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通知
⑴ 虛擬幣的有關政策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虛擬貨幣的獲得是由游戲玩家用法定貨幣向游戲公司購買所得的,因此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於購買它的游戲用戶。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路游戲可以合法的使用虛擬貨幣這種支付手段,是因為現在國內網路游戲絕大多數都已經把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是網路游戲運營不可或缺的一個工具,解決了在網路游戲的服務中一些用戶出現的支付不便的問題。另外,為了防範虛擬貨幣擴大使用帶來的風險,避免出現替代法定貨幣流通或交易這樣一種功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只能用於購買游戲公司發行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其它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購買實物,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游戲虛擬貨幣變相的成為一種替代或者影響法定貨幣的職能。
《通知》中規定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要有準入許可,要從事這樣一種交易活動,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認定。對交易活動採取監管,交易平台必須對交易者的真實身份進行認定,包括禁止未成年人的交易,對可疑的,或者是明知有問題的交易活動,不僅要進行阻止,而且出現問題還要向相關的部門進行報告,並且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交易進行查處。
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虛擬貨幣的使用不得用於開箱子等這樣一些帶有博彩性質的游戲設置。
《通知》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接納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也不得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交易。
「私服」和「外掛」上的游戲行為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如果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些虛擬貨幣來自於「私服」和「外掛」就是一種非法的交易,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網路游戲的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它既要考慮到網路游戲作為文化產業,既有文化屬性,又有經濟屬性這樣一個特殊性,又要考慮到社會對它的接受度,在制定政策的時候要充分徵求各方的意見,並且使各方的意見、利益通過一種制度能夠達到一種平衡。這個政策的實施可能會短時期內對一些游戲公司的收益,或者說他們的股票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這個文件對於整個游戲產業來講,既是一個機遇,也同時是一個挑戰。
⑵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2)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通知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⑶ 中國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
法律分析:1、 虛擬幣兌換實物,有違法風險。
法律依據: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2、積分兌換實物,目前風險不大。
積分換實物、換話費、小禮品等,一般認為是一種促銷活動,風險不大。目前其他游戲公司也有這種先例,比如巨人網路曾舉辦「積分兌換京東卡」的活動。
3、虛擬幣在自己平台上設置玩家交易平台,有違法風險。
(1) 涉嫌違反「發行與交易應當分開」的規定。法律依據: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2) 操作不當,易牽涉賭博。某些棋牌網站從贏家手中抽頭,即抽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涉嫌賭博類犯罪。
4、運營商線下收虛擬幣,是違法的。運營商線下收虛擬幣,即將虛擬幣兌換為人民幣,這是一種明令禁止的反向兌換。
法律依據: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⑷ 網路游戲停服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停服」即關閉伺服器,指網路游戲公司停止運營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作為視聽作品,不同於電影或電視劇等,一旦創作完成並發行便可長期觀看,網路游戲會存在停止服務、終止運營的情形,本文擬主要討論IAP網路游戲為例,一般運營期限短則幾個月、長則三年五年,部分數據不好的可能測試後即終止運營。終止運營後用戶相關事宜的處理十分重要,如終止通知程序、用戶已充值未消耗金額、用戶游戲內未失效的服務和虛擬裝備如何處理等,目前的行業實踐如何、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又如何?停服處理如何操作可以降低風險等,本文將對前述停服相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用戶游戲內權益處理實踐
經查詢騰訊、網易等代表性游戲公司的官網可見,一般游戲停服,游戲公司會提前60日以上發布游戲停服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含停止充值時間、關閉伺服器時間、停服後用戶現有賬戶內資產的處理方案以及未處理的後果等。如騰訊公司就其運營的《天天飛車》游戲所發布的停服公告,明確了游戲內所有內容的刪除時間、對未失效服務和未消耗虛擬貨幣的補償方案、補償活動參與的期間以及期滿未參與的後果等。補償方案多為提供該游戲公司運營的其他游戲的禮包,禮包價值一般等於或微大於賬戶內剩餘未消耗虛擬貨幣的金額。如《天天飛車》游戲鑽石0-100的可領取價值10Q幣的禮包,而100鑽石=10Q幣。
(圖一:《天天飛車》停服公告)
圖二:《天天飛車》停服補償方案)
此種處理,可能引起糾紛的點包含:1、大多停服的補償,主要是針對游戲內未消耗的虛擬貨幣、而已購買未失效的道具等,並不會作價兌換禮包;2、禮包一般是提供的具體游戲的禮包,如果用戶不想玩該游戲,而要求退款呢?3、參與補償的期限一般為停服的期限,在兌換期間沒有兌換的用戶、或者沒有關注到該停服信息的用戶,如何處理?如果因此引起糾紛,後果是什麼?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
(一)法律法規規定
游戲公司對於停服的上述處理,所依據的是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 (十一)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以及,已廢止但曾作為網路游戲監管的核心依據的《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通知》和《辦法》中均規定停服要提前60日公告、對用戶賬戶內資產進行處理,但二者有細微區別,通知要求對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理,而辦法要求對未使用的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進行處理。根據《辦法》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有相關的備案和監管要求,有其自身的界定特點,與游戲幣、游戲道具和服務存在不同。那麼,對虛擬貨幣的界定在停服補償中就尤為重要。根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相關內容,市面上常見的虛擬貨幣如騰訊Q幣、網易點等,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和虛擬道具存在以下區別: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虛擬道具(游戲幣)的區別
以上,在停服時補償時,以虛擬貨幣為准進行補償還是以虛擬貨幣和服務為維度進行補償,對游戲公司來說影響巨大。即使在《辦法》有效期間,實踐中游戲公司停服補償也多以虛擬貨幣為原則,而根據上文的區別來看,從法律法規層面界定不同的游戲中是否存在虛擬貨幣需要具體討論,但實踐中即使是游戲程序內的但具有道具兌換功能的,多被游戲公司視為虛擬貨幣而被納入到補償范圍內。現階段因《辦法》已經失效,且網路游戲現在的主管部門為中宣下設的版署,因此以上監管要求在實務處理中可以作為參考,時刻關注版署後續關於網路游戲停服相關監管政策。
(二)雙方協議約定
四、相關司法實踐
在張建福與被告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完美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18)京0105民初5339號]中,張建福是被告運營的手游《聖鬥士星矢》的玩家,原告主張被告2016年9月21日發布停運公告,但曾於2016年6月29日發布辟謠公告表示不會關閉伺服器,並接連發出一系列新服開啟、一系列誘導充值的活動,刺激玩家大量充值,法院查明被告在2016年9月份發出5次開啟新服公告。本案中,原告累計充值6749元,未消耗金額元。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支付的金錢和付出的勞動使得游戲中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被告停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應賠償相應損失。對於未失效的服務和未使用的虛擬貨幣,法院酌定賠償元(20%)。在張川與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2019)京03民終10739號]中,案情與張建福案基本一致,一審法院判賠支持原告充值金額的20%,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趙柏松與安徽三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三七公司」)等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2021)粵01民終3985號]中,趙柏松是三七公司運營的《沙城爭霸》游戲用戶,因停服事宜起訴。就三七公司停服是否構成違約,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服務期限,應視為不定期服務合同,基於公平原則,任何一方可提前通知後解除,故本案中三七公司不構成違約。關於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柏松已享受的游戲服務,視為被告已經履行對價,該部分合同已履行完畢,無需退還,剩餘未消費金額應予以退還。後一審被告三七公司上訴,二審廣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在肖龍猛與湖南神起互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神起互動公司」)等合同糾紛案[(2019)贛01民終482號、(2020)贛民申456號]中,肖龍猛系神起互動公司運營的《秦劍》游戲用戶,截止停服原告共充值94238元。關於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肖龍猛接受了游戲服務,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已經購買服務的金額無需退還,只能就充值但未用於兌換游戲服務的金額予以退還,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在一定的游戲環境和技術條件下,可能具有經濟價值,在游戲終止或者用戶注銷時虛擬財產即消滅,肖龍猛創建的賬號、角色及獲得的虛擬裝備就不再具有經濟利益;再審法院認為,游戲裝備僅為存在於虛擬網路中的模擬財產,本質是為游戲服務,在游戲關停服務後便失去價值,不屬於未失效的游戲服務。關於違約,再審法院認為,肖龍猛接受了游戲經營者提供的游戲服務,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不能認定湖南神起公司、江西神起公司關停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
綜上可見,網路游戲停服相關糾紛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1游戲公司停服是否構成違約;2原告的損失確認及賠償。爭議焦點一,用戶在注冊游戲時與游戲公司簽訂相關《用戶協議》,因無法准確確定游戲的運營周期,《用戶協議》基本未約定期限,法院一般認為屬於不定期合同,在游戲公司履行了提前通知義務情形下,應當不視為違約。爭議焦點二,對於已充值但尚未兌換游戲內具體服務、購買道具等的爭議較小,多認為應該予以退還,本部分金額用戶尚未享受游戲公司提供的服務,屬於尚未履行的部分;爭議點在於已充值並購買了游戲內道具等虛擬物品,享受了游戲服務部分,是否應該退還,退還多少?部分法院認為用戶兌換了服務並玩游戲,享受了游戲樂趣,即視為游戲公司已經提供了游戲服務。本爭議產生的原因之一在於用戶認為如果游戲公司不停服,則其可以持續享受游戲服務,且《辦法》要求對未失效的服務按比例退還,就該爭議,本文認為一般情形下不應退還,一是部分游戲公司用戶協議通過加粗等顯著提示方式明確了購買的相關虛擬物品有效期截止停服;二是現在的網路游戲中大量虛擬物品並未明確有效期限,如果以未明確則視為永久,游戲公司停服就要按照比例賠償,不符合公平原則,本處的未失效的服務,應解釋為以時間為維度購買的服務,如《魔獸世界》30天、90天、180天是不同的售價,或者購買會員等。
五、停服處理建議
結合法律法規規定、司法案例、過往實踐等,游戲停服過程中降低糾紛風險建議如下:
1.用戶協議約定:游戲服務具有期限不確定性,而用戶和游戲公司之間權利義務主要是通過雙方簽訂的《用戶協議》實現的,建議游戲公司在用戶協議中以顯著方式明確約定虛擬物品服務的期限(如網易公司用戶協議中相關約定),游戲公司停服的權利、通知處理、異議期等。
2.停服前活動等安排:一般情況下游戲公司決定停服並非突然的突發奇想,而是根據游戲所處的生命周期情況、留存、活躍、付費、投入產出比等綜合決定的,至少半年左右就有了相關計劃。為避免給用戶形成惡意薅羊毛的印象,建議在停服公告發布前不要再進行大規劃的用戶充值類活動,否則可能導致用戶情緒上不滿意進而不斷的投訴、甚至訴訟等。如前文案例部分張建福訴完美公司案,存在多個用戶起訴,存在大量用戶投訴,導致公司更新了補償公告,9月份充值全部退還,還付出了應訴成本、輿論形象損失等。
3.停服通知時間、方式:在新的游戲相關法律法規出台前,建議繼續按照提前60日通知,也符合我國《民法典》關於不定期合同解除提前通知的要求,降低違約可能性。通知方式應多樣化,實現實際觸達相對方的效果,如通過官網公示、游戲內彈出公示、簡訊通知、郵件通知等,確保用戶接收到通知,降低用戶在停服後才發現而投訴的幾率。條件允許情況下,可在通知期限屆滿前再次通知,將通知義務履行到極致。
4.通知內容:通知內容應參考《辦法》《通知》的要求,內容齊備、表達清晰,對於補償活動要進行詳細的表述,有清晰的操作指引,避免設置較高的用戶的理解和操作成本。除了通知外,建議有具體的聯系方式、反饋意見途徑,為部分有特殊訴求的用戶提供通暢的訴求表達通道。條件允許情況下,建議停服通知經過公司法務、GR、PR等審核,以便分別是專業角度給出意見,完善操作方式方法,提前做好風險處理預案等。
游戲停服是每一個游戲公司、每一個游戲玩家都要面對的事,妥善處理能實現雙贏,一款游戲旅程的結束,也是另一款游戲結緣的機遇。通過案例檢索可見,游戲停服導致的訴訟量並不大,完美公司的數個案例均為同一款游戲停服就相同問題引發的。鑒於此,在游戲里停服過程中,事先用戶協議約定,事中妥善處理好停服通知、用戶補償安排等,可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對游戲公司來說,如真有糾紛發生,應從合同解除權、履約情況、實際損失等角度全面分析,夯實證據,積極應訴。
⑸ 虛擬幣被騙了能不能報案
不能,虛擬幣不受法律保護
2009年6月28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握廳發《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段行隱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虛擬貨幣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帶岩何產品和服務。
⑹ gec是什麼項目合法嗎
GEC是以虛擬貨幣為形式的傳銷項目。「GEC環保幣」不斷拉人頭入伙,靠拉下線發展資金的模式確實存在。「GEC環保幣」類似於環保幣這種交易模式,已經有點觸及一些法律的底線,類似傳銷架構的模式。GEC環保幣的虛擬貨幣是其幕後操控者設計出來的新幣種,其交易的合法性沒有取得認可,建議投資者不要參與。
關於虛擬幣的概念,主要代表觀點有以下三種:
1.虛擬兌換工具說。虛擬貨幣被界定為網路游戲中的虛擬兌換工具,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用途與職能。2009年6月4日國家文化部下發的《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採用此說。
2.貨幣部分職能說。虛擬貨幣具備真實貨幣的部分職能,近似貨幣但又不是貨幣。有學者將虛擬貨幣分為初級虛擬貨幣、硬通貨初級虛擬貨幣和高級虛擬貨幣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的虛擬貨幣由非金融機構發行,藉助計算機網路在小范圍的商家與持有者之間流通;第二階段的流通領域擴張到了所有接受初級虛擬貨幣的商家;理想中的第三階段是由中央銀行或者特定金融機構發行,虛擬貨幣成為能在虛擬世界中流通的法定貨幣。當前的虛擬貨幣僅處於初級階段。
3.數字貨幣說。虛擬貨幣基於數學演算法成立,不需要第三方信用機構的介入,任何達成一致的參與者都能使用,可以在網路虛擬空間發揮多種貨幣職能。如有學者認為,數字貨幣是基於計算機技術開發出來,以嚴格的數學演算法或加密技術保證安全性與專有性,在虛擬社區成員中流通且不受監管,不以物理介質為載體的虛擬貨幣。
⑺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幾個字的話,就是規范了網游虛擬貨幣的發行交易。
幾十個字的話,才能說得清楚一點,大意是首次明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定義;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業務需審批;規范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行為;明確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終止服務時虛擬貨幣必須退還給用戶;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活動
⑻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⑼ 移動公司違約了該怎麼辦
據報道,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涉及網路游戲虛擬財產侵權案件,認定某手游運營商停止運營旗下某款網路游戲,具有過錯,對玩家構成侵權,應按玩家充值金額的一定比例賠償玩家的游戲道具損失。
近年來,我國網路游戲市場迅速擴大,虛擬財產的范圍也在逐漸擴大,如游戲幣、游戲裝備、QQ賬號等,都具有一定的資產屬性,但針對虛擬財產的監管卻較為滯後,一些網游公司侵犯玩家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此前不久,中國消費者協會就點評了網路游戲領域較為常見和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其中就包括不公平地限制賬號及虛擬道具使用。玩家在游戲中付出時間,用勞動力交換與金錢購買的游戲裝備、游戲道具、游戲虛擬貨幣等,屬於虛擬財產,玩家對該類財產享有合法權益,網路游戲經營者如未經事先通知就採取處置措施,如單方停止運營,就是侵犯玩家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而實踐中,不少游戲公司在關服某游戲後,常見做法是為充值玩家採用其他游戲的付費貨幣進行補償和引流,更有甚者根本並不會給充值玩家任何賠償。
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前述裁判,給游戲平台、商家敲響了警鍾。不能無視、侵佔消費者的虛擬財產,互聯網平台更要摒棄諸如「用戶賬號所有權歸本平台所有」之類的霸王條款,尊重用戶合法權益。
⑽ 購寶錢包的錢怎麼提出了
購寶錢包的錢是無法提出的。
個人建議:
購寶錢包是一種區塊鏈支付錢包支持各種類型的區塊鏈資產,但是就目前看來虛擬貨幣交易在中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想要進行交易的話一定要及時進行備案才行,你如果有相關投資需求的話,一定要仔細了解相應法規,這樣才可以更好的降低你的損失。對於虛擬貨幣來說,如果想要在市場進行盈利的話是非常的困難的,因笑簡桐為虛擬貨幣本身就存在著極高的風險。就區塊鏈技術來說目前還不成熟,在生活中也一定要學會預防詐騙分子的詐騙手段才行。購寶錢包可以說是一種割韭菜的平台了,一定要遠離。
(10)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通知擴展閱讀: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__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碰坦險的通知。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咐州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