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采濫挖礦山統計表
⑴ 挖煤會不會將煤挖空會不會導致地殼的運動
中國礦石開采量不斷增加,每年從地下開采出約50億噸礦石,由於一些地方對采空區疏於及時有效的回填和注漿治理,使中國地下采空區面積越來越大。
我國金屬非金屬礦山采空區體積約12.8億m3,與三峽水庫之容量相當,發生采礦塌陷災害的礦業城市有30多個。我國在役老礦山崩落采礦比重較大,其中黑色金屬地下礦山用崩落采礦法采出的礦石量70%以上。
例如,上海辰山植物園礦坑花園。礦坑花園面積約39000平方米,這里原來是辰山採石場的西礦坑。根據原有生態地貌改造成了鏡湖區、台地區、望花區和深潭區四個區域,礦坑花園現已成為一個觀賞景點。
礦產挖空,受益最大的是礦老闆,而受害最深的卻是平常百姓,失去家園,背井離鄉,還會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國家對此事的日漸重視,才使得受害的百姓有了主心骨,也希望礦老闆不要為了金山銀山,就舍棄青山綠水。
⑵ 私采亂挖刑事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⑶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現狀、效果及存在問題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現狀
為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西南地區各級政府相繼制訂和建立了一些相關的政策和法規。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並於1996年8月29日修訂。四川省在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知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於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地方各級政府亦很重視,相繼出台了地方性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如《成都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涼山彝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馬邊彝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而針對亂采濫挖多為小型礦山企業的情況,四川省於1994年出台了《四川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為保護長江上游生態環境1998年12月4日專門發出了《關於嚴禁濫采亂挖礦山保護長江上游生態環境的通知》(川府發[1998]81號);在整頓礦山秩序方面亦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共查處各類礦業違法案件1.2萬宗,取締非法采礦2712處,查處越界開采950個,關閉礦井2500個。
1998年10月,重慶人大頒布實施的《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采礦權必須提交「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1999年8月重慶市人大頒布實施的《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作為專章寫入其中,其核心內容主要有以下3點:①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進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②采礦權人應當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③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情況實行年審制度。此外,還組織專家編寫了《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價》技術專著,為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提供了技術支持。隨著礦山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各級礦山企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意識得到增強。
雲南省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每年都在「地球日」、「環境日」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使人們的環境意識得到加強。近年來,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賦予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的職責及《雲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雲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法規,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礦山地質環境實行監督管理,開展了礦山地質災害專項與應急調查,及時調處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引起的糾紛;組織完成《玉溪地區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和《文山州礦山環境地質調查》;編寫了《雲南省「十五」期間礦山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計劃》及重搭笑核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可行性研究;2002年配合省人大組織的「雲南省環保世紀行」活動,對煤、有色金屬等重點礦區進行了實地調查,根據「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活動主題,對各礦區取得的經驗教訓進行了總結和報告,促進了該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整治工作。
貴州省組織完成1∶20萬《攀西—六盤水環境地質調查》和1∶50萬《貴州省環境地質調查》;編制了《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對部分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進行治理。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2005年10月8日發出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嚴禁在自治區境內開采砂金,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提供了政策保證。近年來自治區政府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地質災害防治,降低災害損失,取得了較好成績。
中國地質調查局自2002年以來,組織西南地區各省市區集中開展了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和評估工作,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提供了大量基礎資料。
近年,各省國土資源廳在編制《2000—2010年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中,都規劃了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明確提出了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效果
1.普遍展開了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工作,為減少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起了保障作用
上述法律法規的逐步實施,有效遏制了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繼續惡化。另一方面,各礦山企業也逐漸認識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對科學防災、避災的重要性。如四川樂山地區2002年共完成礦山地質環境評價180處,雅安市、涼山州、攀枝花市等地區2002年也完成了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幾十處至一百升知多處不等。這些礦山地質環境評價為防治礦山環境地質問題提供了充分的科學依據。
到2004年,新辦大、中型礦山企業,提交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書達100%。年審換證礦山70%~80%均提交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通過上述相關政策的制定、出台、宣傳、貫徹、落實,初步扭轉了重開發輕保護、肆意破壞污染礦山生態地質環境的勢頭,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工作逐漸引起了各級政府、企業、社會重視,成為社會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加大了大、中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恢復治理
西南地區大、中型國有礦山在土地復墾、生態地質環境保護建設、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廢水、廢渣綜合治理利用等方面都做出了努力,並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西藏自治區有相當一部分礦山環境向好的趨勢發展(表6-1)。
表6-1 西藏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發展趨勢
3.礦山地質環境惡化趨勢逐步得到控制
隨著礦山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的健全,管理、監督力度的加大,各級政府、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重視,國家對老國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的逐步投入、歷史上遺留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將得到逐步解決,制訂了有關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規定,如四川省禁止新建含硫大於3%的煤礦,貴州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汞礦等污染環境嚴重的礦產,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於1.5%的煤礦,各省提出了新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准入條件等。通過這些保護措施,礦山地質環境惡化趨勢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三)存在問題
西南地區礦山地質環境雖然有所改善和控制,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1.小型礦山誘發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一段時間內仍將十分突出
西南地區有礦山企業21073個,其中大、中型礦山企業242個,占總數的1.14%,小型礦山企業20831個,占總數的98.86%,小型礦山分布之廣由此可見一斑。小型礦山采礦區域,越界開采、無證偷采、一證多采、亂采濫挖現象較普遍,這不僅浪費和破壞了資源,而且加劇了礦山地質環境的惡化。小型礦山多數布局不合理,管理水平低,采礦工藝、技術落後,「三廢」隨意排放,對引發的地質環境問題無任何保護與防治措施。小型礦山所帶來的一系列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在一段時間內仍將十分突出。
2.老礦山遺留的環境地質問題將成為西南地區今後面臨的一大難題
目前西南地區實施的礦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對新建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意義較大,但對閉坑老礦山由於歷史原因,多數企業在建礦初期並未考慮礦山閉坑後環境恢復和復墾,引起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成了歷史遺留問題,恢復治理難度很大。
3.局部地區未來一段時間礦山地質環境將進一步惡化
隨著經濟發展需要,一些以往未開采或小規模開採的地區,會進行新的一輪大規模開發,這必然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新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也會增多。如西南三江有色金屬、貴金屬成礦帶、岡底斯成礦帶,黔西煤礦、黔南黔中磷礦、黔北鋁土礦,川南古(藺)敘(永)煤礦和筠連優質煤開采,以及重慶渝東南武陵山銀、鉛鋅礦區、渝西鍶礦區、奉節煤礦區及五大國有煤礦區等重要礦區,未來的開發強度必將加強,如不採取切實有效的嚴格管理,因此可以預見這些地區礦山地質環境將進一步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