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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機挖礦的繼承

發布時間: 2022-08-18 05:10:47

⑴ 挖礦機是具體是怎麼運行,挖出比特幣需要怎麼變現

去交易所交易,先把錢包里的比特幣充值到交易所帳號上去,然後在市場里賣出去就得到USDT了

⑵ 比特幣挖礦機跟比特幣有什麼關系,它是怎麼賺錢的

雖然很多投資者對比特幣挖礦一竅不通,但是依然禁不住比特幣價格的誘惑,紛紛計劃投入到挖礦大軍的陣營當中。那麼如果您也是想要挖礦的話,相信心中肯定會有一個疑問:「什麼是比特幣挖礦機?比特幣挖礦機原理是什麼?」針對這個問題,今天我們來記性一些小科普吧!

比特幣起源

想完全了解比特幣的起源,不得不提現有的金融體系。

專門用於挖礦的比特幣挖礦機

用戶用個人計算機下載軟體然後運行特定演算法,與遠方伺服器通訊後可得到相應比特幣,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澤塔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極點幣、燒烤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

隨著無現金社會的有序推行,紙幣必然將隨著時間的流逝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中。而未來的數字貨幣相信會和比特幣類似,但絕不是有限供給。而是當人類的生產財富的能力完全可以由計算機的計算能力匹配的時候,電子貨幣的發行速度和計算機計算速度成正比或者略微超出一定比率以製造溫和通脹,在未來挖礦的同時也是在創造價值而不是現在的浪費電力。最終數字貨幣實現生產力的微小變動和計算能力難度所匹配,這或許就是人類貨幣的最終形態吧!

⑶ 礦機挖幣是怎麼回事

比特幣挖礦制度是通過計算機硬體是比特幣網路開展數學運算的過程,提供服務的礦工可以得到一筆不小報酬,因為網路報酬依據的是礦工完成的任務量來計算,因此挖礦的競爭十分激烈。在全世界裡發行有上百種的數字貨幣,人們知道的最多的就是比特幣了。比特幣是一種網路上的虛擬貨幣,部分網站是可以使用比特幣支付的。
比特幣挖礦開始於CPU或者GPU這種低成本的硬體,不過隨著比特幣在生活里的流行,挖礦的過程出現了很大變化。
現在,挖礦活動已經轉移到現場可編程門陣列上來,通過優化可以實現哈希速度,這種模式的挖礦的效率非常快並且效率。
挖礦是電腦性能的競爭、裝備中的競爭,有些挖礦機是更多像這樣的顯卡陣列組成的,數十乃至過百的顯卡一同上陣,硬體價格等各種成本本身就很高,挖礦存在非常大的支出。
在比特幣的系統里,記錄交易生產區塊是最重要的工作,為了鼓勵大家都來參與交易賬本的記錄,中本聰設計出了獎勵機制,用比特幣作為獎勵。
但是記賬這個工作可不是那麼簡單,因為基於比特幣去中心化的思想,每個節點每個礦工都參與記賬,而且必須保證所有人記錄的賬本都是相同的。
礦工在收集交易信息並記錄的時候,每個礦工記錄的內容並不完全相同,特別是第一條,礦工記的肯定是把挖礦的獎勵給自己。但是每產生一個區塊鏈只有一次獎勵,這個獎勵給誰?這就需要立一個規矩,並且是大家都認可的規矩,也就是工作量證明PoW機制。
比特幣系統會讓大家求解一個數學題(計算hash值),誰最先求解出來,那麼他所記錄的區塊就會被認同,獎勵就歸他所有,而求解速度就要看誰的電腦/機器性能更高。
正是如此,所以現在每個人都在增強自己的電腦、挖礦機的運算性能,提高解題速度,誰的速度(算力)最高,挖到礦的幾率就越高,賺到的錢也就越多。
用個形象的比喻,工作量證明機制與拔河比賽很類似,哪一方的力量大(算力高)哪一方就能拉贏對方。而且拔河的繩子兩邊,並不在意你是胖子還是瘦子或人數有多少;於是,為了得到獎勵,可以很多人聚集為一夥,最後得獎了根據每個人出力多少來瓜分獎勵。
而這在比特幣挖礦里,召集好多人一起挖礦,就是「礦池」的概念,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詳細的解讀。
綜上,比特幣礦機挖礦,實際上就是用機器去參加一場數學比賽,誰先計算出來答案,誰就會獲得比特幣獎勵。

⑷ 維卡幣挖礦機羊幣維卡幣維卡幣注冊比特幣挖礦機比特幣維卡幣是傳銷嗎維

據維卡幣公司描述:維卡幣是繼比特幣之後的第二代加密貨幣,繼承了比特幣的財富增值屬性,但是更附有創新的金融思維和理念,其增值速度或超比特幣。投資人購買賬戶後,便得到相應的代幣,利用代幣「挖礦」,就能獲得相應的維卡幣回報。未來公司業務將遍布全球,實現超過100萬的交易商和21億枚維卡幣的目標。
根據維卡幣公司加入規則,共有5個級別會員,入門級、進階級、專業級、高管級和大亨級。其中,入門級:投資975元人民幣,贈送代幣1000個,附贈50毫克黃金。最高的大亨級:投資37725元人民幣,贈送代幣60000個,附贈2500毫克黃金。
和傳銷沒有什麼區別,好多公布的信息也都是虛假信息,你說是不是傳銷呢?

⑸ 挖礦原理

礦機挖礦是通過計算機硬體,依託於比特幣網路,多張顯卡集中來進行數學計算,從而產生大量的礦幣。挖礦其實主要依賴於計算機硬體的性能,數十張顯卡組成陣列,將可以大大增強挖礦的速度和能力。礦機的配置不同,算力也是不同的。
拓展資料:
眾所周知,貨幣本身是不存在價值的。起初人類採用以物易物的方式進行交易,但有諸多不便,很難換到自己所需要的物品。於是貨幣應運而生,通過貨幣這一中介,可以將不同物品按稀有程度進行定價,簡化交易流程。 雖然貨幣交易好處多多,但也有一個致命的缺點,那就是中心化。全世界現有貨幣100%是國家央行發行或者廢除,普通人無法參與貨幣發行亦或者是央行帳目。如果央行不斷的發行貨幣,將會將人們手中的貨幣不斷稀釋,降低貨幣購買力。
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世界上一些國家已經發生過此類事件。 比如辛巴威,近年來政府大量超發貨幣導致辛巴威經濟接近崩潰,最後不得不將美元引入成為當地法定貨幣。
現在辛巴威經濟學家們正在考慮比特幣替代方案。 比特幣就像這部電影,它不是像央行一樣存在中央伺服器中,而是存在於世界上億萬的電腦之中。自發行後,理論上沒有任何人可以控制比特幣數量,也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安全性極佳。
比特幣是由中本聰在2008年提出來的加密貨幣的概念,正式誕生於2009年。比特幣是基於開源軟體和P2P網路而產生的一種虛擬的數字加密貨幣。這是一個點對點的支付系統,實現了去中心化的構建形式。比特幣不依靠任何貨幣發行機構,它是依據特定的計算方法,通過大量的計算,在虛擬網路中產出。比特幣適用於分布式資料庫的交易模式,同時在各個流通的環節都根據密碼學設置了對應的加密,從而加強了比特幣的安全性和真實性,便於轉移和支付。

⑹ 挖礦是怎麼挖的,在什麼平台挖的

挖礦晶元經歷了CPU挖礦到GPU挖礦到FPGA挖礦,如今走入了ASIC挖礦時代。然而挖礦的方式也經歷了從一兩台礦機挖礦到小礦機作坊,再到如今走入了大規模礦場挖礦的時代。

(1)挖礦方式:從一台礦機到大規模礦場。

如果你開始嘗試挖礦,你需要准備一台礦機、一台能聯網的電腦、一個AUC、一個樹莓派、電源及各種連接線等。各種設備的連接順序為網線->樹莓派->MicroUSB線->AUC->4PIN連接線->礦機和電源。

⑺ 比特幣挖礦機的進化史是怎樣的呢

自從比特幣誕生以來,比特幣挖礦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CPU挖礦→GPU挖礦→專業礦機挖礦→礦池挖礦。
2009年1月3日,比特幣創始人中本聰用電腦CPU挖出了第一批比特幣。
隨著大家對比特幣的認可,挖礦的人越來越多,全網算力不斷上升,挖礦難度逐漸上漲。
2010年9月18日第一個顯卡挖礦軟體發布。一張顯卡相當於幾十個CPU,挖礦能力得到明顯提升。
之後又有人發明了基於挖礦晶元的專業挖礦設備,即礦機。目前行業領先的螞蟻礦機裝有將近200張BM1387晶元,相當於3萬多張GPU的算力。
隨著更多礦機加入挖礦,單獨的礦機也很難挖到比特幣了。於是,礦工將自己的礦機集中起來,形成了礦場和礦池。

⑻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⑼ 礦機是什麼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9年提出,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礦機是生產和挖掘比特幣的工具

⑽ 挖礦掙錢是什麼原理

挖礦的風險是可控的風險。 只要比特幣不歸零那麼挖礦就能一直賺錢。

那麼比特幣會歸零嗎?以目前比特幣發展歷史以當今地位來看可能性微乎其微!(越來越多如日本、德國、韓國這些國家承認比特幣合法性,越來越多傳統機構開始入場投資比特幣)挖礦賺不賺錢很重要的幾點就是:礦場(礦機託管的地方)是否靠譜,電價格是否合適,電的穩定性是否能夠保證,購買的機器是否是具有優勢的低功耗,高性能機器。

做到以上幾點,再上金融工具對沖那麼是能實現穩定收益的。

記住一點就是:找到專業,靠譜的人非常非常非常重要!!!【摘要】
挖礦掙錢是什麼原理【提問】
其實就是利用礦機挖礦獲得比特幣,然後所獲得的比特幣就是你的資產了,不過挖礦可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並且需要專業的礦機,而且耗電量非常大。如果你打算挖礦的話一定要使用專業的挖礦設備,如果一年能挖到幾枚比特幣,那麼你就發財了。【回答】
朋友說合夥買一批挖礦機40萬 挖比特幣 投資挺大的 值不值得投資 風險大嗎【提問】
是合法的嗎?【提問】
比特幣挖礦是獲得比特幣的一種方式。而且由於比特幣的本質實際上是由一系列復雜演算法生成的特殊解決方案,因此特殊解決方案是可以從方程組中獲得的一組無限解,但是比特幣是有限的,因此,挖掘的過程是通過大量的計算不斷地尋找該方程組的特殊解。【回答】
合法的【回答】
那麼多錢 值得投資嗎【提問】
專業的礦機【提問】
挖礦的風險是可控的風險。 只要比特幣不歸零那麼挖礦就能一直賺錢。

那麼比特幣會歸零嗎?以目前比特幣發展歷史以當今地位來看可能性微乎其微!(越來越多如日本、德國、韓國這些國家承認比特幣合法性,越來越多傳統機構開始入場投資比特幣)挖礦賺不賺錢很重要的幾點就是:礦場(礦機託管的地方)是否靠譜,電價格是否合適,電的穩定性是否能夠保證,購買的機器是否是具有優勢的低功耗,高性能機器。

做到以上幾點,再上金融工具對沖那麼是能實現穩定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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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問】
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如果有錢那麼是值得一試的,但是如果沒有閑錢還是認真考慮一下【回答】
好的 謝謝【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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