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徵收補償
1. 采礦企業佔地如何補償
1、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2. 采礦權收費標准及依據是怎樣的
1、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收取標准: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依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1999年6月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財綜字〔1997〕74號)
3、采礦權登記費:采礦登記收費標准
1、新建、在建、生產礦山采礦登記收費。 (1)大型礦山500元;(2)中型礦山300元; (3)小型礦山200元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領采礦許可證,均收費100元。
依據:《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准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頒布單位:地礦部;財政部 頒布日期:1987/07/01 文號:地發289號
4、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方式: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1997年
3. 村裡挖礦有補償嗎
你村裡邊挖礦的話肯定是有補償的但是就是不知道有沒有你的
4. 采礦徵收土地是多少錢一畝地
耕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的總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產值的10-30倍。
林木、果樹等地上物需要根據樹齡、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來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產值,大棚還要補償地上物的建築重置成本。
5. 27米的深水井采礦徵用我可以得到多少補償錢
當地打井錢及附著物錢。平原約四千到七干。山區1萬到2萬
6. 礦山開采佔地如何補償
采礦企業為采探礦的需要徵用農用土地的,可以憑采探礦權證和規劃圖,到縣級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地。征地申請專利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配合企業進行具體的征地補償工作的。
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補償費;
林地、開荒地參照耕予以補償;
荒山只有地土地補償。
以上三種補償的具體標准由當地市級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確定。
以上補償由征地部門撥款到村委會。其中的土地補償是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使用;安置補償,是補償給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由村委會負責分配給失去土地的農民;地上物補償是補償給地上物的所有權人的,由村委會負責轉發給地上物的所有權人
7. 采礦權因徵收該如何獲得補償
沒有規定,政府就是無賴。你有政府采礦了,現在去縣委有關部門要個徵收證明。另外就是對付小人的辦法是做小人中的小人,找幾十個大娘大媽拖兒帶女起去政府哭窮了。
8. 由於采礦需要佔用我們的土地!該怎樣補償我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也就是不管土地徵收以後干什麼,都是按原用途進行補償。同樣也是上述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徵用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償的標准進行了規定,對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准,該條提出由各省制定。
9.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適用范圍是:
1.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空間適用范圍,為我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凡在上述地域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國家都要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2.主體的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覆蓋包括各種經濟成分和各種經營方式在內的所有合法取得采礦權並從事采礦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國有礦山企業、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各種合作聯營形式的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開采礦產資源都必須依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外商投資開採石油資源時,則應依照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9年和1990年分別發布的中外合作開采海上、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交費。
3.客體的適用范圍
客體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含蓋各礦種在內的全部礦產資源,即我國目前發現的所有礦產資源。繳納資源補償費的具體礦種已列在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附錄費率表中,共有168種。其中,地下水的費率及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徵收主管與管轄
(一)徵收主管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7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門對徵收工作進行監督。
(二)徵收管轄
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
1.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在某一行政區域內確定由該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適用地域管轄的有三種情況:
(1)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礦區范圍在本縣所轄行政區內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在本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縣級行政區劃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3)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在本省所轄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將特定情況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授權由某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適用授權管轄的有兩種情況:
(1)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2)礦區范圍在領海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三、徵收方式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即採用了從價計征方式。計算公式為: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X開採回採率系數。式中的
地質礦產行政管理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在式中之所以設置開採回採率系數,是為了促進采礦權人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以達到合理開發、充分利用礦產資源之目的。
礦產品及其銷售收入是影響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因素。因此,補償費徵收規定對礦產品、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作了明確的界定。
1.礦產品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此規定明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征對象是經過開采後或邊采邊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
2.銷售價格
(1)采礦權人采出的礦產品直接在市場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
(2)采礦權人未直接銷售礦產品,而是自行加工銷售加工產品或是自行加工利用的,如開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產品而自己利用或銷售者,則按照國家規定的礦產品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則按徵收時礦產品當地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3.結算方式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一般地,在國內銷售礦產品或最終產品用人民幣結算。當礦產品或最終產品向境外銷售時,應按銷售合同約定的貨幣結算。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
根據對世界上20多個重要礦業國權利金制度的研究結果並結合我國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經反復測算調整,確定以從價法計征的資源補償費的費率基本上是按礦種進行分檔的,大體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具體情況是: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費率為1%;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及天然瀝青、油頁岩的費率為2%;放射性礦產、稀有金屬礦產、稀土金屬礦產、稀散元素礦產、氣體礦產及地熱的費率為3%;貴金屬礦產、離子型稀土礦產、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及礦泉水的費率為4%;礦鹽的費率為0.5%;地下水的費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詳見補償費徵收規定附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我國補償費徵收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不同經濟類型的采礦權人適用同一費率和相同徵收管理辦法。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平競爭的原則,體現了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同等國民待遇原則,有助於改善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
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免繳、減繳程序
(一)徵收繳納程序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的要求,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的徵收繳納程序是:
(1)礦山企業和采礦者在取得合法采礦權後,作為補償費的納費人到當地縣級以上補償費徵收機關進行納費登記。
(2)納費人在有納費義務的行為後(即形成銷售收入),按規定向徵收機關辦理申請納費或申請減免納費手續。
(3)徵收機關對納費人的納費申報進行核定。對納費人申請減免納費進行審核和審批。
(4)納費人持徵收機關批準的、納費申報或減免批復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繳納費款。
(5)納費人在繳費過程中或繳費後,應該履行補償費徵收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徵收方法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4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第10條規定,「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據上述規定,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方法有兩種。
1.申報自繳
此種方法適用於有銀行帳戶、規模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有納費義務的采礦權人應按照補償費徵收規定向徵收管理機關辦理納費申報,經徵收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通過采礦權人的開戶銀行直接將應繳納的資源補償費劃入當地的國庫或國庫經收處。這樣,應納的費款直接就地進入中央金庫。
2.自收匯繳
此繳費方法適用於無銀行帳戶、季節性開采或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是采礦權人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直接以現金形式向徵收機關繳納資源補償費,再由徵收機關將收到的費款匯總後繳入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
(三)徵收期限
(1)徵收期限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徵收機關定期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時間界限。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8條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資源補償費是按月或按季繳納,每半年即當年7月31日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繳清。
(2)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及時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這里所說的中止采礦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某種原因暫時停止采礦活動,但不注銷采礦許可證。遇到這種情況,應在中止後的一定時間內結繳資源補償費。終止采礦活動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礦並注銷采礦許可證。此種情況,應在注銷采礦許可證之前結繳資源補償費。
(四)納費時應提交的資料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9條規定,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還應向徵收機關報送與采礦活動和計算補償費數額相關的資料,主要包括:
(1)礦種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主要礦產及其共、伴生礦產的名稱、種類。
(2)產量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產量和累計產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3)銷售數量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銷售量和累計銷售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4)銷售價格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各種礦產品的價格。
(5)實際開採回採率資料。采礦權人在一定開采范圍內采出的礦產量與該范圍內消耗工業儲量的百分比。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時,在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也要向徵收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五)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1.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按照礦產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的經濟關系,為體現所有者的權益,國家徵收資源補償費本不應作免繳、減繳的規定,而且在法規制定時,已考慮到我國礦業經濟的情況,徵收費率很低,平均僅為1.18%。但是,考慮到當前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難度,成本高,利潤少;為鼓勵礦山企業充分利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設定了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免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2)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2)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3)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4)由於執行國家規定價格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2.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為防止國家預算收入在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環節上隨意喪失,補償費徵收規定第12條、第13條對申請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減繳幅度超過50%的申請,還要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都無權批準是否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申請。
1)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免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免繳書面申請,填寫「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免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免繳申請後,應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免繳申請批准後,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在批准免繳的期限內,免繳資源補償費。
2)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減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減繳書面申請,填寫「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減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減繳申請後,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小於或等於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超過了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減繳申請批准後,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及批復的減繳額度,在批准減繳的期限內,減繳資源補償費。
上述批准免繳、減繳補償費的,都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以便使這兩個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全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免繳、減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