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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錢包是不是直銷

發布時間: 2022-08-18 22:16:32

❶ 現在都在說的挖礦是什麼真能賺錢

挖礦就是指用比特幣礦機獲得比特幣,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如果能夠獲取比特幣,是能夠賺錢的。這類計算機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計算機下載挖礦軟體然後運行特定演算法,與遠方伺服器通訊後可得到相應比特幣。

注意事項:

1.、最好是自己DIY礦機,從采購配件到組裝,再到挖礦軟體,每一個環節都親自去學習,去專注,去實踐,逐步去理解區塊鏈

2、挖礦其實是一個定投的過程:不管幣價的高低,每天都會增加一定量的倉位。

3、用來存儲比特幣的比特幣錢包使用了軍用級別的加密方式,使得黑客無法輕松盜取。比特幣錢包還讓用戶設定兩個密碼,一個公用賬戶密碼和一個私人密碼。公用賬戶密碼的用戶在於讓用戶接收比特幣。而如果用戶想要從賬戶中提取或是轉移比特幣,就需要使用私人密碼。



❷ 挖礦賺錢是真的嗎

騙人,先交錢入會員,挖到的礦不能交易提不了現,我就是受騙者

❸ 為什麼說市面上打著區塊鏈幌子的數字錢包都是騙人的

隨著國家加快區塊鏈技術發展的宣布,市場上各種採用區塊鏈技術的數字錢包和數字貨幣詐騙者發生了變化,這被稱為國家支持的方向。實際上,這是由於某些錯誤的成分。

這種錢包在市場上被稱為數字錢包,允許錢包運營商從國外購買ico硬幣,從而使運營商能夠猜測硬幣並增加貨幣價值。簡而言之,這與「明信片」相同。唯一的區別是對象名稱被「 blockchain cryptocoin」取代。只要每個人都把錢放在我的錢包里,一切都是正常的。您可以說今天可以存入100,明天可以存入1000。

❹ 挖礦賺錢是真的嗎有哪些

挖礦掛機是真的,不過市面上掛機的魚龍混雜,不要亂掛。

❺ 手機挖礦到底是什麼

手機挖礦本以為又是個套路花招,仔細研究以後卻發現是個很了不起的東西。
MGK即是一個挖礦錢包,又是一個交易平台,交易採取點對點,鏈上撮合。
資金和代幣都是在玩家手中流動,
平台沒有資金池,MGK的規則設定,
每滿100萬的交易,幣價上漲0.01,目前穩步上漲。
MGK固定發行3.9億枚,其中2000萬枚空投給交易所的實名認證用戶,每人隨機獲得10-500枚MGK,剩餘3.7億枚由用戶通過算力挖礦挖出。
MGK是一家去中心化全球數字資產交易平台,注冊於澳大利亞,由澳大利亞MICapital基金發起,創始團隊成員來自互聯網區塊鏈領域多位重量級成員及社區包括原IBM、三星等公司技術核心人員和矽谷的CALIPSOLAB社區等。
MGK(交易所)支持比特幣,以太坊,EOS等數字資產,並會陸續上線更多優質幣種,致力於成為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數字交易和服務的領先者和創新者。
MGK打造的是一個去中心化交易平台(錢包即交易所)。
3大收益:挖礦、分享、交易。沒有手續費,沒有鎖倉,隨進隨出,還有獎勵。
注冊後,實名認證、綁定收款管理。

❻ 挖礦什麼意思

其實挖礦就是利用電腦CPU和GPU的計算能力尋找HASH值得一個過程,所以挖礦主要是取決於CPU和GPU的性能。

可以咸魚90一張750,多買幾張,一天能挖1塊多!

然後使用哈魚礦工挖礦,OK,你已經是一個合格的礦工了!

❼ 烯量幣是傳銷嗎

烯量幣不是貨幣,這是一種新型傳銷騙局。

一、烯量幣的利息。
0-100幣 百分之0.03-0.05, 100-300幣 百分之0.05-0.1 ,300-500幣 百分之0.1-0.15, 500-1000幣 百分之0.15-0.2 ,1000-5000幣 百分之0.2-0.25 ,5000-10000幣 百分之0.25-0.3 ,一萬幣以上 百分之0.25-0.3

二、根據發送推廣鏈接所下載的智能錢包里所持幣的總量決定利息,智能區塊會自動形成兩個鏈接區,類似二二復制小公排,可以獲得小區持幣總量按照相應算力匹配所得幣量。

存10000個幣,每天有0.3% 即每天有30幣的利息! 一個月900幣 一年就 10800!。

這樣算下來,一年就是100%的利息。這還只是利息,類似錢存銀行,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超過銀行利息四倍就屬於高利貸,就是違法,這個幣有100%的利息,就是再你的賬號上增加了一倍總量,所以這幣是在不斷貶值的每年貶值一半,唯一的生存下去的方法就是不斷拉下線,維持它的價格。

傳銷的三個特徵: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7)挖礦錢包是不是直銷擴展閱讀

江蘇淮安警方端掉特大「資本運作」傳銷團伙

2012年3月15日,一外地人張某到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投案,稱因為付不起下線的工資而面臨著破產。他揭發了所在的「自願連銷經營業」組織的資本運作型傳銷活動。為此,清浦公安開始對該組織的93個聚集點進行偵查。

查清:該組織由廣西、長沙擴展到淮安,人員均為河南、安徽等外地人。「淮安區」基層組織共8個組,每組30至40人不等,每組5個班。一班專與剛加入的人聊天,造成親切感,以打破心理防線;二班、通過算賬的方式,告訴加入者,你投入一元錢,會因「雁陣效應」成為幾萬元。

三班為告訴加入者,傳銷是塔尖的人發財,而我們不是傳銷,是人人發財。我們是「1040富翁工程」,即當你很快得到1040萬元時,你就得退出本活動,讓位於別的人,五班宣講的中心理念是,我們這個做法是國家明面調控,暗地支持的,放的短片告訴加入者,這是某國ABC集團的經濟運作。

到此,加入者會「心甘情願」地變賣家產甚至攜妻舉家入股。一股為3300元,21股6.98萬元為基本加入基線。加入組織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下線,每拉一人加入,你就成為上線,就有提成。組織設「五級三階」,即實習、組長、主任、經理、高級經理,到了高級經理,每月提成即可達10多萬元。

基層組織有五大「窗口」(職位),即大總管,自律總管(管紀律),能力總管(管發現人才和培訓),經晨總管(管每天早晚課),申購總管(管財務)。對應於基層,中層和高層也設有相應名稱的總監。「淮安區」最高領導是區長,名叫童中偉。

成員三人一套入住組織租下的住宅,組織發一手機,用於互相聯系與發展下線。如有人上課手機響,或是用手機打私事電話,即會被舉報,被舉報者也會心甘情願地受罰。

查清基本案情後,4月15日晚10時,清浦分局全局200餘民警,分工到人,一起出動。先將「淮安區」區長童某等40餘高管抓獲。至凌晨,再收一網,將所餘200餘人一網打盡。

審訊中,得知在安徽蕪湖正要召開高級經理晉升大會,清浦警方趕到蕪湖,在會前將主辦會議的「徐州A區」區長葉某等13人抓獲。經有關經算師測算,該組織成員要獲得1040萬元,需吸納下線2.5億元資金,這基本不可能做到。

❽ TP錢包挖礦utk安全嗎

不安全。
TP錢包挖礦本身就不是什麼安全的操作,極其容易上當受騙,盡量不要相信。
年後虛擬貨幣行情還不錯(雖然這些天下調了),然後一些打著區塊鏈口號的資金盤就趁熱冒了出來。最近看到了一個慈善幣,我的天啊,慈善幣,這是要號召韭菜們把錢都捐了給資金盤啊。說實話,就單獨這個名字,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一個不正規的東西。既然是慈善幣,怎麼能宣傳能賺錢呢,對不對看看這些推廣者們怎麼宣傳的:AOT慈善幣,火爆出襲。零投資。沒有app,只有china域名加密網址登陸,注冊實名送25幣礦機。AOT系統於2020.01.19正式啟動,總發行量3億,後期逐漸減產,現面向全球免費送出500萬台微型雲礦機,起始幣價為0.02$(美元),目前已經0.35美元,黑市價更高,一幣難求。目前紅利期,輕松上會長,創業大使,永久的。更多詳情可以找我了解採用銀行系統識別方式進行實名認證:認證通過後點擊我的礦機,進入後會出現贈送礦機,一定要點擊運行,否則礦機是不會自動運行的,注冊的時候密碼大小寫加數字,安全密碼也一樣看完,你還覺得他應該叫慈善幣嗎,不應該是叫賺錢幣或者挖礦幣算了。這些推廣者,還說,慈善幣的網址帶了個china,帶了com域名,很牛逼,不是正規公司注冊不來,我得天啊,這智商。com域名誰都能注冊,不需要公司,這是常識。資金盤說白了,什麼都是虛的,弄個慈善的口號,什麼致力慈善,再弄個所謂的挖礦。其實什麼挖礦啊,就是給你發給數字罷了。這那有什麼技術含量,那需要什麼區塊鏈技術,不要天真了,這就是一個騙局,一個資金盤,傳銷。如果你想要進入區塊鏈行業,建議你先了解區塊鏈是什麼,也建議你去買些區塊鏈的專業書籍來學習學習。雖然有一些區塊鏈內容平台,但是如果你對區塊鏈認識還不足,去到這些平台,也容易被帶偏。雖然看書麻煩,但你也能更快了解到區塊鏈的本質,減少自己踩坑。如果你不想吃讀書的苦,那麼就只能嘗被騙的代價。因為你以為的暴富機會,其實都是人家給你准備的火坑。而像AOT慈善幣就是明顯的火坑。就不要往裡跳了。

❾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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