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挖礦政府
㈠ 中國比特幣礦工的新根據地:衣索比亞
中國的比特幣礦工近年來在全球范圍內尋找新的根據地,以尋找電力成本低廉且對加密貨幣行業友好的地區。去年春天,這一趨勢在非洲大陸找到了新的落腳點——衣索比亞。隨著貨運集裝箱出現在衣索比亞復興大壩附近的變電站,其中裝載著高功率、高能耗的比特幣礦機,標志著中國礦工們在經歷了兩年多的遷移後,終於找到了一個新家。
受到政治和經濟環境的推動,中國的比特幣礦工被吸引至電力成本低廉且對加密貨幣行業友好的國家,衣索比亞便是其中之一。盡管衣索比亞仍禁止加密貨幣交易,但自2022年起允許比特幣挖礦,並在過去十年中與中國加強了合作關系,多家中國公司參與了價值48億美元大壩的建設。礦工們計劃從這些大壩中獲取電力。
對於中國礦工而言,衣索比亞成為了一個難得的機會。氣候變化和電力短缺導致其他地區對加密貨幣挖礦的抵制加劇,而衣索比亞的電力成本相對較低,對於礦工們具有吸引力。此外,衣索比亞與中國公司有著特殊的歷史聯系,這使得中國礦工對這個國家產生了特殊興趣。
2021年,中國政府禁止了比特幣挖礦,導致大量礦工離開中國。然而,對於中國礦工和衣索比亞而言,這是一場風險與機遇並存的賭博。其他國家,如哈薩克和伊朗,曾一度接納比特幣挖礦,但因能源使用可能引發國內不滿而轉向其他領域。衣索比亞雖然面臨近一半人口無法獲得電力的挑戰,但其加密貨幣挖礦在政府看來是一個潛在的外匯收入來源。
加密貨幣挖礦服務提供商Luxor Technology估計,衣索比亞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比特幣礦機接收國之一。衣索比亞國家電力公司已與21家比特幣礦工達成供電協議,其中19家來自中國。中國數字礦業協會創始人Nuo Xu認為,衣索比亞將成為最受中國礦工歡迎的目的地之一。
比特幣礦工願意將價值數千萬美元的設備運送到一個剛剛從內戰中崛起的國家,這表明他們面臨著嚴峻的政治和經濟環境。比特幣礦機需要大量電力,因此獲得廉價電力是礦工們的主要競爭優勢之一。劍橋大學替代金融中心估計,2023年比特幣挖礦消耗了121萬億瓦時的電力,與阿根廷的電力使用量相當。
哈薩克的一個比特幣礦場。對豐富電力的依賴也是一個主要弱點,因為它可能使礦工與工廠和家庭爭奪電力,從而使他們面臨政治抵制。然而,比特幣礦工仍然願意冒險,尤其是在尋求穩定和低廉電力的背景下。
衣索比亞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局副局長Yodahe A. Zemichael表示,政府允許比特幣挖礦主要是因為這些公司用外幣支付消耗的電力,而非直接交易加密貨幣。政府通過一項指令來監管包括挖礦在內的加密貨幣產品,許可證的發放正在沙盒環境中進行,但具體細節尚未公開。
比特幣礦工對當局的長期監管措施保持懷疑態度。盡管如此,衣索比亞對於比特幣礦工,尤其是中國礦工而言,代表著經濟和政治優勢的獨特結合。一些高管甚至將衣索比亞視為德克薩斯州的潛在競爭對手,後者在全球比特幣算力中占約四分之一份額。
衣索比亞電力公司表示,一旦復興大壩項目全面竣工,該國的發電能力將增加一倍。公司為比特幣礦工提供了每千瓦時3.14美分的固定費率。盡管這與德克薩斯州的平均水平相似,但德克薩斯州的電價波動較大,使得利潤難以預測。在衣索比亞,一旦礦工直接連接到發電廠,價格會有所下降。
在地緣政治的支持下,中國成為衣索比亞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國和雙邊債權國。中國為衣索比亞提供了大量貸款,用於70個大型項目,總額接近150億美元。
比特幣礦工面臨著全球氣候變暖的挑戰,盡管他們聲稱越來越多地利用清潔能源,但比特幣挖礦仍被視為全球變暖的一個因素。聯合國去年10月發布的一項研究估計,2020年至2021年期間,比特幣挖礦所用電力的三分之二使用化石燃料。
然而,衣索比亞的電力資源為比特幣礦工提供了獨特優勢。比特大陸的高管表示,衣索比亞的電力供應能力可能在幾年內與德克薩斯州相媲美。理想的是,挖礦的溫度范圍在5至25攝氏度之間,這與衣索比亞的平均氣溫相符。這種氣候條件和豐富的電力資源使得衣索比亞成為礦工們的新選擇。
面對風險與機遇並存的市場環境,比特幣礦工在尋找新的根據地時需要權衡各種因素,包括電力成本、政治穩定性和環境保護。衣索比亞作為新興的比特幣礦場目的地,展示了在全球范圍內尋求經濟和政治優勢的獨特路徑。
㈡ 挖礦比特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
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說挖比特幣是犯法的,所以它是不犯法的。只不過因為挖礦的成本大,耗電量多,因此我國出文不允許設立礦場挖礦而已,主要原因還是耗電量大,這樣給社會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因此才會出此政策。比特幣挖礦機就是用於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這類計算機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每張顯卡額定功率大概250W,稍微超頻大概300W,4張顯卡1200W。主板、CPU、硬碟等等這些加起來不超過200w顯示器,礦機是基本不要顯示器的。總計功率在1400w左右。比特幣挖礦機用於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這類計算機一般有專業的挖礦晶元,多採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計算機下載挖礦軟體然後運行特定演算法,與遠方伺服器通訊後可得到相應比特幣,是獲取比特幣的方式之一。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衍生問題:
在國內挖礦是非法的嗎?礦並不違法,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挖礦是違法行為,但是國家並不提倡。比特幣系統由用戶(用戶通過密鑰控制錢包)、交易(交易都會被廣播到整個比特幣網路)和礦工(通過競爭計算生成在每個節點達成共識的區塊鏈,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式的公共權威賬簿,包含了比特幣網路發生的所有的交易)組成。
㈢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㈣ 網上挖礦犯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比特幣挖礦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末聯合下發的比特幣危險告訴中明確把比特幣界說為一種特別的互聯網產品,民眾在自擔危險的前提下能夠自在的生意。但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㈤ 買礦機挖比特幣違法嗎
比特幣挖礦在國內是合法的,其合法性依據是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風險通知,通知中明確將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允許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自由買賣,但未確認其貨幣屬性。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曾將其比喻為一種類似郵票的可交易資產。
比特幣挖礦是一種通過消耗計算資源來處理交易、確保網路安全並使網路中的每個用戶信息保持同步的過程。這一過程類似於比特幣的數據中心,但區別在於其完全去中心化的設計,使得礦工可以在全球范圍內操作,沒有單一實體能夠控制網路。
「挖礦」這一術語之所以被使用,是因為它形象地描述了這一過程,即通過解決復雜的數學問題來發行新的比特幣。然而,與傳統的淘金不同,比特幣挖礦是對確保支付網路安全運行的服務提供獎勵。即便在最後一個比特幣發行之後,挖礦仍然對於維持網路運行至關重要。
挖礦的過程不僅有助於維護比特幣網路的安全,還促進了去中心化金融體系的發展。通過這種去中心化的方式,比特幣網路確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匿名性,同時減少了對單一機構的依賴。
盡管如此,挖礦活動也面臨著一些挑戰,包括能源消耗問題和環境影響。因此,對於礦工而言,選擇高效節能的礦機和優化挖礦策略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隨著技術的發展,挖礦領域也在不斷創新。例如,採用新型演算法和硬體設備以提高挖礦效率,以及探索更環保的能源解決方案,都是當前研究的重點。
總之,比特幣挖礦在國內是合法的,它不僅是比特幣網路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是推動區塊鏈技術發展的重要力量。
㈥ 挖礦違法嗎有多嚴重
1.挖礦不違法:首先要明確挖礦並不違法,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挖礦是違法行為!但是由於高能耗,不提倡!
2.行業不是一刀切:文件點名的是比特幣,並非整個加密幣行業。文件用詞是嚴打,並非禁止。說明並非一刀切,而是要針對有金融風險、高能耗的礦池、洗錢等行為。
3.鼓勵綠色環保的技術:文件明確指出比特幣是高能耗資源浪費,但是同時鼓勵遵循綠色理念開展投融資行為。fil、chia、bzz提供綠色環保解決方案的不影響,這就是為什麼點名道姓比特幣挖礦,為什麼不寫打擊一切數字貨幣挖礦。所以接下來中國的比特幣挖礦的人,要麼去國外,要麼轉fil這類的硬碟挖礦!
4.不準搶數字人民幣地位:比特幣是點對點的現金支付系統,他的作用是支付,是數字貨幣,和數字人名幣沖突,肯定要打擊。而儲存類、真正有區塊鏈落地技術的會得到逆勢發展。
5.關閉礦場:比特幣挖礦耗能巨大,無實際產出,背離碳中和目標,所有境內打著高科技幌子的礦場可能會行政強制關閉,但對於個人和工作室不受影響。
6.凍結交易:法幣交易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危害金融安全,銀行會全面排查可疑賬戶,發現金額或筆數較大的"C2C"交易商,立刻採取管制措施並每日上報,以後USDT商家可能隨時面臨凍結,個人玩家金額較大後也可能面臨凍結!
7.關閉交易所:給境內用戶提供合約、期貨交易服務的比特幣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經營期貨罪,將聯合公安部門、國際刑警嚴厲打擊。比如抹茶、火幣等交易所合約可能會停止向境內用戶提供了
8.嚴查洗錢通道:嚴肅查處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提供所謂"回國線路"等服務的IDC服務商。
關於挖礦最後:對自有資金買礦機低調挖礦,不集資、不炒作、不搞類金融產品的不影響;對雲計算中心、大數據中心、合規礦場,如果用電、用能、核准備案、環保消防等手續齊全的,只要合法經營不偷稅漏稅,是否接納或允許由地方政府根據能耗指標、國土指標等自行決定;火電礦場懸了,主要是能耗和碳排放問題。
㈦ 買礦機挖比特幣違法嗎
買礦機挖比特幣不違法,比特幣挖礦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比特幣危險告訴中明確把比特幣界說為一種特別的互聯網產品,民眾在自擔危險的前提下能夠自在的生意,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比特幣在我國不可直接兌換法定貨幣,不可直接購買商品,但比特幣可作為商品被接受這使用人民幣來購買。這也就是說,比特幣不可作為幣種流通,但也可算作一種商品,購買商品並不觸及我國任何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比特幣
和法定貨幣相比,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買賣,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並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機構控制的比特幣誕生。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由計算機生成的一串串復雜代碼組成,新比特幣通過預設的程序製造。
每當比特幣進入主流媒體的視野時,主流媒體總會請一些主流經濟學家分析一下比特幣。早先,這些分析總是集中在比特幣是不是騙局。而現如今的分析總是集中在比特幣能否成為未來的主流貨幣。而這其中爭論的焦點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幣的通縮特性上。
不少比特幣玩家是被比特幣的不能隨意增發所吸引的。和比特幣玩家的態度截然相反,經濟學家們對比特幣2100萬固定總量的態度兩極分化。
凱恩斯學派的經濟學家們認為政府應該積極調控貨幣總量,用貨幣政策的松緊來為經濟適時的加油或者剎車。因此,他們認為比特幣固定總量貨幣犧牲了可調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通貨緊縮,進而傷害整體經濟。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們的觀點卻截然相反,他們認為政府對貨幣的干預越少越好,貨幣總量的固定導致的通縮並沒什麼大不了的,甚至是社會進步的標志。
比特幣網路通過「挖礦」來生成新的比特幣。所謂「挖礦」實質上是用計算機解決一項復雜的數學問題,來保證比特幣網路分布式記賬系統的一致性。比特幣網路會自動調整數學問題的難度,讓整個網路約每10分鍾得到一個合格答案。隨後比特幣網路會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幣作為區塊獎勵,獎勵獲得答案的人。
㈧ 中國虛擬貨幣政策2022
1. 中國對虛擬貨幣的貨幣政策明確指出,要根治虛擬貨幣「挖礦」行為,認識到其背後的國際環境、潛在風險和現實損害,並警示民眾避免參與此類活動。
2. 地方政府需根據當地情況,採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嚴禁以任何理由或名目開展新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特別是不得以高科技或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名義推進此類項目。
3.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於2022年1月10日發布消息,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在淘汰類目錄中增加了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凸顯了對這一行為的限制態度。
4. 專家指出,虛擬貨幣「挖礦」在消耗大量電力資源的同時,與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相悖,將其列入淘汰類有助於確保產業發展所需的電力供應,推動節能減排,並鼓勵資本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
5. 自2021年9月以來,中國已著手大力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行業,通過多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強化對挖礦活動的全鏈條監管,禁止新增挖礦項目,並推進現有項目的有序退出,以支持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並助力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
6. 全國各地積極響應政策,多個省份採取措施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例如,內蒙古已全面清理取締相關項目,並通過動態監控手段有效關閉了相關挖礦IP地址。
7. 專家認為,全國范圍內的整治行動對於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金融秩序穩定以及節能減排具有積極意義。
8. 隨著監管政策的加強,比特幣「挖礦」的非法性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例如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判定中得到了體現。
9. 專家建議對現存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設置有序退出機制,引導參與者放棄挖礦設備,停止挖礦行為,確保平穩過渡和安全退出。
10. 為了有效執法,建議建立虛擬貨幣挖礦攔截情報中心,實現對挖礦程序全流程的監測,幫助執法部門形成聯動防禦,保護人民利益。
㈨ 中國禁止比特幣規定
法律分析: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㈩ 比特幣挖礦是不是合法的
比特幣挖礦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在中國,挖礦存在三大風險:刑事風險、機器安全風險和停機損失。首先,挖礦被視為淘汰產業,盡管不淘汰的產業多以行政處罰為主,但挖礦涉及盜用能源,這已構成刑事案件。例如,在新疆和內蒙古的許多小型挖礦場地,普遍使用火電供暖,而在雲南和四川,則多為小型電廠的水電。在這種情況下,挖礦行為可能被指控為破壞電力設施或盜用國家能源,面臨刑事處罰。其次,挖礦被視為經營淘汰產業,可能會導致機器暫扣和3倍電價的行政處罰,這種罰款可能遠超機器的殘值,使得礦工不得不放棄機器。最輕的處罰是勒令關停並限期搬離,這帶來的損失包括機器運輸折損和長時間搬運的收益損失,對於礦工來說難以承受。從2021年至今,中國對挖礦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我們曾在全國各地尋找電能,但無一場地能逃脫被查和被關停的命運。直到2022年底,我們轉而建立海外場地,全部搬離,實現了海外化運營。如今,所有客戶在我們海外託管的機器,均未遭遇過停電或收益中斷的情況。因此,建議大家避免在國內進行挖礦活動,以免陷入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