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挖到黃金要不要上交國家
㈠ 我在地上挖到了一塊黃金,被別人發現了。問這屬於國家嗎還是屬於我的
是屬於國家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出土的無主物品都歸國家所有。黃金屬於國家貴重物品,是礦產資源源如的一種,屬於國家所有。如果自己佔有的話將涉嫌犯侵佔罪。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有的犯罪的規定。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行為人因代為保管他人財物而將他人財物非法佔有。這里所說的保管,主要是指基於委託合同關系,或者是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託、信任關系所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管理。這種保管必須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盜竊、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手段佔有他人財物,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基於委託合同關系,或者是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託、合同關系而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和管理權,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佔為己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意圖非法佔為己有,而是由於對某一合同或者事實認識上的錯誤,或者是因為過失而將其保管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不能構成本罪。三、行為人實施了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且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達到較大以上。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犯罪的規定。構成本罪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里所說的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具有排除權利人的利益,自行侵吞、佔有、使用、處分公私財產,以在經濟上取得同財產所有人同等權利的主觀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㈡ 如果自己在野外挖到一箱黃金珠寶,能算歸自己所有么法律上有沒有依據
如果自己在野外挖到一箱黃金珠寶,不能算歸自己所有。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發現埋藏物,所有權應屬於原所有權人;不知道所有權人的,應發布招領公告,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若是發現文物的,則由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㈢ 澳大利亞淘金客挖出的兩塊黃金可以為個人享有嗎
可以的,在澳洲這些撿到的無主東西或者探寶挖到的東西,通通都屬於其發現者。因為大自然的金子這些東西是沒有主人的,所以誰發現就是誰的,是這么一個法律規定。甚至某些東西因為年代久遠沒有人來認領所以也會把它當做無主之物,而誰擁有了它,誰就是它的主人。
大家可能覺得自己周圍好多人都在村子附近的河裡,自己采沙進行建房子鋪路等一系列建設活動,也沒有看到誰被抓過。
但是大家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因為這些違法犯罪危害程度較小,而且有關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往往都不知道,所以對其打擊力度較小。而一旦存在舉報那麼一抓一個准,基本上是逃不掉的,而且私自盜挖國家礦產資源是負刑事責任的,可不是賠點錢就完事了。
㈣ 民眾在地里挖到寶,是否需要上交國庫
肯定是需要上交國家的,如果私自佔有是觸犯法律的。
1、農民只具有土地使用權,而不具有佔有權。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如果在地里挖到寶貝,應當及時的上交給國家。在中國的國土上,一切的古代文物若非祖傳都隸屬於國家,所以說民眾在地里挖到寶藏其實是屬於國家的,而且許多的文物,對於歷史的研究來講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強留在民眾手中並不會發揮多大的價值,同考究歷史而言,指望這些文物換來一點微薄的酬金就有點顯得微不足道了。
綜上所述,如果在野外意外發現珍貴文物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通知有關部門進行重點保護,千萬不要財迷心竅做出觸犯法律的事情。
㈤ 私人可以開採金礦嗎,開采出來的金子是跟國家分,還是全部可以擁有
私人不可以開採金礦。
黃金礦產是國家極其寶貴的資源,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大量的個體采礦者湧入黃金礦山和勘查礦區亂采濫挖,嚴重影響、干擾了金礦企業的生產和勘查礦區的正常工作,不僅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生態平稀,而且擾亂社會秩序,助長走私和倒賣黃金等非法行為,有的釀成了重大人身傷亡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為了加強對開采黃金礦產的管理,保護國家的寶貴資源,特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停止審批個體採金,不得再向個體發放黃金礦產采礦許可證。
二、對現在從事黃金礦產開採的個體采礦者,應當停采清理:對無證開採的,要依法處罰;對持有黃金礦產采礦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負責限期收回。
三、取締個體選冶、加工黃金及倒賣黃金礦石等非法活動,查封所有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黃金選治點,對疏於管理、秩序混亂的礦區也要進行清理整頓。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以上各條立即制定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5)挖礦挖到黃金要不要上交國家擴展閱讀:
世界礦產黃金的總量變化不大,基本維持在2500噸上下,但地區的產量變化較大。非洲、北美洲、大洋洲黃金產量呈下降趨勢,而拉丁美洲、亞洲的產量逐漸上升。金礦的開采由於其行業受到黃金本身所具有的屬性的限制,開采量基本保持在一個平穩的狀態,在短時間內,金價的變動對於金礦的開采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較為典型的是在1979年~1980年的那次金價漲潮中,金價最高漲至850美元/盎司,但此期間金礦的開采量卻沒有大的改變,直到1983年才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㈥ 澳大利亞淘金客挖出兩塊黃金,這是否需要上交國家
澳大利亞淘金客挖出兩塊黃金,其實這兩塊黃金是不需要上交的,因為我們都知道在國外和國內是不一樣的,在國外的話東西是誰發現的,只要這個東西以前是沒有主人的,現在就屬於這個人,但是我們要知道如果說現在在中國這樣的事情是不可能的,所有的東西應該都是國家的,很多時候我們這些事情都是我們自己所做的,無論我們現在是不是上交給國家,在名義上這些東西也都是國家的,更不可能像是國外的一樣自己發現的東西就是我們自己的東西,很多時候我們也都會犯這樣的錯誤。
無論是什麼狀態的我們現在可以知道事情在每一個國家發生結局都可能不太一樣,因為每個國家的人都是不一樣的,我們所面臨的每個國家的人的話可能自己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像是國外的話就是比較自由的探索者精神,面對這些事情肯定是不上交給國家的,但是我們其實也可以選擇不上交,但是我們自己的國家的文化就是拾金不昧,自然是要上交的,這就是兩個國家的文化差異的所在,我們所能面對的就是這樣的事情,但是大部分時候是需要我們去做的。
㈦ 為什麼自己家裡挖到的黃金在中國要上交
國家法律」規定」,不論天上飛的地上跑的,水裡游的,還是地里埋的,一律歸國家所有。好規定啊。哈哈哈哈
㈧ 個人挖到金子,要交給國家嗎為什麼
首先需要專家對金塊進行鑒定,確定是否屬於天然礦產或文物;如果屬於礦產或文物,則需要上繳國家。不僅不能自己保留撿到的金塊,更不能拿到市場去買賣。
「天熱的黃金屬於國家貴重物品,是礦產資源的一種,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如果牧自己佔有的話將涉嫌犯侵佔罪。《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如果經鑒定,金塊屬於文物,則也需上繳國家,根據《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哄搶、私分、藏匿。「需要將金塊交給當地政府,但國家需要給予對方適當的獎勵和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