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合同模板
Ⅰ 礦產資源轉讓協議範本
采礦權出讓合同書(國土資源局出讓)
分類: 礦產資源轉讓合同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縣)國土資源局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采深度 米—— 米。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 ,開采方式為
開采,開采方法為 法。
第四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 噸。
第五條 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六條 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 市(縣)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市(縣)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小寫),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不能按期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九條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條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一條 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
手續。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采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土地礦業仲裁中心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市(縣)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附件: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Ⅱ 求國外礦山聯合採礦合作協議 合同範本
請根據合作方式和礦產所在國相關法律等實際情況擬定合同,介意當面咨詢專業人士。
Ⅲ 采礦承包合同範本
承 包 合 同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住址:聯系方式:居民身份證號: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住址:聯系方式:居民身份證號: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進行經營的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一、承包范圍1、乙方承包甲方的經營資產為: 。2、以上經營資產的所有權為甲方所有。乙方按本合同約定行使承包經營權。二、承包期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承包風險金、管理費乙方應當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甲方交納承包風險金人民幣 元。本合同效力終止時,如乙方無違約行為,承包風險金由甲方全額歸還乙方。乙方應當在承包期內的每月一日(或每季度的第一天)向甲方交納管理費 元。四、承包收益分配承包期內,乙方在向甲方交納全部管理費後,盈虧自負。五、權利、義務(一)甲方權利、義務1、在約定時間收取乙方的管理費;2、監督乙方經營使用甲方資產的情況;3、保證資產所有權的真實性,向乙方提供承包經營的寬松環境;4、許可乙方使用甲方品牌、商標;5、承擔房租、工商管理費、稅費、承包資產維修、更新費用;6、承擔本合同生效之前所產生的債權債務;7、在承包期內,不得向第三人轉讓乙方承包的資產,不得充許第三人參與承包經營;8、不得隨意中止、終止、解除合同。(二)乙方權利、義務1、享有承包經營收益,承擔承包經營虧損;2、定期向甲方交納管理費;3、合法從事承包經營;4、承擔承包經營中產生的員工工資、水電費、與承包經營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以及除前款約定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之外的所有費用;5、在承包期內,不得向第三人轉讓承包資產,不得充許第三人參與承包經營;6、合理使用甲方資產,保護甲方資產不受損害;7、制定具體制度,施行合理措施,保證承包經營安全;8、合理合法使用甲方品牌、商標;9、不得隨意中止、終止、解除合同。六、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未造成對方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甲方可以從乙方承包風險金中優先扣除,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補足承包風險金;如果造成對方重大損失,則按照實際產生的經濟損失要求對方賠償。七、合同解除、續展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期滿後,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書面方式延長承包期限,也可以另行簽訂合同。八、爭議解決在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甲方雙方應當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Ⅳ 合作采礦合同範本
采礦權合同
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制
采礦權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采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采礦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采主礦種為 ,開采方式為 開采,開采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采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采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采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采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采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采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采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采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采方式、開采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采經營。需轉讓采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采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采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采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采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采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采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采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