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承包合同
1. 果園地承包期限法律規定是什麼
果園地承包期限法律規定是70年時間,承包期限屆滿之後,是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繼續承包的,但是必須要簽訂相關的承包的合同,對於雙方當事人關於承包的一些事項權利義務作出合理的約定。
一、果園地承包期限法律規定是什麼?
果園地承包期限法律規定是70年時間。《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果園地、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林地承包經營權自林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林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林地承包經營權。
二、林地承包合同書範本怎麼寫?
發包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村民小組
承包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經營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地塊的概況及要求
1、承包地塊位置:
甲方將地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組(隊)有權處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為_________下稱該地塊)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將該地塊營造成速生豐產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樹等),具體林木品種由乙方自行決定。該地塊航拍圖的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地塊的具體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圖測定的范圍確定。
2、承包地塊的要求:
(1)、甲方保證該地塊有合法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在本合同簽訂的之前甲方未對該地塊所有權和使用權作任何處理(包括無轉讓、無抵押、無租賃、無發包等)。
(3)、該地塊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規劃。
(4)、甲方將該地塊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必須辦妥法律規定的一切手續(包括村委會發包決議書,村民代表同意發包簽名確認書等)。簽署本合同時,甲方應當將該地的林權屬證書或可證明該地塊權屬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提交給乙方審核,並將該證書或者文件等復印一份,構成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一)。
無論在何種情況之下,因該地塊權屬爭議而引起的糾紛,都由甲方妥善處理,在處理中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若因權屬爭議或者糾紛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據實賠償,且對該部分承包林地乙方有權拒付承包費,拒付承包費的期限直至權屬爭議解決,生產經營轉上正常為止。
第二條承包面積
要根據政府林木主管部門的航拍紅線圖,甲方發包給乙方實際承包經營的地塊面積為_________畝,並構成本合同之(附件二)。實際承包經營面積確認是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為准。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限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辦法
1、 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即從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 承包經營期限屆滿,甲方將該地塊繼續對外發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經營優先權,但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延長本合同的經營期限,或者重新訂立承包經營合同。
3、 承包經營期屆滿,乙方在承包期內營造的林木生長仍處於中幼林未能砍伐或因砍伐指標限制,不能砍伐時,甲、乙雙方同意延長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直至該林地林木砍伐期結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輪伐期(五年)。
4、 承包經營期屆後60天內,乙方應當將該地塊交回甲方,前款另有約定除處。移交時,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拆除並予以處理,乙方在期滿後60天內未拆除或處理的,視為無償歸甲方所有,並由甲方予以處理。
第四條 承包地塊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天內處理完該地塊上的樹木、竹林及甲方認為有價值的地上物,並將地塊移交給乙方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該承包地塊上的附著物如逾期不處理的,則全部無償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提出異議並不得據此請求乙方補償。
第五條承包費及其支付方法
1、 承包款:該地塊的承包費為每畝每年壹拾元(¥10元),實際承包經營面積確認是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為准。
2、 承包款支付:簽訂本合同後兩個月內,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一年的山地租金,第二年甲方給予乙方一年的免租金期作為乙方煉山清山補償,第三年開始每年8月30日前乙方分年度支付承包費給甲方。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附件二)一次交當年的承包費,共計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在收取承包費後,應當在收款之日開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給乙方。除收取承包費之外,甲方無權以任何名目請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林道、防火帶及其他林業設施
乙方有權無償使用該地塊范圍內外的現有公路、林道及甲方移交該地塊時未處理的其他設施及道路。同時甲方必須提供從現有鎮道路、村道路到該地塊的道路給乙方無償使用,確保乙方的交通運輸暢通。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有權在該地塊上開築林道、防火帶和構築承包經營所需的其他基礎設施,並擁有因此而產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承包經營權及投資收益權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擁有自主經營權、合作、合資經營權、收益權、和經營權的擔保或抵押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或阻礙。未經乙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該地塊范圍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砍伐林木、采挖礦、開荒墾地)。如發現某山場地下礦床有開采價值的,甲方應自行辦理開采手續,如對乙方經營的林木(青苗)及設施物有影響的,開采人應按實作出補償,對佔用的林地應相應減免林地承包費。
如旅遊業發展旅遊單位須租用或徵用乙方承包的部份地塊時,在征(占)用地的補償費中,屬土地補償部份歸甲方所有,屬地面物補償部份歸乙方所有,並共同簽署補充協議確認減免林地承包費事宜。但在乙方已繳交當年度的承包費的,應按實際使用期和使用面積折算林地承包費,並將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還給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投資經營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
第八條 轉包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可自主決定將該地塊轉給他人承包,但必須將轉包事項通知甲方。轉包費由乙方收取,但甲、乙雙方仍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同時,乙方還有權以其承包經營權,承包後的林木收益權作價入股或作借款擔保抵押,甲方必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征(占)用地補償
承包經營期間,該地塊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單位支付的補償費中,屬於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外,其餘屬乙方投入的一切林木及地塊上的附首物等補償均屬乙方所有。
第十條 合同提前解除時,作如下處理
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的,該林地的設施物和林木按市場價折價給甲方,屬國家征(占)用地原因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承包經營期間,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不得單方擅自終止合同,如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除按本合同承包總款的20%賠償給守約方外,還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響,以致使無法履行本合同時,則在此范圍內得以免除其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合法證明。如未能及時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責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法律法規的變更等。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理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及村民的關系,為乙方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乙方在安排用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聘用甲方及當地的勞動力,為增加當地就業提供幫助。
(二)為了便於乙方開展生產經營和生產資料及產品的運輸,根據乙方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田、旱田開路,補償參照當地土地的價格執行。
(三)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應尊重甲方所在地原有的祖墳,應維持原有祖墳佔用地。
(四)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將在該地塊上按照計劃安排分批種植、砍伐林木。在每一批(次)林木種植的頭兩年內,嚴禁在種植地放牧或者從事其他任何有害於林木正常生長的活動。若乙方的生產遭受到人畜的破壞,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對侵害行為人進行罰款或補種等妥善處理。
(五)承包經營期間,當乙方種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時,甲言應當無償為乙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砍伐手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均為復印件)包括:山林權屬證明文件(附件一);土地航拍紅線圖(附件二);村民集體決議(附件三)。
1、 其他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京戲當由雙方確認的附件,可與本合同同時簽署確認。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應當在條件具備時共同向甲方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將該地塊之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登記於乙方名下。辦理前款登記手續以乙方為主,甲方主動積極配合,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本合同以人民幣為計價和結算幣種。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七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一份,副本一份,其中:甲方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存檔各一份,其餘各份用於辦理證件及林木他項權登記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現代社會利用土地是可以創造很多的收益的,所以很多人都會選擇承包土地。比如說承包林地或者是果園地等,可以從事相關的營業活動,創造更大的價值,當然承包果園地期限是70年時間。
2. 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導致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的情形是承包合同已經嚴重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是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承包林地經營權的目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都無效。
一、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林地承包合同書範本怎麼寫?
發包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村民小組
承包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山林地的承包經營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地塊的概況及要求
1、承包地塊位置:
甲方將地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小組(隊)有權處理的商品山林地(山名為_________下稱該地塊)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將該地塊營造成速生豐產林基地(含用材林、按樹等),具體林木品種由乙方自行決定。該地塊航拍圖的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地塊的具體四至位置,按照航拍圖測定的范圍確定。
2、承包地塊的要求:
(1)、甲方保證該地塊有合法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在本合同簽訂的之前甲方未對該地塊所有權和使用權作任何處理(包括無轉讓、無抵押、無租賃、無發包等)。
(3)、該地塊符合商品林用地之規劃。
(4)、甲方將該地塊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必須辦妥法律規定的一切手續(包括村委會發包決議書,村民代表同意發包簽名確認書等)。簽署本合同時,甲方應當將該地的林權屬證書或可證明該地塊權屬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提交給乙方審核,並將該證書或者文件等復印一份,構成本合同之附件(附件一)。
無論在何種情況之下,因該地塊權屬爭議而引起的糾紛,都由甲方妥善處理,在處理中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若因權屬爭議或者糾紛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據實賠償,且對該部分承包林地乙方有權拒付承包費,拒付承包費的期限直至權屬爭議解決,生產經營轉上正常為止。
第二條承包面積
要根據政府林木主管部門的航拍紅線圖,甲方發包給乙方實際承包經營的地塊面積為_________畝,並構成本合同之(附件二)。實際承包經營面積確認是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為准。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限及期限屆滿後的處理辦法
1、 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即從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 承包經營期限屆滿,甲方將該地塊繼續對外發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承包經營優先權,但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延長本合同的經營期限,或者重新訂立承包經營合同。
3、 承包經營期屆滿,乙方在承包期內營造的林木生長仍處於中幼林未能砍伐或因砍伐指標限制,不能砍伐時,甲、乙雙方同意延長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直至該林地林木砍伐期結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輪伐期(五年)。
4、 承包經營期屆後60天內,乙方應當將該地塊交回甲方,前款另有約定除處。移交時,乙方在承包期添置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拆除並予以處理,乙方在期滿後60天內未拆除或處理的,視為無償歸甲方所有,並由甲方予以處理。
第四條 承包地塊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在_________天內處理完該地塊上的樹木、竹林及甲方認為有價值的地上物,並將地塊移交給乙方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該承包地塊上的附著物如逾期不處理的,則全部無償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提出異議並不得據此請求乙方補償。
第五條承包費及其支付方法
1、 承包款:該地塊的承包費為每畝每年壹拾元(¥10元),實際承包經營面積確認是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為准。
2、 承包款支付:簽訂本合同後兩個月內,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一年的山地租金,第二年甲方給予乙方一年的免租金期作為乙方煉山清山補償,第三年開始每年8月30日前乙方分年度支付承包費給甲方。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以林業部門航拍紅線圖的實際面積(附件二)一次交當年的承包費,共計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在收取承包費後,應當在收款之日開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給乙方。除收取承包費之外,甲方無權以任何名目請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林道、防火帶及其他林業設施
乙方有權無償使用該地塊范圍內外的現有公路、林道及甲方移交該地塊時未處理的其他設施及道路。同時甲方必須提供從現有鎮道路、村道路到該地塊的道路給乙方無償使用,確保乙方的交通運輸暢通。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有權在該地塊上開築林道、防火帶和構築承包經營所需的其他基礎設施,並擁有因此而產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承包經營權及投資收益權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擁有自主經營權、合作、合資經營權、收益權、和經營權的擔保或抵押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或阻礙。未經乙方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該地塊范圍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砍伐林木、採挖礦、開荒墾地)。如發現某山場地下礦床有開采價值的,甲方應自行辦理開采手續,如對乙方經營的林木(青苗)及設施物有影響的,開采人應按實作出補償,對佔用的林地應相應減免林地承包費。
如旅遊業發展旅遊單位須租用或徵用乙方承包的部份地塊時,在征(占)用地的補償費中,屬土地補償部份歸甲方所有,屬地面物補償部份歸乙方所有,並共同簽署補充協議確認減免林地承包費事宜。但在乙方已繳交當年度的承包費的,應按實際使用期和使用面積折算林地承包費,並將多交部份的承包款退還給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在該地塊上投資經營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
第八條 轉包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可自主決定將該地塊轉給他人承包,但必須將轉包事項通知甲方。轉包費由乙方收取,但甲、乙雙方仍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同時,乙方還有權以其承包經營權,承包後的林木收益權作價入股或作借款擔保抵押,甲方必須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征(占)用地補償
承包經營期間,該地塊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占)用單位支付的補償費中,屬於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外,其餘屬乙方投入的一切林木及地塊上的附首物等補償均屬乙方所有。
第十條 合同提前解除時,作如下處理
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的,該林地的設施物和林木按市場價折價給甲方,屬國家征(占)用地原因致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承包經營期間,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規定的條款,不得單方擅自終止合同,如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除按本合同承包總款的20%賠償給守約方外,還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影響,以致使無法履行本合同時,則在此范圍內得以免除其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合法證明。如未能及時通知另一方,致使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責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股、且足以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法律法規的變更等。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理順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及村民的關系,為乙方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乙方在安排用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聘用甲方及當地的勞動力,為增加當地就業提供幫助。
(二)為了便於乙方開展生產經營和生產資料及產品的運輸,根據乙方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水田、旱田開路,補償參照當地土地的價格執行。
(三)乙方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應尊重甲方所在地原有的祖墳,應維持原有祖墳佔用地。
(四)承包經營期間,乙方將在該地塊上按照計劃安排分批種植、砍伐林木。在每一批(次)林木種植的頭兩年內,嚴禁在種植地放牧或者從事其他任何有害於林木正常生長的活動。若乙方的生產遭受到人畜的破壞,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對侵害行為人進行罰款或補種等妥善處理。
(五)承包經營期間,當乙方種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時,甲言應當無償為乙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砍伐手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均為復印件)包括:山林權屬證明文件(附件一);土地航拍紅線圖(附件二);村民集體決議(附件三)。
1、 其他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
在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及京戲當由雙方確認的附件,可與本合同同時簽署確認。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應當在條件具備時共同向甲方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將該地塊之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登記於乙方名下。辦理前款登記手續以乙方為主,甲方主動積極配合,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七條 本合同以人民幣為計價和結算幣種。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七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一份,副本一份,其中:甲方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存檔各一份,其餘各份用於辦理證件及林木他項權登記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農村的林地屬於集體財產,城市的林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但是林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都是一樣的,最起碼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比如,當事人發現林地上面有沙子,承包林地為了挖沙的話,合同肯定是無效的。
3. 西華山的世界鎢都西華山
西華山,在大余縣城西北9公里處,鎢礦資源甚為豐富,有「世界鎢都」之稱。
大余鎢的發現與開采已達100多年。早在1882年,以傳教為名的大余(庾)福音堂德國牧師鄔禮亨發現西華山烏金,買通西華山慶雲寺和尚妙園,盜運鎢砂出口。中華民族的地下寶藏,豈容帝國主義的掠奪,大餘人民奮起抗爭。1901年,大庾爆發以陳大毛為首的反洋教群眾運動,火燒梅嶺教堂。但斗爭殘遭鎮壓,陳大毛被害。富有愛國精神的大餘人民不畏強暴,前赴後繼。1908年(光緒34年)在大餘人民的強烈要求下,清朝江西巡撫俞明震與德國牧師鄔禮亨及德國駐華機構多次交涉,在我方凜然正氣,廣大群眾無比義憤強大攻勢下,一舉收回西華山山權。
解放前,鎢礦開采、始終停留在工人掄大錘及點火爆破的原始落後狀況,破爛小民窯遍布全區各礦區。建國後,國家十分重視發展以鎢礦為主體的有色冶金工業。婉延的五嶺山脈中,西華山礦列入國家一五計劃重點工程,屬前蘇聯援建的156項工程之一。社會主義建設春風,使得百年老礦青春煥發,面貌大變。然而,半個世紀過去,舉世聞名的鎢都上空,依然籠罩著出口鎢礦,進口鎢絲的半殖民地陰雲。優質鎢砂車裝船運、漂洋過海、源源流向西方工業國家,換回的是升值了幾十倍仍至幾百倍鎢製品的屈辱,刺痛了華夏子孫,更刺痛了鎢都人的心。
1969年,周恩來總理在一次會議上明確指出,要扭轉中國鎢砂出口,鎢絲進口的局面。改革開放的大潮,使鎢都人民實現了總理的遺願,大餘人民完成了從礦石冶煉到鎢絲生產的全系列多品種的技術改造,大餘生產的黑鎢精礦獲得國家銀獎,白鎢精礦獲得國家金獎,年產5億米的鎢絲源源流向國際市場,經過深加工的仲鎢酸銨和藍鎢(藍色氧化鎢)連連叩開了許多國家的大門。 早在宋朝(公元960--1279年),西華山的觀音岩、大水坑、正橋頭、牛婆坑一帶就有人開始采煉錫礦,直到清朝康熙年間(公元1662--1723年)才停止。當時,雖然黑石到處可見,但不知道是鎢礦石。清光緒末葉(約1906年)盛夏,大余縣城天主教福音堂德籍牧師鄔利亨,為尋幽攬勝,沿著盤旋曲折的崎嶇小道乘轎上了西華山。在徒步觀賞了構築精巧的慶雲寺,飽覽了景色宜人的自然風光後,發現所到之處,皆是烏黑發亮的石頭,鄔利亨甚感奇怪,揀了一塊一掂,感覺很重,便意識到這是一種貴重礦石.於是又揀了幾塊帶回教堂。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鄔利亨攜石回國,經鑒定,發現此礦石含有稀有金屬一鎢。
接著,德帝國主義為發展軍火工業.指令鄔利亨趕回大余.火速沒法多搞鎢礦石,運回德國。鄔利亨回到大余後,便以修建花園為名,暗使教徒上山揀取,並以低價收購。然後雇請挑夫,挑至廣東省南雄縣,裝船經廣州、香港,運回德國。
不久,鄔利亨為獨占鎢礦資源,私行開采,背著當地政府,用500銀元,從西華山慶雲寺住僧妙園和尚手中買下山權。這樣,鄔利亨就開始明目張膽地掠奪礦石了。
光緒三十四年冬,有一在南京西江優級學堂(前中央大學)讀書的大余籍學生,也將西華山礦石帶到該學堂化驗室鑒定,始知為含有稀有金屬鎢的礦石。此時巧逢南安、贛州、吉安、寧都道道台俞明震來大余巡視,得知西華山產出鎢礦和山權被賣之事.便命縣府收回。經與鄔利亨多次交涉.才以1000銀元贖回了山權。從此,揭開了「鎢都」的光輝歷史。 民采時期
西華山剛發現鎢礦時,山上到處可見裸露地表的鎢礦石,福音堂的天主教徒每人每天可揀幾十斤,有的多達100餘斤。山權贖回後,概由當地百姓自采。
民國3年(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各國軍火工業急需鎢製作軍械,美、英、德等帝國主義紛紛指派其代理人來到大余縣,搶購鎢砂。頓時砂價猛漲,因而吸引了大余縣及鄰近縣成千上萬的農民上山揀礦、挖礦。當時上山的農民,多不在山上長期居住,只帶少許糧食和簡單炊具及工具,風餐露宿,挖揀鎢砂。農民上山下山,自來自往,毫無約束。
民國7年,山上有火余、南康、上猶、崇義、信豐等縣民工2萬餘人,山上工棚鱗次櫛比,店鋪到處可見,鎢砂產量也大大增長,是開山以來的極盛時期。此時,民工用沖水口的方法來選洗粗砂,提高鎢砂的純度。鎢砂交易時,由收砂者以肉眼觀察,認為所收鎢砂符合標准,便予收購。每100市斤鎢砂價格為毫洋15元(以下皆為毫洋)。
民國8年·湖南省水口山一批民工來到西華山。他們使用鋼釺鑿岩.黑硝爆破,不僅沿脈露天採挖,而且還掘小窿子,這就將西華山的采礦技術向前推進了一步。由於采礦技術的提高,鎢砂產量日益增加,加上民國10年錫砂重新上市,致使鎢砂價格頓時跌到每100市斤10元。
民國11年,各地礦商在美、英、德帝國主義扶植下,紛紛來到大余縣城開設收砂公司,其中有「華記」、「瑞記」、「德裕元」、「華南」、「永生」、「越華」、「廣鉅安」、「桓記」等十幾家,可謂公司林立。鎢錫砂收購開始按度數論價。山上有小販收購,鎢砂價格每100市斤最高為14元8毫,最低為13元;錫砂每擔(105市斤)價格為40元至54元。小販收砂後,再雇挑夫挑至大余縣城轉賣給各收砂公司,挑力費每擔(125市斤)5毫。大余縣城鎢砂價格每100市斤為15元5毫。錫砂價格每100市斤55元,故民工們多將鎢錫砂挑到大余縣城出賣。
民國12年,廣西軍某部進駐大余後,抓丁派捐,大肆搶劫,山上民工紛紛回家躲避。西華山曾一度出現「冷山」。大余縣城各收砂公司因收不到鎢砂而關門停業。民國13年,廣西軍離開大余後,山上才恢復正常。
隨著開採的深化和難度的增大,民國16年,山上開始出現由民工幾人或數十人自由組合的生產團伙--「棚」。棚有棚主,形式有四種:一是家庭式,家長為棚主,家庭其他成員有的入窿採挖礦石,有的破碎礦石,有的選礦。二是合股式,民工自由組合,大家平攤伙食費,賣砂所得歸大家平分。三是棚主式,一種是一人為棚主,僱工若幹人。僱工僅得工資(僱工每日工資2毫至4毫不等)或分凈砂。工資額視其工作技能優劣而定,伙食由棚主供給,采礦盈虧全歸棚主;另一種是由一人為棚主,雇請若幹人,只供伙食不給工資,盈餘時,棚主得一半賣砂錢,僱工得一半賣砂錢,虧欠時,棚主損失全棚伙食費,僱工損失勞動力。四是繳棚式,民工之伙食、用具、炸葯等費用,均由小販、商人或士紳貸給,賣砂所得先償還貸款,余則貸主從中得十分之二,然後民工每人平分。總之,全山除家庭式外,其餘流動性極大,民工可以任意選棚入股,無干涉限制。小販上山收購鎢砂每100市斤加秤15市斤,價格比大余縣城每100市斤少一元。由於盲目、混亂採挖造成傷亡重、糾紛多,打架斗毆時常發生,民工自然分成派系,當時主要有以顏正為首的江西派和以蔣國裕為首的湖南派。
民國17年,江西省政府建設廳為籌集建設基金,開始徵收鎢砂稅,在大余縣城由粵商廣鉅安等7家收砂公司聯合組成「利濟」公司.承辦鎢砂的代營運銷,並且統一上繳鎢砂稅。
民國18年,大余縣城的十幾家收砂公司,又聯合組成「大余鎢砂同業公會」統一包辦收購鎢砂。由於砂價壓得過低,中國共產黨西華山支部組織和領導了西華山和盪坪、洪水寨等地工人,舉行了反對「包辦」的大罷工,迫使政府解散了「大余鎢砂同業公會」,取消了私人代營運銷。同年,西華山大部分山地被劃為「官地」。民工在「官地」上開采,不受任何干涉,政府也不備案,也無資考。民工在「官地」開的窿硐,歸已所有,也可以出租,他人不得侵佔。但還有少部分山地仍為私人所有的叫私產地,如:石坪里、大水坑、正橋頭、果山東腦,不管是「官地」還是私產地區域,基本上不收山租,只有私產地石坪里,收取低微的山租,每個工棚每日收1毫至5毫不等。
民國20年,打眼放炮采礦的生產成本提高,加之稅捐繁多,鎢砂價格上漲到每100市斤25元以上。
民國22年,進駐大余的粵軍余漢謀部,由軍政部派人員上西華山,對民工,工棚進行登記,並加以管理。從而結束了西華山20多年完全自由開采歷史,出現官方管理,私人開採的「官督民辦」的經營方式。
官辦時期
民國23年(1934年),西華山的鎢砂開始由大余縣各家收砂公司收交江西省鎢礦局,再由該局委託江西裕民銀行代營運銷。由於當時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各國軍備競爭激烈,使鎢砂價格由每100市斤30~40元上漲到80,後穩定在60元。同年3月13日,由國民政府實業部批准,並呈報行政院備案,在西華山劃定國營礦區,計面積1100公傾90公畝,按照礦業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規定,依法辦理國營鎢礦業登記。民國25年,國民黨中央軍事委員會資源委員會命粵軍第一集團總部軍墾處組織調查團,赴西華山調查鎢砂的開采和專買情況。7月,粵軍撤離大余後,在大余縣城設立了江西鎢業管理處第十事務所。事務所由主任、事務員書記員各一人組成。專門負責辦理西華山、漂塘、洪水寨等礦山的鎢砂收購運銷事宜。從此,大余縣城各家收砂公司全部關閉,10多年來鎢砂自由收購的歷史隨之結束。同年,成立了西華山礦場,徐鉛榮任場長。礦場配有工務員3人,總務員2人,會計員1人。工務員負責安排礦場的工程開拓和民窿生產技術指導;總務員負責安排礦場的生活福利和物資供應,並為民窿礦工代購應鋼釺、鐵錘、烏硝、引線和油、鹽、米等生產工具、爆破材料料和生活物資;會計員負責礦場的財務帳目和民窿礦工的生產貸款。
民國26年初,西華山工程處成立,程宗揚任主任。工程處設工務員1人,事務員2人,監工3人,僱工3人。主要管理礦場自行開拓的工程(即自辦工程)的招工和向外購機器設備等工作。礦山鎢砂生產仍以民窿為主體,民窿採挖也有很大發展,除沿脈平窿外,還有橫窿、斜窿和直井三種。政府也開始徵收鎢砂稅,有省、縣的地方稅和國家的礦產稅兩種。
民國27年,西華山礦場自辦工程採用機械和手工掘進,開拓了東西大巷(現二坑口四八三中段正巷)。東大巷掘進203米,西大巷掘進204米。礦場還對全山民窿進行實行分區管理,區下設若干組,組下又分若干棚。棚設棚頭(頭),組設組長,區設監工員。所有民窿礦工,須經登記,按棚發證。從此,山上有了「公窿」和「民窿」,「里工」和「民工」之分。自辦工程開拓的窿硐叫「公窿」,公窿里的礦工教「里工」,里工中有采礦工(鑿岩工)、選洗工、運礦工、支柱工、鐵工、雜工。
民國28年,東西大巷掘進主巷163米,分巷162米,貫眼11米。民國29年,不僅掘進主巷53.1米,分巷138.4米,貫眼24.55米,而且對4條0.5米寬,1條0.1米寬的礦脈進行了開采。
民國30年,使用新式炸葯,提高了爆破率,加快了井巷掘進速度,增加了鎢砂產量,掘進主巷217.53米,分巷42.6米,貫眼98.85米,開拓了1號探礦窿,並生產鎢精礦288噸。
民國31年,撤銷第十事務所,西華山民窿的鎢砂收購和運銷事宜,轉由礦場負責辦理。這年,開拓主巷280.40米,分巷567.32米,貫眼236.75米,開拓了第2號、第3號、第4號探礦窿。民國32年,又開拓主巷322.37米,分巷183.15米,貫眼80米,開拓了第5號、第6號探礦窿。
民國33年上半年,主巷掘進86.61米,分巷51.82米,貫眼3.29米。下半年,日軍侵入贛南,同時太平洋戰爭爆發,鎢砂難於銷售,砂價猛跌,西華山礦場奉命停止開采和收購鎢砂,大部分員工分別遣散回家。民國35年,日軍投降後,礦場才恢復生產,至年底主巷掘進5.4米,分巷93.75米,貫眼8.8米。產品品種增加了鉬精礦。
民國36年,主巷掘進57.55米,分巷272.95米,貫眼396.9米,產鎢精礦175噸,開拓了第7號探礦窿,並成立了第一特種礦產管理處員工勵進會西華山工程處分會(應社),下設總務組、培訓組、體育組、娛樂組。
民國37年,在西華山標高474米處建立了一座凈砂場。礦場還開辦了采選技工培訓班,共培訓技工1531名。這年,礦場對全場員工進行了技術職稱的評定和技工定級。技術職稱分為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主管理師、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等3種職稱。技工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
民國38年7月,解放大軍挺進贛南,鎢業管理處.西華山工程處和西華山礦場的要員聞風欲逃,500名里工被遣散回家,「自辦工程」隨之停辦。
恢復時期
1949年8月16日,大余縣城解放,以程奇,張安國為首的中國人民解放33師的軍代表接管了西華山工程處。8月22日又派軍代表李景欽接管了西場,接管後仍由徐凳榮任場長,李景欽任副場長。礦場有管理人員8人,工務員4人,助理工程師1人,廢除了監工,同時著手籌劃恢復生產,制定了以民窿生產為主,加快進行「自辦工程」復工生產准備工作的方針。
在全山民窿中,取消了民窿把頭制,開辦了礦工集體福利,把大量的福利物資和生產器材調運進礦,穩定了在山的民工隊伍,逐步恢復和發展了民窿生產。民工由原來380餘人,到年底增至1300多人,窿硐由36個增至100個。全山民窿組成了35個工人小組,成立了職工籌備委員會。礦場還派出了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為民窿生產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檢查,對民窿中品位高、效益好的窿硐優先進行扶助,對180個停廢窿硐還撥款給予生活用品及生產資料的補助。
在礦場「自辦工程」中,招回里工318人,組成若干生產小組,每組選出工友代表參加管理礦山。礦場還建立了工人浴室、工友膳堂等集體福利設。這一年,開拓巷道進尺34.35米,探礦工程640.93米,自選毛砂12.89噸,收購加工凈砂1000噸。在收購毛砂時以分計算,每噸定為700分,每公擔(合2市擔計200市斤)毛砂定價為50市坦食米,在支付時60%折價配米,15%折價配布.25%折價配烏硝、鋼釺等,同時,在嚴厲打擊商販霸頭的前提下,允許商販上山合理收購鎢砂。
1950年,西華山礦場除配置1名場長外,還配有2名副場長,並設立了工務股、會計股、業務股和總務股。場長負責工程技術,第一副場長負責行政工作,第二副場長負責工運、人事事務。工務股負責自辦工程的探、采等事宜及窿生產的技術指導、生產量的統計、生產合同的簽訂和安全管理.貸款補助等工作。會計股負責審核費用收支情況、製作傳票證、編制月報表和兼管供銷社會計事務。業務股負責物資采購和材料、生產產品管理。總務股負責文書處理、人事、財務管理、物資供應及醫療衛生。這年,礦場對所有民窿進行了生產區域的劃分,全山共劃分為3個區,各區由礦場派1名民窿管理員負責管理。每區又按地勢分數個地段(第一、三區各3個地段,第二區2個地段),各地段設地段委員會,地段委員會設有組織、勞保、生產、文教、青工、安全委員。3個區管理的地域是:第一礦區管轄下坳、石坪里、園齡上、觀音岩、牛婆坑、大水坑、芭蕉潭、絲茅坪,歐公洞、馬尾水、上石壁河、爛埂子、牛崗地、牛孜石等;第二區管轄中坳、爛埂子上、竹子窩、游屋埂、馬鞍山、頭崠;第三區管轄上坳、大窩里、杞柴窩、大老虎頭、小老虎頭、羅坑、扉斗排、大窩坑等。山上總共有民工2916人,炮口(即工作面)165個,水口39個,打小苗子(即小礦脈)的230戶,揀零砂的159戶。民工與礦場簽訂生產合同680份,其中炮口166份,水口25份,打小苗子330份,揀零砂159份。當年民窿共產出鎢砂1240.85噸。「自辦工程」有里工600餘人,開拓工程70米,采礦工程600立方米,生產鎢精礦17.55噸。
1951年,礦場撤銷總務股,設立行政股和民窿股。行政股負責文書處理、人事、統計、職工工資、勞動保護、考勤、教育、任免、調遣和礦場管理費的支出及固定資產的保管。民窿股負責民窿的生產、安全等管理工作。礦場還對全山民窿進行了全面的整頓。經勘察,對不安全的廢窿予以查封,停止採挖。同時對120多個安全好的窿硐先後進行了549次生產貸款,與580戶民工簽訂了生產合同。這年全山工友生產窿硐157個,民工3053人,其中技工1371人,雜工856人,揀零砂工399人,女工246人,童工171人。固定在山上生產的民工2111人,半工半農的民工942人。全年共手工民工生產的毛砂1696噸,選洗後的精礦1299噸。同年「自辦工程」整頓了勞動組織,每個公窿分若干個生產大班,其下分若干個生產小組,以及鉗工工組、運釺組、修釺組等。此外,還配有一個拉風工和工房生產管理工。洗選場設桶洗組、槽洗組、破碎組、手選組、挑動組、壓砂機管理組等。
1952年,礦場對民窿開始實行租賃。這年,礦場共向民工收購毛砂1819噸,錫砂7.7噸,鉬砂2.8噸,給183戶窿硐生產貸款322次。「自辦工程」開拓巷道337.2米,鋪道300.85米。
擴建准備
收回民窿大余解放後,黨和政府立即建立了民窿管理機構,並著手進行民窿調查,民工登記,簽訂生產合同,發展民窿生產,為擴建礦山奠定了基礎。1953年又重點進行了民窿內部合夥合同和勞資合同的制訂和執行。1953-1954年按區分段對民窿生產狀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全山有窿硐704個,其中廢窿硐562個,占總窿硐數的79.8%;生產窿硐126個,占總窿硐數的17.9%;半生產窿硐16個,占總窿硐數的2.3%。1954年,西華山礦場正式成立了民窿接收委員會,由郭福平任主任,宋文、袁九章任副主任。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政治工作組和總務組。1954年3月18日開始進行民窿收回工作。首先在礦山第三區和第一區一段進行試點,4月16日開始,19日結束,收回民工1365人;第二批8月4日,收回民工436人;第三批9月18日,收回民工776人。三批共收回民工2577人。從此,西華山全部民窿收回國家所有。
施工建設
1956年.西鎢設有生產技術監督科、專家工作科、基建財務科、施工技術科、豎井掘進隊、砌璇隊等基本建設機構,由主管基建的副礦長全面統一領導。
整個建設工程除井巷工程(包括井巷掘進砌6旋.支架與坑內鐵道敷設),系西華山鎢礦自營外,其餘土建與安裝概由江西有色冶金建築第二工程公司.機電安裝公司和第九冶金化學建築總公司等單位承包負責施工。
1956年7月,根據技術設計書開始井巷工程施工,至1958年10月份完成了全部坑內運輸系統工程。工程項目有215主平窿,431主平窿,1#輔助豎井,2#輔助豎井及全長1636米長的7個溜礦井,除此以外,還掘鑿了各生產中段石門.通風井、調車場.坑內水泵房、區域變電所、消防器材庫、工具庫、鑿岩機修理室、坑內炸葯庫及大量的探礦、采准坑道。
1956年3月,進行土建工程施工。開始施工的是礦山自行設計的工人村。1957年12月後才陸續進行工業建設施工。1958年1月動土興建選礦廠主廠房。1958年9月,除尾沙壩工程以外,全部土建工程基本竣工。隨著土建工程的進行,1957年12月開始安裝設備,1959年9月底完成了全部安裝任務。
竣工驗收
1960年2月23日,成立了西華山鎢礦采選企業基本建設工程驗收委員會,由江西省冶金工業管理局局長李華封任主任委員,江西省冶金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康文清等4人任副主任委員,中共江西省大余縣委剮書記張喜貴等22人任委員。委員們經過4天的現場檢查,兩天的討論研究.擬寫了驗收報告書。2月29日下午2時在西鎢會議室舉行了竣工驗收簽字儀式.由中共西華山鎢礦黨委副書記曲百川致詞,西鎢工程師章壽吾宣讀驗收簽定書,江西省冶金工業管理局基建處副處長沈炳炎作了重要講話。至此,工程基本建成,並開始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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