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設備哈爾濱
㈠ 挖礦需要哪些設備
1.. 礦機:只有專業挖礦設備能夠提供足夠的算力獲得比特幣獎勵;2. 配套設施:電源、電腦、網路連接、散熱設備及溫度濕度等適宜的外部環境;3. 挖礦軟體:礦機運行需下載、配置專門的挖礦軟體;4. 礦池服務:礦機需設置接入礦池,根據礦池分配模式獲得挖礦收益。
㈡ 哪家中國創業公司出售比特幣"挖礦機" 賺多少
雖然春節前,比特幣價格遭遇了一波暴跌,但依然有人對「挖礦」懷有執念。因此,挖礦設備就成了搶手貨,有人也就因此發了財。
美國知名投行伯恩斯坦(Bernstein)分析師估測,2017年,一家名為比特大陸(Bitmain)的中國創業公司在的營業利潤可能達到3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190億元)至4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53億元),與晶元巨頭英偉達相當。
然而,做到一年如此高的利潤,比特大陸僅用了4年,而英偉達公司則花了24年。
比特大陸運營利潤恐超30億美元
根據對75%的毛利率和65%經營利潤率的保守預期,比特大陸在2017年的營業利潤為30億美元至40億美元,而同期英偉達的營業利潤為30億美元。伯恩斯坦分析師在周三發布的報告中表示,
比特大陸僅用了4年時間就實現了這個目標,而英偉達公司則需要24年。
伯恩斯坦的報告顯示,比特大陸目前出售的Antminer比特幣挖掘設備每台價值幾百到幾千美元。此外,該公司還運營「采礦池」,讓參與者就比特幣采礦進行合作,以降低成本。伯恩斯坦估計,比特大陸在比特幣礦工和Asics公司擁有70%~80%的市場份額。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目前以太幣所採用的ETHASH演算法是針對繪圖晶元的需求而來,適合PC挖礦,挖礦機並不擅長。而市場預計,比特大陸即將推出的新型挖礦機耗能小,效益大,一台專業礦機可以相當於幾台8顯卡礦機,在正式推出之後,勢必會沖擊原有以繪圖晶元的PC挖礦市場。到時候,因「挖礦」而暴漲的晶元價格也有望回歸理性。
RBC Capital分析師Mitch Steves認為,以太幣價格飛漲,從2017年初的10美元,如今來到1000美元,出現專屬挖礦晶元的可能性遠高於一年前。Steves還指出,要是比特大陸真的銷售以太幣專用的晶元,挖礦效率會遠勝繪圖晶元,屆時,將搶走英偉達和AMD生意。
而每日經濟新聞查詢英偉達在2月初公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財報發現,該公司包括圖形處理單元(即GPU、顯卡)銷售額在內的數據中心四季度營業收入6.06億美元,是英偉達第二大收入來源。英偉達首席財務官也提到,就英偉達產品的總體需求而言,數字貨幣市場的貢獻很難量化,但相信四季度的百分比貢獻要高於之前一個季度。
㈢ 比特幣挖礦機需要什麼配置
挖礦需要高端顯卡,挖礦設備首先就是杜絕NV顯卡。挖礦肯定是用顯卡挖礦。挖礦設備的整體結構和普通PC機器不一樣的地方就是顯卡數量。可以通過PIC擴展來安裝 4個或者8個。
擴展後,需要製作個擴展架。來固定顯卡等設備,架子上要弄些風扇給顯卡散熱的。
CPU雖然不是很重要。但是也不要低過I5。
㈣ 礦金所的挖礦設備怎麼樣
要知道挖礦離不開三要素:礦場、礦機、電力,礦金所在全國就有15家合作礦場,礦場靠近水電站,電力方面的話就可以拿到便宜的電力,而且主要是電力供應很穩定,礦機方面的話,他家平台的產品,無論是礦機還是晶元、CPU、內存、硬碟容量、封裝速度,性能都是處於行業前列,總的來說,在上面的挖礦體驗,還是很不錯的,可以放心來試下。
㈤ 比特幣挖礦機現在還能挖到幣嗎
謝邀。
答案是肯定的。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的,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但比特幣不是無限量發行的,據計算,到2140年之前,比特幣總量將達到上限——2100萬個。近日,根據來自Blockchain.info的數據顯示,除非發生意外事件,否則第1700萬個比特幣很可能在未來一段時間中被挖出來。
需要明確的是,每一個新挖出來的比特幣區塊都會產生12.5個新的比特幣,比特幣的區塊鏈每隔10分鍾就會出現一個新的區塊,那麼每天大約會產生1800個新的比特幣。由於每生成21萬個區塊,獎勵減少一半,所以挖礦變得越來越難,但這並不代表比特幣挖礦機現在再也不能挖到比特幣。另外還需要明確的是比特幣在產生出第2100萬枚比特幣時是不會停止運行的,所以就算第1700個比特幣將會被挖出,依然還有400萬枚比特幣在等著被挖出。即使挖出比特幣的難度越來越大,但也並不是不可能,並且據說現在原本挖數字黃金的新路由機器近期也將會推出挖比特幣的功能,相較於動輒好幾千的專業比特幣礦機,新路由的機器在價格上更為親民,同時挖礦難度也較之更低。
在未來我們相信,雖然比特幣已經走了很遠的路,但是比特幣還有更遠的路需要走。
㈥ 虛擬幣挖礦機城管暫扣會還嗎
會的。
監管部門對「挖礦」活動的執法力度不僅沒有放鬆,反而是加大了打擊程度。從事虛擬貨幣挖礦,一旦被查,扣押設備,甚至罰沒設備的案例,也越來越多。
有的地方認為,國家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政策是明確的,扣押罰沒礦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但礦工認為,沒收挖礦設備缺少法律依據,礦機屬於個人合法購買的資產,應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㈦ 挖礦需要多大成本
挖礦需要的成本主要是礦機設備成本、電費成本、時間成本(技術網路成本忽略不計)
一.礦機設備成本
隨著比特幣的火爆,加入挖礦的人越來越多,挖礦難度也是有所增加,挖礦設備也是由之前普通電腦發展為現在的專業礦機,而礦機成本是波動的,幣價高成本也就會高,幣價低成本也就低一些。
而比特幣礦機的不同型號不同參數的機器售價也有不一,就目前市面上知名度比較高的比特幣礦機有螞蟻s9和神馬m3,目前幣價在五萬成本價都不到一萬的樣子。
二.電費成本和技術管理
電費成本對挖礦來說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成本,比特幣礦機的功耗比較大,在礦機二十四小時運行的情況下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電費,而家用電電費成本較高,所以目前挖礦的趨勢轉化為大型礦場的集中挖礦,一般電價會比家裡低也比較便宜,礦場有專業的技術人員也就解決了一定的技術問題
。
有想了解挖礦礦場的朋友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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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㈨ 求挖礦設備啊,比特幣啊
這個和挖礦設備基本沒有關系的,主要看你的顯卡配置,還有顯卡的數量
ATI的顯卡效果最好,HD5***系列以上的才能挖到礦 一天一個幣的話 有5個HD5850的估計就夠了
軟體的話只要能挖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