網站挖礦需要經過約3000萬億元億個哈希運算才能找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回答,形成一個新的區塊鏈。即使是能夠證明你挖掘出來的BTC或者其他的加密數字貨幣是真實的,可是只不過是臨時存有其他人帳戶。一般這種手機上雲挖礦方式都是要達到一定的總數之後才可以轉幣,而達到這一周期時間或是門坎必須很長一段時間,已經足夠別人跑路了。

『肆』 比特幣挖礦 如何看待比特幣挖礦的發展 幣報道

本文在芥末圈內轉載,來自大自然的搬運工。
比特幣挖礦已經成為幣圈裡這幾年的熱點了,大家如何看待比特幣挖礦目前的發展行情呢?其實談到比特幣挖礦的發展行情就不得不提及比特幣目前的價格行情了,不難想像比特幣價格的瘋漲會促進比特幣挖礦行業的衍生。
比特幣挖礦在2009年比特幣剛剛誕生的時候其實大家只需在自家的家用電腦中就能夠進行比特幣挖礦了,畢竟當時比特幣價格並不值錢,而且比特幣也並沒有受到大眾的關注,所以當時既不值錢也不受關注的比特幣當時也並沒有多少人去挖礦,每個人利用家用電腦挖礦就能夠得到非常可觀的比特幣收入。
而隨著近兩年比特幣的價格不斷提升,比特幣挖礦行業也湧入了大量的挖礦人群,家用電腦的CPU再也不能支撐起比特幣挖礦的操作,由此比特幣挖礦機誕生了。
現在沒人能預測比特幣的未來。不管之後挖礦會形成一個怎樣的產業。但我覺得本著我們礦工不屈的精神有錢賺,必須賺啊

『伍』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陸』 1800萬比特幣被挖出,比特幣挖礦未來是什麼

比特幣是世界上最流行的加密貨幣,大量投資者用它來賺錢,可是,比特幣最大總量只有2100萬,對於即將封頂最大量的比特幣而言,未來還是個未知數。

考慮到比特幣可能作為數字黃金的價值主張,但是人們也能預見到有一天2100萬封頂了之後比特幣很可能會喘不過氣來。到了最後,一旦再也沒有比特幣留給礦工,礦工們將完全只能依靠交易費盈利,交易費則由用戶支付,以通過區塊鏈轉移代幣,而這種變化引起了一部分人的關注,他們認為比特幣的區塊補貼應該是比特幣激勵機制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

綜上,比特幣的未來可能會成為一種保值品。

『柒』 比特幣「挖礦」到底有多耗電

2021年末,牡丹江一犯罪團伙想通過虛擬貨幣挖礦賺錢,便租下幾個小區車庫,購置了60餘台「挖礦」設備,但是開挖後才發現「挖礦」設備耗電量大太,於是就動就了歪腦筋,購買了變壓器、高壓電纜等設備,通過搭接小區進線方式竊取國家電能想節省耗電成本。但是沒用上三個月就被順藤摸瓜的我公安民警抓了個正著。沒收了所有的挖礦設備和非法所得,還將面臨一大筆的罰金和刑事責任。

據新聞報道西部某省一家從事「數據業務」的企業,2020年全年納稅僅25萬元,但月均耗電量卻高達2500萬度!今年前4個月,納稅僅9萬元,但月均耗電量高達4500萬度,折算能耗約為1.5萬噸標煤。經調查發現,這台企業實則就是一家「礦場」。這么大的電力損耗,但是實際真的為社會貢獻卻是微乎其微。另外你可能還不知道,全世界最主要的礦場有60%是在中國,因此很多專家人都說,這根本就不是什麼挖礦生意,就是給我們的子孫們「挖坑」呀!

好在國家已經及時的發現這個情況,並在去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由此國內大的礦場紛紛轉向了海外,剩下小也由地上轉入了地下。相信在國家重拳整治下這些破壞生態,浪費電能的挖礦行業將無所遁形。

『捌』 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釋放了什麼信號

近日,一則“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政府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的挖礦項目,這釋放了什麼樣的信號呢?第一,說明了政府開始加大了打擊比特幣的力度,從投資兌換,到關停挖礦企業,力度一步步的加大。第二,說明我國的環境會變好,因為比特幣的挖礦會消耗大量的電力,也就會導致需要更多的煤來發電,污染環境。第三,說明了虛擬貨幣在國內的市場進一步的壓縮,虛擬貨幣越來越被中國排斥,逐步的減少對中國參與者的影響。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政府加大打擊力度

這一舉措,說明了政府開始加大力度來禁止虛擬貨幣在國內的發展。從禁止人民幣兌換虛擬貨幣,到禁止挖礦,要求關停挖礦,設立挖礦企業舉報機構等等。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為了打擊虛擬貨幣在國內的發展。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玖』 據報道稱比特幣挖礦約12個月才回本,多長時間才能挖到一個比特幣

這個得看你電腦CPU的運算時間,以你的網速。如果用普通的家庭電腦,或者個人手機的話。一年都不一定能挖到一枚比特幣。

除非存在更大功率的礦機。當然,這要更大的成本投入才行呀。除非你不要投資礦機,而是投資一些非法的軟體。讓這些非法軟體來侵佔別人的電腦以及手機。別人的電腦與手機來進行大量的比特幣運算及挖掘。這樣就省去了礦機的成本以及電費流量費用,以及散熱成本等等。但是我們要知道這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事情。這也會讓別人的手機在開機以後進行大量的運算,侵佔別人的內存讓別人的手機更早的報廢。

『拾』 官媒點名打擊比特幣挖礦,挖礦在中國要「涼」了嗎

官媒點名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在此信號下,比特幣挖礦和交易都要在中國涼涼了,這是不需要質疑的事情。

其實比特幣交易這么高風險,比特幣涼涼是早晚的事情,只不過現在對於已經進去或者即將進去的人有一個警醒而已。現在已經進入了比特幣交易市場,但是沒有把錢虧完的,其實可以理性的看待自己的比特幣,同時在適當的時候退出比特幣交易;而沒有進去的人,一定不要再進入比特幣交易市場了,否則不僅是一種非法行為,而且還會因為不夠理性和家底不夠豐厚,而被大莊家玩得傾家盪產。比特幣本就該涼涼,只不過是之前相關部門一直沒有出手管制而已。就比特幣交易這種行為,本身不僅影響一般的投資者,而且對於市場秩序還有著一定的破壞。

其實比特幣交易和挖礦行為本就該涼涼,而且早就應該涼涼,直到現在相關部門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管制才涼涼也屬於正常之事。我們一定要謹慎對待比特幣的交易,畢竟在沒有管制之前,已經有相當一部分人因為比特幣炒作而輸得傾家盪產,對社會交易秩序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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