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開發名義挖礦產
⑴ 發改委再度部署虛擬貨幣「挖礦」治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存在哪些嚴重的危害
國家發改委:全面整治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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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07北京青年報北青網官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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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6日),在國家發改委11月例行發布會上,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將以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為重點開展全面整治。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單位,若發現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研究對其加征懲罰性電價,形成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高壓態勢。
11月10日下午,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治理專題視頻會議,會議強調,各省區市要堅決貫徹落實好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工作的有關部署,切實負起屬地責任,建制度、抓監測,對本地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治,嚴查嚴處國有單位機房涉及的「挖礦」活動。
據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網站,該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蘇省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監測發現江蘇省開展虛擬貨幣活動的礦池出口流量達136.77Mbps,參與「挖礦」的互聯網IP地址總數4502個,消耗算力資源超10PH/s,耗能26萬度/天。從IP地址歸屬和性質看,歸屬黨政機關、高校、企業被入侵利用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佔比約21%。
此外,浙江省針對「利用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和科研院校等單位公共資源參與『挖礦』的行為」,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專項行動對全省涉嫌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的4699個IP地址進行了全面篩查,梳理排查出77家單位的184個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資源從事挖礦行為。
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
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
至今近2個月的時間,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做了大量的虛擬貨幣「挖礦」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電站、數據中心在違規提供虛擬貨幣「挖礦」所需電力等。按照要求,一旦發現相關行為,《通知》強調,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渠道,嚴肅查處違法違
⑵ 海南省最新的礦產資源法
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促進我省礦業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也不因探礦權或者采礦權的轉移而改變。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照法律、法規,在本省合資、合作或者獨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登記,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以個人名義取得的,還可以依法繼承。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第七條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可以由本省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應當優先合理開發利用。鼓勵民族自治地方投資參與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采。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礦產資源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第八條 省、市、縣、自治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協助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及儲量管理
第九條 勘查礦產資源,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法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必須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的,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勘查的,國家委託的勘查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的證明文件;
(三)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項目資金來源的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探礦權申請之日起7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准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請。
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有償取得。
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確定招標區塊,發布招標公告,組織評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有關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並承擔標書規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並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施工情況。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批準的勘查作業區范圍內,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勘查工作年度報告。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勘查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越界勘查。
探礦權人在進行主要礦種勘查時,應當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改變勘查對象或者工作階段的,應當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勘查事項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年。需要延長勘查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可以延續兩次,每次延續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區塊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和自行銷售勘查中回收的礦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因故撤銷勘查項目或者完成勘查工作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報送勘查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及有關資料,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成果資料實行統一管理。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地質勘查報告和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勘查成果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門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礦產儲量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和統計。
報銷礦產儲量須經礦山企業地質測量機構或者專職地質測量人員檢查核定後,由礦山企業報送省礦產資源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新建鐵路、公路、輸電干線、輸油氣管道、水庫、機場、碼頭、工廠等以及開辟經濟開發區、城鎮新區的,建設單位在選址之前,應當向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項目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需要壓覆礦床進行建設的,應當報請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礦產資源開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登記,經批准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第二十三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統籌規劃,優先保證國家和本省的需要。除已劃為國家級礦區的外,凡對本省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為省級規劃開采礦區,並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和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礦種。
第二十五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並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一)零星分散,不適於建設礦山的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礦山閉坑後,可以安全開采並不會引起嚴重環境後果的殘留礦體;
(四)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其他礦產資源。
礦產儲量規模的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劃分,由省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二十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開采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礦產資源,在申請采礦權前,應當持經批準的礦產儲量報告或者勘查報告,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深加工高增值企業優先和申請在先的原則,受理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礦區范圍。
需要設立礦山企業或者需要申請立項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范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礦區范圍劃定後,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內不再受理新的申請,並對采礦權申請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礦區范圍保留期:中型礦山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超過1年。申請人逾期不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又不申辦采礦登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八條 申請采礦許可證,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企業法人的證明文件;
(三)合法取得的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的勘查報告;
(四)與采礦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證明和資質條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六)礦山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及其批准文件、所建礦山的開采利用方案;
(七)申請在本省海域、河道或者航道範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附具海洋、河道或者航道管理部門關於開采范圍和作業方式的批准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體申請采礦應當提交本條第(一)、(四)、(五)、(七)、(八)項規定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采礦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有償取得。
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發布采礦權招標公告,組織評標,擇優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有關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並承擔標書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按礦山規模確定,需要延長采礦許可證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手續:
(一)中型礦山一般不超過20年;
(二)小型礦山一般不超過10年;
(三)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殘留礦體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權人變更企業名稱、開采方式、開采礦種、礦區范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接受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
對采礦權人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情況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非礦山企業設立的選礦廠(場),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30日內,報所在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經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施工。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必須綜合利用;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應當妥善堆放,防止流失和污染環境。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均應達到設計要求。
禁止採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三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防治污染,保護環境。
采礦權人對被污染、破壞的礦山環境應當進行治理、恢復和重建。
因采礦毀壞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設施的,采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因地制宜地回填復墾、植樹種草,或者採取其他恢復利用的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禁止採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煉等嚴重污染環境的方法生產礦產品。
禁止在行洪的灘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貯存礦石、廢碴和尾礦。
禁止開采或者毀壞預留的安全礦柱、岩柱,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開裂、沉降等。
第三十六條 需要停辦或者閉坑的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 開采礦產資源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對礦產品實行統一收購和放開經營相結合的制度。
屬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必須交售給指定單位,其它單位不得收購,采礦權人不得私自銷售或者交換。
第四章 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三十九條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審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合同自登記主管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商定的評估機構進行。
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後,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進行勘查、采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四十條 探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已按國家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四)探礦權屬無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轉讓探礦權應當同時轉讓已經取得的勘查成果。
第四十一條 采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
(二)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以上;
(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礦產資源稅、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有關費用;
(四)采礦權屬無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應當向原審批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證明文件;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報告和有關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 審批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予轉讓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決定不予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采礦權出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的;
(三)承租人具有與所開採的礦種和采礦規模相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四)完成礦山開采基礎建設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采礦權出租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將出租合同報原發證機關審批。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礦權出租期間,出租人和承租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租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承租人不得將采礦權轉租。
第四十六條 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登記備案的,抵押合同無效。
采礦權抵押,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隨之抵押。
第四十七條 采礦權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書面報告抵押備案機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探礦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委託其所屬的環境資源監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交出勘查資料、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勘查許可證;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辦理資格證或者未辦理勘查登記進行勘查的;
(二)擅自進入他人勘查工作區或者超越批準的范圍進行勘查的;
(三)已經登記的勘查項目,無正當理由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停止工作滿6個月的;
(四)不按照設計施工或者擅自擴大工程斷面的;
(五)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而未辦理的;
(六)登記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繼續施工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八)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況或者虛報、瞞報的;
(九)不按照規定匯交勘查成果資料的;
(十)未辦理勘查成果資料登記或者未經批准轉讓勘查成果資料的;
(十一)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的。
第四十九條 采礦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縣、自治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照采礦登記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開采,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或者丟棄礦產資源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並處以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四)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延續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而未辦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期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采礦權人經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銷采礦許可證;
(七)領取采礦許可證後,中型礦山企業滿2年、小型礦山和個體采礦滿6個月不進行生產、建設,或者投入生產後無正當理由中型礦山停止生產滿2年,小型礦山和個體采礦停止生產滿6個月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八)未經批准、登記備案,擅自轉讓、出租、抵押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不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銷售或者交換國家和本省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無證采礦而拒不改正,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二)擅自印製、仿造、冒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
(三)破壞或者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標志的。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搶奪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的礦產品和礦山企業的財產的;
(二)破壞勘查、采礦設施的;
(三)擾亂勘查作業區和礦區的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的;
(四)妨礙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下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沒有給予處罰的,省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發布的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准。
發布部門:海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4年08月06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12日 (地方法規)
⑶ 貴陽多家網吧用閑置電腦挖礦被查,為什麼「挖礦」是違法行為
在線挖礦能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的貢獻低,對工業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有限。此外,虛擬貨幣的生產和交易風險突出,盲目無序發展不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據相關報道,此前有一家以數據業務為幌子的專業挖礦企業,月平均用電量2500萬千瓦時,而企業年納稅額僅25萬元。這些企業就像張著嘴的貪婪野獸,不斷吞噬著中國寶貴的能源資源。
我們打擊提供服務和挖礦的主要原因是洗錢。最初,每個公民每年只有5萬美元的外匯,但現在通過比特幣,我們可以無限期地買賣美元,這也使得追蹤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困難。在貿易過程中,洗錢是最嚴重的。
⑷ 挖礦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當前我國還未正式出台相關法律,所以虛擬貨幣挖礦是不違法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挖礦是持不支持態度。就目前的政策來看,我國禁止虛擬貨幣挖礦是必然的。
法律依據:《青海省工信廳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一、嚴禁各地區立項、批復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現有的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全面關停。
二、堅決查處糾正以大數據、超算中心等名義立項但從事虛擬貨幣「挖礦」的項目主體。制止向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提供場所、電力支持。
三、後期將對清理整頓情況開展檢查和抽查,請做好相關資料准備工作。
⑸ 金礦允許私人開采嗎
金礦私人可以參股開採的。
私人公司或者民營企業只要依法取得探礦證與采礦證,就可以開采。
采礦權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
1、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報告;
2、經評審、認定的儲量報告或相應的地質資料;
3、新設立的采礦企業名稱預核准手續。
(5)以開發名義挖礦產擴展閱讀
40日內做出采礦權申請受理決定:
准予登記:
1、局長簽發責任表下發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2、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3、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30日內辦理完);
采礦權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登記書和劃定礦區范圍圖;
(2)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4)依法設立采礦企業的批准文件;
(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
(6)其他資料;
(7)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門的批文。
參考資料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_網路
⑹ 取得采礦權後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後以試生產的名義開採的礦石算不算非法采礦
取得采礦權後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後以試生產的名義開採的礦石算非法采礦。
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在無證的情況下所實施的非法采礦,或者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而破壞性采礦罪,則是在持有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⑺ 虛擬貨幣挖礦違法嗎
法律分析:當前我國還未正式出台相關法律,所以虛擬貨幣挖礦是不違法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挖礦是持不支持態度。就目前的政策來看,我國禁止虛擬貨幣挖礦是必然的。
法律依據:《青海省工信廳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一、嚴禁各地區立項、批復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現有的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全面關停。
二、堅決查處糾正以大數據、超算中心等名義立項但從事虛擬貨幣「挖礦」的項目主體。制止向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提供場所、電力支持。
三、後期將對清理整頓情況開展檢查和抽查,請做好相關資料准備工作。
⑻ 挖虛擬貨幣違法嗎有多嚴重
虛擬貨幣挖礦不違法,但也不受法律保護。
當前我國還未正式出台相關法律,所以虛擬貨幣挖礦是不違法的,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挖礦是持不支持態度。就目前的政策來看,我國禁止虛擬貨幣挖礦是必然的。犯罪分子可能會利用虛擬貨幣的交易特點,將其作為洗錢工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禁各地區立項、批復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現有的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全面關停。
堅決查處糾正以大數據、超算中心等名義立項但從事虛擬貨幣「挖礦」的項目主體。制止向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提供場所、電力支持。
後期將對清理整頓情況開展檢查和抽查,請做好相關資料准備工作。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反洗錢法》第三條 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⑼ 挖礦違法嗎
【法律分析】:當前我國還未正式出台相關法律,所以虛擬貨幣挖礦是不違法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挖礦是持不支持態度。就目前的政策來看,我國禁止虛擬貨幣挖礦是必然的。
【法律依據】:《青海省工信廳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一、嚴禁各地區立項、批復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現有的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全面關停。
二、堅決查處糾正以大數據、超算中心等名義立項但從事虛擬貨幣「挖礦」的項目主體。制止向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提供場所、電力支持。
三、後期將對清理整頓情況開展檢查和抽查,請做好相關資料准備工作。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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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