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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億邦挖礦

發布時間: 2022-08-26 07:16:17

區塊鏈現在發展前景怎麼樣

2019年行業市場規模達12億元

2016年中國區塊鏈行業市場規模在1億元左右,到2018年增長至10億元,
2019年我國區塊鏈產業規模穩步增長,產業規模約12億元。隨著各地政府的關注和重視,預計到2022年,我國區塊鏈核心產品和解決方案以及相關衍生嚴業的市場規模將達到百億元。



從研究成果來看,共識機制方面,我國共識機制逐漸從單一演算法走向混合共識;密碼演算法方面,安全多方計算、同態加密、零知識證明等密碼學演算法不斷融合應用;跨鏈技術和安全技術的研究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從區塊鏈硬體來看,目前,全球最主要的數字貨幣挖礦設備供應企業都位於中國,僅僅是比特大陸、嘉楠耘智、億邦科技三家挖礦設備企業就占據了市場超過90%的市場份額。

從行業應用來看,金融行業是目前區塊鏈技術落地項目最多、場景最為豐富的行業,如供應鏈金融、資產證芳化、徵信與風險控制等。

2020年區塊鏈產業將進一步得到規范

2020年,我國區塊鏈政策將持續利好、標准規范更加完善、產業規模持續增長、技術持續創新發展、重點領域應用示範效應加速顯現。同時根據2019年我國區塊鏈發展存在的問題,賽迪區塊鏈研究院提出加快頂層設計制定、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加快核心技術創新研發、推動第三方評測認證、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加速推動各領域應用落地六大建議。

——以上數據來源於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區塊鏈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❷ 浙江億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浙江億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數據通信、光纖傳輸、微波通信設備。公司產品可以分為通信系列產品、動力環境系列產品、遠供電源系列產品、微波系列產品、視頻監控設備系列、工業乙太網交換機和EPON產品。
法定代表人:胡東
成立時間:2010-01-21
注冊資本:11177.5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00000004653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臨平街道南公河路5號7幢

虛擬貨幣挖礦為什麼是高耗能產業

因為挖礦的機器相當於大中型伺服器的用電量,而且機器數量大量集中,總的耗電量動輒是以若干萬千瓦計算,所以,也算是高耗能產業。

❹ 數字貨幣挖礦風雲如何

「一幣一別墅」的財富神話依然在幣圈裡廣為流傳,不斷有新的投資者躍躍欲試。但其實,從礦機廠商到大礦場主,再到礦池,這個小圈子已經形成了一個穩定的權力結構。

制售礦機、挖礦、建礦場、搭礦池,「礦圈」成為區塊鏈世界裡另外一條發財之路,礦機也成為一門鮮為人知的「大生意」。

按照比特幣發明者中本聰的設想,理想的狀態應該是「去中心化」的,算力分散在全球各地。但是,與去中心化背道而馳,礦池是絕對的中心化,越來越多的礦機接入到礦池裡。

本文首發於南方周末

「如果說炒幣是一條不歸路,那麼投資礦機就是一筆穩賺不賠的生意,回收成本只是時間問題。」深圳愛播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鍾熙算了一筆賬,一台礦機每天200元收益,120天可以回本,之後就是利潤了。

2017年10月,鍾熙在主業之餘,加入了挖礦大軍,並迅速成為礦圈大佬,他在江西、四川、貴州等地運營著多個大礦場。

其實這個「穩賺不賠」的生意仍然依賴於幣價的持續高漲。過去兩個月時間,比特幣幣價從15000美元跌到了10000美元左右,甚至一度跌破6000美元,使得礦機回本周期延長,如果一直跌下去,盈利也就遙遙無期了。

在比特幣問世4年之後,也就是2012年,可以量產的礦機才出現。在此之前,挖礦主要是私人行為,家用電腦就可完成。「那時,家用電腦就是印鈔機,每天都能挖出不少比特幣。」資深數字貨幣玩家、早年賣過礦機的黃世亮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

礦機出現後,挖礦開始「社會化」,出現了礦場和礦池,挖礦成為一件集體工作。單獨的礦機被礦場託管,就像生產線上的工人,只要擺在那裡,就可以每天領薪水。

制售礦機、挖礦、建礦場、搭礦池,「礦圈」成為區塊鏈世界裡另外一條發財之路,礦機也成為一門鮮為人知的「大生意」。

中國則成為全球最大的礦機生產地。從2012年開始,在中國誕生了一批礦機生產商,如生產烤貓礦機的深圳比特泉有限公司,還有現在赫赫有名的比特大陸、嘉楠耘智和億邦通信。在深圳華強北,到處也都可以看到外國人帶著翻譯詢問礦機價格。

近期,比特大陸CEO詹克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這個成立僅4年的創業公司,2017年的營收規模約25億美元。比特大陸號稱全球最大的礦機生產商,他們的螞蟻礦機一直都是幣圈和礦工世界的硬通貨。

與幣圈一樣,礦圈也需要信仰——要堅信礦機每天機械地數學運算能夠創造巨大財富。

不過,與比特幣所宣揚的「去中心化」背道而馳,礦工的世界正在走向「中心化」。礦機銷售商自己建礦場,投資者買完礦機之後,又被銷售商託管;而生產商則自己建礦池,又將礦場給管起來。

這種「中心化」的過程,使得礦圈的財富被少數人攫取,鍾熙要想進入到核心圈子,也並不容易。

算力「中心化」

礦場的主要作用,是給分散的礦機提供一個運轉的地方。但真正起到整合作用的則是「礦池」。

所謂「礦池」,可以簡單理解為「合作挖礦」。礦工和礦場們,把算力交給礦池,由礦池作為唯一的地址,來接入數字貨幣網路進行挖礦,再按照礦機的算力,給礦工分發紅利。

礦池的歷史要比礦機更悠久。2010年11月,名為Slush的礦池出現,它的官網在今天還寫著是「世界上首個礦池「,這個稱號也被幣圈所公認。與礦場相比,礦池的搭建需要一定的技術,門檻相對更高。

國內一家知名礦池的負責人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礦池的原理。他把挖礦比作買彩票,一個人挖,中獎的概率很不穩定,可能今天中了10萬,以後半年都不中。

「把買彩票的人聚到一起,統一買,無論誰中,根據出錢比例來分成。在幣圈,礦池就發揮這個作用。」該負責人說。

礦機連接礦池並不復雜,根據各大礦池的操作指南,一般只要幾步就可完成,然後就根據自己提供的算力,從礦池獲得收益。礦機就像一個站在生產線上的工人,每天領取固定的薪水。

掌握巨大算力和眾多礦機的礦池,在幣圈和礦圈都有著絕對的發言權。比如,如果要發行新的數字貨幣,或者要主導比特幣分叉,一般要獲得礦池的支持,沒有礦池的支持,新幣種沒人挖,也就沒有了意義。

此外,當一個搶手的新幣面世時,礦池也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礦工,快速打包,在這些新幣的搶購中佔得先機。

2017年6月份,SNT和EOS兩大代幣發行時,南方周末記者就見證了礦池搶購代幣的場景。由於投資者太多,很多個人投資者無法將資金打入到指定位置,但一家礦池的負責人,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完成這一操作。

按照比特幣發明者中本聰的設想,理想的狀態應該是「去中心化」的,算力分散在全球各地。但是,與去中心化背道而馳,礦池是絕對的中心化,越來越多的礦機接入到礦池裡。

2018年1月18日,康奈爾大學計算機教授埃敏·允·西拉什等5人合著一篇論文,直指兩大數字貨幣比特幣和以太坊背後存在隱性的權力結構,挖礦過於集中,其中比特幣50%的算力被四大礦池所控制。

其實,這個問題一直存在。4年前,以太坊創始人Vtalik在寫以太坊白皮書時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寫道:「這個問題可以說很嚴重,在本文寫作時,最大的兩個礦池,間接地控制了大約全網50%的算力。」

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也沒能解決。一位以太坊白皮書的早期翻譯者向南方周末記者無奈地表示:「這不是技術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5

隱性的權力結構

在礦圈,食物鏈頂層就是礦機生產商。目前,公認的三大礦機生產商均位於中國。他們通過生產銷售礦機,獲得大量的利潤,同時也涉足礦場和礦池的建設,布局在整個幣圈的話語權。

螞蟻礦池是全球排名前二的大礦池,它的算力占據全網算力的17%,但根據工商資料,該礦池是由比特大陸一手創辦;嘉楠耘智的幾位投資人,同時也是杭州礦池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後者有自己的礦池Hash和挖礦平台,不過礦池已於2017年底停止運營。

億邦通信則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烏海市,新疆准東經濟開發區成立了三家區塊鏈公司。億邦通信的一位銷售人員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他們在這三地都有礦場和挖礦業務,但這些礦場也已全負荷運轉,沒有機位可以託管新的礦機了。

「我們正在俄羅斯的伊爾庫茨克搭建新礦場,那裡電費低很多,新礦機可以在那裡託管。」該人士說。

在礦機廠商之上,則是晶元巨頭的收割。「礦機的核心技術在晶元上,誰有礦機晶元,誰就可以生產更多礦機。」丁楊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晶元主要掌握在幾家巨頭廠商手中,如台積電、英偉達、AMD等。

從2015年開始,台積電一直都是嘉楠耘智的最大晶元供應商。2015年,嘉楠耘智從台積電采購的晶元,占據嘉楠耘智所有采購量的69.62%,此後這個數據一直維持在60%左右。嘉楠耘智的大部分利潤,均被台積電賺走。

2018年1月18日,在台積電第四季度財報的說明會上,董事長張忠謀就稱,雖然今年的移動業務前景較弱,但公司的營收依然會增長10%—15%,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持續穩健的加密貨幣開采對晶元的需求。

在礦機廠商之下,則隱藏著另外一種權力結構。嘉楠耘智2017年的招股書上,透露了這個秘密。2017年前4個月,嘉楠耘智的前五大客戶中,有四大客戶屬於「個人」。而根據公開資料,其中有三人均是幣圈鼎鼎大名的「腕兒」。

第一大客戶吳鋼是最早的一批礦工,後來創辦了Haobtc,該公司擁有一個全球前十的礦池;第二大客戶林志鵬是小強礦機的創始人,很早便從事礦機的生產銷售,其與第六大客戶謝維欽,一直是合作關系;第三大客戶王晉創辦了幣圈資訊網站比特幫。

這些大客戶均不是單純的礦工,他們都在幣圈擁有著自己的影響力。機械運轉的礦機給他們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話語權。

據比特大陸一位內部人士介紹,比特大陸的大客戶中,也多為幣圈的大佬。不過,比特大陸官方婉拒了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該公司公關部回應稱,由於與客戶簽署了保密協議,該方面內容不方便透露。

「一幣一別墅」的財富神話依然在幣圈裡廣為流傳,不斷有新的投資者躍躍欲試。但其實,從礦機廠商到大礦場主,再到礦池,這個小圈子已經形成了一個穩定的權力結構。

新入局者,大多隻能做被收割的「韭菜」

❺ 挖礦合法嗎

由於區塊鏈行業還處在發展早期,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健全,有部分人為了獲取不當利益,選擇鋌而走險、以身犯法,這種情況在各行各業都存在,不能說因為從事某個行業的人做了違法的事,就以此判定整個行業都是非法的。這種誤解和偏見,在其他成熟的行業不容易出現,但相同的情況,在大眾陌生的區塊鏈行業,人們不自覺地就形成了誤解和偏見。礦圈經過多年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各方面合規性也越來越好;但很多人仍然對挖礦存在誤解,甚至有部分礦工也認為挖礦是灰色產業。正是這種誤讀,讓很多人對挖礦敬而遠之,整個加密貨幣挖礦產業也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評價。有部分人因此錯失和挖礦的緣分,與財富遺憾擦肩。今天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解讀挖礦。因為對挖礦行業的誤解,甚至老礦工都會為挖礦是否違規存在疑慮,擔心自己礦場、礦機等資產被罰沒。先給大家吃個定心丸,只要礦場是合規的,礦機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並託管在正規礦場,你的相關資產就受法律保護。我們先簡單科普一下什麼是加密貨幣挖礦。拿比特幣挖礦舉例,挖礦就是用專業的比特幣礦機,來求解系統給出的一道計算題,最先得到符合系統要求的答案的礦工,就能得到比特幣獎勵。挖礦就是利用礦機生產比特幣的行為。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清楚了挖礦涉及兩個要素:一是產出比特幣的機器——礦機;
二是挖礦的產品——比特幣。
如果挖礦涉及的所有環節都是合法的,那麼挖礦無疑就是合法的。
挖礦涉及的環節包含:
場地——礦場;
設備——礦機;
產品——比特幣;我國有兩家礦機廠商——嘉楠耘智與億邦國際已經在納斯達克上市了。據此,從感性上就能判斷礦機是合法的,否則生產礦機的公司怎麼能上市呢。從法律角度看,比特幣礦機就是一種使用ASIC晶元的特殊的計算機,礦工從合法渠道購買,只要正常使用礦機,是受法律保護的。

❻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❼ 風暴眼 | 央行等十部委出手,比特幣大跌8%,「幣圈9·4」再現

時隔四年之後,幣圈再次迎來幾大部委的聯手整頓。

9月24日下午,央行、銀保監會、網信辦、外匯局等十部委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應堅決依法取締等。

與此同時,國家發改委也發布文件,矛頭直指「挖礦」:禁止任何名義「挖礦」 ,將數據中心類企業相關承諾納入徵信;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停止一切財稅支持等。

消息出來後,主流加密貨幣皆應聲而跌。比特幣跌破41000美元/枚,日內跌8.74%。

以太坊跌破2800美元/枚,日內跌11.23%。其他幣種如萊特幣、狗狗幣等跌幅也都不小。

這次出台的監管政策,不僅讓人想起四年前的幣圈「9·4禁令」。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曾出手正式叫停ICO融資。此後各大交易所代幣價格一路下跌,數百家小交易所倒閉或出海,幣圈迎來一個大熊市。

同樣是在九月,同樣是多個部位聯手,幣圈會再次迎來一場「狂風暴雨」嗎?

實際上,自今年5月以來,國內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就在持續收緊,對於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國內加密貨幣行業正在迎來一場史無前例的監管風暴。

有行業人士對鳳凰網《風暴眼》表示:政策的出發點,除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打擊空氣幣、傳銷等違法行為外,更是在『雙碳』政策的大背景下,對這種於國計民生無益且高耗能的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閉環打擊。」

十部委聯手,此次監管政策有何不同?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的文件,和之前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有何不同呢?

世界經合組織區塊鏈政策委員會專家王娟認為,相較於之前的文件,這次的文件在內容上變化非常大。它是分級分類,由中央到省市,再到縣鄉,一層一層的去進行分級整治,對存量增量都有不同的具體實施方法,包括對大數據園區、對高新技術園區異常用電的核查,都是非常具體的實施措施。從財稅優惠、金融政策,到地方監管、舉報,全面的進行細致化的整治、打擊,這個內容是史無前例的。

王娟表示,特別要關注的是,以前虛擬貨幣挖礦被發改委從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淘汰類去除之後,這一次虛擬挖礦重新進入了淘汰類的目錄。這是一個非常明顯的信號,虛擬貨幣交易和挖礦在國內處於一個逐步的,完全清退的趨勢中。這個文件里特別也提出,數據中心是不可以用於來挖礦的,所以企圖在數字經濟、戰略新興產業、數據中心建設等一些比較熱點的詞彙上去挖掘監管的空白地帶應該是越來越小。

財經 評論員王赤坤認為:「這次打擊虛擬幣炒作的部委中增加了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等,將相關虛擬幣交易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將境外交易所在境內的相關活動也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從事虛擬幣炒作不僅損失財產還會涉及犯罪入刑。相關個人相關公司和相關產業鏈應關注、知曉、理解和把握相關政策信號,提前預案,及時做好相關退出工作。」

針對這次政策帶來的影響,有律師認為,這次發文有「最高院」「最高檢」,區別於之前的銀行、行業協會等發文,後續政策落地和各地法院判例都會有明顯的價值傾向。

「單純從法律角度,個人層面的風險沒有因為這個文件而發生變化。核心風險在於平台方,OTC商戶次之,這一點要看政策在各地落地的情況。」該律師表示。

四個月發布19條「禁令」,幣圈迎來最嚴監管風暴

如果說2021年前4個月比特幣從1萬多美元暴漲到6.4萬美元,點燃了很多投資者心中的財富慾火的話,那麼5月以來國內持續的監管風暴,則澆滅了這把火。

5月18日晚間,中國人民銀行官微轉載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銀協和互金協會發布的聯合公告,明確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5月19日早間,內蒙古發改委也發布公告,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全面受理關於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問題信訪舉報。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委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特別強調「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範個體風險向 社會 領域傳遞」。

此後,內蒙古、雲南、四川、新疆、青海等「挖礦」大省也都相繼發布了打擊虛擬貨幣挖礦的政策。

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和國家發改委也發布監管文件,禁止任何名義「挖礦」 ,堅決依法取締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據鳳凰《風暴眼》不完全統計,自5月中旬以來,國務院金融委、國家發改委和央行等十部委,以及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共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

雖然近些年來國內對於虛擬貨幣保持了持續的嚴監管態度,但今年出台的監管政策的數量之多,范圍之廣,力度之大,可謂史無前例!

從五月到九月,國內為何會掀起一場針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監管風暴呢?

有分析認為,原因可能有多個:一是包括防範「熱錢」資金利用比特幣違規進出境;二是在DC/EP逐漸推廣應用的背景下,清理規范數字貨幣概念和范圍;三是碳中和趨勢下,比特幣挖礦過於耗電等。

打擊「挖礦」行為,成為監管重中之重

實際上,中國對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以及其衍生行業的監管一直是非常嚴格的。

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文,將ICO定性為非法集資,取締了超過38家的非法虛擬貨幣平台。

今年6月剛剛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提議任命為IMF副總裁的央行副行長李波,在談到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時曾表示:「比特幣等加密資產是投資工具而非貨幣,應接受相應監管。」

李波認為,比特幣本身不是貨幣,而是一種另類投資。因此,加密資產將來應該發揮的主要作用,是作為一種投資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資。他強調,如果穩定幣等加密資產能夠成為廣泛使用的支付解決方案的話,就需要一個更加強有力的監管規則,也就是說,要比比特幣現在所接受的監管規則更加嚴格。

可以看出,對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監管,一直是明確的。但對於「挖礦」,政策上一直沒有非常明確規定。

鳳凰網《風暴眼》發現,在這輪針對虛擬貨幣的監管風暴中,政府亮明了對「挖礦」行為絕不容忍的態度,並且從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打出了一套「組合拳」。

隨著國內監管政策的驟然收緊,曾佔到全球算力65%的中國比特幣礦場,也上演了一幕遷徙出海的「大逃離」。

5月份以來,四川、內蒙古、雲南等省份已經關停了大批比特幣礦場。國內一些體量較大的礦機企業和礦場主,也陸續向國外遷移。

據中國第一家礦機上市企業「嘉楠 科技 」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嘉楠 科技 已正式開啟在哈薩克的自營挖礦業務,首批阿瓦隆礦機上架開機運行。

裝車運往海外的阿瓦隆礦機

據媒體報道,中國另一大礦機企業比特大陸也在6月 22 日對礦工表示,暫時停售現貨機器。此外,比特大陸已宣布全面向海外轉移,部分中高層員工正向海外轉移。

中國為何要嚴打比特幣「挖礦」?

在這輪針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打擊清理風暴之前,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幣挖礦集中地,四川省更是被稱為「礦都」。

中國的「挖礦」產業究竟有多大?BTC.com上的算力分布圖顯示,目前世界上最大算力的比特幣礦池,如Antpool、F2Pool、BTCC等,都位於中國,中國的算力超過了比特幣總算力的60%。

在國外的社交媒體上,甚至還能看到有許多國外的比特幣愛好者呼籲要打破中國在比特幣上的「算力壟斷」。在2018年,知乎上還有人問「比特幣算力集中在中國有多大隱患?」

另外,世界上最大的三家礦機企業,嘉楠 科技 、億邦國際和比特大陸,都誕生於中國。其中嘉楠和億邦還分別於2019年和2020年在美股上市。

可以說,在中國,比特幣挖礦已經建立了從上游到下游的完整產業鏈,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

這么大的一個產業,政府為何要打掉它呢?因為,它實在太耗能了。

此前劍橋大學另類金融中心公布數據稱,比特幣的總能源消耗介於40-445兆瓦時(TWh)之間,平均統計約為130兆瓦時,比特幣挖礦一年消耗的電量約與荷蘭全國用電量相當。

由成千上萬台礦機組成的比特幣礦場

研究還顯示,約65%的加密貨幣挖礦活動在中國進行,而煤炭在中國能源結構中的佔比達到60%左右。約75%的礦工使用某種可再生能源,但可再生能源在總能耗中的佔比仍不到40%。

有行業人士對鳳凰《風暴眼》表示,「在碳中和、碳達峰這樣的大背景下,高耗能的挖礦顯然是與大方向相悖的,關停只是遲早問題」。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認為,比特幣挖礦行為,往往以「大數據項目」作為掩護,騙取地方政府支持,耗費大量電力資源,不符合實現「碳中和」目標方向。

他此前在《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與交易亂象刻不容緩》文章中指出,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大對虛擬貨幣非法挖礦和交易活動的打擊力度。對比特幣挖礦項目,各地應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關停。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虛擬貨幣「挖礦」不僅屬於高耗能產業,而且虛擬貨幣對產業發展沒什麼貢獻,基本上沒有其他有益的作用,政府對此加大打擊力是合情合理的,特別是「碳中和」的大背景下。

林伯強認為,在打擊虛擬貨幣「挖礦」上必須採取「一刀切」,如果不一刀切的話,肯定會有人鑽漏洞,因為虛擬貨幣的利潤太高了。

世界各國態度不一,有國家將比特幣當做法幣

實際上不只是中國,英國、美國、韓國等國家也都在考慮加強對加密貨幣的監管。

今年8月,日本最高金融監管機構將加密貨幣交易商視為反洗錢計劃的一部分;日本FSA也考慮實施更嚴格的加密貨幣法規。

韓國、新加坡等對加密貨幣相對寬容的國家,也都在加強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監管力度,打擊洗錢等行為。今年6月,墨西哥財長表示,墨西哥金融系統禁止使用加密貨幣。

今年5月24日,美聯儲理事布雷納德表示,在保持安全的央行貨幣作為基礎的情況下,存在競爭的空間,不斷改善加密貨幣監管框架是非常重要的,監管框架應該隨著加密貨幣匯率的發展而變化,與美聯儲相比,其他監管機構可能在加密貨幣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

包括美聯儲在內的美國相關機構一直對加密貨幣持謹慎和嚴格監管的態度,包括制裁因涉嫌網路攻擊和洗錢的加密貨幣交易所SUEX等。

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國家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敞開了懷抱。今年6月,中美洲國家薩爾瓦所就通過了比特幣法案,宣布將比特幣作為國家法幣。

9月7日,薩爾瓦多的比特幣法案正式生效,薩爾瓦多也因此成為世界上首個採用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國家。鳳凰網《風暴眼》了解到,目前麥當勞、星巴克、必勝客以及當地的一些商店,都已經可以用比特幣進行消費支付。

近日,據烏克蘭媒體報道,烏克蘭最高拉達(烏克蘭議會)通過了虛擬資產法案,加密貨幣等虛擬資產在該國正式合法化。不過與薩爾瓦多不同,烏克蘭的法案規定虛擬資產在該國不得作為支付手段,但公民可以合法地持有以及交易。

比特幣究竟是「數字黃金」還是騙局?

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幣圈持續的暴漲吸引了許多散戶投資者湧入幣圈,一些瞄準「新韭菜」的各種山寨幣、空氣幣項目也層出不窮。可以說,牛市之下亂象叢生。

盡管監管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已經落下,有人恐懼逃離的同時,也有貪婪者堅守「信仰」。更多的人可能依然充滿疑問:比特幣究竟是不是騙局?還能夠繼續投資嗎?

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經濟學教授,國家高端智庫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院長樊綱在接受鳳凰網 財經 采訪時表示,比特幣就是一場賭博,「你輸了,就會輸得很慘」。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長管清友認為,不要把比特幣當作一夜暴富的事,你可以去嘗試這種所謂的資產波動、體會這個市場,但是大家現在這種抗風險能力,我不建議大家所謂去高杠桿投資,因為你無法控制這樣的風險。也許你運氣極好,,但從投資概率上來講,很難賺到錢,因為這是高杠桿、高波動的資產,大部分人都是泡沫。

今年5月,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張曉燕接受鳳凰網 財經 采訪時表示,很支持目前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監管政策是在保護散戶投資者的血汗錢。

張曉燕表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本質上是不同的。提到目前熱議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她表示,首先,據2018年統計,比特幣25-30%的交易場景是非法的。再者,「虛擬貨幣」的交易缺乏有效監管,其價格容易被操縱,導致價格忽上忽下,波動劇烈。

「我很支持目前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這些政策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她說,中國的散戶數量很多,中小投資者的共性是金融知識少,對虛擬貨幣的了解不夠深刻。監管政策是在保護散戶投資者的血汗錢。

[責任編輯:劉玉芳 P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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