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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非法控制計算機挖礦

發布時間: 2025-02-20 21:41:43

Ⅰ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Ⅱ 蔚來員工用公司伺服器挖礦,已供認不諱,這位員工會如何被法律制裁

蔚來員工用公司伺服器挖礦,已經供認不諱了,這個員工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裡面的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犯了這項罪名的,可能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並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希望大家都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不要讓自己的日子過得越來越有判頭。我們在那個工作崗位上面就需要做哪一份工作,做自己分內的工作,而不是超出范圍之外。更不要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去謀取不當之財。否則等待你們的就是一雙銀手鐲,而不是其它的東西。

Ⅲ 利用網路游戲平台虛擬挖礦國家明文規定不允許的屬於犯罪嗎

1. 網路游戲平台上的虛擬挖礦活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是被明令禁止的。
2. 所謂的虛擬挖礦,是指在計算機上通過特定演算法進行計算的過程,旨在產生虛擬貨幣。
3. 這些虛擬貨幣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上換算成真實貨幣。
4.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進行加密貨幣的挖礦和交易活動。
5.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特定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將面臨刑事處罰。
6. 此外,非法侵入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或控制這些系統,也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受到相應懲處。
7. 提供用於侵入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或工具,同樣屬於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Ⅳ 電腦大批中毒

電腦大批中毒(電腦大批中毒怎麼辦)利用維護網吧電腦之機,暗中在電腦植入特殊程序「挖崛」網路貨幣,程序控制方則在背後「抽水」分成牟取利益。全國30多個城市數十萬台網吧計算機被幕後黑手「挾持」用於「挖礦」,涉案金額高達510萬元左右,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浙江省溫州瑞安市警方經過半年艱苦偵查,轉戰全國多個省市開展專案攻堅,最終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將該特大新型網路犯罪團伙徹底摧毀。
近日,16名涉案人員分別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瑞安警方依法移送起訴。
離奇
網吧電腦集體「中毒」
劉先生是瑞安市某網吧的老闆,為了吸引顧客,劉先生網吧的帶寬和電腦配置都達到了相當高的標准。去年7月開始,劉先生發現網電腦吧電腦出現了十分異常的情況——電腦運行速度變得奇慢無比,別說是運行網路游戲,就連正常的上網搜索都非常卡。更為離奇的是電腦,電腦只要一開機,哪怕不運行任何程序,電腦系統資源的佔有率就已經達到70%以上。
無獨有偶,瑞安有不少像劉先生這樣的網吧經營者碰到了類似的情況。經專業人員檢查檢測,維修人員發現這些「中毒」的電腦無一例外被安裝了不明程序,導致出現系統資源被大量佔用、顯卡溫度極高、電腦運行緩慢等問題。可奇怪的是,連專業人員也查不出具體是中了什麼「病毒」。
「這么多電腦集體『中毒』都找不出解決的辦法,而且每個月的電費還蹭蹭往上升,這生意根本沒法做了。」眼見顧客不斷流失,網吧老闆們叫苦不迭。2017年8月1日,無計可施的網吧老闆向瑞安警方報案。
出手
網警細查發現「病因」
瑞安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後,該局網警大隊立即展開調查。民警調查後發現,這些問題電腦均被人安裝了可疑程序,這些程序被設計者偽裝成隱藏屬性的系統文件,由於隱蔽性很高導致極難被發現。
經進一步調查,民警分析發現,該程序是一個「挖礦程序」,即利用網吧計算機資源獲取虛擬貨幣的程序,也就是俗稱的「挖礦」,而這些虛擬貨幣被稱為「雲儲幣」。「雲儲幣」雖說是一種看不見的虛擬貨幣,但是通過交易平台卻可以直接兌現成現實貨幣。
據了解,2017年5月開始,「雲儲幣」在某交易平台上的價格一路走高,最高可達0.1美元/個。也就是說,有人通過在網吧電腦暗中植入「挖礦程序」,利用系統資源挖取可以兌換成金錢的虛擬貨幣,然後存入特定的賬戶。其結果一方面是網吧電腦因資源被佔用無法正常使用,另一方面是程序控制者做著「無本買賣」坐收漁利。
經辦民警介紹說,「挖礦程序」運行之後,電腦顯卡溫度異常,顯卡損耗很大,而且會導致電腦超負荷運作,對電能消耗也非常大,這也是網吧老闆們發現耗電量電腦異常的主要原因。
由於「挖礦程序」具有較高的計算機專業性,民警分析判斷這些程序不太可能通過互聯網自行安裝,而電腦應該是人為操作造成。民警隨即對瑞安范圍內所有涉事網吧進行了細致走訪,結果發現,這些網吧電腦維護均由某維護公司獨家負責。經調查,該維護公司負責人系褚某,曾因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判斷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亮劍
警方出擊揪出「黑手」
經深入調查,警方逐步明確犯罪嫌疑人褚某利用其公司對網吧進行維護之機,暗中植入「挖礦程序」的不法事實。同時,警方還查明,該程序來源於周某、熊某和劉某3人。
2017年8月24日,瑞安警方在溫州市鹿城區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褚某。經審訊,褚某交代,由於「挖礦」需要電腦資源,而自己的網吧維護公司因為工作便利正好掌握有大量的網吧電腦資源。周某和熊某(兩人均已歸案)因此找他合謀,一方出資源,一方出程序,雙方一拍即合干起損人利己的「無本買賣」。
程序安裝者、程序推廣者相繼落網,揪出程序設計者便成為案件偵破的關鍵。2017年9月初,瑞安警方經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劉某就是該案「挖礦程序」的設計者。自此,一個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網路徹底浮出水面:該團伙由劉某負責設計開發「挖礦程序」,再由周某、熊某將該程序與「挖礦」教程打包推廣運營,向包括褚某在內的全國30多個城市近百餘家的網路維護公司推廣。最後,各層級參與人員根據「挖礦」所得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成。
鑒於案情重大,涉及面廣,該案先後被浙江省公安廳和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2017年9月27日,瑞安警方兵分三路,分別在湖南常德、懷化和浙江永康將犯罪嫌疑人周某、熊某和劉某抓獲歸案。證據面前,三人對自己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不法行為供認不諱。
據犯罪嫌疑人周某交代,其與熊某是很早就認識電腦的湖南老鄉,兩人都是從事網吧工作的,劉某是網路技術人員。2017年,一次偶然的機會,三人在一個QQ群內聊起「挖礦」一事,一拍即合,達成了三個人和下家分別按三七分成的協議,其中30%由三人均分,每人各得10%。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瑞安警方輾轉雲南、湖南、四川、江西、貴州、浙江等地,分別抓獲另外12名犯罪嫌疑人並全部予以移送起訴。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魏菡
電腦

Ⅳ 網吧挖礦能舉報嗎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利用他人電腦,植入「木馬程序」進行挖礦,網吧工作人員不知情,可以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第二款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Ⅵ 給電腦安裝木馬

給電腦安裝木馬(給電腦安裝木馬軟體)(央視財經《第一時間》)通過計算機運算獲取數字貨幣,俗稱「挖礦」。最近,湖南衡陽市公安機關對外發布了一起特大非法控制計算機「挖礦」的案件。據初步統計,涉案金額過億。 2018年年底,湖南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接到一條線索,顯示當地有多家網吧被人非法遠程式控制制電腦,進行「挖礦」。
電腦
民警 劉暉:這個長時間高負荷運轉的話,就會導致電腦運行十分卡頓,甚至於嚴重的,可能會把這個電腦的硬體都會燒壞。
辦案民警確認線索之後,隨即進行數據分析,鎖定、並提取了植入到網吧電腦的非法程序。初步調查發現,這款木馬程序開發者是鄭州市某網路科技公司,公司負責人是張某。
民警 劉暉:他們公司的平台表面上只是進行廣告增值業務,但實際上,他們另外有這個「挖礦」的業務,他們會把這些業務,在私下裡向這些網吧維護人員,或者網吧維護公司,對他們進行推薦。
辦案民警深入偵查發現,張某打著聯系業務的幌子,買通網路技術人員,讓他們在維護網吧系統時,將「挖礦」程序植入到所維護的網吧電腦主機,從而遠程進行控制。獲取虛擬數字貨幣之後再通過第三方平台轉換為人民幣。
在2017年6月到2019年7月間,張某累計在全國發展9000餘名網路技術人員充當下線,平均每個月給2000人發放傭金,僅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付的傭金就達到了2千萬元。
湖南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局長 朱建社:這一起案件牽涉面之廣,涉案人員之多,隱蔽性之強,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說是一起典型的高科技犯罪。
警方抓獲15人 凍結現金超2000萬

根據張某的活動軌跡以及財務情況,辦案民警發現鄭州這家網路公司有四名股東,其中三人分管公司三個部門,進行日常公司管理,而張某則長期生活在深圳。 確定該犯罪團伙作案手法和人員構成之後,2019年7月,專案組抽調200餘名警力趕到鄭州,打掉了鄭州這家網路公司,抓獲嫌疑人15人,繳獲電腦、手機、銀行卡等,凍結現金2000多萬元。
民警 劉暉:當抓捕組進入了鄭州公司辦公室之後,發現他們的客服人員,還正在與全國的(網路維護)人員進行聯系 推廣(「挖礦」)業務。
電腦
2019年7月8號早上,主犯張某在深圳落網,同時還有3人落網。警方經審訊掌握,2016年底,張某發現虛擬貨幣市場非常火爆,加之自己又是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與股東達成「挖礦」共識後,便與團隊研發了這個「挖礦」程序。通過不斷推薦「挖礦」業務,並以發放傭金為「誘餌」,張某的網路公司瘋狂擴張,截至案發,張某的公司非法獲利上億。

民警 肖文:該案隱蔽性很強,對外打著高科技的幌子以開展網吧增值業務為掩護,實施犯罪不易被發覺,很多網吧老闆一直到案發,才發現自己的網吧主機被人非法控制了。
目前,該案的1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轉載請註明央視財經
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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