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未成年出售虛擬貨幣
❶ 14歲孩子玩游戲充值8萬元,在法律上游戲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嗎
未成年人擅自使用監護人的身份信息注冊游戲並充值的情況屢見不鮮,有些孩子甚至偷偷充值游戲的金額高達數萬元。家長發現自己的錢不翼而飛,於是找游戲公司退款,對此,到底誰該擔責呢?
三、如何避免上述現象發生
作為游戲公司能夠做到的就是提供完整的信息和身份驗證,發揮自己的社會擔當。另一方面,家長也要盡到監管義務,切勿讓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的支付賬號密碼。同時要多關心孩子,當孩子們沉迷於電子產品時家長要進行引導,循循善誘,指出沉溺電子游戲對於學習和生活的影響,樹立孩子正確的消費觀。
❷ 支付寶認證年齡未滿十八周歲如何進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
淘寶規定的:不得向未成年出售網游產品,所以未滿十八歲是不可以進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但是如果自己必須要進行網路游戲虛擬幣的購買,可以委託成年人幫你購買。
❸ 支付寶為啥顯示未成年人不能進行虛擬貨幣交易
這是國家的規定,因為未成年人是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這也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保護措施。
❹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❺ 向未成年人出售虛擬貨幣怎麼處罰
據了解,文化部在2010年出台的《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曾有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的條文:「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工作人員稱,他們的監管范圍主要在網吧。如果市民發現學校周邊商店內有此類情況,也可撥打12318進行投訴舉報。
❻ 現在5173不準未成年人購買虛擬產品了嗎
是的呀,8月1日起將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網路虛擬貨幣
❼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是什麼意思
1.網路游戲:指存在於網路游戲開發商伺服器上,游戲參與者採用客戶端登陸參與的在線類游戲;
2.網游虛擬貨幣:包括各種點卡、網游幣、武器、裝備、積分等等,與現實貨幣對價的非可流通貨幣;
3.未成年人:我國民法法定小於16周歲的人。
4.為保護未成年人,嚴禁提供任何交易服務,包括進駐網吧等等,但家中是空白,也不準交易。
❽ 游戲幣、比特幣,為何命運不同
因為一旦虛擬幣和人民幣實現雙向兌換,發行公司將面臨巨大的資金風險——資金鏈斷裂、遭遇惡性擠兌——「任何商業公司都不會去冒這個風險」。
2007年1月5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發布《關於規范網路 游戲 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 游戲 賭博的通知》,要求 網路 游戲 服務單位 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 游戲 輸贏相關的傭金,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14個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 游戲 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政府將「 加強對網路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和金融秩序 」;「 禁止倒賣虛擬貨幣,並要求經營企業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 」。同時,14個部委聯合央行發起了針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的專項打擊行動。
2008年10月28日,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意味著國內個人網路交易虛擬貨幣須繳納個稅。
批復本身並沒有提到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問題 ,但是 社會 上有一些力量推波助瀾,將其理解為「虛擬貨幣合法化」——這和很多「監管就等於合法」「四捨五入等於利好」的邏輯是一樣的。反而是 發行虛擬幣的廠商要極力澄清自己不是「貨幣」,只是「商品」 ,撇清和「金融活動」有關系。
2009年6月至7月,《關於加強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陸續發布,明確虛擬貨幣的監管規則。
2010年6月23日,《網路 游戲 管理暫行辦法》發布。除了強調未成年人保護,針對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 也作出規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 游戲 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 游戲 產品和服務。
2010年11月16日,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監管和執法要求。
比如PASS-NOW網站的「學習幣」
用戶可以通過捐款獲取「學習幣」,然後用來下載網路資料。2005年,這個網站在和中華會計網校的著作權糾紛中敗訴,原因之一就是「錢-幣-資料」本質上是「有償使用」。
再比如貓撲的貓幣
「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訴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論壇)也發生在這一年。
但影響力大的,還是要看某圍棋網站的「弈幣」
「滄州小帥哥」網路下棋多年,攢了很多「弈幣」(圍棋網站發行了虛擬貨幣)。他把「弈幣」賣給其他棋友後,被網站封殺、沒收全部「弈幣」並在社區通報。網站的理由是這屬於「黑市交易」——違反了網站「不允許棋友間買賣弈幣」的規定。
「滄州小帥哥」認為網站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虛擬財產權,訴至法院,要求網站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
這是預料之中的答復,當時連理論界都對虛擬財產到底是什麼——「物權」「債權」「智力成果」「無形財產」還是「都不是」——爭論不斷。
房子、土地、車子、股票之類的「公私財產」類別都是 經由立法確定的,即基於「公權力」和「正當程序產生」——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對不特定公眾具有約束力 。
游戲 幣、武器裝備之類的虛擬物品則不同,它們是 游戲 公司開發製作的計算機程序和規則的產物,發行多少、怎麼定價,都是 游戲 公司說了算—— 規則的制定權、修改權都在 游戲 公司手裡,既不接受 社會 與大眾的監督,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 。
此類虛擬財產是計算機代碼、是數據,是 游戲 規則的一部分, 蘊含了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的營利模式 。
要求立法保護的實質是「確認這種營利模式」。 再進一步說,相比普通用戶和玩家,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更有動力推動立法——和迪士尼推動米老鼠法案一個原理。
刑事案件
2006公報案例寫道「如果虛擬行為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就應當受刑罰懲罰」。
2009年《成都判決一起網上盜取 游戲 金幣案》寫道「當前我國並未禁止虛擬貨幣在網路空間的交易,因此虛擬財產仍具有其價值性,其一旦與真實財產存在交易,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就具有 社會 真實性,即具有現實意義上的價值,也就是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其他財產范疇。」
從2016年台州比特幣盜竊案、2019年北京比特大陸被盜案、2020深圳以太坊被盜案,再到2021上海USDT被盜案,都可以看出法律理解和適用的穩定性。
9·4也好,9·24也好,影響的是「證據採納」與「定罪量刑」,而非「某種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打擊的范圍」。
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方面就不一樣了,這個虛擬貨幣的發行、運營、交易活動是合法還是非法有關。
從2013、2017到2021,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因無法與法幣脫鉤又缺乏實體支撐,被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交易活動、風險自擔。
游戲 幣、平台代幣等「虛擬幣」在監管指引下與金融活動和投資活動脫鉤,定性為虛擬商品,糾紛大多屬於服務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沖突。
這種差異在NFT上反應的更集中,後續我們會寫。