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緬甸挖礦要投資多少錢
A. 投資挖礦到底是干什麼的賺錢不賺錢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朋友都喜歡投資比特幣的挖礦行為,因為很多人認為挖礦能夠為自己帶來很大的經濟收入,只不過很多朋友在聽到挖礦這個詞的時候,還是非常的模糊,實際上挖礦就是增加比特幣貨幣供應的一個過程,這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很多朋友所說的挖礦,就是想要去得到一枚新的比特幣,由於現在比特幣的市場價格非常高,因此挖礦是能夠賺到一定的錢的。
綜上所述,我們能夠明顯的看到比特幣其實就是獎勵給礦工們的一種行為,當然,由於比特幣現在在市場上的價值是非常高的,所以能夠賺到一定的錢,不過挖礦的投資價格是非常高的,一般人是沒有辦法承擔的起的,不建議做出這樣的行為。
B. 哪位業內人士知道目前投資開發礦山一般需要多少錢包括哪些方面的費用
幾千萬至幾億元不等。這要看多大的規模、礦山類型、位置、取得方式等。主要是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設期投資、新增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等等。不針對具體項目說不清楚。
礦山投資,資金實力較強,可以在地勘院買個探采礦權,自己組建實體開采,風險大,收益高,因為目前肯出讓礦權的9成都是資源不太好的,人為的把報告做得好。要找明白人給看才行。另一種合作方式就是入股實體礦業,不參與生產和管理,拿分紅。一般的新建礦山,基建期三年左右,達產穩產期三年左右,3-6年左右收回投資,回報率約3成吧。收益兌現?資源賣了就是錢啊。
投資預算:主要是買礦山花的錢和投資設備花的錢,這是投資。效益:包括每月的收入和每月的開支,兩者之差是月利潤。用年利潤除以投資總額就是投資回報率。如果是100%,就是說一年即可收回投資。基本上就是這樣~
為減少風險,建議你作如下選擇:
1、查看對方商業計劃書?審查其開發設想的可行性;
2、查看有否取得開采資質?比如合夥協議、開發協議、使用權協議、許可證等等;
3、設定合理期限的借款,取得對方提供的足額抵押或質押擔保、或可靠的人格保證;
4、根據對方資金使用情況和礦山推進進度,若的確存在比較理想的投資收益可信度,可在借款到期前重訂協議,將借款調整為債轉股性質,依法登記享受相關股東待遇。
認識一位砂石廠負責人,從他面帶笑容的介紹中能看出,生意好的沒話說,據了解,他在2018年底從其他老闆手中買了一個石礦的「四年開采權」,也是說這四年內,他可以憑借自己的能力開采,多少都算自己的,三年後老闆收回。砂石廠負責人花了6000萬買了該礦山開采權,同時又投資了四千萬建了砂石廠,包括礦山碎石設備、制砂設備、運輸車、場地修建等(該項目屬於大型礦山碎石生產線,一般的小型百十萬可以)。
歷經六個月的時間,場地完工,設備安裝緒,可進入生產狀態,三年減去這半年,時間緊任務重,有人問石礦開采一年能賺多少錢?投資成本能撈回來嗎?砂石廠年產達500萬噸砂石骨料,根據市場統計當地砂石均價在80元/噸,生產一噸砂石成本在20元/噸左右,一噸的凈利潤有60元。
三年總利潤:30(個月)*(5000000/12)*60=750000000
一年能賺多少:30個月7個多億,一年可達2億多
C. 虛擬貨幣有什麼風險
模型風險
虛擬貨幣並非真實貨幣,沒有中央銀行在背後進行總量控制和宏觀調控,其是否值錢完全看其供應量。例如,根據中本聰的演算法,最終比特幣的供應量是2100萬個,不會再增加。但如果其模型被發現存在缺陷,導致貨幣供應海量增加,當前的交易平台及投資者將血本無歸。
諸多演算法愛好者已經進行過反復推演,至今未發現存在模型缺陷。
風險可能性:1
風險影響程度:5
市場深度風險
當前虛擬貨幣的價值鏈上主要由礦工和交易者兩部分組成,貨幣供應量少、市場參與者少,相對於其他成熟市場,比特幣交易顯得不活躍且易受大資金出入影響產生暴漲暴跌。此外,市場深度風險還會衍生出市場操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平台風險
當前諸多的虛擬貨幣平台,基本都需要將資金存入該平台進行買入或賣出。有些平台為了吸引投資者的加入,往往會提供手續費免費的優惠條件。但有些免費的平台風險較大,如2013年10月,一家在香港注冊的比特幣交易平台以「遭黑客攻擊」為由,突然跑路,高管全部失蹤。其後估算,本次事件捲走了大約人民幣3000萬元。
應
對策略:1.投資者應在確定自己是否投資虛擬貨幣、具體投資哪種虛擬貨幣後,對於平台進行考察和甄別,不要受手續費高低的蠅頭小利影響,選擇有實力、聲譽
好的平台進行交易行為;2.投資者應關注自己所投資平台的各類消息,做好對其聲譽變化的觀測;3.監管機構應將對虛擬貨幣的交易平台納入監管范疇,要求其
繳納准備金及保證金,預防此類道德風險。
風險可能性:1
風險影響程度:4
流通風險
貨
幣的根本職能之一,便是能夠在商品流通過程中,不斷地當做購買手段,實現商品的價格。迄今為止,只有極少部分商家接受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進行流通。或可
言之,當下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參與者,相當一部分是以博取差價為目的,而只有一小部分是懷著將其視為未來的貨幣來進行提前貯藏的目的。
應對策略:虛擬貨幣的現有參與者應積極向政府和民眾推薦這一品類,增加市場上願意接受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商家。
風險可能性:4
風險影響程度:3
法律主體風險
2013
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聲稱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
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美國國稅局發布的2014年第21號通告稱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貨幣將被視作財產而不
是一種貨幣。總而言之,虛擬貨幣的法律主體地位確立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應對策略:虛擬貨幣的現有參與者應積極向政府和監管當局施加影響,早日確立虛擬貨幣的法律主體地位。
風險可能性:5
風險影響程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